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准则下企业合并会计处理方法探析

2009-05-27 08:35
经济研究导刊 2009年11期
关键词:企业合并新会计准则

贾 巍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企业合并活动越来越频繁,无论是合并企业的类型、规模还是合并采用的方式以及会计处理方法都有了很大的发展。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发了新会计准则,对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做了完整的规范,在我国基本国情的基础上实现了与国家会计准则的趋同。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企业合并;购买法;权益结合法

中图分类号:F275.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9)11-0175-02

目前,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主要有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这两种方法都存在理论上的依据,但是这两种方法一直存在争论。2006年2月15日我国颁布了新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20号——企业合并》对我国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做了新的规定,企业合并分为两大类:对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实行权益结合法,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实行购买法。本文将对新会计准则下企业合并会计处理方法进行探讨。

一、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比较研究

国际会计准则取消了权益结合法,而我国在现有国情的基础上,仍然保留了权益结合法,并规定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权益结合法。购买法以及权益结合法两种会计处理方法是不同的:

第一,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的计价基础不同,它们分别建立在不同的会计假设基础上,购买法建立在非持续经营基础上,以公允价值为基础,反映被购买企业的资产以及负债。权益结合法以持续经营假设为基础,计价基础为账面价值,购买法下。成本同被购买企业的净资产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商誉,而权益结合法下不确认商誉。

第二,购买法以及权益结合法对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净利润的处理方法不同。在购买法下。被购买企业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不包括在合并后企业的利润表中,而在权益结合法下,合并后企业当年的利润表中包括被合并企业全年实现的净利润。

第三,购买法以及权益结合法对留存收益的会计处理不同。购买法下,被合并企业在合并前的留存收益不包括在合并后企业的留存收益中。而在权益结合法下,参与合并的企业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因此,被合并企业在合并前的留存收益就是合并后企业留存收益的一部分。

第四,购买法以及权益结合法对合并费用的会计处理方法不同。购买法把企业合并时发生的直接费用计人购买成本或者调节资本公积,而权益结合法下把合并发生的费用全部计入合并当年的费用当中。

第五,购买法以及权益结合法对会计报表的影响不同。购买法下计价基础是公允价值,权益结合法是按照账面价值计价,一般情况下被合并企业的公允价值要高于账面价值,因此,一般情况下购买法下企业合并后的资产大于权益结合法下企业合并的资产。

二、我国企业合并会计处理方法应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2006年2月15日,我国颁布了新会计准则,在国际会计准则以及我国现有国情的基础上,对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做了严格的规定,对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权益结合法,对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购买法,但是两种会计处理方法在应用中仍然存在问题:

(一)权益结合法在应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首先,权益结合法所要求的分不清购买方的企业合并在现实中很少存在,因为在大多数情况下,股权交换合并都会有主合并企业,合并后占股东多数的一方支配购并后的企业实体,即便两个实力相当的企业进行真正的股权联营,这种情况下采用公允价值进行计价更加恰当,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并非分不清购买方的企业合并,可以认为产生新的经济会计实体。其次,权益结合法强调它所反映的只是一种权益联营的情况,交换中所确定的交换比率是参照参与合并企业各自净资产公允价值确定的,由此可见,企业合并的经济实质同采用现金、其他资产、债务或者股票等对价形式无关,从理论上来讲,权益结合法按照账面价值反映取得的净资产也是有缺陷的。再次,权益结合法往往成为企业期末优化业绩的手段。我国合并会计准则规定,权益结合法下的企业合并,合并的利润表不仅要包括合并后的利润,而且要包括被合并企业合并前所实现的利润。这样,权益结合法很有可能成为企业期末操纵利润、优化业绩的手段,企业有可能在年底为了美化企业自身业绩,大规模进行合并,将当年度经营较好的企业利润带人上市公司报表中,准则虽然对权益结合法进行了规定,但不一定会规定的那么详尽,并不能完全控制利润操纵行为,只是要求在编制合并利润表时,对于被合并方在合并日以前实现的净利润在利润表中,单列一项进行反映,来帮助使用者了解会计信息,但是这种操纵利润的手段仍然是存在的。

