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粮食最低收购价合理确定机制研究

2009-04-28 07:48鸿
经济与管理 2009年4期

方 鸿

摘 要:粮食的最低收购价水平过低或过高都会带来不利影响。保持合理的粮食最低收购价水平有利于粮食生产的稳定。确定农产品支持价格可依据每种粮食生产要素应该得到的适当补偿来确定我国的粮食最低收购价水平。

关键词:粮食最低收购价;合理价格水平;定价机制;生产要素适度补偿法

中图分类号:F307.1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3-3890(2009)04-0020-06

粮食作为一种需求和供给缺乏弹性的农产品,供求的失衡往往会造成市场价格的剧烈波动,不利于粮食生产者的利益和粮食生产的稳定。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往往需要对粮食生产实行价格支持和保护。纵观全球,当今世界很多国家的政府对粮食价格实行支持和保护制度,中国也不例外。自从1985年取消粮食统购政策以后,中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市场化取向日趋明显,市场机制在粮食生产资源配置和粮食价格形成中的作用不断加强,同时也使粮食价格大幅波动,为了保护农民种粮的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的稳定增长,1993年2月国务院发出《关于建立粮食收购保护价格制度的通知》(国发〔1993〕12号),对制定保护价的原则,执行保护价的范围,制定保护价的权限和程序,保护价的品种及标准等都作了具体规定。但是1998年以后中国的粮食收购保护价格制度因保护价水平确定不合理而未能发挥出应有作用,从而出现了即使有粮食收购保护价政策的情况下粮食产量仍从1998年以后开始连续几年大幅下降的局面。

从2004年开始,国家决定全面放开粮食收购和销售市场,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农民粮食生产的引导作用,但为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保护农民的种粮利益,国家在取消以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粮食这一政策的同时建立了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国务院2004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指出,“一般情况下,粮食收购价格由市场供求形成,国家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上实行宏观调控。要充分发挥价格的导向作用,当粮食供求发生重大变化时,为保证市场供应,保护农民利益,必要时可由国务院决定对短缺的重点粮食品种,在粮食主产区实行最低收购价格。”

一、粮食最低收购价的运行机理及合理确定最低收购价水平的重要性

中国当前实行的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的特点是,当市场粮价高于最低收购价时,最低收购价政策则处于休眠状态,各粮食企业收购粮食时的实际价格参照市场粮价来定;当市场粮价低于国家确定的最低收购价时,粮食最低收购价的预案启动,国家在粮食主产区对短缺的重点粮食品种实行最低收购价格,由中储粮总公司和其委托公司按照最低收购价格收购农民的粮食。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的存在保证了主产区农民手中粮食的实际出售价格不会低于最低收购价格,其运行机理如图1所示。

在图1中,D为某种粮食品种的需求曲线,S1、S2、S3均为该粮食品种的供给曲线,政府制定的该粮食品种的最低收购价为PZ。假如开始时供给曲线为S1,供求均衡点的市场粮价为P1,由于P1位于之PZ上,最低收购价预案不启动,粮食收购企业参照市场价格P1收购粮食。假如粮食市场供给增加,粮食供给曲线变成S3,在需求不变的情况下,市场粮价下降到P2,由于P2低于PZ,国家启动最低收购价预案,以最低收购价PZ收购农民的粮食。国有粮食收购企业的大量收购会使流通中的粮食减少,这样会引导市场粮价逐渐回升。例如,当国家的粮食收购量达到Q2Q3时,粮食供应曲线从S2左移到S3,市场粮价恢复到最低收购价水平。

从粮食最低收购价的运行机理可以看出,合理的最低收购价水平非常重要。最低收购价水平确定过低,则不能保护农民种粮利益,难以起到调动粮农生产该种粮食积极性的作用。但是,最低收购价水平也不能过高,如果一种粮食品种的最低收购价水平确定过高,在过高的最低收购价水平的引导下,农民生产该种粮食的积极性过高,这样会引起种植业结构的不合理,并导致该粮食品种的市场供给过剩,加大粮食上市时市场粮价下行压力,国家的最低收购价政策将会因为财政资金以及仓储能力的不足而难以得到有效执行,最后粮价下跌带来的损失可能还得由农民自己承担。

