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认知与我国农地制度变迁研究

2009-05-13 09:39徐美银钱忠好
社会科学 2009年5期

徐美银 钱忠好

摘 要:运用制度认知主义理论和制度行为主义理论研究农民认知与我国农地制度变迁的关系,发现:我国农地制度变迁的实质是农民的认知与中央政府的认知之间相互调整以求适应外部环境变化的过程;农地制度的整体效率取决于具体的制度安排是否尊重了农民的主观意愿;农民认知主要通过与中央政府认知的互动以及与外部环境的互动两种机制影响我国农地制度变迁的过程;农地制度变迁过程也塑造了农民对于农地制度认知的状况。

关键词:农民认知;农地制度变迁;制度认知主义理论;制度行为主义理论

中图分类号:F30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5833(2009)05-0062-07

作者简介:徐美银,南京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扬州科技学院副教授;钱忠好,南京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江苏 南京 210095)

随着我国农村改革事业的不断深入,农村土地制度问题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一直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问题始终是学者们研究的热点。许多研究人员对中国农地制度变迁的影响因素进行了分析。这类研究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研究了经济参数变动对农地制度变迁的影响。姚洋运用普通泊松模型和门槛模型对4省83个村庄的土地禀赋、收入水平、非农就业机会以及税收因素对地权稳定性的影响进行了检验①;杜鹰等系统研究了中国农村人口变动对土地制度改革的影响②。第二类研究了非经济参数变动对农地制度变迁的影响。陈志刚等从完整的农地产权出发,建立计量经济模型,分析了不同地区农地使用权、转让权和收益权的绩效差异对农地产权制度变迁的影响③;朱冬亮认为,在关注国家正式制度对村级土地制度实践影响的同时,更应该关注各种非正式制度对土地制度创新的影响④。

虽然现有文献从多个角度对我国农地制度变迁的影响因素进行了深入分析,但是,它们大多忽视了农民认知对农地制度改革的影响,没有将农民认知纳入农地制度变迁的分析框架之中。显然,这种研究是不全面的,不能揭示我国农地制度变迁的本质特征。制度认知主义理论和制度行为主义理论强调:个体的认知决定其行为,进而直接影响到协调个体之间相互关系的制度;制度变迁本质上是在当事人之间基于认知行为而产生的互动关系中逐步演化的,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意识、信念起着核心的作用。农民是我国农地制度的主要参与人之一,其对农地制度的认知状况直接影响了制度的整体效率,并对我国农地制度变迁的方向、方式和进程产生重要影响(注:当然,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也是我国农地制度的主要参与人,他们的认知状况也会对我国农地制度变迁产生影响。本文主要分析农民认知对农地制度变迁的影响,所以暂不考虑中央政府、地方政府认知的影响。其实,我国农地制度的三个主要参与人,即农民、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他们对农地制度的认知状况直接影响了农地制度本身,他们的认知与农地制度之间存在互动关系,并且三个当事人之间的认知也存在多重影响、反馈机制,又会进一步推动农地制度变迁。全面分析其中的内在机制,将是一个十分有意义的研究课题,对此的研究只能留待以后开展。)。因此,有必要深入分析农民认知对农地制度改革的影响机理,从农民认知视角研究我国农地制度变迁问题。

一、认知与制度变迁

近年来,制度经济学的一个重要进展是将认知纳入制度分析框架之中,并将其作为制度变迁理论的重要构件。许多制度研究学者十分重视制度和制度变迁的认知根源,逐渐从主流的制度均衡理论转向更具演化本质的制度认知主义。其中具有代表性的人物有三位:诺思、青木昌彦和鲍尔斯。

诺思(Arther & North)建立了一个关于制度变迁的认知模型——“共享心智模型”(shared mental models),认为制度是拥有心智模型的人们在互动中创造的、对环境进行建构或建立秩序的机制(注:Arther & North,“Shared Mental Models: Ideologies and Institution”, Working Papers for the Center of the Study of Political Economy Washington University, 1993.)。诺思强调从认知的视角探讨个体决策行为的内在机制,认为个体改善经济绩效的能力依赖于其信念和心智模型(注:North, D. C.,“Economic Performance through Time”,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Vol. 84, No. 3, 1994: 359-368.)。在《经济变迁的过程》一书中,诺思将制度变迁放在一个更广阔的背景中重新进行讨论,其核心思想是提出制度变迁是人类知识积累和认知过程的一部分(注:[美]诺思:《经济变迁的过程》,《经济学季刊》2002年第4期。)。进一步地,诺思强调,制度变迁应该理解为个体心智模型与环境互动调整的过程,是一个适应性或试错的学习过程,也是一个认知调整的过程,内隐的认知调整和外显的制度变迁在某种程度上具有同构性(注:North, D. C.,Understanding the Process of Economic Change,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05.)。

