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太学教育管理的责任追究

2009-05-19 07:16邢宇峰肖建新
安徽师范大学学报 2009年5期
关键词:太学宋代教育管理

邢宇峰 肖建新

关键词: 宋代;太学;教育管理;责任追究

摘 要: 在宋代太学教育管理中,针对学官教官的渎职、失职等行为,宋廷制定相关制度,追究责任,涉及教学、考试、生徒等管理方面。通过行政贬黜及经济处罚等手段,排除教育障碍,理顺教育关系,解决管理问题,保障了太学教育的正常进行。

中图分类号: K24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12435(2009)05060704

Responsibility Investigation in Imperial College Educational Management of Song Dynasty

XING Yufeng, XIAO Jianxin (History Departmen/Editorial Department of Journals, Anhui Normal University, Wuhu Anhui 241000, China )

Key words: Song Dynasty; Imperial College;educational management; responsibility investigation

Abstract: The Song Dynasty formulates a series of complete responsibility investigation in response to malfeasance and delinquency in the imperial college management, which includesteaching, examinations, student management, etc. Through various means of anministrative and economical punishment, the investigation eliminates obstacles, rationalizes educational relationship and solves administrative issues to keep the normal operation of the imperial college.

太学在我国古代很早就有了,甚至可以溯源至有虞氏时代,但真正兴办又是从汉武帝时期开始的。[1]379383自汉至宋有千余年的历史。在宋初,国子监为中央官办最高学府,太学仅是其下属的三馆之一。至宋仁宗时,太学独立出来,成为中央官学的主体,又历经庆历、熙丰、崇宁三次兴学的推动,不断完善。即使在宋室南渡之后,仍有所发展。为此,宋代太学有许多成就和特色,学术界也对其演变、管理、教学以及与社会文化发展之间关系等问题都作了较为广泛的研究。

参见熊贤军《宋代中央官学的管理》,《上海教育科研》1989年第1期。袁征《宋代教育——中国古代教育的历史性转折》,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1991年版。苗春德《宋代教育》,河南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陈伟生《论宋代太学的教师管理》,《湖南第一师范学报》2007年第3期,等等。其中,如苗春德主编的《宋代教育》就有专篇探讨教育管理,涉及太学的学官和教官的选任、职责,以及学生、教学、经费等管理,而管理责任的追究,则没有论述。其它太学研究成果也很少涉论。宋代太学的学官和教官较多,各朝设置有所不同,如祭酒、司业、博士、学正、学录、学谕等,他们的管理责任如何确定和追究,就值得深入研究。这既有学术价值,又有现实意义。

一、 教学管理的责任追究

宋代太学中从事教学职责的学官及教官,如宋朝前期的国子监的直讲,元丰年间的太学博士,他们是教学活动的直接参与者,也是教学活动的管理者,掌分经讲授、考校程文,以德行道艺训导生徒。此外,

还有学正、学录考校训导,学谕“掌以所授经传谕诸生” [5]3911。至于祭酒、司业执掌学校政令,负责教学内容的审核、教学计划的编订及教学质量的考核等。不论何种学官,都有各自的教学和管理的职责,并应在一定范围内有所作为,履行职责,否则,就有可能被追究责任,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

1.教学内容方面。宋代兴办太学的主要目的,显然是培养执政统治的后备人材,尤其高级官吏。为此,太学的教材及教学内容必须为办学目的服务,也就有所规定和限制,教官不得随意超越更改。北宋前期,太学以教授经学为主,经学之外的诗赋文辞常被斥为“浮薄”,教官不得私自讲授。熙宁、元丰时期,新学成为主要的统治思想,占据太学讲坛,于是“诸生一切以王氏经为师”。教官不得教授王氏新学以外的“邪说詖行”,若有异论,则有所累。这些要求对宋代太学教育影响很大,如崇宁元年(1102)十二月二十七日,诏:“诸邪说詖行、非圣贤之书并元祐学术政事,不得教授学生,犯者屏出。”[2]刑法二之四三宋室南迁之后,理学一度为太学所禁。直至理宗朝,理学地位逐渐提高,成为教学的主导内容,严禁异端邪说。为此,太学教官违犯规定,私自教授宋廷所禁止的内容的,就会受到黜降免职之类处分。

2.教学计划方面。宋代太学一般有统一的教学计划和规定,由国子监具体编订,教官不得擅自更易。如北宋神宗元丰三年(1080)八月,进士萧之美上直言策时说:“太学博士有易经而讲者,或两人同讲一经,而一善一否,则一人为讲义而分讲之;或未尝治经,则假手为讲义以讲之。”神宗下诏要求“中书本房立法”。[3]卷三百七由此可见,教官讲授经书是不能有违教学计划的,否则要受到查究。