实际上,在中国政府实行粮食保护价收购时期,我们是有这方面经验教训的。20世纪90年代初期刚建立粮食保护价收购制度之时,由于中国仍然处在粮食供给不足的阴影之中,因而制定的粮食保护价水平较高,如1993年中国出台的粮食收购保护价政策就要求保护价水平不低于定购价。随后1994年、1995年中国粮食定购价的两次大幅提升,保护价因而也处于较高的水平,农民的生产积极性高涨,粮食产量快速提升,改变了粮食市场供给不足的局面,但由于在当时的情况下,过高的粮食保护价给农民传递了错误信息,使他们继续不断扩大粮食生产,进而造成90年代后期中国粮食市场的结构性和阶段性过剩,导致市场粮价持续下跌,粮食保护价敞开收购政策也因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亏损严重、财政不堪重负以及仓储能力限制而难以落实到位,出现了农民卖粮难的局面。其后,鉴于市场粮价不断下降,中国政府又不断调低保护价与定购价水平。1999年和2000年,国家连续两次较大幅度调低粮食定购价,同时从1999年开始实行保护价与定购价同价的政策。但由于在粮食主产区市场粮价已经低于定购价和保护价,这给粮食收购部门执行“顺价销售”政策造成较大困难,财政资金与仓储紧张的局面未能得到根本的缓解,由此造成随后几年粮食保护价一直处于低水平,出现了所谓的“保护价不保护”的情况,农民的种粮积极性受到严重影响,结果大量农民放弃农业外出务工。中国粮食播种面积从1999-2003年连续5年下降,粮食产量也从1998年的5.12亿t下降到2003年的4.31亿t,跌幅达16%左右,又一度造成了国内粮食供求紧张的局面。

2004年以来中国政府在制定粮食的最低收购价水平方面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例如,2004年政府规定的稻谷最低收购价水平至2007年连续4年未作调整,而这4年稻谷的生产费用是不断上升的,由此造成了2007年农民的稻谷种植积极性有一定下降。2007年全国稻谷播种总面积2 923万公顷左右,①相比2006年的2 930万公顷,减少了7万公顷。2007年稻谷产量之所以能略增,主要得益于2007年稻谷生长期间的气象条件总体良好,稻谷单产提高,否则2007年的稻谷产量很有可能是下降的。

因此,为了后期中国的粮食生产的稳定,每年确定一个合理的粮食最低收购价水平就成为宏观决策部门不得不面对的一个重要问题。

二、基于生产要素适当补偿的粮食最低收购价定价机制

目前世界各国在确定粮食支持与保护价格的高低时都要兼顾生产者的利益与国家的财政能力,这不仅可以调动生产者的积极性,而且又不会造成供给过剩,从而保持供求的均衡。在此基础上,各国确定农产品支持与保护价格的方法主要有两种:一是以前几年的市场价格为基准,再乘以适当百分比;二是以生产成本为基准,再加上适当利润。美国就是采用前一种方法来确定农产品支持价格(又称抵贷价格)水平的。美国的《1933年农业调整法》规定农产品支持价格水平以1910-1914年的平价为基础,再乘以相应百分比,即常说的贷款率,贷款率的高低可根据农产品供求情况适当进行调整。二战以后,美国政府将以1910-1914年的固定基期平价为基础改为以前10年的移动平均平价为基础[2]。美国1996年的新农业法案规定农产品支持价格水平的确定以前5年市场价格在扣除最高与最低两个年份的价格之后的平均值作为基准抵贷价格,再乘以85%,农业部可根据期末库存消费比的情况以及美国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状况对基准抵贷价格作适当调整[3]。