青木昌彦建立了基于个体学习和认知调整的主观博弈模型

[日]青木昌彦:《比较制度分析》,周黎安译,上海远东出版社2001年版,第11、235页。)。他将制度定义为关于博弈重复进行的主要方式的共有信念的自我维系系统。同时强调,博弈规则是由参与人的策略互动内生的,存在于参与人的意识中,并且是可自我实施的,制度作为共有信念的自我维系系统,其实质是对博弈均衡的概要表征(信息浓缩)。制度在预期稳定的共有信念形成过程中产生,并作为均衡的概要表征协调着参与人的信念。参与人基于共有信念决定随后的策略选择,导致均衡的再生,均衡的再生反过来又强化了关于信念的概要表征。如此反复,制度不仅内生出来,而且稳定下来,并作为客观存在保留在参与人的意识中。参与人认为是理所当然的,制度本身也获得了自我维系功能。如果外部环境变化产生了潜在利润,当事人就会调整决策以追求利益最大化。当理想与现实之间的差距即所谓的“认知危机”达到临界规模时,现存制度在新出现的决策组合下不再是有效的概要表征,即产生了“制度危机”,参与人需要重建包含更多维度的主观博弈模型。在制度转型过程中,一些新信念系统会逐步产生并相互竞争,经过参与人的学习、模仿、适应,其中的一种信念系统最终成为预期收敛的聚焦点,进而成为一种新制度。“制度变迁可界定为这样一种情况,即参与人行动决策规则的策略选择,连同相关的共有信念,同时发生一种基本的变化。” ⑦

行为经济学强调,必须借助心理学的分析方法,透过各种行为来解释经济现象的本质,美国经济学家鲍尔斯吸收了行为经济学的理论精髓,建立了反映社会制度变迁过程的随机演化博弈模型。鲍尔斯的主要思路是:假定个体的偏好是异质的,并且会随着所处情境变化通过学习机制而发生改变。个体参与社会经济活动,可能在组群内以及组群之间行动。有限理性的个体为了处理组群内或者组群间可能存在的各种利益矛盾,需要建立某种规则。个体长期的、反复的社会互动会逐步形成这种规则,即制度。因此,制度取决于个体的偏好。但是,这只是其中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则是,制度反过来会影响个体的偏好,制度会通过群体规范等形式来塑造个体的偏好,即表现出社会对个人行为的决定。结果,在这种互动过程中,个体偏好和制度共生演化(注:[美]鲍尔斯:《微观经济学:行为、制度和演化》,江艇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译者序。)。

从以上介绍可以看出,诺思、青木昌彦、鲍尔斯三位学者的制度变迁理论有一个共同之处,他们都非常重视认知在制度变迁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强调从当事人认知的视角来分析制度变迁问题。因此,可以将他们的理论加以合并,统称为NAB理论。NAB理论的核心思想可以概括如下:有限理性的个体面对不确定的环境时,需要某种协调机制;这种协调机制在不同个体相互交流的过程中以及个体与环境互动的过程中逐步形成,并且成为具有约束力的共有信念,即制度;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群体内部、群体之间以及主体与环境之间会产生冲突,参与人会通过学习机制修正自己的认知系统,从而进化出新的协调机制,产生新的共有信念,即产生了新的制度,这就是制度变迁的本质;在制度变迁过程中,个体偏好与制度之间存在互动关系,一方面个体偏好决定了制度的形态,另一方面制度也塑造了参与人的偏好,最终两者共同演化;这个过程是不断进行的,体现了制度的动态演化特征,正如诺思和青木昌彦所共同强调的,长期中的制度变化一定是一个演化过程。

二、我国农地的制度变迁

(一)我国农地制度变迁的历程

我国农地制度变迁的过程可以分为五个阶段:解放区土地改革、新中国成立后的土地改革、合作化运动、人民公社以及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农地改革。

