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非子统治论在历史上的进步性与贡献

2009-05-13 08:34具圣姬
世纪桥·理论版 2009年12期
关键词:韩非子法家法治

摘要:韩非子是法家思想的代表人物,他主张法治,从思想史上来看,他是继孔、孟的“德治”与荀子的“礼治”思想之后提出的法治思想。他认为儒家的“德治”或“礼治”政治思想不能治理当时战国时期社会的混乱现象,而他自己确信只有强力的法治统治才是有效的。事实上,后来他的法治思想被秦国接受并成为治国的理论,帮助秦始皇平定了天下大乱而完成了统一。因此,韩非子的统治论不仅影响了当时的中国,也影响了秦以后的中国的政治思想,并且他理论的失败从当今也能看到许多启示。韩非子的政治思想在诸子百家的思想当中,可以算作是最富有实用性的统治论。

关键词:韩非子;统治论;法家;法治;外儒内法

收稿日期:2009-10-16

作者简介:具圣姬(1963-),女,韩国首尔人,北京大学历史系访问学者,研究方向:中国古代史。

韩非子作为法家思想的代表人物,主张法治主义。他认为用儒家的“德治”或是“礼治”不可能克服当时战国时代的社会混乱,确信惟有强力的法治才能够控制这种混乱局面。实际上他的法治主义的统治论被秦朝接受为治国原理,让秦始皇平定天下大乱并完成了天下统一。

尽管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国家秦朝的建国政治思想基础是“法家思想”,但随着秦朝的短命,紧接着的汉朝选择了“儒家思想”作为国家统治理念,“法家”走向了衰落之路。尽管如此,谋求国家组织安定发展的法家政治思想,在此后的中国历代王朝国家体制的发展中一直有它的存在价值。那么,在中国历史上强调法治和制度重要性的法家政治思想以及统治论的作用和价值在哪里呢?

中国内地和台湾,以及日本的学术界从20世纪80到90年代,对韩非子的研究相当活跃,但最近似乎又不太关注了。不用说韩国,就连日本和中国学术界对韩非子的思想研究都比较片面化,而且基本上是从哲学层面进行研究。所以,本研究以韩非子的原典为依据,参考中国国内外的先行研究成果,来介绍韩非子统治论的内容、进步性、历史贡献以及相关评价。

一、法家的政治思想

韩非子的统治论不仅包括“法治”,还包括“术治”和“势治”。“法治”继承于商鞅,“术治”继承于申不害,而“势治”则继承于慎到。法、术、势“三治”作为君主所必备的三个要素,缺任何一项都无法统治好,[1]也就是光有“法”而没有“术”,或是有“术”而没有“法”,或是有“法”、“术”而没有“势”,都不能实现良好的政治统治。君主为了实现必要的政治统治,首先要稳固掌握权势,然后作为具体的方法动用“法”和“术”,要不断地控制臣下和老百姓。下面我们具体来考察韩非子统治论的主要内容。

(一)用国家主义的“法治”来控制百姓

韩非子对“法”做了如下定义:“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也。”[2]在这里韩非子说若是言行不依法令时,必须予以禁止。那么,这里的法要禁止哪些行为呢?

“故明主审公私之分,审利害之地,奸乃无所乘。”[3] “夫令必行,禁必止,人主之公义也;必行其私,信于朋友,不可为赏劝,不可为罚沮,人臣之私义也。私义行则乱,公义行则治,故公私有分。”[4]

从以上论述中可以看出,作为“法”要禁止的行为就是追求私利的行为。对韩非子来说追求私利(私益)作为违反公利(公益)的行为,两种利益的概念并不一致,总是相冲突,所以他认为“则私行立而公利灭矣”。[5]对他而言,公利意味着君主的个人利益。他对国家和君主的概念还未能做区分,认为“朕”即国家。他没有把公益作为整个国家利益来把握,而是理解为君主个人的利益。所以君主的利益和臣下的利益总是相冲突和违背。下面的引用文正好说明了这一点。“君臣异心。君以计畜臣,臣以计事君。君臣之交,计也。害身而利国,臣弗为也;害国而利臣,君不为也。”[6]

依据以上韩非子的论述可以知道,“法”所要禁止的行为就是违反公益,也就是违反君主利益的行为。对他来讲,“法”是禁止妨碍君主获得霸王之道的一切行为,并对其行为进行刑罚。“法”也就意味着禁止追求私益,违反公益,当君主的利益和臣下的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就要优先考虑君主的利益。如此看来,这里所说的“法”就是君主的命令,是拥护君主利益的一种手段,而绝不是保护百姓利益的手段,由此可见,韩非子的“法”缺少客观性。

