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崇公抑私”到“尚公重私”

2009-04-23 10:03关晓丽
道德与文明 2009年2期
关键词:公私公民精神

关晓丽 刘 威

[摘要]公私观念构成了中国人行动逻辑的深层基础,而公私差异生成了中国人行动逻辑的特殊主义特性。在“差序格局”与“伦理本位”的社会生活中,“天下为公”的理想、“大公无私”的品格、“崇公抑私”的手段所衍生的“公”的观念却始终是一种基于私人关系的圈层意识,无法超越“一己之私”的范畴,故而思想界多有诟病。在漫长的历史中形成并积淀扎根在中国人的文化心理结构中的公私观念,对于国人之公共参与行为、公民精神培育的影响,首先表现在对国人参与公共事务的意愿或动机的约束上。将公私看作是绝对冲突、势不两立的双方,并且将与个体自我有关的一切方面都归入“私”的范畴而视作必须灭绝铲除之列,如此逆人天性而行,则实际结果只能是公私关系的扭曲和逆转,只能是正常、正当的“公”与正常、正当的“私”的两败俱伤。追求程序公平,必然要肯定“合理之私”;强调结果公平,必然要奉行“尚公之道”。所以,培育公民精神,推进社会公平,需要大力提倡“尚公重私”的公私观。

[关键词]公民精神崇公抑私尚公重私

[中图分类号]B8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1539(2009)02—0077—06

“传统文化在现代中国人的心灵里已经成为满足情绪需要而未必有实用价值的古董……虽然中国传统文化还存在于中国人的心灵里,而且可以看得到,有时还可以摸得到,但这已不属于他们了。”但是,传统文化中的一些观念、思想,诸如公与私、义和利、君与臣,在时空变迁和语境置换之下,虽历经千年沧桑,仍有顽强的生命力,以公域与私域、国家与社会、主权与民权等新话语形式表达着一以贯之的老主题。正如学者所言,崇公抑私,是传统文化中最活跃的思想因子;公私观念,是古代思想史中至关重要的论证母题,相对其他概念范畴来说,具有提纲挈领、牵动全身的意义。甚至可以说,公与私的关系问题,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核心问题之一。

伴随着经济体制、社会结构、利益格局、思想观念的深刻变化,如何促进社会和谐,实现由传统向现代的全面转型,共同构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合作共享、安定有序的善治社会,是当代中国社会发展的现实要求和理想目标。遵循此种要求、达成这一目标,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现代公民社会的形成,有赖于社会之公民个体的孕育,有赖于公民公共精神的养成。然而,反观由传统步入现代的中国社会,自古以来并不缺乏“公”的观念,“天下为公”的理想、“大公无私”的品格、“崇公抑私”的手段更是妇孺皆知。可是,在“差序格局”与“伦理本位”的社会生活中,这种“公”的观念却始终是一种基于私人关系的圈层意识,无法超越“一己之私”的范畴,故而思想界多有诟病。在近代,严复、梁启超、鲁迅等思想先贤们就站在救亡图存、自强求富的民族大义立场,痛斥国人公共精神之缺失、团体意识之薄弱、全民公德之萎缩,“人人各怀一己之私”,以至于“一盘散沙”。时至今日,虽然人们的公民意识正在逐渐增强,但普遍存在的公共意识淡薄、公正态度缺失和公益精神不足,却依然是不争的事实。在历史与现实共同营造的公私夹缝之中,我们不禁要问,何谓公民社会?我们时代需要怎样的公民品格和公共精神?如何培育公民社会的精神基础及其中国元素?

一、公民精神的内涵及其中国元素

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又被称为市民社会或民间社会,成为指国家或政府系统,以及市场或企业系统之外的所有民间组织或民间关系的总和,它是官方政治领域和市场经济领域之外的民间公共领域。具体言之,相对于公共领域、私人领域而言,作为公民社会主体的非政府、非营利性的民间组织,均被称为“第三域”或“第三部门”,具有非政府性、非营利性、相对独立性、自愿性等特点。公民社会作为思想观念的演进和社会实体的存在,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以民间组织为主体、以公民权利为前提、以独立公民为主角、以契约关系为中轴的社会形态,它强调人作为社会人的存在特性,强调每个社会成员作为公民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强调公民的公共参与和公民对国家权力的约制,是现代人类文明得以演进的社会资本。