1.解放区土地改革。

1947年7月至9月,全国土地会议召开,制定了《中国土地法大纲》,对当时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作了全面安排:规定废除一切形式的地主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土地所有制,农民拥有自主的土地经营权和全部的收益权,并受到法律的保护。

2.新中国成立后的土地改革。新中国成立后不久,中共中央七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国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基本延续了《大纲》所制定的土地制度基本原则,更加明确地提出了“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这一时期农地产权制度的基本特征是:主要实行农民土地所有制,农民拥有比较完整、独立的土地产权,包括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全国土地改革的基本完成,彻底废除了延续两千多年的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确立了“耕者有其田”的农民土地所有制。

3.合作化运动。这一时期又经历了4个阶段。

(1)合作化运动初期。合作化运动初期,农业生产互助合作形式主要有互助组和初级合作社两种形式。其中,

互助组不涉及土地产权问题,农民土地产权的各个方面还是完整统一的,土地农民所有的产权性质没有任何改变。初级社的主要特征则是土地入股,农民根据土地股份分红。关于入股后土地产权的性质,虽然农民仍然拥有独立的土地所有权,但土地必须以入股的形式交到社里统一经营,农民的收入则主要来自于社里的统一分配。在这种土地产权制度中,已经表现出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趋势。

(2) 合作化运动的进一步发展。

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土地所有权归合作社集体所有,社员统一经营、共同劳动、统一分配。与初级社相比,高级社不仅明确规定土地所有权为集体所有,而且土地的经营权和收益权主体也上升到一个更高的集体,这个主体突破了初级社以熟悉人社会为特征建立起来的农村社区界限,规模也由原来的几十人上升到几百人甚至上千人。

4.人民公社(注:虽然人民公社体制直到1983年才从政策上被彻底废除,但是,1978年我国农村改革开始以后,在实践中人民公社制度就发生了不同程度的松动,一些地区的基层干部和农民进行了大胆的农地制度创新实践,这些实践超出了人民公社土地制度的规定,取得了不错的成效,因此,可以认为,到1978年,人民公社体制已经在实践中被大大地弱化了。)。人民公社化运动将原来属于高级社的土地都无偿收归人民公社所有。在产权关系上,采用了“一平二调”的办法,包括土地在内的一切主要生产资料归全民所有,社员的生活和消费实行全社统一的供给制和工资制。中国农民几千年来以家庭为基本核算单位、以精耕细作为主要生产特点、以自给自足为主要经济特点的生产方式在短短几年的时间里就被完全颠覆了。

由于出现了严重的危机局面,1960年11月,中央决定将农村合作化的组织形式退回到相当于高级社的合作化水平上去,并提出,“三级所有、队为基础”是人民公社的根本制度。1962年9月,中央对人民公社体制作了进一步的调整,把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统一于生产队这一集体组织。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以后,人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体制基本保存了下来(注:这套体制一直延续到1983年才被彻底废除。)。一直到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之前,基本上没有在农村土地制度方面进行新的变革。

5.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

1978年底,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拉开了中国农村改革的序幕。30年来的农地制度改革,主要包括两个有机的组成部分:第一部分,从1978年到1983年,主要内容是逐步建立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归农民集体所有,农户对所承包的土地拥有经营权,包括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收益权,实行农村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第二部分,从1984年至今,主要内容是确立了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基本框架,并采取各种措施不断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包括延长承包期、完善承包经营权的内涵等。

在此过程中,也进行了多种形式的制度创新试验,主要包括五种类型:两田制、规模经营、“四荒”使用权拍卖、“生不增、死不减”、农地股份合作制。

(二)农民认知视角的分析——NAB理论的运用

运用NAB理论,从农民认知视角对我国农地制度变迁过程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四点有意义的结论。

1.我国农地制度变迁本质上是农民的认知与中央政府的认知相互调整以求适应外部环境变化的过程。

在任何历史时期,中央政府与农民都是我国农地制度的两个主要参与人(注:当然,地方政府也是我国农地制度的主要参与人之一,但是,地方政府的作用,在不同时期随着中央集权程度的不同而表现出不同的重要性,有的时期地方政府参与程度高一些,另外一些时期则参与程度低一些。而且,在许多时期,地方政府的认知与农民的认知是统一的。本文主要分析农民认知对农地制度变迁的影响,暂且不讨论地方政府的认知在农地制度变迁中的作用。)。全面考察我国农地制度变迁的过程可以发现,我国农地制度变迁本质上是农民与中央政府这两个主要参与人之间的认知相互影响、相互调整,以求适应外部环境变化的过程。

