在日本乘“醉车”

2009-04-07 06:14
人民交通 2009年11期
关键词:代驾交通事故司机

余 平

前不久我去日本旅游,一开始还真不太适应日本的交通。日本的街道狭窄,建筑密度大,无论是在东京、大阪、京都或者其他地方,出租车和公共汽车都不算多。后来我才知道,日本的城市交通主要是依赖城际铁路和地铁,它们能有效缓解人多路少的交通压力。

一次我拦了一辆出租车去东京银座购物,出租车司机是个中年男人,一上车我就发现他身上有股酒味。我开始还有些担心,但转念一想,到银座也就十几分钟的车程,应该不会有太大的问题。

车刚开了5分钟,我们就遇到了交警的例行检查。交警拿出酒精测试仪对着司机测了测,然后他严厉地说:“你酒后驾驶,请跟我回警局接受处罚。”坐上这样一辆“醉车”,我只好自认倒霉,准备换乘一辆出租车。没料到交警却不让我走,我不高兴地说:“请别耽误我的时间。”交警不容置疑地说:“根据《道路交通法》,你也要接受处罚。”“我又没有酒后驾驶,凭什么处罚我?”我有些愤愤不平。“你作为乘客有监督司机正常驾车的义务,可你明明闻到司机身上的酒味却置若罔闻,缺乏道路交通安全意识,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为儿戏,当然要追究你的责任。”警察一本正经地说。

我和司机只好坐上警车一起去警局。

日本警察的办事效率还是很高的,不久处罚结果就出来了,醉酒司机被吊销了驾驶执照,处以3个月的拘役,罚款5万日元。我负有连带责任,被处以5千日元的罚款。

走出警局,我的心情逐渐平静下来。日本对酒后驾车处罚还是比较严厉的,即使没有伤亡事故发生,酒后开车两次以上要判处6个月的徒刑,违章者将被关进特殊的监狱,盘腿静坐面壁思过。日本《道路交通法》还规定,凡明知是司机还卖酒给他喝,不论有无交通事故,一旦司机被查出酒后驾车,当局也要对卖酒人和坐车人造究连带责任。

凡此种种措施,其目的都是为了保证大多数人的安全,看来在严格的法律背后,也有人性化的一面。

车的记忆

赵秋华

2007年12月2日是一个值得纪念的日子,这一天,我们拥有了真正属于自己的一辆车,一辆晨光金威志二厢家用轿车,儿时的梦想终于在这一天实现了。

上世纪80年代中期,自己还在上小学,那时家里唯一的一辆现代化的代步工具就是一辆28的老式水管自行车。印象中车是那么的庞大、那么的笨重,然而我对它却充满了好奇,一有空就会推出来在院里练习骑车,虽然不知道被砸了多少次,但是还觉得很高兴。当时,我们家开着一个小作坊,父亲常常骑着车将加工好的毛刷送到几百里外的城市去销售,这辆车真的是为我们家立下了汗马功劳。

80年代末,小作坊的生意越来越好,自行车已经不能满足运货要求,于是我们家买了第一辆燃油车——一辆“白洋淀”牌三马车。车提回当天,父亲笑着,很开心地告诉母亲,我们有车了!我从没看见他那么高兴过,从他的神态中,我懂得了什么叫幸福,什么叫快乐!这个场景一直印在我脑海里,多年以后还很清晰!虽然是一辆很普通的三马车,但在当时,那辆车真的可以和现在的宝马媲美了,每天放学回家,好多小朋友都会来到我家,在“三马”车上坐来坐去,分享车的快乐。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父亲还让我在空旷的地方一试身手,有时还在一旁为我讲点车的原理,不知不觉中我与车结下了深厚的感情。

参加工作了,我被分配到廊坊市环卫局清运处工作,从事车队管理,让我和车有了更亲密的接触,车来车往中,我对车的了解也更加更深刻了,而买车的欲望也越来越强烈。几年工作下来,经济上有了点积蓄,于是我和老婆决定买一辆家用轿车。经过几番市场考察对比,便锁定了威志二厢汽车,在认真仔细验车、付款之后,一辆崭新的、属于自己的家用轿车就呈现在面前。提车那天正好赶上大风天,但是却无法掩盖我内心的激动,坐在车内,听着美妙的音乐,看着窗外飞扬的尘土、纸屑,看着风中行走的人群,我突然感觉到一种无法言语的满足和享受。

转眼间,小威来到我们家已经将近两年了,我们在小威的陪伴下度过了有欢乐也有悲伤的700多个日夜。每天我们会开着小威愉快的上下班,再也不必为赶班车而忙碌:节假日,我们会开着小威到处走走看看,再也不必为等公交车而发愁。两年间,小威的确为我们出了很大的力,尤其是在孩子受伤往返于廊坊一北京之间治疗期间,小威带我们风雨无阻地奔波了40多次。

