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透明, 国企不妨学学瑞典

2009-05-13 15:45
环球时报 2009-05-13
关键词:瑞典责任报告

傅 聪

不久前,几家中国央企名列全球最赚钱的10家公司,此事被国外媒体披露后,引发国内媒体对央企经营与分配情况的热烈议论。北欧福利国家瑞典在国有企业管理方面的一些做法可供有关方面借鉴与学习。瑞典在发展公有经济方面走在时代的前面,在增加信息透明度与承担社会责任方面,瑞典的政策与理念也很先进。

首先,瑞典的法律规定,不仅公有企业,其他所有权类型的公司,在公司的对外报告中,企业要承担相关的信息透明责任。要公开陈述公司的基本道德观。公司法还规定董事会应当建立起一个健康完备的公司道德政策。公司要制订具体的行动计划落实道德政策,并定期向外界公布情况。根据瑞典的《信息公开法》,作为国家财产组成部分的公有企业的一切文件、数据和信息(涉及国家利益和商业秘密的除外)都要放置在公共场所供公民任意查阅。

其次,在信息公开方面,瑞典政府要求瑞典的公有企业至少要保持与上市公司同等程度的信息透明。政府认为,公有企业完全属于国家所有,因此,信息公开问题对瑞典的公有企业来说就是一个涉及民主的问题。为此,在2002年,瑞典政府特别公布了《对外财政报告指南》。董事会有责任保证公司按照现有的财会法规和通行的会计准则,按时提交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公司运转报告。上市的公有企业还要按照股票交易所的上市协定提交相关资料。从所有者的角度看,公司报告是监督工作运转,评估公司绩效的好方法。董事会可以在年度报告中对实施政府政策和指导做出解释和说明。

再者,瑞典采取了政府与社会相结合的办法监督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国家对公有企业实行“三重监督”,即由政府部门、议会和审计机关三方面进行管理和监督。除了国家本身,社会公共监督舆论也发挥重要作用。在他们看来,要构建公民社会,减少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内部人控制”, 社会公共监督必不可少。

最后,瑞典的法律还规定企业必须承担相应的环境责任、全球化责任、性别平等责任、多样性责任以及职业健康责任。这些要求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观念体现了北欧福利国家“以人为本”的社会发展观。▲ (作者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欧洲所研究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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