旧中国长期以来实行土地地主所有、佃农经营的土地制度。在土地私有的制度框架下,旧中国农村土地一半以上归地主所有,佃农耕种出租地的地租高达30-50%,佃农依靠出卖劳动力来实现本人及其家人的最低需求,能够得到的剩余纯粹是靠气候和市场的偶然运气,始终处于维持简单再生产以及“生”与“死”的考验之中(注:张红宇:《中国农村的土地制度变迁》,中国农业出版社2002年版,第10-11页。)。千百年来,广大农民的最大愿望只有一个,那就是能够拥有自己的土地,实现“耕者有其田”的梦想。中国共产党从成立的那一天起,就切合农民的主观愿望,将土地改革作为革命的突破口,着力废除封建土地产权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全国解放前在广大解放区进行的土地改革,以及解放后在全国范围内广泛进行的土地改革,党都从实际出发,充分尊重农民的合理愿望,满足其千百年来的强烈诉求,彻底废除封建的地主土地所有制,实行土地的农民所有制。回顾整个进程,可以发现:其一,长期以来,封建社会农民受剥削、受压迫的现实,决定了农民要求改变地主土地所有制的认知状态;其二,正是广大农民正确的认知状态影响了党的认知、决策和行为,中国共产党切合农民的认知状态,从客观实际出发,制定了一系列相应的农地政策;其三,党不断进行的土地改革运动,又进一步强化了农民拥有土地权利的主观意愿。这一过程,充分表现出农民认知与中央政府认知之间的互动关系,以及两者认知与外部环境之间的互动关系。这种良性的反复互动机制,促进了所有参与人主观认知水平的提高,并保证当事人的认知与客观实际不断吻合,从而取得制度的适应性效率。

1978年以来,农村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特征的土地制度改革,直接发轫于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农民自发进行的“包产到户”试验。当地农民进行试验的出发点首先是设法渡过生活危机,规避风险,维系身家性命;其次才是发展生产,增加收入,最大化自身利益(注:杜润生:《杜润生自述:中国农村体制变革重大决策纪实》,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83页。)。这些农民的自发创新,充分反映了其主观认知状况,他们仍然钟情于家庭式的自主分散经营。农民对于家庭式分散经营的偏好,是千百年来我国传统的农业生产方式所塑造的,在解放区土地改革和新中国成立后所进行的土地改革中又得到了进一步的强化,具有极为深刻的认知基础。农民基于正确认知所进行的制度创新,取得了明显的制度绩效,对中央政府的认知结构产生了重大影响,使其从改革初期不支持甚至反对包产到户(注:在农村改革开始初期,党和政府的有关文件,没有一个是明确支持农民实行包产到户的。相反,在一些文件中还反对农民包产到户。),逐步演化为不反对,又进一步演化为部分支持,最终演化为全面支持。经历了这样一个曲折的转变过程,才有了20世纪80年代初全国范围内的以包产到户为主要形式的农地制度改革,并且迅速取得了巨大的制度绩效。这一诱致性制度变迁的典型案例表明,农民基于实践所产生的认知状态以及由此决定的行为模式,对中央政府的认知和行为会产生重要影响,两者认知和行为的互动以及对外部环境变化的不断适应,构成了农地制度变迁的动力,推动了农地制度改革的不断进行。

2.农地制度的整体效率取决于具体的制度安排是否尊重了农民的主观意愿。

通过对我国农地制度变迁历程的全面考察,可以发现一个普遍性的规律:农地制度绩效较好的时期,都充分尊重了广大农民的主观意愿,保证了制度安排与农民认知的一致性;而农地制度绩效较差的时期,则恰恰相反,都在很大程度上违背了农民的主观意愿。

解放区时期的土地改革、新中国成立后的土地改革、合作化运动初期、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农地制度改革,都充分考量了农民的认知水平,因而取得了较好的制度绩效。

解放区时期的土地改革,为农民提供了相对完整的土地产权,使千百年来中国农民“耕者有其田”的梦想变成了现实,从而充分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提高了农业生产率,为中国革命夺取最终胜利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