(二)购买法在应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国际上通行的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是购买法,而购买法下两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就是公允价值以及商誉。公允价值和商誉在应用过程中仍然存在着问题,首先,被合并企业净资产的公允价值难以确定,会计信息的可靠性比较差,这往往能够成为企业操纵利润的手段。目前,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仍然处于比较低的水平,整个市场目前尚无法准确提供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企业可以利用重估支付对价资产的价值,购买企业可以直接将公允价值以及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从而提高利润,另外,企业也可以利用公允价值,大幅度压低购入资产的重估价值,这样就可以为合并后创造更大的盈利空间,或者企业可以通过高估被购买企业的负债,在合并以后予以转回,冲减经营费用,为企业创造盈利,也可以在被购买企业合并前计提巨额损失准备,合并以后再予以转回,或者不用转回,这都是企业操纵利润的手段,在我国市场经济不太发达的今天,公允价值会计信息的可靠性相对较弱,在可靠性、相关性方面仍然存在一定问题。其次,就是合并商誉的确定以及减值测试方面的问题。购买法下购买价格与所占被合并企业净资产的公允价值的差额就是合并商誉。然而,仍然存在一个问题,换股合并下购并企业换出股票的价值难以确定,被合并企业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也就并不准确,因此,合并商誉的数额未必准确。而且即使合并商誉可以确定,我国新会计制度规定对合并商誉进行减值测试,可是商誉的价值具有很大的波动性,很难反映商誉的真实情况,企业也有可能通过对商誉的调整来操纵利润,这也是商誉自身存在不可操纵的特点,也是企业可以用来操纵利润的特点。

三、解决我国企业合并会计处理方法存在问题的对策

我国新会计准则对企业合并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了规定。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权益结合法,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购买法,两种会计处理方法在应用过程中仍然存在问题,应该在应用过程中采取措施积极解决:

(一)要积极采取措施限制权益结合法在我国的滥用

国际上一般通用购买法,而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仍然不足,因此,我国新会计准则规定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权益结合法,但权益结合法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因此,应该进

一步完善合并会计规范体系,对权益结合法的应用予以限制:首先,由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的判断难免要依赖于主观因素,因此,为了减少人为操纵利润的空间。要确定一些具体的数量标准限制条件对权益结合法予以限制,例如,对于国家或政府在合并中起了决定作用的企业合并,可以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权益结合法,而对于参与合并企业本身在合并中起决定性作用并且基本上通过市场方式实现的企业合并,可以根据会计原则,采用购买法进行处理。另外,也可以参考国际会计准则第22条对权益结合法的限制而对我国的权益结合法确定具体的数量标准以及限制条件,从而保证权益结合法在我国的顺利运用。其次,权益结合法的使用会给企业留下利润操纵的空间,被合并企业资产的公允价值以及账面价值的差额通过资产的出售可以转化为利润,因此,对于被合并企业的资产可以分类别对出售时间进行限制,严格限定股权结合法下合并后被合并企业的资产出售。最后,必须更好地发挥相关监管部门的作用,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保证权益结合法不被滥用。规范权益结合法不能仅仅靠会计准则的作用,还需要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规的规范,从而保证权益结合法在我国的顺利运用。

(二)为公允价值在我国的应用创造良好的环境

在新会计准则中,一项重要的变化就是公允价值的应用,在我国市场经济不很发达的今天,公允价值往往会成为上市公司管理层蓄意造假、操纵利润的工具,上市公司管理层往往会从自身利益出发,选择适合自身利益的公允价值,而商誉同公允价值往往存在很大的关系,公允价值和商誉往往成为公司操纵利润的两大利器。因此。为了避免管理层操纵利润,必须合理确定公允价值。评价机构业务水平、专业能力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公允价值的准确性,进而影响到会计信息质量,而且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内部控制也关系着公允价值的准确性。在对于公允价值方面,要制定严格的测定方法。制定完善的监督管理体系,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而且要加强商誉信息管理力度,新的合并商誉相关会计准则,对于公允价值的应用,存在一定的人为可控因素,尤其是对现金流量现值的估计,其不确定性大大增加了利润操纵的空间。因此,需要加强商誉信息监督管理力度。制定更加严格的规范准则的监督体系,加强企业内部控制,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保证市场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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