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高校腐败现象及防治对策

2009-05-22 09:22虞满华
广西教育·C版 2009年2期
关键词:腐败干部监督

虞满华

[摘要]近几年高校腐败案件呈上升趋势,具有明显的行业特点。其原因既有外部影响,更主要的在于内部教育、监督、机制等方面的缺陷和不足。对此。应加强教育,建章立制,强化监督,推行校务、系务公开,建立一套有效制约滥用职权行为的制度体系。

[关键词]高校腐败原因对策

一、当前高校腐败现象

近几年来,高校腐败案件呈上升趋势,其数量之多、金额之巨、情节之恶劣、涉案人员职务级别之高,都是前所未有的。从这几年高校犯罪案件来看,都具有明显的行业特点,主要集中在基建、招生、物资采购、学术腐败等方面。此外,乱收费、非法集资、挪用公款等违纪违规现象也在不少高校存在。

(一)基本建设方面

基本建设是近年来高校经费支出最大的项目,不少高校每年都有多个较大的基建工程项目上马。基建工作专业性很强,与社会的联系紧密而又广泛。在基建工程招投标、承发包和验收过程中个别干部或工作人员极易利用职务之便收受、索要贿赂,为自己或亲朋好友牟取私利。“高楼竖立,干部倒下”,在某些高校,基建部门已成为干部违纪的多发点和纪检监察工作最棘手、最艰难的监督范围。

(二)招生方面

高校个别招生工作人员在招生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违规招生、收受现金和礼品甚至索贿和借机敲诈勒索等种种不正之风和违法乱纪行为。由于招生涉及高校、中学、各地方招生主管部门等多个环节、多种关系,极易发生暗箱操作和金钱交易等违法乱纪行为。同时,由于招生方面的违法违纪行为带有较强的交易隐蔽性,难以及时发现和查处,因而成为高校腐败问题防治中的一大难点。

(三)大宗物资采购方面

高校为了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每年都会有大量的大宗物资采购活动,包括大型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各类教材、基建维修材料、学生食堂的膳食、校医院所需药品药材等的采购。大宗物资采购与商品市场联系紧密,如若监督惩处措施不得力,当事人在采购过程中极易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拿回扣,为个人或小集团牟取不正当利益。

(四)贪污挪用经费方面

随着市场经济的确立,高校办学经费来源已从过去单一的财政拨款转化为多渠道、多方位的筹资,而高校财务制度并没有随之逐步健全。除了财务管理部门外,不少高校甚至普遍存在二级乃至三级财务的现象,少数领导干部和教职工借筹资办学、办班创收之便,私设小金库,然后伺机贪污、挪用,这些方面造成的高校经济领域犯罪案件也呈上升趋势。

(五)校办产业与服务方面

高校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进行得不是很彻底,使得校办产业和学校后勤服务享受着学校许多优惠政策,同时又处于社会行业部门与学校都疏于监督的边缘地带,在承包经营任务、核定上交利润、财务收支管理等诸多方面存在不规范运作,中饱私囊者大有人在,甚至还有个别领导把它作为变通处理开支的“自留地”。

(六)教学、科研和学术方面

高校的腐败行为还表现在教学、科研、学术方面,究其实质是以不正当行为牟取私利。如违规办学、倒卖文凭,从中牟取暴利;教学中强制使用指定辅导资料;变向、额外收取种种不合理费用,私设“小金库”;在学生评奖、评优、入党、考研中违规操作。有的在科研、学术方面造假,出现科研腐败、学术腐败;有的利用科研经费、学术活动中饱私囊。目前,学术腐败有愈演愈烈之势且形式变幻、花样繁多。

二、高校腐败现象产生的原因

(一)外部环境的巨大诱惑和内部观念的错位是造成高校腐败的社会背景

近年来,高校的外部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市场经济迅速发展,贫富差距拉大,社会不公和腐败现象加剧的现实,不同程度地影响着学校和办学者的状态。少数党员干部面对金钱和利益的诱惑,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生严重扭曲,消极腐朽思想恶性膨胀,这是导致其腐败堕落的根本原因。

(二)管理中存在漏洞和薄弱环节,是高校诱发犯罪的客观原因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逐步建立,高校管理水平与教育改革和高校事业快速发展的需要发生偏离。在新的形势下,高校沿用计划经济条件下的管理模式,存在的不科学、不严密、不规范所导致的漏洞,使腐败分子有可乘之机。高校体制与运行机制存在的弊端,造成过度集权,在组织人事、财务管理、基建设备等诸多方面暗箱操作,缺乏透明度,缺乏法制手段和配套措施,为高校腐败问题的形成与发展留出了空间。

(三)权力过于集中,监督机制不完善,监督不到位,是产生腐败的条件

失去监督和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按理说,高校是知识分子聚集的地方,高校的干部、教师和学生具有较强的民主意识和参与民主监督的强烈愿望,也有进行民主监督的能力,民主监督的基础较好;高校纪检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部门以及教代会、民主党派等监督渠道应该能够发挥作用。但由于体制的原因,权力设置时缺乏制约功能,过于集中,导致上级疏于监督,下级不敢监督,群众无法监督,存在着实际上监督的缺位与弱化、责任主体不到位等问题,使腐败问题不能及时被发现,也就不能及时被制止。