新中国成立后的土地改革,彻底废除地主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土地所有制,完全符合农民的主观愿望,因而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在随后几年中表现出巨大的制度绩效。1952年与1949年相比,粮食年均递增13.14%,棉花总产年均递增43.15%。不仅迅速恢复和提高了农业生产力,而且为国家工业化的起步奠定了基础(注:张红宇:《中国农村的土地制度变迁》,中国农业出版社2002年版,第41页。)。

合作化运动初期,土地产权关系实质上是社内全体农民直接享有的集体所有权(注:这种集体所有权实质上是一种“社区所有权”,土地所有权归社内全体成员共同所有。由于初级社的规模较小,一般只有20-30人,生产、分配过程中的监督成本较低,同时存在着互帮互助、劳动分工,所以可以提高生产率。),它虽然限制了农民个人的自主使用权,但却赋予社员平等的地位,而且劳动监督的成本也比较低。在当时的历史情况下,这符合农民的主观意愿,有助于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注:赵阳:《共有与私用——中国农地产权制度的经济学分析》,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7年版,第53页。)。因此,这种制度安排充分发挥了组织农民、团结农民以及鼓励农民互帮互助的作用,促进了农村社会的发展和农村生产力的提高。

但是,合作化运动后期和人民公社时期的土地制度安排,都违背了农民的主观愿望,导致制度的低效率。

合作化运动后期,高级社明确规定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集体统一经营、统一分配,社员共同劳动。这种由政府从政治角度盲目主导的强制性土地产权制度变迁,一方面违背了自愿互利的原则,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损害了农民的利益;另一方面,由于变迁的过程非常短暂,土地制度的变迁没有稳定的社会基础。

由此建立起来的人民公社制度,经济基础十分薄弱,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也没有理顺公社和社员之间的利益关系,社员缺乏必要的思想准备和价值认同。这一时期的土地制度严重违背了广大农民的意愿,使农民缺乏对土地排他的使用权、收益的独享权和自由的处置权,表现出明显的“产权残缺”。这种“产权残缺”严重侵害了农民的利益,削弱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1959年起,中国农业生产出现了严重滑坡,谷物产量在1959年下降了15%,1960年和1961年的谷物产量只及1958年的70%。这一危机导致1958-1961年间3000万以上人口的死亡,这是人类历史上最惨痛的灾难 ②

林毅夫:《制度、技术与中国农业发展》,上海三联书店2005年版,第2、76页。)。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对于农村土地制度的认识,在充分尊重群众首创精神和合理诉求的基础上,突破了原有思想的束缚,将土地所有权与具体的实现形式即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收益权区别开来,农民获得了自主经营承包土地的自由,其生产积极性大为提高,促进了农业生产总产出迅猛增长。1978-1984年间,农作物总产值以不变价格计算,增加了42.23%,其中大约有一半(46.89%)来自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制度改革所带来的生产率的提高②。

3.农民认知有效推进了农地制度变迁的过程。

按照制度认知主义理论和制度行为主义理论,正是农民认知与中央政府认知之间的互动,以及与外部环境之间的互动,才最终构成了农地制度变迁的动力。由此可见,农民认知可以通过两种机制来推进农地制度变迁的过程。

其一,农民认知通过改变中央政府的认知和行为来推进农地制度变迁。农民作为农地制度的主要参与人之一,其认知和行为会对其他参与人的认知和行为产生影响。农民是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直接经营使用土地的主体,他们拥有关于土地质量、生态特征等方面的物理信息,同时也具有关于农业生产过程中人们相互之间的社会关系的大量信息。因此,农民应该是农地制度中最重要的参与人,任何其他参与人都不能无视农民的存在,都不能忽视农民的主观愿望。农民的认知和行为会对其他参与人,尤其是中央政府的认知和行为产生影响,进而直接影响农地制度变迁的过程。如果中央政府能够正确认识农民的认知状况,并在此基础上制定相应的农地政策,那么这样的制度安排就是合理的,制度变迁就会沿着有效率的方向前进;与此相反,如果中央政府不能正确认识农民的认知状况,仅凭主观臆断采取强制性的方式制定农地政策,违背农民的主观意愿,就必然会出现负面的结果,导致农地制度处于低效甚至无效的状态。无论是解放区所进行的土地改革,还是新中国成立后所进行的土地改革,或者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实施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中央政府都能够正确认识农民的认知、充分尊重农民的主观愿望,在此基础上制定的农地政策,能够推进农地制度变迁沿着有效率的方向展开,最终都取得了很好的制度效率。