检视公民社会生成和演化的历史过程,我们不难发现,不仅公民社会的理论资源源于黑格尔、马克思、哈贝马斯等思想家关于政治国家、经济社会与市民生活关系的探讨,其实体形态的逐渐成型并不断得以完善也肇始于西方社会。在这个意义上,公民社会的理论演化与实践过程被历史性地镀上了西方文明的色彩。作为西方舶来品的公民社会概念,随着中国现代性建构进程的推进,逐渐融入中国本土社会并落地生根,其发展历程相当曲折,成长过程一再中断。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市场化改革、政治民主化改革的深入推进,民间社团骤增,组织形式多样、参与人数众多,公民社会逐渐兴起并成长。迈入新世纪以来,坚持以人为本原则、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与要求,秉承民主法治原则,创新社会管理体制的尝试与拓展,以及社会生活中初步显现出的诸种精神价值形态,诸如开放多元、自觉自愿、自主参与、法治原则、契约精神等的表现与追求,都业已证明,一个相对独立的公民社会正在中国迅速崛起,并对社会的政治经济生活产生了日益深刻的影响。

然而,形成之中的公民社会能否走向成熟、趋向实然与应然的统一,能否增进社会和谐与公共福利,有赖于越来越多具有自主意识、自律态度、公益精神的公民,有赖于社会生活中公域和私域二元界分的形成,有赖于人们自觉自愿的社会参与和共同协作,努力促进个人利益与群体利益、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物质利益与精神需要之间的协调,实现个人、家庭、社会和国家之间的有机统一。总而言之,在中国现代化进程中,通过公民社会的培育促进社会的良性治理,离不开公民精神的培育及其导引下的社会公共理性。

无论公民精神的内涵如何随着时代而演变,对于公民社会及其构建而言,公民精神都意味着成员的统一协作性、决策的公共参与性、利益的平等共享性、制度的普遍适用性。由公民精神驱动的社会行动在国家治理中体现在:公民社会通过公民或民间组织之间自主、平等的对话,沟通、协商和共同参与,既保护和争取自己的正当利益,又履行公共治理的某些责任,尤其是在提供公共产品和对集体需要做出反应上起到补充、缓解作用,由此增强国家作为社会治理者、公共管理者的有效性、长效性,从而使国家在全球化的社会关系网络中变得更加强大而自制。

在当代公民社会的理论与实践中,公民精神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第一,权责意识。公民社会以公民身份为前提,以公民在法律上和生活实践中的权利与义务为保障,公民社会中的公民是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的统一。第二,公共意识。“公共”意味着公正公开、相互关联与普遍共享,意味着每个公民都应当享受国民待遇、受到公平对待、得到同等保护。对自由、平等、公正、公平、公益等价值观的追

求与维护,既是公民社会对每个公民的承诺,也是每个公民都应分担的社会责任。同时,公民通过了解、认识和把握在不同时空背景下的角色规范和行为期待,开展有效的人际交往和社会互动,达成和维护良性的公共生活。第三,独立意识。在生活实践中,社会个体如果没有独立人格意识,缺乏自主行动能力,就没有或者丧失了人的主体性;没有或者丧失了人的主体性,就只能为他人、为它物所奴役,“公”就只能停留在空洞的公理或道义上。第四,协商意识。公民社会是一种基于公共理性的开放性、参与式社会,公民参与民间组织,彼此之间协商对话,最终形成“公意”,达成共识,助长“公力”,增进公益。

二、私民社会之“私”及其对公民精神养成的制约

公民精神缺失与“私民”意识浓厚的鲜明反差,公益、公权不足与私欲、私利膨胀的强烈对比,已经成为推进中国现代化的历史性障碍。现实生活中的一些人,只知追求一己的“权”与“利”,而无心关注社群的“责”和“义”,以至于“保障个体权利”、“维护个体利益”成为个人利益至上、自我中心主义的幌子,而且受着儒家关系主义传统的深刻影响,这种基于自然人性的私欲、私利倾向不断向公共领域延伸和拓展,以至于因私害公、损公肥私、假公济私等。回溯历史,思想界先贤们对中国社会整体的“公共精神”之稀缺、国民公德心之缺乏、公共人格之萎缩等问题已经进行了普遍地清醒觉知和犀利地批判。在欧风美雨席卷的中国现代化实践过程中,一幕幕充满悲壮色彩的“觉醒悲剧”、一出出令人刻骨铭心的历史事件,从深层折射和显露了中国人国民意识的诸多弱点,敦促这些思想界先贤们不得不做出现实观照和理论反思。

