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该不该承担完全损害赔偿责任

2009-05-13 09:14
农村百事通 2009年6期
关键词:人身小华损害赔偿

编辑同志:

我的邻居囝某于2008年8月份将3岁的儿子小华送到幼儿园上课。当天下午课间玩耍时,他的儿子在蹦蹦床上玩耍不慎摔伤。闫某和幼儿园负责人一起将小华送到河南省驻马店段庄骨科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股骨髁上骨折。小华住进医院治疗,共花去各项费用1万余元。闰某要求幼儿园承担小孩治疗的所有费用,可幼儿园支付了500元药费后。以对此事故没有完全责任为由拒绝继续支付费用。请问:幼儿园该不该承担完全损害赔偿责任?

读者耿贺华

耿贺华读者:

本案是一起因幼儿在幼儿园受到伤害而引起的人身损害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来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具体到本案而言,小华上幼儿园时只有3岁,系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外界事物的危险程度根本没有足够的分辨能力。因此,在小华进入幼儿园后,幼儿园就应该加强管理,保障其人身安全。也就是说,对于小华这样的年龄,该玩什么样的玩具。不该玩什么样的玩具。学校应该有足够的认识。事故发生时,小华只有3岁,并不适合玩蹦蹦床之类有危险的活动,幼儿园应当认识到这一点,虽然有老师看护,但由于疏忽大意没有尽到责任。从这一点上看,学校对小华的损伤负有完全的过错责任,因此应当承担发生此次事故的完全赔偿责任。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牛凌峰周焕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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