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汇票业务风险分析

2009-04-29 07:17翟惠龙
管理观察 2009年10期
关键词:网络协议汇票合格证

翟惠龙

从2000年起至今,建总行先后与国内20多家汽车生产商(或销售商)组建了汽车销售金融服务网络(或资金结算网络),极大的促进了我行与这些汽车生产商(或销售商)及广大范围汽车经销商的业务合作。

银行承兑汇票(以下简称承兑)除作为基本结算工具外,同时也有一定的融资功能,交存保证金外的部分,即形成风险敞口,一旦承兑到期,企业未完全解付,即形成银行垫款,银行需向企业追索,最终可能给银行造成部分或全部损失。汽车经销商作为我行网络汇票业务中承兑的使用主体,同样具有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从实践效果来看,网络汇票业务由于有汽车生产商(或销售商)提供回购保证,经销商的信用风险可通过回购保证向汽车生产商(或销售商)转移,降低了我行的信用风险。网络汇票业务由于有严密的操作流程,操作风险也得到了有效控制,因此总体来看,网络汇票业务风险较低。

汽车合格证质押

因为汽车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牌照登记手续时汽车合格证是必须的要件,汽车合格证质押对汽车经销商具有控制作用,但应认识到汽车合格证并不是物权凭证,其控制作用就有限。实际生活中,如果汽车尤其是卡车仅在某一特定区域运输,不需要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牌照登记手续,汽车合格证质押就失去控制作用。

但在网络汇票业务中,汽车合格证质押非常重要,网络实施细则中规定“协办行应将商品车合格证作为控制经销商商品车辆销售资金和主办单位回购逾期商品车辆的依据,视同重要单证妥善保管”。

某经销商网络汇票垫款案例

某经销商A公司于2000年成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由三个自然人出资,是一汽贸易总公司解放中、重型卡车在某地区的特许代理商。A公司从2000年8月加入一汽营销网络,2001年被一汽贸易总公司授予年度“解放优秀经销商”荣誉称号,2003年7月投资建成解放商用服务中心4S店。

2005年4月,建总行与一汽贸易总公司组建的汽车销售金融服务网络运作后,A公司为网络内的经销商(此前为一汽金融服务网络甲种协议经销商),2006年7月,一汽贸易总公司取消了A公司网络经销商资格。

协办行从2001年到2006年2月累计为A公司开具网络汇票10000万元,无不良记录。2006年3月起A公司在协办行有两笔网络汇票400万元、300万元(承兑期限为3个月,保证金比例为20%)到期后未完全解付,我行即形成垫款。两笔网络汇票担保方式为:用融资车的汽车合格证质押;A公司的个人股东及B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后经协办行催要及起诉后迫于法院的执行压力,A公司又偿付了部分,目前两笔网络汇票我行垫款余额合计为200余万元。

400万元网络汇票于2006年6月5日,由协办行垫款支付到某银行票据营业部,贴现是一汽贸易总公司背书转让给C公司,C公司又背书转让给D公司。300万元网络汇票于2006年7月18日,由协办行垫款支付到某银行票据营业部,贴现是一汽贸易总公司背书转让给C公司。

在上述两笔网络汇票垫款后,协办行发现经销商处已无融资车,系有证无车。经协办行调查,融资车部分被私自“出售”给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该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仍欠车款100余万元。

网络汇票垫款及未启用回购程序的原因

网络汇票垫款除受所在地区运输业受到限制超载、关停小煤窑的影响,进而影响卡车销售等客观原因外,还有以下主观因素:

由于A公司与协办行合作多年,连年被我行评为AA级客户,一直信誉良好,协办行过于信任客户,在一定程度上滋生了麻痹大意思想。

根据网络协议规定,汽车合格证《送达通知书》应由协办行指定部门审查印鉴、签字真伪。但协办行经办人没有专业识别能力,只能大致鉴别印章及签名,难以准确识别汽车合格证的真伪。

根据网络协议规定,不论经销商提车方式是“中转库方式”,还是“直接发运方式”,协办行开具收款人为主办单位(即一汽贸易总公司)的网络汇票后,“先将网络汇票第一联传真主办单位指定专人后,然后用特快专递方式邮寄至主办单位指定专人”。根据建集〔2006〕53号文件规定“网络银行承兑汇票以特快专递方式邮寄至主办单位指定专人,不能将银行承兑汇票直接交予经销商,由其交付主办单位”。而实际由于协办行过于相信经销商,将网络汇票开具后直接交予经销商。

