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单农业中龙头企业与农户利益联结机制初探

2009-05-12 09:47
商情 2009年14期
关键词:龙头企业

黄 泓

[摘要]当前我国订单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户签订农产品购销合同是最主要形式,特点在于龙头企业和农户通过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产销合约来确定双方的利益关系,农户按合约进行生产,龙头企业按合约收购农产品。当前,这个形式的突出问题是违约率高,龙头企业和农户利益联结不紧密。本文将分析农户和龙头企业的之间利益关系不稳定的原因,最后试图为龙头企业建立稳定的供应链提出建设性意见。

[关键词]龙头企业 利益机制 订单农业

1 选题背景

近年来,随着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农业龙头企业与农户订单农业有了比较快的发展,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订单农业发展过程中,出现了订单履约率低,违约现象普遍的突出问题,凸现出订单农业中龙头企业与农户利益关系失衡、脆弱,乃至利益链条断裂,严重制约着农业产业化发展进程。订单农业经营实践表明,订单农业经营各个主体之间,特别是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能否建立和谐稳定的利益关系,是影响订单农业健康发展的关键。因此,研究订单农业中龙头企业与农户的利益关系问题,对于我国订单农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2 龙头企业与农户利益关系不稳定原因的分析

2.1订单安排的不完备性和柔性功能的欠缺

一方面,由于订单合同内容不完备,模棱两可,运作不规范是导致违约现象发生的重要原因。在实际调查中发现,合同都是企业虽然调查的所有龙头企业都包含了收购价格、收购时间、质量标准这些基本条款,但是这些条款过于粗糙,对于产品质量、数量、价格等风险各自承担的权利义务分配不明,不能灵活的适应快速多变的市场,合同成为一纸空文。同时,仅有不到20%的龙头企业含有完善的保障条款,如双方按合同约定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进行生产,可以大大降低违约行为,因为这种投入的高度专用性,即对其他用途而言这种资产的价值几乎为零。只有建立稳定的上下游关系才是理想选择,农户与龙头企业才能真正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联合体。

另一方面,尽管这些由于疏忽、轻率造成的问题可以通过契约双方当事人努力克服,但是,信息的不对称和未来的不确定性注定了契约的不完全性或者说契约完整性成本太高。对于不可预测的事件如自然灾害,价格的巨大波动等,一旦发生而又不再规定的契约之内,就容易引起纠纷。

2.2龙头企业和农户的关系多属于松散型和半紧密型

这两种关系实质上还是市场关系,二者之间的利益纽带关系比较脆弱;以产权关系结成利益共同体的紧密型关系较少。当二者利益趋同时,尚能形成稳定的联结关系,一旦有利可图,双方往往违背契约,两败俱伤。具体表现在:

首先,有效保障机制的缺乏。(1)现阶段龙头企业普遍的组织形式是企业+农户模式,这种契约的约束力很弱,组织形式极不稳定。而且契约双方地位不对等,作为龙头企业的公司处于强势、主动和指导地位,而加盟农户则处于弱势、被动、从属地位。(2)大多数企业没有信息分享应备的软件基础,信息交换形同虚设,流于形式,大部分交换的信息内容,并没有为企业所利用。尤其是敏感信息如对方的成本和绩效的交换时,龙头企业会担心自己的谈判状况和机密泄露给竞争对手的顾虑;农户则担心企业会利用所提供的效率进行比较,不合格就淘汰出局。龙头企业如果不能确保不用这些信息打击低于平均效率水平的农户,农户就不会参与与龙头企业信息共享的合作。根本原因在于双方没有建立互信的伙伴关系。这种信息的不对称是产生机会主义行为的重要原因。

其次,缺乏风险共担机制。订单方式并没有消除龙头企业和农户的风险,而是把风险很大程度上转移给了龙头企业,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处于弱势的农民的利益。农业生产受自然力影响很大,市场价格波动频繁。当市场价格出现下跌,如果仍然要求企业按照保护价收购,企业将承担全部的市场风险,并且有破产的可能。

