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罪犯劳动报酬制度之我思

2009-04-21 06:44丁洋洋
企业导报 2009年1期
关键词:劳动权罪犯监狱

丁洋洋

【摘要】 我国通过劳动来教育改造使罪犯,劳动不仅仅是罪犯的一项义务,更是罪犯的一项权利。罪犯获得劳动报酬既有深厚的理论缘由,也有我国法律的依据。

给予罪犯劳动报酬具有多方面的现实意义。罪犯劳动报酬制度也是当今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有力的措施。

【关键字】 罪犯劳动权;罪犯劳动报酬权;和谐

在我国监狱改造罪犯,往往是通过组织罪犯进行劳动的方式进行,也就是说劳动在我国是监狱教育改造罪犯的一种手段。罪犯劳动是指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罪犯在服刑期间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于监狱警察的监视下在规定的场所从事的劳动活动。罪犯的劳动报酬是指罪犯劳动依法应当获得的货币形式的工资。本文所讲的罪犯劳动报酬是狭义范围的劳动报酬,排除了直接用于罪犯的伙食费、被服费、医药费、技术津贴费、零用钱,以及用于罪犯教育等方面的开支,即排除了假定工资。

一、罪犯犯获得劳动报酬的原因分析

从理论方面来说,古时的罪犯劳动称为劳役,罪犯只是劳动生产的工具,劳动对于罪犯而言只是一种惩罚的措施,而当今对于罪犯的劳动观念转变为了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劳动也不仅仅是一项义务,其同时也是罪犯的一项权利。就逻辑关系来看,劳动权是劳动报酬权的前提,劳动报酬权是劳动权派生出的一种权利。,劳动权的核心内容就是劳动报酬权。既然罪犯有劳动的权利,那么罪犯当然就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同时劳动报酬的恩惠主义观念也被权利主义观念所替代。罪犯劳动获得报酬并不是国家给予罪犯的恩惠,而是罪犯的当然权利。罪犯因违反刑法,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而被剥夺自由,受到惩罚,如果国家也剥夺罪犯的劳动成果,不给予其报酬,那么国家与罪犯有何区别呢,国家不就成了利用公共权利的最大罪犯了吗?

从现行我国的法律规定来看,我国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也就是说劳动既是公民的一项权利,也是公民的一项义务。罪犯只是被剥夺了人生自由,并没有丧失我国公民国籍。由此而知对于罪犯而言劳动同样既是权利又是义务。1994 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7条肯定了罪犯劳动的权利性质,该法第69 条“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的规定,又进一步阐明了对罪犯而言劳动的义务性。这正揭示了罪犯劳动权的独特性、受限制性,但不可否认劳动也是罪犯的一项权利。其所从事的劳动与社会普通成员的劳动相同,都是无差别的创造人类物质或精神财富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72 条规定:“监狱对参加劳动的罪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报酬,并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这是我国法律第一次对犯人的劳动报酬问题做出明确规定,是对罪犯劳动报酬权的充分肯定。

二、实现罪犯劳动报酬制度的现实效果

1、是对罪犯人权的维护与尊重

人权包括了许多种权利,而其对罪犯而言,在人身自由被剥夺的前提下,除了生存权外,劳动就是其最重要的人权之一了。作为劳动权的核心,劳动报酬权的实现对于罪犯而言是对其价值存在的肯定与认同。罪犯也是人,不能因为其一时的错误,而剥夺其基本的人权。明确劳动是罪犯的权利,以及给予罪犯合理的劳动报酬正体现了我国对罪犯人权的维护与尊重。

2、有利于预防犯罪,实现刑罚目的

其实每一个人都是古典经济学中的理性经济人,发给罪犯工资,让罪犯尝到了甜头,可以有效地调动罪犯劳动改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罪犯在为社会创造劳动价值的过程中,进一步洗涮灵魂,矫正不劳而获的恶习,树立正确的劳动观、价值观、人生观。同时将罪犯的劳动报酬扣留一部分作为其出狱的储备金,这就保障了罪犯在出狱后一段时间的生活,不至于使其再次走上犯罪的道路,最终是预防了犯罪,实现了刑罚的目的。

3、利于维护监狱秩序,缓解警犯关系

在未给予罪犯劳动报酬前,罪犯对劳动的抵触情绪较强,劳动时也不安心,无病呻吟、小病大养等。而给予罪犯劳动报酬则会使罪犯劳动积极性高涨,不少罪犯会踏实工作,生产纪律也会好转,监狱安全大大提高,监狱干警的工作强度也就有所缓和,警犯关系也就不会那么恶劣。