今年五一,我们带着孩子去北京周边景点自驾游一次,一路上走走停停,欢歌笑语。只是在归来的路上,发生了一个小插曲,误了不少事。

那天,回来的路上天下起了雨,前挡风雨刷突然出了故障,无法刮雨,车被迫停了下来。幸好,我在车队工作了多年,对车辆知识已经了解不少,并对一些小的故障能够自行判断、排除,一检查,雨刷继电器出了故障,可半路上既没有维修的备件,又没有维修的工具,没办法,只好临时做了应急处理,找了一根电线,将雨刷开关火线与雨刷电机线直接相连,雨刷总算可以勉强使用了,但就是不能调速。后来,在一路风雨中,小心谨慎地驾驶,最终算是比较安全的到了家。

有了车,生活就变得更加丰富多彩;有了车,我们就像安上了翅膀。也许在不久的将来,我们还会有第二辆、第三辆车……

汽车进行曲

苗连贵

建国之初,街上跑的公共汽车,多是美式“雪佛兰”的改装车,还有“大道奇”,“小道奇”等,木壳车箱,涂了红,黄,绿油漆,简陋而寒伧。但就坐这样的车,于我们也是稀罕的。那时我才几岁,上了车,总想多坐一会儿,坐过了站,不惟不懊恼,反以为占了大便宜,高高兴兴地再往回走。

及长,当了工人,天天“跑月票”,乘车却无异受苦。那时正是70年代,车少人多,上下班时,车站等车的人黑压压一大片。好容易来了一辆,司机不敢进站,远远地便停了,于是人们潮水般地百米冲刺,然后蜂拥而上。车开动了,但车门关不住,外面还扒着五六个呢,壁虎似的。司机胆大,照样把车开得风驰电掣,路人则看得心惊胆颤。那时的车还老犯病,经常是“一去二三里,坏车四五回,修车六七次,八九十人推。”

乘这样的车上班不迟到才怪,于是单位派卡车接送职工。卡车里挤得满满的,你抓着我,我贴着你,人随车颠簸晃荡,一路风沙。

装货的卡车载人,连演员也不例外。那年剧团下厂,人和道具一车装,回去时,一位年近花甲的老演员,踩着后轮吃力地往车厢上攀,攀到一半,力怯,上下不得,被人看见,才一把将她推了上去。作为著名的表演艺术家,她应该配用轿车啊!但轿车那时稀缺,坐它,不但对平民百姓是梦,连干部也要看职级,低级别的也不配。当年流传4句话:大队书记踩脚踏(车),公社书记蹲拖拉

(机),县委书记乘吉普,市委书记坐“华沙”。

中国太缺车了!中国人太需要车了!虽然已有“一汽”,但产量远远不敷需求。

记得当时兴起了一股造车风,自力更生,土法上马。我家附近有一家汽修厂,接受造车任务后,终于造出了一辆小货车。内囊是怎么组装的不知道,汽车头面则是请白铁匠用“拍尺”和小榔头手工敲制而成,然后刮灰,喷漆,抛光,居然也像模像样。此后批量生产,于是满街跑的都是这种开起来吼声如雷,屁股后突然会冒出一股长尾巴黑烟的车。像这样小敲小打造车显然成不了气候,于是国家投巨资建“二汽”,仍立足于自力更生。第一代车下线,浅绿色头面,车体宽大,样子还是蛮气派的。当时10辆样车浩浩荡荡来省城报喜,结果途中竟有1/3“趴窝”——技术仍然不过关!其实当时世界造车技术已经十分发达,我们只要稍稍引进一些,结果就会两样——后来还是请洋专家帮忙解决的问题。

国门大开以后,中国终于迎来了汽车发展的春天。以合资、合作形式组建的汽车厂一个接一个诞生了,中国彻底走出了缺车少车的困境,一跃跨入世界汽车生产大国。各种款式的卡车、骄车层出不穷,无论内瓤、外观与洋车几无差别。公共汽车就更不用说了,历经数代,面貌焕然,连座位都由木条凳变为塑料椅,塑料压摸椅、软椅,车体宽敞大气,安了空调,冬暖夏凉,那些太爷爷辈的“雪佛兰”、“道奇”见了怕要大吃一惊吧。想想就跟梦幻一般。

现在平民百姓坐轿车实在是稀松平常的事,提都不值一提,不少家庭都有了自己的车。前天,儿子把新买的东风雪铁龙开来了,我坐了上去,车开起来,驶上郊区的绿荫大道,感觉像飞一样。