以生产成本加上适当利润来确定农产品的支持与保护价格水平是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方法。如日本1960年以后就是按“生产成本加收入补贴”这种方法来确定稻米支持价格的;泰国政府1979年开始制定农产品收购保障价时就是根据实际生产成本再加上20%的利润为原则的。中国政府在20世纪90年代初建立粮食收购保护价格制度时,也是要求按照生产成本加上适当利润这一原则来制定粮食保护价格水平的。如1993年2月国务院发出《关于建立粮食收购保护价格制度的通知》(国发〔1993〕12号)对粮食保护价的定价原则作出如下规定:“保护价应能够补偿粮食生产成本,并使农民得到适当的收益。”

笔者认为,以前几年的市场价格乘以适当百分比这种方法来确定农产品的支持价格虽然考虑到了近几年粮食市场的供求关系,但存在明显的不足之处,一是对生产成本的变化反映不够,以此制定出来的支持价格在年季间生产费用增长较大的情况下就难以保护到生产者利益;二是对百分比的选择通常是比较困难的,难以做到适当。而以生产成本加上适当利润来确定农产品的支持价格这一方法虽然考虑到了生产成本的变化,但这种方法不仅在怎样确定适当的利润水平上存在困难,而且如何合理地计算生产成本本身就是一件困难的事情,例如如何合理确定生产成本当中农民自有劳动的成本就是一个问题①,处理不好,计算的生产成本失真,制定出来的价格就难以起到指导作用。在考虑到上述问题后,笔者建议当前情况下可用生产要素适当补偿法来确定中国的粮食最低收购价水平。

所谓粮食生产要素适当补偿法,就是在考虑生产者的利益、国家的财政能力以及经济发展水平的基础之上给每种粮食生产要素定一个适宜水平的补偿,并要求以最低收购价水平计算的粮食收益与给予各种粮食生产要素的补偿之和相等,以此来推算出合理的粮食最低收购价水平。

笔者认为,用粮食生产要素适当补偿法来确定最低收购价水平有两个好处。一是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深化,农业生产要素流动性逐渐增强,农民种不种粮食以及拿多少生产要素种粮食往往是要考虑投入生产要素的回报,用粮食生产要素适当回报法确定的粮食最低收购价会比较接近农民的估算,把握好要素回报水平,就可以让农民保持适度而不至于造成供给过剩的生产积极性。二是各种粮食生产要素的适当补偿水平在当前情况下比较容易找到参照标准。

下面首先分析各种粮食生产要素适当补偿的确定问题,在此基础上推导出粮食最低收购价的定价公式。

农民在粮食生产中投入的要素主要有资金、劳动、耕地。目前由于农民投入到粮食生产劳动中有一部分可能是雇佣的,耕地当中有一部分可能是租用的,这两样都需要支付现金,因此,更确切地说,当前农民在粮食生产中需要投入的要素主要是生产资金、自身投入劳动、自有耕地,为此,需要做得就是给予农民投入的资金、自有劳动以及自有耕地三种要素定一个适当水平的补偿。

1. 农户生产资金的适当补偿。农民在粮食生产中投入资金,当然期望所投资金能得到一个适当回报,按理论上来讲可以参照社会平均利润率来确定粮食生产资金的回报率,但在实际中确定社会平均利润率是很困难的,况且由于受到素质和能力限制,农民把资金投入到其他领域是受到约束的。根据中国实际情况,我们建议依据资金借贷利率水平来确定农民生产资金的回报率。理由是如果生产资金是自有的,农民不把资金投入到粮食生产而存入银行则可以获得利息;如果粮食生产资金是从银行借来的,资金的回报要能补偿贷款所需支付利息才说得过去。为了便于计算,假定农民生产资金中自有资金和借贷资金各占一半,这样就可以用当时银行资金存款利率与贷款利率的平均数作为农民生产资金的回报率。另外,由于农民用于粮食生产的资金中通常需要半年到一年的时间才能收回,同样为了简便,假定这些资金从垫付到收回需要一年时间,那么农民生产资金的回报率就可以依据1年期定期存款年利息率与1年期定期贷款年利息率的平均数来计算,这样的回报率水平应该是生产者至少应该得到的,也是政府财政以及消费者可以承受的。因此,粮食生产中所用生产资金的适当回报用可下式表示:

农户粮食生产所用资金的适当补偿=农户粮食生产所用资金数额×〔1+(1年期定期存款年利息率+1年期贷款年利息率)/2〕(1)

2. 农户自身投入劳动的适当补偿。随着中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农业劳动力的就业选择空间变大,因此,为了保持农民粮食生产的积极性,就应当给农民自身投入到粮食生产中的劳动一个合理的报酬水平。基于适当的原则,我们认为用农民外出打工的工资水平衡量会显得偏高,但用农村粮食生产雇工的工价来衡量应该是可以的,同样的劳动,农民自身投入劳动应得到的报酬水平没有理由比雇工的劳动报酬水平低,这样的工资水平应该是政府财政以及消费者都可以认同的,并且在农村地区做临时工等,大体上形成了相对稳定的劳动报酬标准,不论是雇主还是受雇者,一般都遵守这些报酬标准,因此操作起来也是可行的。于是有下式:

农户粮食生产中自身投入劳动的适当补偿= 农户粮食生产中自身投工数量×粮食生产中雇工工价(2)

3. 农户自有耕地的应得的补偿。对于农户自有耕地的应得的补偿水平,可采用粮食生产用地平均转包费来确定,这与中国当前的新农产品生产成本核算指标体系中对自营地折租的计算方法保持一致(2004年开始的新农产品生产成本核算指标体系在计算自营地折租时就是参照当地耕地转包费为依据的)。因此,粮食生产中农户自有耕地的适当补偿用下式表示:

农户自有耕地适当回报=农户自有耕地面积×粮食生产用地平均转包费 (3)

由于要求以粮食最低收购价水平计算的农户粮食收益要与给予各种粮食生产要素的补偿之和相等,所以有

农户粮食收益=最低收购价格×粮食产量=农户所用资金数额×〔1+(1年期定期存款年利息率+1年期贷款年利息率)/2〕+农户自身投工数量×粮食生产雇工工价+农户自有耕地面积×粮食生产用地平均转包费(4)

因此,可得出中国粮食最低收购价的定价公式如下:

粮食最低收购价={农户所用资金数额×〔1+(1年期定期存款年利息率+1年期贷款年利息率)/2〕+农户自身投工数量×粮食生产雇工工价+农户自有耕地面积×粮食生产用地平均转包费}/农户粮食产量(5)

在当前情况下,依据有关调查单位公布的主产区农户各种粮食品种每亩生产成本收益方面的资料,按照上述方法就可算出每亩粮食所耗生产要素的应得的补偿数额,进而根据亩产量推算出单位数量(通常每50公斤)粮食的最低收购价水平。

三、粮食最低收购价定价机制的具体运用

本文这一部分将以笔者提出的定价方法来制定中国粮食主产区的小麦和稻谷的最低收购价水平。依据国家发改委价格司公布的资料,可以得到2006年中国粮食主产区小麦和稻谷生产成本方面的数据,见表1。

需要指出的是,由于最低收购价需要在年初公布,因此一般是采用上一年的相关调查资料来确定最低收购价水平。下面我们就是以2006年的有关调查数据来制定2007年中国粮食主产区小麦和稻谷的最低收购价。

从表1中可得到粮食主产区农户平均每亩小麦生产所用的现金为236.59元,自身投工数量为6.86个,小麦生产中的平均雇工工价为24.53元,每亩小麦生产平均自营地折租为52.25元。另外,2007年年初央行规定的中国1年期定期存款年利息率为2.52%,1年期存款年利息率为6.12%,因此,依据粮食最低收购价定价公式,有:

每50kg小麦最低收购价={236.59×〔1+(2.52%+6.12%)/2〕+6.86×24.53+52.25}/小麦亩产量×50(6)

按照同样方法,可以制定出稻谷的最低收购价:

每50kg小麦最低收购价={289.61×〔1+(2.52%+6.12%)/2〕+9.70×33.43+64.69}/稻谷亩产量×50(7)

这里需要说明一下小麦与稻谷亩产量的选择问题。由于粮食单位面积产量既受投入和科技水平影响,又受气候条件影响,制定粮食最低收购价格所依据的单位面积产量应该剔除气候条件的影响,但应能反映目前的投入和科技水平,所以制定最低收购价格时,我们以最近3年即2004-2006年的粮食亩产量的平均数为依据,这样既能剔除气候条件的影响,又能代表当前的粮食生产投入和科技进步水平。

根据国家发改委价格司公布的调查数据,2004-2006年小麦的亩产量分别为339.80kg、 325.80kg、351.80kg,平均为339.13kg;稻谷的亩产量分别为450.90kg、431.36kg、436.30kg,平均为439.40kg。由此可算出每50kg小麦最低收购价为69元左右,每50kg稻谷最低收购价为79元左右。

实际上,2007年中国政府公布的每50kg白小麦、红小麦、混合麦的最低收购分别价为72元、69元、69元,小麦最低收购价平均水平在70元左右;每50公斤早籼稻、中晚籼稻、粳稻的最低收购价分别为70元、72元、75元,稻谷最低收购价平均水平在72元左右。我们按照本文提出的定价方法计算的小麦最低收购价水平与政府规定的标准相当,但按照本文提出的定价方法计算的稻谷最低收购价水平要高于政府规定的水平。从国内小麦市场来看,2006年国家在小麦主产区实行的最低收购价政策(每50kg白小麦、红小麦、混合麦的最低收购分别价为72元、69元、69元)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种植小麦的积极性,当年供需形势已由产需不足需转为产需有余,国有粮食部门最低收购价小麦收购数量巨大,达4 098万t,占11个小麦主产区收购总量的55%,导致年末小麦库存水平大幅提高[4]。因此2007年中国政府未提高小麦最低收购价格而是继续维持在2006年的水平是得当的,也说明按照本文提出的定价方法计算的小麦最低收购价水平是合理的。再来看国内稻谷市场,2006年中国稻谷供需状况才由前几年的产需不足变为产需基本平衡。因此,在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有所上涨的情况下,为了在2007年能继续调动农民的稻谷种植积极性,中国政府应该适当提高2007年稻谷的最低收购价水平,但是2007年中国政府规定的稻谷最低收购价依然维持在2006年的水平,即每50kg早籼稻、中晚籼稻、粳稻的最低收购价分别为70元、72元、75元,平均水平在72元左右,结果农民的稻谷生产积极性受到一定影响。前文已讲过,2007年全国稻谷播种总面积比2006年减少了7万公顷,这显示出2007年中国政府规定的稻谷最低收购价水平是有点偏低的。按照本文提出的定价方法,2007年稻谷的最低收购价的平均水平定在79元左右较为合理,即使考虑到国家每亩稻谷生产的补贴收入有20多元,平均算每50kg的补贴3元左右,也应该使2007年稻谷最低收购价的平均水平保持在76元左右。

四、政策与建议

2008年,中国政府在年初连续两次较大幅度地提高主产区的粮食最低收购价水平,调动了主产区农民的种粮积极性,中国粮食总产量首次取得连续五年增长的佳绩。以后政府部门准备继续提高粮食最低收购价。为此,笔者建议:

1. 用粮食生产要素适当补偿法确定粮食最低收购价水平。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深化,农业生产要素流动性逐渐增强,农民拥有的生产要素有了更广的投放范围,农民习惯把种粮收入与生产要素在其他用途上可获得的回报进行比较,因此用给每种粮食生产要素一个适当补偿的方法确定的最低收购价水平会比较接近农民的估算,能获得农民的认同。只要价格制定者能选择好每种生产要素补偿水平的参照标准,就可避免粮食最低收购价水平过高或过低,保持在适中的水平,这样有利于让农民保持适度而不至于造成供给过剩的生产积极性。