太学教官在授课时,若不遵守规定,增加内容,语涉时政,宋廷亦要追究其责任。绍兴二十七年(1157),太学博士陈天麟升堂讲说之时,论及朝廷焚翠羽罢销金之事,被侍御史周方崇弹劾,朝廷因此下诏将其罢黜。[4]2933

3.教学考核方面。考核是教学管理中的重要环节,检查太学生学习水平及太学的教育教学质量,然后通过奖惩,督促教官在教学中尽职尽守。如北宋神宗熙宁四年(1071),太学教官中有“职事不修者”,准许中书门下及主判官监察取旨,不待其三年任满,即与差替。[2]职官二八之八后又明令,以“岁计所隶三舍生升降多寡之数,以为学官之殿最赏罚”。[5]3910也就是说,以太学生的升舍人数多少作为评判教官教学质量的标准,升舍生人数少,教官就会受到一定追究和惩处。学官的教学水平和质量,在生徒的试卷上也有所反映。如果生徒试卷质量低下,那么相关教官就会受到追究。北宋徽宗皇帝在《考校程文官降官御笔手诏》中指出:“近览太学生私试程文,词烦理寡,体格卑弱,言虽多而意不逮,一幅几二百言,用心字凡二十有六,文之陋于此为甚。夫积于中既深,则发于言必厚,学无根本,词必浮靡……。”私试程文即为私试的试卷,徽宗皇帝认为太学生程文“词烦理寡,体格卑弱,言虽多而意不逮”,乃是教官的失职。于是,国子监将被评为考校程文质量低劣的太学最高长官大司成刘嗣明、司业林震、苏桓,特降一官,以示惩戒。[6]卷一五七

二、 考试管理的责任追究

宋初太学考试无常制,独立之后,始有公、私试之分。元丰年间,太学行三舍法,形成较为完备的考试制度,“月一私试,岁一公试,(外舍)补内舍生;间岁一舍试,(内舍)补上舍生,弥封、誊录如贡举法;而上舍试则学官不预考校。”[5]3660于是,太学考试的形式基本稳定。可见,宋代太学考试有四种:每月一次的私试、每年一次的公试、两年一次的舍试及相当于毕业考试的上舍试。其中,私试、公试和舍试由太学学官以及国子监主持,而上舍试则由朝廷差官组织,学官不参与考校。为确保考试的公平公正,宋廷要求太学学官在考试中恪尽职守,倘若“弛愎不公,考察不实”,则“重加谴责”。[5]3912下面分类论述。

1. 私试方面。太学私试属于日常检查学业的考试,由太学教官自主考校。如果太学学官专纵徇私,一旦发现即遭惩处。如北宋哲宗元祐二年(1087)正月,殿中侍御史吕陶弹劾国子司业黄隐:“私妄之迹,众所不服……近日考校私试文字,不与祭酒博士公共去留,辄敢专纵,擢其婿张汝明为第二,升降高下皆出其意,皆此类也。” [3]卷三九四国子司业是祭酒之外的太学最高领导,不能以身作则,不与祭酒、博士共同公正定夺,而是徇情枉法,影响极为恶劣。哲宗根据吕陶等人的奏劾,于八月将国子司业黄隐左迁为鸿胪少卿。为杜绝太学此类私试责任事件的发生,南宋高宗下诏明令:“自今太学私试,学官考校失当者,令礼部按劾以闻。” [4]2933也即由礼部监督并追究学官的私试责任。

此外,针对部分学官私试中未尽其职,敷衍了事的情况,宋廷亦要求监察部门予以严查和追究。嘉定十三年(1220)十一月一日,太学正留祺与在外合入差遣,以监察御史方猷言祺“精神昏愦,考校非长。”[2]职官七三之五四二十七日,太学博士院文子,被殿中侍御史劾奏,“职在校文、精气昏愦”,与在外合入差遣。[2]职官七三之五五嘉泰三年(1203)八月十三日,太学博士秦榛亦因“懵于考校”而被放罢。[2]职官七三之三三从而敦促太学学官恪守职责,严格考试,不得侥幸懈怠,玩忽职守。