在梁漱溟、费孝通的视界中,中国人的公私之辨及其界线,不仅构成了日常生活的基本话语,而且也成为学术论争的焦点论题。梁漱溟先生将中国文化与社会定位为“伦理本位”的:“人一生下来,便有与他相关之人(父母、兄弟等);人生且始终在与人相关系中而生活。如此则知,人生实存于各种关系之上。此种种关系即是种种伦理关系。伦者,伦偶,正指人们彼此之相与,相与之间关系遂生。……是关系,皆是伦理;伦理始于家庭,而不止于家庭。”他于中西文化路径的比较中论及公私观念,“西洋人是有我的,中国人是不要我的……他不分什么人我界限,不讲什么人我界限,不讲什么权利义务,所谓孝弟礼让之处,处处尚情而无我”。梁公一反其对中国文化的批判常态,豪言:“真公,还要于中国人见之”,“中国人说近就是身家,说远就是天下,而其归趣则在‘四海兄弟,、‘天下一家。此其精神宁不伟大?岂有自私?”不仅如此,同时亦应承认:“公共观念不失为一切公德之本。所谓公共观念,即指国民之于其国,地方人之于其地方,教徒之于其教,党员之于其党……如是之类的观念。中国人,于身家而外漠不关心,素来缺乏于此。特别是国家观念之薄弱,使外国人惊奇。”他指出,中国人没有养成公德,只是“善于伦理生活而缺乏团体生活”的人情使然,无所谓自私。

与梁漱溟不尽相同,费孝通先生明确地将中国的社会结构和人际互动界定为以血缘关系和地缘关系为基础的差序格局模式。费孝通先生在散文般风格的论述中提出“差序格局”,对其进行的分析,基本融化在一种叙事式的描述中。关于中国乡下佬的“私”,费老进行了充满调侃的印象性阐述,“一说是公家的,差不多就是说大家可以占一点便宜的意思,有权利而没有义务了”。在此基础上,他将公私文化的意识特质与社会结构的整体格局结合起来,进而指出,所谓私的问题是个群己、人我的界限怎样划分的问题。费老生动地描述了中国传统结构中的差序格局所具有的伸缩能力——“以‘己为中心,像石子一般投入水中,和别人所联系成的社会关系,不像团体中的分子一般大家立在一个平面上的,而是像水的波纹一般,一圈圈推出去,愈推愈远,也愈推愈薄。”如此这般,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己”并不具有独立的性格,而是被“人伦关系”裹着,“己”是一种关系体。此种能放能收、能伸能缩的社会差序格局所形成的推浪形式,把群己的界限变成了模糊两可的相对性。在这个意义上,乡下佬“为家的利益可以牺牲族,为小团体的利益可以牺牲国家……此类事实成为不证自明的公理”,因为当他牺牲族时,他可以为了家,家在他看来是公的。当他牺牲国家为他小团体谋利益、争权利时,他也是为公,为了小团体的公。“在差序格局里,公和私是相对而言的,站在任何一圈里,向内看也可以说是公的。”

无论是梁漱溟基于“伦理本位”社会属性而作出的中国人“无自我”的论断,还是费孝通始于“差序格局”社会结构而导出的公私界线“相对性”的演绎,尽管二者的论述路径大相径庭,但他们关于中国社会公私边界的分析基点却不约而同,均认为在私的范围内,中国人是无私的,是“各尽所能、各取所需”的,而在超出私的公的范围内,中国人又是自私的,是只讲权利不讲义务的。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传统社会是一个以“私”为本位的社会。公私观念构成了中国人行动逻辑的深层基础,而公私差异生成了中国人行动逻辑的特殊主义特性,也内化为培育公民精神、促进公民参与的文化阻滞。