代驾车辆出事故应由谁承担责任

编辑同志

近期公安交警部门开始严查酒后驾车行为,代驾公司的业务随之红火起来,有些酒店也开始提供酒后代驾服务。请问,代驾过程中如果出了交通事故,应该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读者陈理

陈理同志

目前,酒后代驾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代驾公司提供代驾业务;二是酒店提供代驾业务,三是私人应邀代驾。如果在代驾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会因此产生多种法律关系,涉及到消费者肇事方、代驾方以及代驾司机等多方主体。这里,对于责任在于对方车辆的情况不予涉及,仅就责任在于代驾人的情况如何承担赔偿责任分别情形予以解答:

(1)代驾公司代驾的责任承担问题。代驾公司为顾客提供代驾服务,派人代驾,不管与顾客是否签有书面合同,委托合同关系都已形成,所以应保证顾客行车途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产生赔偿事宜,事故车投有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先行赔偿。如果事故是由代驾公司的过错造成的,保险公司可向其追偿。如果事故车没投保,因代驾司机是职务行为,赔偿责任由代驾公司承担。一般情况下,代驾公司与顾客签有合同,约定一旦出现交通事故后由谁来承担责任,但这个约定不能对抗事故中受害的第三人。也就是说,如果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受伤,这个约定对第三人是无效的,肇事车辆的车主应先对第三人进行赔偿,然后再根据约定向代驾公司追偿。

(2)酒店代驾的责任承担问题。酒店为客人提供酒后代驾服务,无论是有偿还是无偿,都应当认定为餐饮消费服务的延伸服务,是消费行为的延续,是消费者与酒店之间的消费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鉴于此,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则表明酒店没有尽到自己将消费者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违反了服务合同的约定,如果事故车没有保险,就应当由酒店承担责任。如果确实因为代驾司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酒店在向消费者承担违约责任之后,可以向代驾司机追偿。

(3)私人代驾的责任承担问题。私人代驾包括亲朋好友无偿代驾和其他人受雇有偿代驾。如果是有偿代驾,那么代驾人与委托人形成了委托合同关系,出了交通事故如果没有保险,责任应由代驾人承担。如果亲朋好友出于好意无偿替喝酒者开车,双方也形成了委托关系。《合同法》第406条规定:“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据此,如果无偿代驾过程中出了交通事故,且无偿代驾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那么也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律师潘家永

交通安全宣传阵地不可丢

编辑同志:

近日,笔者在外出时发现,不少地方的法制宣传栏(交通安全宣传栏)被一些“专治梅毒、性病,算命、卜卦”之类的非法广告所“蚕食”,对此,笔者感到心里很不是滋味。

这些年来,法制宣传栏作为传播法制知识、促进法制建设的一个专门阵地,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宣传经费不足、重视程度不够以及疏于管理等种种原因,一些地方的法制墙报出版不正常,法制宣传内容陈旧,法制宣传栏利用率低,一些法制宣传栏甚至遭到人为破坏,而一些非法广告则趁机“入侵”,抢夺这块阵地,从而使法制宣传失去了立足之地。

宣传栏上形形色色、胡写乱贴的非法广告既误导消费者,又影响市容市貌,更重要的是它影响了法制宣传活动的正常开展。

现在,非法广告已成为社会大公害,治理整顿刻不容缓。清除这些非法广告,当然并非易事,但也并非束手无策。这些非法广告大都明目张胆地写着联系地址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只要我们“按图索骥”,完全可以“手到擒来”。

目前,普法工作任重道远。如果我们在这个重要关头,连这样一个小小的法制宣传阵地也保不住,又怎能使“学法、用法”之精神深入人心?可见,法制宣传阵地丢不得。

尚典莫非

醉酒者被撞身亡,其家属为何不能获赔?

今年1月,张虎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及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9月1日,张虎和朋友从饭店吃饭出来后,骑自行车回家时与一辆迎面驶过来的汽车正面相撞后当场死亡。汽车司机在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但最终被抓获归案。后经交管部门认定,汽车司机驾驶车辆发生事故后驾车逃逸,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而死者张虎是在醉酒后驾驶非机动车通行,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后,张虎的妻子为获得保险赔偿,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理赔申请书,但被保险公司拒赔。于是,张虎的妻子再次找到保险公司,要求给付理赔保险金。保险公司却给了张虎的妻子明确答复,张虎虽然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及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但确实不能给予赔偿,因为张虎和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时,合同中明确约定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或管制药品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保险公司

不予赔偿。而张虎属于醉酒后驾驶非机动车而造成交通事故死亡,符合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约定,所以保险公司不给付保险理赔金也是合理的。

其实,该案例的主要原因在于投保人在投保时,没有对此条有失公平的约定及时提出异议。在保险合同签订时,保险公司已向第三人履行了对合同条款及责任免除条款的说明义务,而且第三人也承诺已将保险金额、保险费、受益人等有关情况告知各个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没有表示不同意见。