(四)干部人事制度缺乏公开、民主、竞争机制,成为派生其他腐败的源头

目前一些高校干部的选拔、任用制度还存在着“少数人选人,在少数人中选人”的问题,人治的因素较多,而公开、民主、竞争的因素相对较少,从而容易出现选人用人不当现象,继而诱发腐败现象。

三、惩治和预防高校腐败的对策

(一)加强廉洁从政的思想教育

胡锦涛在中纪委第七次全体会议上强调,必须进一步抓好领导干部教育、监督和廉洁自律。要从思想道德教育这个基础抓起,不断夯实廉洁从政的思想道德基础、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高校党委、纪委要把对党员干部的思想教育放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首位。“千腐败,万腐败,都是思想先腐败”,因此,必须从思想上强化防腐机制的建设,在广大党员和领导干部思想上筑起拒腐防变的坚固堤坝。要把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特别是校、处级干部的教育作为重点,把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八荣八耻”荣辱观的教育作为培训党员干部的必修课。在思想教育上,既要突出教育的广泛性,又要讲究教育方法的多样性和针对性;既要讲实效,又要造成一定的声势。要在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把纪委、组织部、宣传部、党校等部门的力量集中起来;要大力运用现代传媒手段,扩大教育的覆盖面和辐射面,增强教育的吸引力;要发挥思想教育工作的整体优势,形成纵横交错的思想教育网络,造成强大的思想教育攻势,使领导干部自重、自省、自警、自制,筑起思想道德防线,增强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二)建章立制,从源头上预防腐败

抓好制度建设,用制度管人,是搞好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保证,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环节。如建立内部审计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对学校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审批程序、会计核算、投资效益、投资管理等情况进行定期审计或审计调查;对负责财务、校办产业、基建、后勤等有经济责任的管理部门、党政领导干部和二级学院负责人在任职期间的经济活动、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情况定期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或内部审计,对存在严重问题的要认真调查核实并进行处理;对领导干部进行离任审计,审计结果将作为领导干部是否离任或重新任用的重要依据。同时。应建立干部廉政档案,对于每一名干部的廉政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党委要定期对干部进行训诫,防止个别干部思想上出现麻痹和松散。总之,要通过各方面制度的制定和执行,使得党内监督领域得到深化,监督过程更加有章可循,保证高校各项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三)健全监督机构,加强监督职能,建立有效制约滥用职权行为的制度体系

高校纪检监察监督体制和工作机制要进行适当创新,以适应新形势下高校反腐倡廉的需要。高校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处、审计处应具有相当的权威性,其工作职能应加以拓展,从有案查案转向无案预防,介入防腐、拒腐、治腐工作的全过程。根据监督工作的需要,高校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处、审计处有权介入相关工作并进行考察、考核、监察、审计、检查、评议等,对违纪违规行为提出批评和处理意见,对腐败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应不断进行监督标准的创新,不断增加新的内容;应把事后监督变为事前监督,充分体现事前防范、着眼教育这个基本指导思想,努力探讨加强党内监督的多种形式。特别是要把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紧密结合起来,使两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要防止高校各种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必须对高校领导干部的权力及权力的行使进行有效的监督制约,防止滥用职权。结合干部人事管理制度改革,针对一些关键岗位权力过于集中的弊端,对权力进行合理配置,并通过制定严密科学的程序,更好地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逐步建立一套有效制约滥用职权行为的制度体系。

(四)加强高校民主政治建设,推行校务、系务公开,建立群众参与的监督机制

校务、系务公开给了群众一个充分发扬民主的机会,从制度、机制上保证广大群众能够了解政策,知晓政务,激发其积极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政治热情。实行校务公开,最根本的一条就是让广大师生员工监督学校。在高校,纪检监察部门查案固然重要,但查案只是一种治标的办法,而实行校务公开,可以规范党政各级机关的行政行为,提高权力运行的透明度。使权力由“暗箱操作”变为“阳光行动”,有利于及时发现和纠正滥用权力的行为。公开是一种最好的监督形式,然而,目前有的高校校务、系务公开的内容大体上还停留在公开办事制度和办事程序上,这只是校务、系务公开的第一步,最主要的是要公开群众关心的焦点、热点问题,征求群众的意见,凡涉及学校重大决策、重大项目的工作,应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教职工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

(五)增强打击力度,违法惩戒从严

预防、遏制职务犯罪固然要从源头上抓起,但也不能忽视打击犯罪工作。目前,高校对腐败问题的惩处存在过宽、过松的问题,造成腐败成本较小,使得极少数人敢于挑战监督,铤而走险。打击犯罪和预防遏制是两种不同的手段,其目的是完全一致的。必须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如果只防不打,就难以预防,会防不胜防。因此,一旦查出犯罪案件,就应用刑罚的严厉性震慑人,用刑罚的必要性警醒人,促使各级领导更加自觉地抓紧预防工作,从而更有效地遏止犯罪的发生。

(责编何田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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