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检察院纪检监察工作现状及对策思考

2009-06-08 03:19
活力 2009年18期
关键词:人民检察院检察院检察机关

李 雪

一、基层检察院纪捡监察工作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基层检察院的纪检监察工作起步较晚,由于编制和机制的原因,可以说,大多数基层检察院的纪检监察目前仍然处在“名不正、言不顺”状态。导致这种局面的出现,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是下列几个方面:

一是机构不健全,工作人员少,岗位职责不清。从目前我市基层检察院纪检监察现状来看,总的趋势是在向前发展的,大多数检察院都设有专职纪检监察工作人员,但归属各不相同。较为普遍的做法或者说是大多数的做法是,将纪检监察当做是政工人事部门的组成部分,与政工人事部门合署办公,把纪检监察当做政工部门的附属。

二是少数领导和干警对纪检监察工作有模糊认识。在少数人眼里、在部分同志的头脑中,对纪检监察工作有“偏见”,认为纪检监察配备越强,水平越高,就会抓的越紧,查的越多,导致政绩越小,不良影响会越大。有的认为:自侦、批捕、起诉等是检察院主体工作,是一线,纪检监察等是二线,为保一线,二线不要过于认真、仔细,否则会增加办案人员思想负担,影响一线办案。

三是纪检监察作用发挥不够充分。由于机构不健全,人员少,大多数基层检察院纪检监察工作没有全面认真开展,基本上是处于被动式或应付式,做得较多的恐怕就是应付上级和本院领导交办的工作。

四是纪检监察人员业务能力还有待加强。基层检察院做纪检监察工作的大多只有1~2个人,这不仅与日渐壮大的检察队伍和逐渐增加的检察业务不相适应,同时也增加了纪检监察工作人员的劳动强度,对纪检监察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加强基层检察院纪检监察工作的对策及设想

一是建立和健全基层检察院纪检监察机构。当前,在我国各级人民检察院中,只有最高人民检察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以及地市级人民检察院设立了较完备的纪检监察机构。县、市、区级基层检察院纪检监察机构至今仍不健全。然而,在我国各级人民检察院中,基层检察院与社会接触最多最广,承担的各类治安、刑事、经济案件亦最多,在这种广泛的社会活动和办案执法的过程中,如何促进执法行为更加规范、司法更加公正,除其他保障因素外,纪检监察的促进和保障作用是不可忽视的,也是不可替代的。因此,建立和健全基层检察院纪检监察机构亦十分急需和必要。

二是定位要准,起点要高。纪检与监察理论上看是两个不同的执纪执法主体,两者从设立到工作的依据是不相同的,但实际工作的落脚点和目的是一致的。

三是选调高素质人员担任纪检监察干部。笔者认为,新时期基层检察院的纪检监察干部应该具备以下四项基本素质:第一政治过硬。党性、政策性和纪律性强,政治信念和立场坚定,有较强的政治鉴别力和政治敏锐性。第二业务能力强。首先要具有执法执纪的法律知识和党纪政纪知识;其次要有争取支持、协调各方、沟通左右、联系上下的协调能力;再次要有驾驭复杂问题的能力。第三心理素质好。要有丰富的情感,坚强的意志,健康的心态。第四要职业道德高尚。具体地说,一要忠诚无私、品质高尚,敢于同一切不良行为作斗争;二要勤奋工作,甘于奉献;三要深入群众、实事求是;四要谦虚朴实、艰苦奋斗。只有这样,基层检察院纪检监察干部才能够胜任上级检察机关、地方党委纪委和本院党组交办的各项工作。

三、新形势下基层检察院纪检监察工作的创新思路

首先思想要转变,从“盯人”到“盯权”。在一些人看来,基层检察院纪检监察部门就是专门查人的,好像除了查人就没其他事可干。这些看法尽管带有严重的片面性,但也反映出基层检察院纪检监察工作开展得不够全面,带有局限性。因此,在新形势下,必须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在战略思想上实现从“盯人”到“盯权”的转变,把监督的重点放在对权力运作的规范和制约上来,由重在管人到监督权力本身上来。从多个腐败实例看,人只是权力的实施者,本身不具备腐败性,当人和权力结合在一起,而权力本身又出现了“缝隙”时,腐败分子才有机可乘,他们才有机会将权力进行“寻租”。因而,基层纪检监察工作要力争做到权力运行到哪里,监督就能到哪里。具体到基层检察院来讲,党组会、院务会、检察委员会这些带有决策性、决定性的会议,要都能看到纪检监察人员的身影,听得见他们的声音,促使和保障检察权正确运行。

其次观念要更新,从“无位”到“有为”。面对新形势下纪检监察工作的新挑战、新要求,我们首先要更新思想观念。不要一味地注重纪检监察的位置,而是要通过自身积极的作为,争取广大干警的支持和信赖。“有为才有位”,只要一身正气搞工作,自会得到公认。要按照着重教育、严格要求、规范管理、加强监督的思路,大胆地开展工作。同时,针对基层检察院的情况,要贴近工作实际抓苗头、抓源头、抓重点、抓要害。从而使得从领导到干警都能正确地认识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即纪检监察工作是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地有效管理途径和重要手段,是维护司法公正与效率的保障。要转变对纪检监察工作的一些模糊认识,纪检监察工作的目的是规范检察官和检察工作的行为,维护检察纪律的严肃性,防止检察官不良行为的发生,不是针对哪一个人,而是泛指可能发生不良行为人和事;纪检监察工作与检察工作不是格格不入的,对检察权的监督,并不涉及具体案件处理,也不会造成不良影响。再者,纪检监察工作人员要转变就事论事搞纪检的观念,纪检监察工作不仅仅是体现在查处了多少违法违纪违规案件,而是在于预防和制约了多少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发生。在做好上述工作的同时,还应当注重对正面和典型及时宣传和表彰,

再次方法要改变,从“被动”到“主动”。按照党章规定,纪检机关有三大任务和五项经常性工作,《人民检察院监察工作条例》规定监察部门有五项职责,加上上级检察机关和地方党委纪委的规定、要求和布置,需要做的工作很多,任务也极为繁重,这就要求要有新方法去应对。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和科学性,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纪检监察工作全局。

总之,基层检察院纪检监察工作起步较晚,机构设置尚不够规范,全面开展工作难度较大。要以全国检察机关开展的“规范执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和基层检察院规范化建设为契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检察机关纪监察工作会议精神,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使基层检察院纪检监察工作尽快走上新台阶。□

(编辑/永安实习编辑/原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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