其二,农民认知通过与外部环境的互动来推进农地制度变迁。诺思提出的制度变迁理论指出,当外部环境变化时,会产生潜在利润,这种潜在利润是在原有制度安排下当事人所无法获取的。理性的当事人具有追逐这种潜在利润的动机,进而产生对新制度的需求,并在此基础上产生制度创新的动力,最终推动原有制度发生变迁

[美]科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刘守英等译,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315页。)。其实,这一模型是不完整的,它忽略了当事人的主观认知在制度变迁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在制度变迁过程中,当事人只有通过合理的认知,才能发现外部环境变化所产生的潜在利润;也只有通过正确的认知,当事人才能估量这种潜在利润的大小,并通过对预期成本和收益的计算,确定是否推进制度变迁。因此,只有充分考量当事人的认知,才能构建一个完整的制度变迁模型。我国农地制度变迁过程就是这一制度变迁模型的最好说明。新中国成立前后一段时期,长期占统治地位的封建土地制度失去了存在的基础,作为直接经营土地的当事人,农民敏锐地认识到这一外部环境的巨大变化,纷纷要求直接拥有土地。中国共产党顺应广大农民的这一要求,彻底废除封建的地主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土地所有制,满足了农民的最大愿望。这就是解放区土地改革和新中国成立后土地改革发生的背景。究其实质,是农民对外部环境的正确认识推进了制度变迁的发生。在人民公社时期,全国各地农民自发进行的包产到户的制度试验,更是建立在广大农民适应外部环境并希望改变外部环境的认识基础上。再到后来广泛推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也同样是农民适应外部环境,追逐潜在利润动机下的制度创新活动。所以,全面考察我国农地制度变迁过程,可以发现农民认知与外部环境的互动是推动制度变迁的一个主要动力。

4.农地制度变迁过程也塑造了农民的认知状况。

按照诺思的“共享心智模型”,外部环境变化会促使主体改变原有的认知结构,异质性的个体在努力适应环境的互动过程中,认知会逐步趋向一致,最终共同改变环境,推进环境的演化。

鲍尔斯则明确指出,一方面,当事人的主观偏好可以改变外部环境,并决定了起协调作用的制度的内涵;另一方面,当事人的偏好是可以变化的,外部环境变化是促使当事人偏好改变的主要原因。由此可见,制度变迁过程也会重新塑造当事人的主观偏好和认知。农民是我国农地制度最直接的参与人,其认知通过与其他当事人的认知和外部环境的互动来推动我国农地制度的变迁,在此过程中,农民的认知水平和认知结构也不断发生演化。开始阶段,农民对外部世界的认识是浅显的、易变的,并且不同个体之间表现出明显的异质性。这样的认知状态显然不足以推动制度变迁的发生。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农民个体会调整原有的认知,通过学习改变认知模式,在反复试错的过程中不断提高认知水平、改进认知结构,并使个体认知群体化,最终演化为一个共有的信念,即青木昌彦意义上的制度。需要强调的是,这里提到的外部环境,既包括自然环境,也包括社会环境,而且后者更为重要。中央政府作为农地制度的另一个主要当事人,会根据自己的认知状况对农地制度安排做出一系列规定,这种规定构成了农地制度重要的社会环境。农民在既定的社会环境中,会努力调整自身的认知,努力适应外部环境,这是决策者认知影响农民认知的方面;另外,农民也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对不合意的制度安排提出意见,努力改变决策者的认知。这是一个互动的过程,贯穿其中的是参与者之间所进行的主观博弈。以我国农地制度安排中的“包产到户”为例,无论是人民公社时期各地农民所自发进行的尝试(注:五次“包产到户”的尝试先后发生于:1956年浙江永嘉、瑞安,四川江津;山西榆次,安徽凤阳;1959年河南新乡;1960年四川、安徽、广西;1964年云南、贵州;1970年福建、江西、广东等。),还是改革开放初期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所进行的试验,起初都只是部分农民基于朴素意识所自发进行的试验,以求摆脱严重的生存危机。后来,这种试验取得了不错的成效,因而坚定了参与农民的信念。经过反复多次的主观博弈,建立在农民信念基础上的实践,也改变了中央政府的观念,使中央政府从包产到户改革的反对者转变为支持者。一旦决策者持有这样的信念,就通过带有强制性的制度安排,使其合法化,并广泛地进行推广。这种制度安排一方面坚定了原先参与试验的农民的信念,另一方面,也塑造了原来对此一无所知的农民的认知,促使他们接受这种制度安排。随着接受“包产到户”制度安排的农民数量的增加,超过了一定的阈值,这种制度在全国范围内的实施就非常顺利了。在此过程中,一方面农地制度发生了变迁,另一方面,农民的认知也得到了塑造。