再次,缺乏内部利益制衡机制。尽管农户和龙头企业是为了共同的利益联结到一起,但是双方仍存在利益不一致性。当市场价格高于双方在契约中事先规定的价格时,客户存在把农产品卖给市场第三方的强烈动机,如果农户违约,企业最直接的惩罚就是将农户分离出去;反之,当市场价格低于契约价格时,则龙头企业倾向于从市场中收购。而这种契约关系对双方的约束是很弱的。由于我国农业资产的专用性高,大多数除了进行农产品生产外,根本无法挪作它用,因此龙头企业常常处于“买方垄断”的优势地位,单个农民处于弱势地位,往往因高额的诉讼费而忍气吞声,而联合广大分散的农户又是极为困难的。如果没有有效的约束机制,毁约风险将大大增加。

3 完善订单农业农户和龙头企业利益联结机制的启示

3.1完善的合同条款设计,专业性和灵活性并存

(1)龙头企业可以在政府部门的牵头下,实行订单标准化:统一订单格式,明确订单主体,规范订单内容,商定违约条款,完善签约程序,加大惩戒力度,充分发挥订单农业在促进农业产业化中的积极作用。

(2)保护价制定要合理。太低,起不到保护农户作用;过高,企业承受不起,首先要考虑农户的最低价格底线,既要考虑农户的生产成本,又要考虑农户从事其他行业的机会成本。

(3)制定柔性合同(flexibility contract)。它与传统合同的进步之处在于增加了根据市场变化和合同履行情况而定的灵活性选择条款。合同可以分阶段执行,根据前一阶段农户与龙头企业业绩确定下一阶段的条款或合同,而不是制定一次性合同。

(4)当公司资产专用性足够强时,可以要求农户一部分财产进行投资——抵押。也就是说龙头企业给农户提供饲料、养殖设备和场地等,农户也应出自一部分,事实证明,这样才能结成更紧密地利益关系,降低违约率。

3.2完善利益制衡机制

一是客观物质上的制约。这套机制的重点是提高欺骗的成本、增加合作的收益以及利益分配的公平。要提高欺骗的成本,一方面可通过制定完善的合同约束机制,使违约方因为违背契约而必须承担违约责任以及高额的诉讼费用超过违约获得的利益。另外,还可以通过龙头企业和农户相互间的不可撤回性投资来“锁住”对方,达到荣辱与共。双方企业必须像关心自己的利益一样关心其他成员的兴衰成败,从根本上消除通过背叛得益的可能性。二是利用隐性“担保”。主要是利用龙头企业的优良的企业形象和社会地位,如商誉、商标等无形资产,建立互信互利的联结关系。

3.3完善利益分配机制

体现龙头企业和农户利益权力的平等,利益分配的公平既包括利益分配结果的公平也包括分配的程序公平,而程序公平对合作关系所产生的效果比分配公平强得多。程序公平是指合作各方在处理问题及相互交往中程序和政策上的公平。程序公平意味着交往中没有歧视性的处事方式或政策。对公平的认识能够从总体上增加目标的一致性,从而诱导有利于双方合作关系的行为,减少监督的必要性。关键是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根本出发,调动龙头企业和农户双方的积极性,树立互惠互利,共同致富,长期发展的利益取向。

3.4加强龙头企业信息化建设,推进信息共享

首先,加强企业的信息基础建设,着力构筑信息化所必需的软硬件设施、平台,包括网络硬件、操作系统和数据库软件等等,搭建起信息化基础平台。其次,加强龙头企业内部的信息化。如果各部门独立存储数据,彼此异构,业务之间缺乏必要交换,随着企业业务范围的扩大,矛盾就会凸现。再次,政府也要加强农村信息系统建设,大力推进以信息传输系统合信息处理系统为主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广泛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及时发布市场经济信息,使农民增强信息意识,变被动接受为主动关注,提高农民应用信息的能力。

3.5建立风险基金

农业产业化经营无论发育到什么时候,都存在着自然风险、经营风险。所以必须设立自我保障基金,建立自我保护机制。要以合理的价格杠杆体系为基础,实行风险基金制度,弱化经营风险对农户利益的冲击,在供过于求时,要稳定或适当降低收购价格,指导农户减少生产总量,在提高产量上下功夫;在供过于求时,则适当提高收购价格,刺激农户的生产积极性,增加生产总量,为企业提供更多的原料,以增加和保证市场的有效供给。另外,风险基金的筹集不能只靠从公司的利润中提取,财政部门、农户也应交纳,三者共同出资组成风险基金。与此同时,要积极发展合作保险和专门保险企业,将部分经营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从而弱化经营风险对农户、公司利益的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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