2. 实行年初公布的粮食最低收购价可以调整一次的制度。为了引导农民的生产行为,粮食最低收购价水平一般是在年初农民生产前公布,因此公布的价格只能以上年的粮食生产投入情况来计算,但如果当年的粮食生产投入费用出现大幅上涨,年初确定的粮食最低收购价就会显得偏低,不能切实保护农民的利益,也起不到应有的引导作用。因此,我们建议,政府在年初农民生产初步公布当年的粮食最低收购价,在粮食上市之前,如果当年的粮食生产投入费用增幅不大则粮食最低收购价不作调整,如果当年的粮食生产投入费用涨幅超过某一规定的幅度则调整一次粮食最低收购价水平。

3. 主要粮食品种都应该纳入最低收购价支持政策范围。对主要粮食品种的区别对待政策很可能会导致粮食供给结构的失衡。目前中国的最低收购价政策只包括主产区的小麦和稻谷两个品种,而中国粮食市场现在的情况是谷物供给有余,大豆供给严重不足,需要大量进口。2007年,中国大豆进口量超过3 000万t,而当年中国大豆产量仅为1 400万t左右。因此,主要粮食品种都应该纳入最低收购价政策支持范围,包括大豆。

4. 一种粮食品种的最低收购价水平的确定需要根据其品质以及供求状况进行适当调整。由于可能存在几种粮食品种在生产中需要耗费的投入要素数量相差不大,因而计算出来的各粮食品种的最低收购价水平也差不多的情况,但这些粮食品种在品质以及面对的供求形势方面可能是不同的,这就需要政府部门能依据这些粮食品种的供需状况对其最低收购价水平进行适当调整,对品质低、供过于求的粮食品种要在原来基础上适当调低价格水平,而对品质好、供不应求的粮食品种要在原来基础上适当调高价格水平,以引导生产结构与需求结构相一致。

注释:

①在对农民自有劳动工价的计算上,世界上各个国家是有区别的,例如美国按农业相关行业工人的工资水平的3/4来计算农场主自有劳动报酬;日本在核定稻米的生产成本时,对农民自身劳动力成本按工业的平均工资计算,由此也导致了日本的稻米生产成本远高于世界上其他国家。中国在2004年以前对农民劳动日的工价的计算是以当年农业劳动力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依据的,其计算公式为:某年农业劳动日工价=(当年农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每农业劳动力负担人口天)/全年劳动日天数(254天)。2004年以后,中国对农民劳动日工价的计算改为以上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依据,计算公式为:某年农业劳动日工价=本地上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本地上年每个乡村从业人员负担人口数÷全年劳动天数(365天)。由于依据以上方法计算出来的劳动日工价偏低(通常只有中国农村实际农业雇工工价的一半左右),造成了对农民农业生产成本的低估。

参考文献:

[1]佟远明.2007年稻谷市场供求形势分析与2008年展望[J].农业展望,2008,(2).

[2]徐兆铭.试论国家粮食储备制度的改革与完善[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1999,(4).

[3]姚今观,纪良纲,等.中国农产品流通体制与价格制度 [M].北京:中国物价出版社,1995.

[4]罗守全.我国与欧盟、美国粮食保护价政策的比较[J].中国粮食经济,2002,(4).

[5]聂振邦.中国粮食发展报告(2007)[R].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7.

责任编辑:张增强

责任校对:华 菁

A Study about Reasonable Determine Mechanism of the Minimum Supporting Price of Grain in China

Fang Hong

(Macro-economics Research Center, Southwest Finance University, Chengdu 610074, China)

Abstract: It will have a negative impact that the minimum grain price level is too low or too high. Maintaining a reasonable minimum grain price level is conducive to stabilizing grain production. We can make the minimum support price of grain by the way of giving each factor for grain production a appropriate compensation.

Key words: minimum supporting price of grain; reasonable price level; pricing mechanism; production element appropriate compensation metho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