(二)权势的掌握

“势”是指权势、权力或是威势、威力等。韩非子认为君主若是光有“法”和“术”,而没有“势”,就不能够正常统治。对他来说,“势”是实行“法”和“术”的前提和基础,因为若没有“势”就不能推行“法”和“术”。[7]

韩非子认为“势”是摆弄大众的基础,即“势者,胜众之资也”。[8]若没有掌握握有臣民生死与夺权而号令天下的“势”,君主的存在也不过是有名无实。暴君桀虽然以暴戾而著称,但他仍“贵为天子”,能够掌握天下而施号令是因为势大。再怎么仁爱的尧舜若是没有“势”,就连三人都无法治理。韩非子认为君主不要养恩爱之心,而要培养威严之势。[9]有“势”就能制御,若失去“势”就如拔掉牙的老虎。[10]韩非子所讲的“势”的重点是“人为之势”。[11]人为之势就是法律制度。在这个意义层面,是把“势”看作维持权力的手段,比喻为拉车的马。“国者,君之车也。势者,君之马也。夫不处世以禁诛擅爱之臣,而必德厚以与下齐行以争民,是皆不乘君之车,不因马之利,舍车而下走者也。”[12]即,把刑罚的威势作为“人为之势”的基本内容,通过严刑、重罚等有威严的权势,能强化通过世袭制度传承下来的自然之势。所以韩非子把“势”看作是制度的问题,而不把他看作人的问题。与人的贤明与否无关,由制度产生了“势”,“抱法处势”[13]这句话就是指这种情况。

韩非子的“势论”的理论根据就是基于历史经验和实际政治而提出,而且认为所有的君主都拥有各自的“势”,就算是所有国家各自都拥有法律,若是没有运用“法”和“势”的“术”,这个国家就不可能得到很好的治理。[7]

(三)用赏罚来控制臣僚

对君主来说“势”和“法”虽然都是必要的政治手段,但是从君主的立场来看,比起作为法的适用对象的老百姓,臣下对政治权力的威胁远远大得多,所以从向往强化君权的韩非子的立场来看,想当然更侧重论述“术”。

若要正确理解韩非子的“术”,就要察看他所说的“术”的具体方法。韩非子对“术”的运用首先与“信赏必罚论”紧密联系在一起。因为韩非子的“术论”的最终表现形式就是通过使用赏罚权而反映出来。这就意味着“术论”要与官吏任用及人事制度联系起来才能达到正确的理解。首先,“用术”中最具代表性的就是“参观”。当君主进行决策时,尽可能地听取更多臣下的意见,防止重臣们的任意妄为,向臣下广开言路。韩非子曾多次论及君主应该独断,[14]这就意味着不任其重臣或是宠臣决定政策的判断,而是要综合各臣下的意见,最终决定权必须要掌握在君主手里。在这里强调的是君主决策时不应该被重臣所左右,而并不是说君主可以随己意搞政治。韩非子的用人之术因其所消极的一面,但更多的是其积极的内容,对当今领导的管理实践具有指导意义和使用价值。

如此,“术”既是为了实现法治而要求于君主的政治方式的内容,也是为了实现法治而把现实实践可能性作为目的的君主的政治技巧。从这个侧面上看,“法”是“术”的前提,而“术”又是以“法”为根基。

二、韩非子统治论的进步性与局限性

韩非子集前期法家思想的大成,有机结合“法”、“术”、“势”,以保护中央集权国家为目的,以巩固君主专制为核心,建立了法家的统治体系。

韩非子所说的“法”隐含着“官”对“民”的政治统治的含义,因此与今天重视“民”的法治概念并不相同。从整体上看韩非子所说的“法”则是“政治并不是为了法而存在,而是法为了政治而存在”。韩非子的统治论可大致分为三种状态,即作为统治官吏的法、作为富国强兵手段的法、作为清除特权阶层的法等。

