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理会文件有几种形式?

2009-04-15 20:00
环球时报 2009-04-15
关键词:核试验安理会效力

编辑同志:

联合国安理会13日就朝鲜发射问题一致通过了一份主席声明,称朝鲜发射活动违背安理会第1718号决议。请问除主席声明外,安理会还有哪些文件形式,效力有何不同?

北京读者 胡 强

安理会1718号决议是安理会于2006年10月14日通过的一项决议。该决议草案由美国提出,针对朝鲜于2006年10月9日宣布的核试验,确定了一系列对其进行的经济和商业制裁,并要求朝鲜不再进行任何核试验或发射弹道导弹。

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安理会负有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责任。为此,安理会举行会议后通过发布各种文件来实现这一职能,主席声明是其中一种形式。除此之外,安理会还会根据不同的情势形成其他文件形式:安理会决议、秘书长在安理会的报告、会议记录、联合国秘书长和安理会主席之间的信件往来、安理会特派团报告、主席声明等。

这些文件大部分属于内部工作文件,只有决议和主席声明是安理会对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事件做出相关决定的文件形式。主席声明的效力小于安理会决议。主席声明经安理会成员国一致同意后,由安理会轮值主席在安理会大会上宣读。主席声明不具法律效力。

安理会决议需要得到15个成员国当中至少9张赞成票,同时不得有常任理事国的反对票。决议一般包含序言部分和执行部分,执行部分一般会陈述安理会的意见或所要采取的行动,有一定的强制性。

另外,在安理会大会尚未通过任何形式的决议或主席声明前,通常以新闻稿形式简短地向媒体介绍会议的进展及相关情况。▲(古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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