因此,张虎属于醉酒后驾驶非机动车通行,并导致自己在交通事故中死亡,这完全符合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或管制药品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的保险公司责任免除条款的约定,所以,保险公司决定对投保人家属进行理赔的申请作出拒赔处理是妥当的。

方圆

“基本可以”则不可以

编辑同志

近日,笔者在随市级安全生产组交通安全大检查中,听某客运企业负责人反复强调一个观点,安全管理不能是“基本可以”和“差不多”。笔者认为,该单位“未雨绸缪防事故”的安全管理理念非常值得提倡。

抓安全,防事故,贵在“全”和“防”字上面。众所周知,交通系统点多,面广,线长,流动分散,系统内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对安全工作也极为重视,每年除了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外,还结合工作实际情况出台了一系列安全管理办法,特别是春节假日期间和“安全月”里召开了一系列部署会议。可以说,文件没少发、会议没少开,检查没少去、整治没少搞,但少数地方个别单位重特大交通事故仍时有发生。究其原因,与检查“基本可以”,管理“基本正常”、措施“基本落实”等人为因素的存在恐怕不无关系。

“基本可以”一般表现为大概能行,大体能过得去。但是换个角度来讲,所谓“基本可以”,也可以理解为工作措施尚有不足、工作落实尚未到位。在具体细节的某些环节上务“虚”不务“实”,重“唱”不重“做”。“基本可以”同时也反映出一种惰性和漠然心理:宣传教育多一次少一次无所谓,隐患排查治理迟一天早一天没关系,安全检查认真一点马虎一点差不多,集中整治紧一阵松一阵也无妨……无数用生命和鲜血换来的教训警示我们,几乎每一起重特大事故的发生,都存在思想麻痹,管理放松、要求降低等人为因素,都缘于该查的没查、该改的没改,该治的没治等“后遗症”事故预防来不得半点马虎。“基本可以”是潜伏在我们思想深处的安全隐患和“定时炸弹”,如果不及时消除化解,必定追悔莫及。

李亦夫

驾驶员克服秋乏三法

“秋乏”是一种自然现象,但对车祸的发生,却有着不可估量的诱因。“秋乏”会降低驾驶员的反应和应变能力,给车祸的发生带来隐患。应如何克服“秋乏”现象呢?权威保健医生说,除了注意锻炼身体、保证睡眠以外,搞好饮食调节,多吃些防止疲倦的食物也是非常有效的。

方法有三:一是多吃些富含维生素的食物。维生素是真正的清醒剂,它能把人体疲劳时所积存的代谢产物尽快处理掉。秋天水果和蔬菜非常丰富,比如西红柿、辣椒、茄子、马铃薯、葡萄、梨、柑橘等,这些食物都能帮助克服疲倦,应该多吃。注意不要多吃油腻的肉食。二是多吃些碱性食物,“秋乏”与体液偏酸有关,多吃碱性食物中和肌肉疲倦时产生的酸性物质,使人消除疲劳。碱性食物有苹果、海带以及许多的新鲜蔬菜等。三是适当吃些含咖啡因的食物。咖啡因能增强呼吸的频率和深度,促使肾上腺素的分泌,兴奋神经系统,使人抵抗疲倦。含咖啡因的食物有茶叶、咖啡和巧克力等。

驾车人护眼七法

黄成莫非

有7种简易方法可以帮助司机朋友减少长时间驾驶引起的视觉疲劳

一是洗目:经常以热水、热毛巾或蒸气等熏浴双眼,促进眼部的血液循环,防止眼睛患病。尤其是开长途汽车的人,在加油或吃饭后,用热毛巾擦一擦眼,非常有效。

二是养目:平时注意饮食的选择和搭配,多吃对眼睛有利的富含维生素、矿物质和微量元素的食物,如小米、红薯,胡萝卜、菠菜等。

三是动目:适当运转眼球,锻炼眼球的活力,以达到舒经活络,改善视力功能的目的,使眼球更加灵活、敏锐。

四是按目:经常用手按摩双眼,不仅可保持眼部的活力,还能预防视力下降、促进眼部血液循环,提高抗病能力。

五是眺目:在中途停车休息时,应利用短暂的瞬间,将身体直立放松眼球,极目平视远处,以调节眼部肌肉,缓解疲劳,达到调节视力的目的。

六是护目:不要用沾上油污、灰尘等的手巾去擦眼睛,不要和别人共用毛巾,尤其是不能与有眼病的人共用毛巾。平时,在强光下开车时,最好戴墨镜、茶镜等护目。

七是治目:一旦得了眼病,除注意休息外,还要及时治疗,以免病情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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