三、结 论

随着诺思本人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转向人类认知、学习和意识形态等问题的研究,以及许多制度分析学者对制度认知起源的深入探讨,新制度经济学理论已经从过去静态的制度均衡分析方法,逐步发展到动态的制度演化理论,强调认知在制度变迁过程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此外,新兴的行为经济学、实验经济学、经济社会学、制度伦理学等理论的最新发展,以及现代认知心理学的研究成果,也为人们深刻揭示认知行为和制度演化之间的互动关系提供了很好的研究基础。制度认知主义理论和制度行为主义理论的最新研究成果,即诺思-青木昌彦-鲍尔斯理论(NAB理论)指出,制度是人们认知活动相互交流的产物,制度研究必须引入当事人的认知,只有把当事人的行为建立在合理的认知基础上,才能真正理解制度的起源和演化问题;制度变迁则是人们通过有意识的创新而实现的,主体认知是推动制度变迁的能动力;制度与主体认知之间是持续互动的关系,制度可以塑造人们的认知。

运用制度认知主义理论和制度行为主义理论对我国农地制度变迁过程进行研究,可以发现农民认知在制度变迁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农民作为我国农地制度的主要参与人之一,他们直接经营使用土地,拥有有关土地的大量真实信息,也会产生相关的信念和意愿。广大农民对于农地制度的正确认知和意愿必然会得到中央政府的高度重视,影响到决策者对于农地制度的认知,进而推动我国农地制度的变迁。同时,农民对于农地制度的认知和意愿也会对外部环境产生影响,农民会从自身认知出发进行决策并采取行动能动地改造外部环境,从而推动农地制度的变迁。此外,在农地制度变迁过程中,农地制度所具有的约束和激励功能也会影响到农民的认知状况,使农民的认知重新得到塑造。以上这些都表现出农地制度变迁与农民认知进化之间的互动关系。纵观整个我国农地制度变迁的过程,可以发现贯穿其间的是一个多方博弈的复杂过程:既有几个主要参与人之间认知的主观博弈,也有主体认知与外部环境之间的一般博弈。在整个博弈互动过程中,农民认知构成了博弈参与人的行为决策基础。因此,只有紧紧抓住农民认知这把钥匙,才能对我国农地制度变迁的全过程进行深刻的理解和把握。

诺思说过,历史是重要的(注:[美]诺思:《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陈郁等译,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57页。)。回顾我国农地制度变迁的过程可以发现,农民认知对农地制度的整体效率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如果农地制度安排充分尊重了广大农民的主观意愿,那么它就是有效率的;反之,如果农地制度安排违背了农民的主观意愿,那么它就是低效甚至无效的。因此,我国农地制度未来的进一步改革,无论是改革模式的选择,还是改革程序的确定,都必须广泛听取农民的意见,充分尊重农民自发进行的各种合理的农地制度创新,满足农民正确的主观意愿,坚决保护农民的利益,争取广大农民对农地制度改革的理解和支持。正如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所明确提出的,“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农民意愿,着力解决农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保障农民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权益,提高农民综合素质,促进农民全面发展,充分发挥农民主体作用和首创精神,紧紧依靠亿万农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注:《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9-10页。)。现阶段,我国正处于一个伟大的转型期,整个社会经济正逐步实现由农村社会向城市社会、农业经济向工商业经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在这样的转型期,农地制度所面临的制度环境条件必然会发生深刻的变化,农民的认知结构也会随之发生巨大的转变,两者之间的互动必然会推动农地制度的深刻变迁,变迁的基础仍然在于广大农民对于农地制度的合理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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