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经济和环境产权

2009-04-27 10:03黄致远
中国经贸 2009年6期
关键词:外部性产权环境

黄致远

摘要:新制度经济学框架的建立为研究产权和制度变迁提供了有效范式,同时为外部性内生化从而产生激励提供了论证。环境产权是我国和谐社会产权结构构建中不可忽视的环节,通过界定所有权和交易体系可以为环境产权的效用最大化减少协议成本,从而为环境问题的合理解决提供可能。

关键词:制度经济;外部性;内生化;产权;环境

20世纪50年代以来,经济学对人行为的分析取得了重大进展,这些进展大多是在对传统不现实的假定的批评和否定上取得的。首先,现代经济分析尽管仍然假定人是理性 的,但是已经用效用最大化代替了利润最大化假定,理性被解释为人在面对各种条件约束会作出一系列反映偏好的选择,并且宁愿更多而不是更少;其次,按照传统理论,只要存在完全竞争,消费者和生产者就能根据价格新号作出利益最大化的决策,这样市场的运作被假定为完全无摩擦的,而且交易费用也不存在了。但事实上,撇开交易费用的和市场摩擦我们很难理解交易本身;第三,在完全竞争模型中,完全界定的私有制度似乎是理所当然的,但事实上完全界定的私有产权不过是理论期望,一个国家或一个时期的产权结构往往是多重的。正是基于以上认识,这一时期兴起的产权学派和新制度学派接受个人效用最大化的假定,在给定交易费用和信息费用不为零的状态下,企图解释在经济活动中的产权,制度的功能,以及它们对资源配置中的作用。作为一种新的经济分析范式,新制度经济学摆脱了新古典经济学忽视制度的弊端,继承了制度学派的传统,把制度作为经济分析的内生变量,在宏观和微观层面对经济行为进行了深入地研究,从而开辟了一条新的经济分析道路。

从经济学的意义上讲,一种产权结构是否有效率,主要视它是否能在它支配下发展的人们提供将外部性较大地内在化的激励。在共有产权下,由于存在搭便车行为和信息不对称的情况的存在,人们通过协议达成达成一个最优行动的协议成本非常之高,因此共有产权导致了很大的外部性。在国有产权下,由于权利是由国家所选择的代理人来行使,作为权利的使用者,由于他对资源的使用与转让,以及最后成果的分配都不具有充分的权能,就使他对经济绩效和其他成员的监督的激励减低,再加上行使国家权力的尸体往往为了追求其政绩而偏离效用最大化动机,因而国有产权下的外部性也是很大的。相比之下,私有产权下的私产所有者就会考虑成本和未来收益,并选择实现效用最大化的方式,因此,在共有产权和国有产权的许多外部性就在私有产权下就被内在化了,这也就存在着更有效地利用资源的激励。

作为新制度经济学的经典之作的《社会成本问题》对产权的研究就是从环境问题入手的。文章通过对许多环境问题的案例展开经济学分析,最后得出了学界非常熟悉的科斯定理。产权理论是用经济学方法研究外部效应问题制度根源的一条重要思路,而环境问题正是经济活动外部不经济性的具体体现,因此,环境问题是产权理论研究的起点和重要的应用领域,而产权理论又为分析导致环境破坏的权利安排过程提供了理论基础。

我国环境产权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方向——以自然资源产权为例

一、自然资源产权主体虚置

现行宪法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除外并进一步对基础性自然资源—土地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范围作了明确界定。但名义上的集体所有在实践中逐渐为国家所有吸收。国家所有看似产权清晰,实则不然。在资源的管理和利用上,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关系是委托—代理,所有者与经营者职能发生了分离。但是,这种公有制基础上的委托—代理关系与私有制基础上的委托—代理关系是根本不同的,前者缺乏明确人格化的所有者,自然资源及其收益从理论上讲属于全体人民或有关集体,但它们却没有支配、转让等产权所有者所应有的任何权利。 产权界定即产权关系的不明晰。

二、产权结构的设计不尽合理,使用权和经营权安排亟待改进

我国自然资源的所有权阶段主要是国有产权形式。在此基础上,人们形成了“公有公用”的概念和逻辑。这种“公有公用”在实践中造成了资源的极大浪费。我国森林大面积的被砍伐,草原普遍退化等,均可以在这里找到原因。对于自然资源而言,哪些正负外部性很大、紧缺和对一个国家经济有重要影响及具有自然垄断特征的资源,如稀缺的矿产资源,生态湿地等,都需要以强制性的公共产权的形式来安排其所有权,而那些排他性、竞争性较强的,如一般的商品林、荒地、普通的小型矿产资源等,可以通过私人所有的产权安排增加市场的竞争力及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

我国环境资源产权制度改革的一个基本思路就是:从单一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到建立多元化的所有权体系,逐步完善产权交易体系,前者是基础,后者是关键。对于具有重要生态价值和经济价值而且产权界限比较清晰的自然资源,如森林、草原、矿山等,在平衡公共利益和所有者利益的前提下,根据使用、经营的公共性和外部性大小,将其所有权拍卖给不同的市场主体,包括国家、地方政府、企业和个人;对于产权边界模糊、界定成本过高、外部性较强的自然资源,如海洋水产资源,地下淡水资源、石油等,应当继续以公共产权主体为所有者,由统一的机构组织单独管理,改变过去的政出多门的所有权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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