从一般意义上说,公民精神激励和推动的外显行为主要体现为公民参与公共事务、担当公共责任、分享公共利益等形式,而制约公民行为的因素不外乎内外两个方面。外部因素主要指是否存在一个鼓励、保障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的制度环境,包括自主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利、切实可行的参与渠道和成熟理性的公共空间。内部因素则主要指公民自身的素质和条件,关涉到两个方面:一是公民有效参与公共事务的必要知识、技巧;二是公民对于参与公共事务的主观愿望、态度。相比之下,参与意愿无疑更具有重要性和根本性。在漫长的历史中形成并积淀扎根在中国人的文化心理结构中的公私观念,对于国人之公共参与行为、公民精神培育的影响,首先表现在对国人参与公共事务的意愿或动机的约束上。正如韦伯所言,尽管“直接支配人类行为的是物质上与精神上的利益,而不是理念。但是由‘理念所创造出来的‘世界图像,就像铁路上的转辙员,往往决定着轨道的方向,在这轨道上,利益的原动力驱动着人类的行为”。换句话说,利益驱动行为,而由“理念”所形成的“世界图像”则规范着人们对于利益关系的认识和理解,从而左右着现实行动的方向。国人关于“公”与“私”及其相互关系的文化观念,就其对于他们的政治参与行为的作用而言,可以说首先正具有这样的意义。也就是说,假如人们是否愿意、是否有积极性主动参与公共事务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们对于公共事务与自身利益的关系和责任的认识和理解的话,那么,公私观念首先制约的就是这种认识和理解。

三、“崇公抑私”与公民精神缺失之传统根源

在西方文化语境中,先哲们对公与私一视同仁

地进行对应论证,突出强调了公、私之间通过独立个体的范畴而勾连贯通、相互兼容,寻求公、私各自存在的理由和依据,探索公、私相对存在的机制和道德准则。与此相反,在缺乏“独立个体”意识的中国文化观念中,则强调了公、私之间的冲突对抗、此消彼长,“私”在正统的意识观念中始终是被贬斥鞭挞的一方,在道德意识和政治理念上要求人们“大公无私”、“崇公抑私”构成了中国文化的主流。

此种立公废私、先公后私的价值观,使中国传统政治自秦汉以后始终沿着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运行轨道前进。它对于维护正常的社会政治生活秩序,形成中华民族源远流长的民族向心力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在实践层面上,这种公私观却是以抽象的道德公义的先在性之公,取代了理性经济人之私,阻碍了人类个体追求合理的自利之私的主体能动性的发挥;以虚幻的忠于道德“明君”的国家群体之公,取代了独立的社会实体之私,把社会领域排斥在国家体系之外,阻碍了社会经济组织的历史生成;以宗法为核心的家国同构之公,取代了个体家庭之私,产生了以血缘宗亲为核心的集权政治体制,阻碍了合理的利益调节机制的建构,导致了权力寻租和权力腐败。将公私看作是绝对冲突、势不两立的双方,并且将与个体自我有关的一切方面都归入“私”的范畴而视作必须灭绝铲除之列,如此逆人天性而行,实际结果只能是公私关系的扭曲和逆转,只能是正常、正当的“公”与正常、正当的“私”的两败俱伤。至此,很多似是而非的难解之题便迎刃而解。

第一,为什么虽然序国一直推崇“公”,强调要“以公灭私”,但近现代的许多思想家如梁启超、梁漱溟、费孝通诸公等都一致断言中国所缺乏的恰恰是公共精神、团体精神?立公以灭私为前提,而这个前提事实上无法真正确立,因为,无论是作为个体自我之一部分,还是作为囊括了与个体自我有关的一切方方面面的范畴,“私”乃是个体生命所固有的有机构成部分,它无法被根绝。既然前提无法成立,那么“公”心也就无法在人们的心中真正扎根确立起来,相反,从个体的“私心”看去,“公”乃是异己之物,是压抑甚至剥夺自己的力量。公私对立、以公灭私的实际结果是并不能灭私,徒然只导致了人们认为公共事务是与己无关的他人家的“瓦上之霜”。

