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立案监督(二)

2009-06-08 03:19杨海浪
活力 2009年18期
关键词:犯罪者监督权合法权益

杨海浪

众所周知,刑事诉讼共分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五个阶段。刑事立案是刑事诉讼起诉阶段,是决定是否开展刑事侦查或刑事审判活动的关键步骤。只有通过立案这个法定程序,才能对各类犯罪活动进行依法惩处。

一、刑事立案监督的作用

1.在1997年刑诉法实施之前,由于法律没有专门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刑事立案活动实施监督,在司法实践中,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追究的现象经常发生,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严重危害社会的重特大刑事案件,因种种原因而不立案,难追究犯罪者刑事责任的情况。立案实施监督,将会对公正司法,及时有效地揭露证实和打击犯罪,保护社会稳定发挥重要的作用。

2.从刑事立案的性质来看,这是追究犯罪者刑事责任的开始,它直接关系到国家、社会、公民的合法权益,企事业单位和公民,都可以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犯罪提出控告和举报,要求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这是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的神圣权利,任何人也不能限制和剥夺。另一方面,对举报者、控告者来说,一旦被刑事立案,他们就可能成为刑事追诉的对象,面对着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司法机关,他们很可能受到各种刑事处罚;被剥夺财产、剥夺权力、剥夺自由、甚至被剥夺生命。因此,对刑事立案实行有效的监督,即使遭受不法侵害的人,受到法律有效保护,又能避免冤案和错案的发生。

二、刑事立案监督的遵循原则

1.多层次。一是检察机关作为法定的对刑事诉讼全过程实行监督的机关,它对刑事立案的监督权,应当得到充分的体现和保障;二是人民法院行使其有关职权,也可对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在刑事立案上的不足、失误进行弥补;三是被害人、被告人、举报人、犯罪嫌疑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等刑事案件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对刑事立案活动认定有疑义的,都应当通过法律,允许提出复议、申诉或控告。只有建立以检察机关为主、审判机关为辅,其他诉讼当事人、参与人共同参与的多层次格局,才能实现建立刑事立案监督制度的初衷,即有效的、平等的保护国家、社会及公民的合法权益。

2.全方位。对刑事立案的监督,不仅包括监督立案结果立案与否,还包括监督立案过程(立案活动),只有对这两个方面均开展有效监督,才是完整、全面的立案监督。因此,刑事立案活动的过程,与结果的全部内容都应当纳入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范围。

3.权力保障。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会被滥用,为防止立案权的滥用,必须加强刑事立案监督。为了使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权得到真正实现,必须制定相应的规定,明确检察机关有权对违法或不恰当的行使刑事立案权的人员给予处分。并根据情节轻重作出:①警告权;②停止立案权;③停止参与诉讼活动权;④追究刑事责任。只有将以上各项原则确立起来,并在建立刑事立案监督制度中得到遵循,检察机关的刑事立案监督才能得到充分体现。□(编辑/丹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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