通过“法”来进行统治的韩非子的统治论,就是通过官吏来体现王的政治理念,但又同时站在彻底防止官吏滥用特权的立场上,若能做到这点,国家自然就会成为强国。

但是韩非子的统治论给君主一人赋予了太多的制定法律的权限,同时却没有采取任何制度上的措施来限定君主制定法律的权限,因此,虽然通过一时的加强君权对实现统一有所贡献,但从中国历史来看,却无法建立起法家理想所说的不分臣和民的区别,毫无差别适用于所有阶层的政治秩序来。所以由韩非子完成的法家统治论,与其说是理解道德的人,还不如说以理解现实的人为前提。比起远大的理想,追求的是能有效地对应现实社会政治状况的有效率的思考。因此这种法家的统治论给秦始皇的统一提供了最重要的基本统治理念,其以后与儒家的道德论相结合,成为两千多年维持中国专制政权的原动力。“文化大革命”时期把中国思想的潮流理解为儒家与法家的对立,把属于法家阵营的思想作为站在唯物论立场上的先进思想来评价。这是对法家的现实的世人观、对历史的进步认识以及在解决现实矛盾中体现的实践性的高度评价。[15]这一部分当然要给予肯定评价,但即使法家的理论包含有科学成分,其中仍浓厚地包含着依赖于君主无限权力的政治术,世人观也仅仅作为政治对象来理解,而全然没有考虑人的自律性,因此为中央集权的专制君主国家合法进行独裁提供了根据。韩非子的统治论由于他的专制主义性质,迄今为止受到很多批评,这是不争的事实,但我们必须要注意到历代批评法家的主体是以强化臣权为基础的儒家。儒家的理论从西汉以后正式被采纳为国家理念,这反映了西汉以后中国的政治秩序基本上以强化臣权为基础的儒家地主官僚制。

在中国,法家表面上被藐视了两千年以上,这与法在西洋文明中被荣耀截然不同。其理由是法家的法与西洋的法在概念上存在差异。中国的法主要体现在君主严格命令的刑法或是行政法上,而西洋的法则是认为法是神和自然等更高的秩序在人类社会的具体体现。

因此韩非子的统治论是君主要求臣下和百姓遵守客观存在的统治规范,同时又通过“法”这个媒介,在一定程度上对君主的恣意妄为的统治行为起到了限制作用,从这一点来看,在某种程度上不能不对法家理论的公正和公平性予以肯定。[16]

韩非子的统治论是以进化的历史观作为推行法制的理论基础,以建立统一的君主集权的封建国家作为奋斗理想和目标,以“以法治国”作为思想学说的核心,以唯物主义的认识论作为观察事物和斗争的武器。它们有机联系,浑然一体,构成了韩非子的比较完整的思想体系,韩非子的思想学说,是他所处时代的产物,其思想主要渊源是对前期法家的继承,是战国末期法家之集大成者。韩非子的思想也确曾服务过他所处的时代,为秦的统一做出贡献。

但从“阳儒阴法”、“外儒内法”的表现中可以了解到,中国历代王朝表面上是儒学的统治理念,但内涵却是建立在“法治”基础上,这种状态一直持续了两千年以上。从这一点上来看,实际上以“法”为基础的法家思想在中国历史的形成过程中的贡献不比儒家思想和道家思想小多少。

从韩非子的统治论自身来看,不仅对当时的中国,而且对日后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也就是说,法家思想不仅补充了儒、道等观念主义的思想所具有的缺点,也为达到治国、平天下的实践方案的具体化做出了贡献。

法家思想的兴盛虽然很短暂,但在思想层面上,法家给后世的影响和给今天留下的启迪不容小视。可以说,韩非子的法家统治论在诸子百家中是最忠实于实事求是的,尤其和政治联系起来时,其关联性是最为密切的。[17]

参考文献:

[1]王德裕.评韩非[J].重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0,(4).

[2]李亚东译注.韩非子•难三第三十八[M].北京:中国书店,1997.

[3]韩非子.八经第四十八[M].

[4]韩非子.饰邪第十九[M].

[5]韩非子.五蠹第四十九[M].

[6]韩非子.饰邪第十九[M].

[7]吴亚东.“势治”是韩非政治思想的发端和归旨[J].华南师范大学学报,1984,(1).

[8]韩非子.八经第四十八[M].

[9]韩非子.六反第四十六[M].

[10]韩非子.人主第五十二[M].

[11]韩非子.难势第四十[M].

[12]韩非子.外储说右上第三十四[M].

[13]温公颐.韩非的历史逻辑[J].南开学报,1982,(3).

[14]葛荣晋.韩非“以术治吏”的思想及其现实意义[J].中华文化论坛,2006,(2).

[15]吴亚东.“势治”是韩非政治思想的发端和归旨[J].华南师范大学学报,1984,(1).

[16]刘乾先.论韩非的思想成就及其局限[J].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2,(3).

[17]向明瑞.韩非子学说的特质[J].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5).

[责任编辑:王建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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