第二,为什么讲求“公德”、追逐“公利”、向往“公道”是历久而弥新的国家主流意识形态,而平民百姓却对“公事”、“公务”、“公益”避之唯恐不及,表现出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冷漠?由于在中国“‘私,被置于恶的地位,成为万恶之源,这样就出现了一个无法解决的悖论:‘私虽是客观存在,但在观念上是不合理的;人们在‘私中生活,但观念上却要不停地进行‘斗私、‘灭私;人们实际上不停地谋‘私,但却如‘作贼一样战战兢兢,不能得到应有的保障;在社会生活中,特别是在政治上,只要被戴上‘私的帽子,一下子就失去了合理性和正当性”。而正因为“私”在政治和道德伦理上成了“过街老鼠”,“正因为在中国文化中没有开诚布公的‘逐利行为,也没有具有尊严的‘逐利行为,才会出现大家都必须把自己说得堂而皇之及纯粹无私的现象,结果,公与私的界限就不知道划在哪里,而任何人都可以假公济私”。如果以西方观念对于公私关系的处理方式为参照,则很显然,认为公私对立、强调以公灭私的中国传统观念在人们现实社会生活中造成的结果恰是公私两伤。人们既不能光明正大地追求私利,更不可能从“公私关联、公乃众人共通之私”的认识,从关心捍卫自身正当权益的动机立场出发来关心“公”、参与“公”。如果说在西方人的观念中,我们看到的往往是:因关心私,所以关心公,关心公即关心私,那么,在公私分道扬镳的我们这里所看到的,更多的只是假公济私、损公肥私、阳公阴私。换言之,在中国社会,公与私始终是“两张皮”,表现在政治体制上,就是国家(公)与个人(私)——以及社会——是两张皮,这种两张皮的现象既影响国人的道德人格,同时也妨碍他们的公共参与意愿。

第三,为什么政治精英竭力倡导的“天下兴亡,匹夫有责”、“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家事、国事、天下事,事事关心”诸种精神,其效力恐怕没有“莫谈国事”、“祸从口出”这类贴近日常生活的劝喻来得更大?公私关系不仅表现在利益(公益和私利)、事务(公务和私事)、思想(公论和私议)等方面,也牵连着社会等级(贵与贱)、道德人格(君子与小人)和政治身份(官与民)的区分。换言之,与公私、分殊相对应的是贵族与庶人、君子与小人、官吏与草民的分化对立。而正是在这种分化对立中,中国政治浓厚的精英主义传统显示出来了,前者被不言而喻地看作是公的化身,而后者则成为私的象征:公体现于礼、法,而“礼义立,则贵贱等矣”(《乐记》);公私之辩对应着义利之辩,而“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官民贵贱人等之分事实上也就是对不同人的“分内事”、“分外事”的派定。中国政治之精英主义的根本实质,就在于将政治看作是精英们的责无旁贷的分内事,而对于平头百姓而言则是分外事。这种不言而喻的分化派定,在对普通百姓的公共话语权力进行巧取豪夺的同时,也通过使百姓对自身身份意识的内化而潜移默化地侵蚀着他们对于公共事务的责任意识。所以,“所谓‘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所谓‘家事、国事、天下事,事事关心云云,事实上只是对‘士、对‘君子,、对t精英而言的,至于普通村民百姓,他一般只会想到自己作为一家、一族的成员对家族所负的职责,想到作为村坊的居民对村坊应尽的义务,但很少会想到自己作为‘天下的‘公民对天下事应操什么心……因此,各人自扫门前雪,勿管他人瓦上霜,便成为乡土中国中普通百姓的一条基本的遇事处世之道”。

四、公私观转型与公民精神的培育

西方“公民社会”传统所孕育的公民精神对我们当下的社会建设有重要的启发意义。无论是强调“权利优先”的洛克式公民社会(英美模式),还是强调“有机整体”的黑格尔式公民社会(欧陆模式),“都以自由政治权利和行为为基础——宽容、法治、个人独立、相互尊重、基本自由等等。由于个人独立是公民社会的基础,所以定然会要求权力、信息和社会影响在不同人群中的共同享有和分配——也就是……一系列的权力制衡。因此,与专制社会及人身依附关系紧密结合、权利与义务关系极端失衡的臣民伦理大相径庭的是,公民精神孕育于市场经济基础之上,确立了市民之间自由、平等的契约关系,界定了公民和国家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养成了以公民权利为本位的社会伦理。