4、有利于提高监狱企业的效益

虽然给予罪犯劳动报酬会增加监狱企业的成本,但该成本的增加对于监狱企业利益的增加是微不足道的。劳动报酬促使罪犯劳动积极性的提高,也带动了监狱企业的劳动生产效率,同时由于罪犯劳动报酬较低,其在监狱企业利润中所占比例甚小。更重要的是可以应对国外对我国监狱产品为无成本产品的指责,肃清我国监狱产品的倾销之嫌。

5、有利于支付一定数量的被害人赔偿金

在我国实践中,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胜诉判决大多都难以执行,罪犯大多几乎没有什么个人财产,被害人往往都得不到损害赔偿。如果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通过自己的劳动报酬支付给被害人一定数量的赔偿金,在数量上可能远远不够赔偿数额,但在情感上这将有助于促进被害人对罪犯的谅解,从而缓解社会矛盾,进而帮助罪犯树立改过自新的决心和信心。

三、罪犯劳动报酬制度与中国和谐社会之契合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72 条明确规定了要给予罪犯劳动报酬,但不可否认在实践中罪犯的这一权利并没有得到完全的实现。一方面,国家财政拨款不足,“皇粮”和“囚粮”不能足额发放,罪犯的生产劳动成为维系监狱运转的力量之一,从而导致监狱经济捉襟见肘,没有足够的财力为罪犯发放劳动报酬;另一方面是受传统观念的影响,罪犯从事劳动就是罪犯的义务,就是罪犯应受到的报应,劳动仅仅是惩罚罪犯的一种手段,罪犯无任何权利而言。加之我国监狱法又未细致的规定罪犯劳动报酬的标准、发放的方式、使用的规定。这些都导致我国罪犯劳动报酬难以完全实现。

2003年我国司法部推出监狱体制改革,向全国监狱系统提出“全额保障、监企分开、收支分开、规范运行”的改革要求,其实质是将监狱企业与监狱分离。在监狱体制改革的潮流下,2003年1月,北京市监狱管理局开始实施的《关于给予罪犯劳动报酬的暂行规定》,在全国率先实行劳动报酬制度。2003年4月,福建省率先在莆田监狱进行罪犯劳动报酬制度改革试点工作,5 月在福建省监狱系统全面实行。这两个规定的出台对我国监狱体制改革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但是它们只是地方性法规,并不具有普遍性,罪犯的权利并未平等,其劳动报酬权的实现仍然任道而重远。

矛盾普遍地存在于社会之中,我们无法去消灭矛盾,只有去缓解它,达到社会的和谐。罪犯的劳动报酬制度的实现不仅具有上述所说的具体意义,更具有宏观的社会意义。罪犯得以回归社会,犯罪得到了预防,监狱秩序良好,警犯关系和睦,被害人得到救济等等,它将罪犯与整个社会的对立矛盾缓和,为社会减压,起到安全阀的作用。其缓解了罪犯的社会矛盾,从而促进了社会的和谐,可以这样认为罪犯的劳动报酬制度是中国当今实现社会和谐的一项重要举措。

参考文献:

〔1〕郑牧民.关于全面实现我国罪犯劳动报酬权的思考[J].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2,19(1):74-77

〔2〕杨娟,徐娟,甘玲玲.落实罪犯的劳动报酬之我见[J].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7-3,5(1):29-31

〔3〕余蕊娅.浅议罪犯劳动报酬问题[J].法制与社会,2006-6:106-107

〔4〕腰明亮. 现阶段我国实行罪犯工资制度的可行性探讨.法制天地,2006-6:52-53

〔5〕王素芬.罪犯劳动报酬权之省思—— 一个历史与比较的视点[J].法学.2004,(4):36—41

〔6〕张 筱.罪犯劳动报酬制度之省思.网络财富[J],2008-7:187-188

〔7〕周涛.关于发达国家罪犯劳动报酬制度的思考[J].辽宁警专学报,2006-3(2):70-71

猜你喜欢
劳动权罪犯监狱
监狱选美
论监狱企业立法
诞生在监狱中的牙刷
欢迎你到监狱来
我国医务人员劳动权保障的研究
试析中小型茶叶企业妇女职工的劳动权保护措施
论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
聪明的罪犯
抓罪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