相较前代而言,宋代对太学的控制明显加强。私试时,生徒讽谕时政或有邪说詖行,学官必须严查深究,若没有及时发现或严肃处理,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在北宋王安石执政的特殊时期:“初,苏颂子嘉在太学,颜复尝策问王莽后周变法事,嘉极谕为非,在优等。苏液密写以示曾布,曰:‘此辈唱和,非毁时政。布大怒,责张琥曰:‘君为监官判监,岂容学官与生徒非毁时政而不弹劾?遂以告安石。安石大怒,遂逐诸学官。”[1]396学官在策试中未能觉察生徒非毁时政,且评为优等,被视为严重失职而罢黜。南宋庆元二年(1196),理学受到压制,被斥为“伪学”。吏部尚书叶翥等言:“更乞内自太学,外自州军学,各以月试取到前三名程文申御史台考察。……如仍不改,则坐学官、提学司之罪。”[2]选举五之一七即太学私试前三名的试卷中如有“异端邪说”,且斥而不改的,要追究主管学官的失职之罪。朝廷从其请求准予施行。

2.升舍考试方面。升舍考试包括一年一次的外舍升内舍的“公试”和两年一次的内舍升上舍的“舍试”。因宋代舍选考试成绩一般与保奏除官直接关联,故升舍尤其升上舍考试对太学生徒至关重要,宋廷亦特别重视。为维护升舍试的公平公正,朝廷多次颁布严格的规章法令,约束学官。如元丰学令中就明文规定:学官“缘升舍为奸者,论如违制律,不用去官赦原。”[2]职官二八之一O靖康元年再次申明:“敢私好恶去取,重行黜责。”[5]3915起初,太学每岁公试,以司业、博士主之。淳熙后,针对学官主持公试“不无挟情,容有私取”[2]职官二八之九的情况,公试改由朝廷差官主持,并且“锁院降敕,学官不预”。[2]崇儒一之三九此类规定,在宋代法令中还有不少,无非是要求学官,奉公守法,严格考试,避免责任。

为此,宋廷对主管学官在升舍考试过程中,公然收受贿赂的腐败行为,往往给予相应追究和严厉制裁。如元丰二年(1079)七月二十六日,诏殿中丞国子监直讲龚原追一官,勒停,展三期叙;前国子监直讲和州防御推官沈铢、国子监直讲润州金壇县令叶淘,各罚铜十斤,沈铢勒停,叶淘冲替。他们除了考试判卷不当外,还有受贿等问题,“原坐受生员张育银绫及直讲王氵允

之请求,升不合格卷子为上舍”;铢“受育瓷器、竹簟”;淘“受育茶纸并非假日受生员谒”。[2]职官六六之八这年十一月,国子监直讲王氵允

之在升舍考试中收受太学生章公弼的贿赂,被“除名”,并“永不收叙”。[3]卷三百一其惩罚之严厉可见一斑。在元丰五年,太学的最高长官沈季长也因“受学生竹簟、陶器”,被“削职停官”。[3]卷三百为了防止学官受贿,宋代又从源头上采取措施,加强生徒和学官的管理。徽宗崇宁元年,明令:“学生实非资问,辄见师长干请,用学规极等罚之”。[1]397其后,还规定:“国子监、太学、辟雍官,不许出谒及接见宾客,……遇假日,听出谒,仍许见客。”[2]刑法二之六五政和四年(1114),诏:“太学、辟雍、州县学职事人,应受赂,并依政和四年二月三日小学旨挥,茶果酒食之类皆是。”[2]职官二八之二O可见,太学学官不能随意接见生徒,更不能接受贿赂,即使茶果酒食之类也要受到处罚。

太学教官负责日常授业训导,与生徒比较熟悉,很难避免个人情感、好恶的影响,导致升舍考校有失客观、公允。诚如宋人刘挚所言,“夫职亲于诸生,而习知其情伪者,宜莫如学官也;使其因人情厉害而为之法者,亦莫如学官也。” [3]卷三百九十在北宋太学三舍法施行后,也有“诸学官公然直取其门下生。”的情况, [3]5774有时致使生徒“不复安业,日以趋走权门、交结学官为事。” [3]5774这对学风以及社会风气都有消极影响。为了维护升舍考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在升舍考校之中,学官如果因徇私情,即被追究和惩治,追惩的程度几乎与严惩贪赃相同。在绍熙元年(1190)五月二十八日,太学博士林致因“废公营私,贪冒苟得”而放罢。[2]职官七二之五七庆元元年(1195)六月三日,以臣僚言太学暗号私取之弊,影响甚坏,朝廷下诏追究严查,最后将相关学官,如国子博士孙元卿、国子正陈武、太学正袁燮三人并放罢,同时把督导失职而又为三人辩护的国子司业汪逵黜罢。[2]职官七三之二O嘉定七年(1214)九月三日,太学博士陈与行也因“好行私意、考校不公”而落职。[2]职官七三之四八嘉定十六年十月二日,太学博士高熙绩与祠禄,亦因臣僚言其“考校补试,笼络私取。”[2]职官七三之五八总之,学官在考试中的任何失职渎职行为,尤其是徇情贪赃,都有可能受到相应的责任追究。