作为社群伦理秩序的公民社会,其和谐特征首先表现在对“每个个体是自由、平等和尊严权利的最终持有者”的基本认同。公民精神的孕育,并不在于外在权威的支配和倡导,而是出于内在自律的信条及个人与团体权责关系的中道平衡,服从“个人的善”与“社会的善”共同组合的内在命令。它着

眼于公民在遵守交往规则、维系社会秩序与保持族群和谐的基本责任,在责任分担中,关注公共福祉的“公民”与追求私人幸福的“个人”之间的原始冲突,就被内在地消解了。因此,作为普遍性行为规范的公民精神,与公共领域的公平原则、普遍平等的公民地位及其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相互呼应。从这个角度而言,公民精神明显地趋向于促进公共效用和型塑公民社会的基本规范,实际上也揭示了作为公民的社会角色应该遵照彼此配合的公共生活要求,设定每一个体的行为底线规范,在结构与制度的稳定运转中完成对实现自我生活与他人生活的和谐与互补。

从整体意义上来说,社会发展的目标体现为程序公平和结果公平的有机统一。在当代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过程中,程序公平对于发挥作为历史主体的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实现社会发展的程序公平,必须以重视个体劳动价值的“合理之私”为前提,坚持对主体创造价值的合理评价原则。实践证明,离开了程序公平,必然导致评价个人贡献和努力尺度的制度缺失,产生以虚以之“公”代替实际之“私”,导致假公济私、阳公阳私。但是程序公平在宏观上无法根除垄断、外部性等因素;在微观上无法根除由于个人能力、机遇不同以及财富的代际积累而造成的巨大差异,因而,它也就无法最终解决贫困和不平等。所以,人们在追求程序公平的同时,还应当强调结果公平。结果公平在弥补程序公平的负效应时,要求代表社会公共利益的政治实体国家通过民主手段,遵循“尚公之道”进行制度调整,旨在创造一个适合集体生活、保证结果公平的正义环境。

由此可见,追求程序公平,必然要肯定“合理之私”,强调结果公平,必然要奉行“尚公之道”。正在经历着体制转轨、经济转型的中国社会,需要大力提倡“尚公重私”的公私观,原因有三。首先,经济体制、就业机制的市场化改革意味着公民身份由“单位人”向“社会人”的转变,并要求建立促进社会公平竞争的程序公平原则,来确保适度收入差距存在的合理性,以充分肯定人们通过自身的努力与奋斗,取得与其能力相当的报酬,从而为“合理之私”的存在提供制度保证。其次,与发展中国家的后发展效应共生的经济结构、家庭结构和社会结构的变化,必然会产生各种与社会公共利益相违背的非正当之私,如私欲膨胀、资源垄断、公权寻租等,这就要求我们高度重视社会的结果公平原则,坚持“尚公之道”,以维持社会稳定与和谐发展。最后,伴随着经济全球化浪潮的席卷,中国面临着经济社会发展的诸多政策调整以及与国际接轨的压力。所有这些都要求我们必须摒弃传统的“崇公抑私”公私观,倡导“尚公重私”。

这种“尚公重私”的公私观,将个体利益与社会公益的有机统一看做是社会主义价值观的内在要求,它实现的将是“一个以各个人自由发展为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的联合体”。作为社会发展必然选择的价值观,如何在当代社会治理中倡导并运用“尚公重私”的公私观呢?一方面,要承认私欲、私利的正当性、合理性和普遍性,并引导其成为社会进步的动因,从而避免“私欲”这种本能成为极端的自私自利以及反社会行为赖以滋生的温床;同时,也要保持私人领域的相对独立性,避免私事、私密受到来自公共权力的不必要干扰,切实保障个体权利、维护个体利益。另一方面,要养成公域、公利的平等性、协作性和多样性,并培育其成为社会和谐的基点。因为在缺乏公共沟通机制和公民参与渠道的前提下,私欲、私利以及众多私人领域的生长,并不必然导致公共利益的达成、公共空间的拓展、公共意见的统一,不仅如此,在理性失范、规制失效的情况下,私欲、私利、私域所内在的情感性、现实性,还可能侵蚀公共领域、损害公共利益。所以,完善兼容并包和自由平等的公共领域,促进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有机统一,增进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的共生共荣,实现公民社会与国家政权的良性互动,便显得尤其必要和迫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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