根据网络协议规定,协办行对经销商库存商品车每半月核查一次,并将核查结果反馈一汽贸易总公司。但协办行未将经销商有证无车的情况反馈一汽贸易总公司。

根据网络协议规定,“当经销商无法归还任何一笔已到期的网络汇票时,协办行立即停止对该经销商继续开具网络汇票,并通知承办行”。但协办行未将网络汇票垫款的情况通知承办行。

贷后检查没有及时发现风险隐患。开具网络汇票后,协办行能按照规定进行双人贷后检查,并形成贷后检查报告,但受客观条件约束实际未能深入A公司,对其进货、销售、财务等情况变化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未能及时发现A公司存在经营、财务危机。

在网络汇票垫款初期,A公司为了不被一汽贸易总公司取消一汽解放代理资格,向协办行提出书面申请不要启动回购程序,并承诺在短期内归还网络汇票垫款。考虑到与A公司多年合作,并且能尽快收回垫款,协办行未启动回购程序。

随着网络汇票垫款时间延长,协办行发现两笔网络汇票垫款系有证无车,而且也存在上述未按照网络协议规定办理的情况,实际启动回购程序并不能达到回购效果,并且网络汇票垫款已起诉到法院且对其财产进行了保全,因此仍未启动回购程序。

案例分析

分析上述案例,可基本得出如下判断:

一、A公司和我行合作多年,从较为优质客户到目前的不良客户,其中有市场等客观因素,但A公司未能及时适应市场的变化,不能调整自身的发展战略和经营思路,陷入目前的经营、财务危机。

二、协办行处于我行经营的一线,未能及时识别A公司面临的经营、财务危机,且协办行不能严格按照网络协议规定办理网络汇票业务,存在多处违规操作,使A公司的财务危机转化为债权银行的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表现为我行的网络汇票垫款。

三、建总行从2000年起,陆续和国内较大的汽车生产商(或销售商)组建汽车销售金融服务网络,签订的网络合作协议、实施细则及从属协议,对网络内各合作成员有明确的权利义务要求,且网络汇票业务有严密的操作流程。2005年4月,建总行与一汽贸易总公司组建的汽车销售金融服务网络,一汽贸易总公司承担合格证传递风险和无车回购的风险,最大限度的控制和降低我行网络汇票业务的信用风险,这种合作模式是目前较为成熟科学和富有效率的。但不容忽视的是,如果协办行不能严格按照网络协议规定办理网络汇票业务,会导致操作风险。

四、A公司套取协办行信贷资金的两种可能

一种可能是:由于协办行开具的网络汇票不是用特快专递方式邮寄至主办单位指定专人,而是将网络汇票开具后直接交予经销商,很有可能使网络汇票游离于网络之外,经销商通过虚假背书转让进行贴现,以套取银行信贷资金。同时质押在协办行的汽车合格证很有可能是伪造的,或汽车合格证是真实的但不是与协办行开具的网络汇票对应的。这种情况下,一汽贸易总公司处于不知情状态,不会收到协办行开具的网络汇票,也不会将融资车发运到经销商,调剂销售或回购无从谈起。

另一种可能是:尽管协办行开具的网络汇票直接交予经销商,但经销商将网络汇票交于一汽贸易总公司,一汽贸易总公司给经销商发运融资车,质押在协办行的汽车合格证真实且与协办行开具的网络汇票对应,经销商在不要汽车合格证的情况下私自处理融资车,将融资车处理所得不存入在协办行开立的保证金帐户(或在协办行开立的其他帐户)用于网络汇票的解付,以套取银行信贷资金。对于这种有证无车的情况,一汽贸易总公司承担回购保证责任。

五、对网络汇票业务操作风险的控制

网络协议的科学性和严密性不容怀疑,协办行如果严格按照网络协议规定办理网络汇票业务,操作风险完全可以避免。对于前述套取协办行信贷资金的第一种可能情况,如果协办行开具的网络汇票用特快专递方式邮寄至主办单位指定专人,就不会使网络汇票游离于网络之外,给经销商套取协办行信贷资金的机会。对于前述套取协办行信贷资金的第二种可能情况,如果协办行按照网络合作协议,对经销商库存商品车每半月核查一次,一经发现经销商有证无车,及时将核查结果反馈一汽贸易总公司,一汽贸易总公司会承担回购保证责任。

为有效控制由于协办行不能严格按照网络协议规定办理网络汇票业务导致的操作风险,在额度授信审批时,可根据经销商的信用情况考虑增加经销商的固定资产抵押(最容易作到的是用经销商的4S店或销售店面及对应的土地使用权、维修设备等资产抵押),其他保证人、经销商个人股东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等担保措施,以进一步控制经销商,降低我行对经销商的授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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