三、生徒管理的责任追究

生徒管理是宋代太学教育管理的重要内容,直接关系到教育教学的质量,以及太学的学风和稳定。宋廷除制定一系列的斋规舍约直接约束生徒外,还对学官日常管理生徒提出了严格要求。也就是说,学官除了承担教学、考试的责任外,还在平时训导、事件处置以及举荐职事学官等方面同样有不可推卸的职责。若有举措不当,以及连带关系,都会受到追究。

1.训导无素。太学学官言传身教,以德行道艺训导诸生。若生徒行为悖于道义公法,也就意味着教育的失败,说明学官没有完全尽到教导的责任。因此,生徒逾越规矩,宋廷除惩戒生徒外,亦要追究学官的责任。如北宋徽宗政和二年(1112)五月,诏令“大司成张邦昌降两官,提举西京嵩山崇福宫;祭酒路瓘、司业韦寿隆、耿南仲并降两官送吏部”,原因皆是“训导无素,生徒犯法”[2]职官二八之九。其中,大司成为崇宁四年(1071)所设,主管国子监及内外学事,曾取代祭酒成为太学的最高长官。宋代既然能够追究太学的最高官吏,那么,至于太学的其它官吏,更是如此。这也必然强化了太学日常训导的管理责任。

2.措置失当。宋廷在太学生徒管理中力求安稳,多以安抚为主。在日常的教学和生活管理中,学官如果处置事件失当,影响稳定,造成后果,就会受到追究和处罚。南宋初,知名理学家杨时执掌太学,欲尽斥王安石之新学,而代之以理学。然诸生习用王学已久,骤闻不满,舆论哗然。结果“诸生率众见时,而诋詈之”,以致杨时隐避不出,不敢露面。“斋生又自互党王、苏,至相追击附从者纷纷”。面对如此局面,宋高宗虽然赏识杨时,但迫于形势,不得不以“时不能服众”为名,下诏罢免其祭酒之职。[1]397嘉定间,京尹余晦处置“上庠士人与市人有竞”一事欠妥,致使包括太学在内的三学诸生“卷堂伏阙上书”,群情汹汹。宋廷在罢免京尹的同时,还调离国子祭酒蔡杭。因为蔡杭在这一事件中,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安抚诸生,扩大事端。[7]295此外,即使生徒激变与学官无关,学官有时也会自请失职之罪。如钦宗靖康元年(1126)二月十五日,司业黄哲等以太学诸生伏阙上书,上章待罪。只是北宋末年,形势危急,故皇帝好言抚慰,并未追究他们的责任。[2]职官二八之二三

3.举荐职事学官有失公允。宋代太学生徒管理和培养有所创新,生徒如果学行卓异,就有可能被荐举为职事学官,担任斋长、斋谕,参与太学管理,提高能力和水平。斋长、斋谕为太学内部最基层的学官,朝廷不直接选择和任命,多委学正、学录等荐举任命。其中,学官的荐举尤为关键,而学官如果不能出以公心,客观公正地荐举,也就有可能引发相应的责任。元丰三年(1080)八月巳酉,由太学考中进士的萧之美上直言策:“斋长、斋谕之职,恃之以表帅倡导者也。今乃使学正、学录举其人以充之,其举者不以朋友则以相识”,认为应杜绝私情,“乞自今斋长、斋谕须学谕举之于正录,正录举之于博士,判监察其可以充职然后使为之,”并令“御史台根究”,[3]卷三百七加强对学官荐举斋长、斋谕的监督,以便追究相应的责任。

宋代为了加强太学的管理,有效监督学官,明确了学官的责任,制定责任追究的制度,并加以实施,从而维护太学的正常教学秩序,保障太学的正常运转。在宋代太学教育管理的责任追究中,主要涉及考试、教学、生徒管理等方面;追究手段比较丰富,有罚金、降职、罢黜等,以行政处罚为主,刑事责任方式甚少,而对于贪赃受贿等,则降职罢官,甚至永不叙用,这在官本位的古代社会,实为一种非常严厉的处罚。宋代太学教育管理的责任追究,不仅表明我国古代教育管理水平已经有了较大提高,而且对今天的高等教育以及教育管理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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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肖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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