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哈尔滨城市排水设施项目档案管理工作中有关问题的思考

2009-06-12 09:46闫丽华郑晓梅
中国新技术新产品 2009年9期
关键词:城市排水工程项目设施

闫丽华 郑晓梅

摘要:城市排水设施项目竣工档案归档率低、归档难的问题比较突出,归档的工程项目档案缺少内容,准确度也有所降低。这就给城市排水设施的管理工作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带来了诸多的麻烦。面对中国本土范围内的行业竞争都暴露了这些令人棘手的问题,本文提出了问题所在。并提出具体的应对的措施

关键词:城市排水;档案

自从2001年11月10日世界贸易组织审议通过了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申请。中国从2001年12月11日起正式成为世贸组织成员,至今已六年有余。到目前为止,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行业开放时间限制、地域限制基本打破。面对今日世界迅猛发展的以信息技术为代表的新科技革命、不断增强的经济全球化趋势和快速调整的世界范围内的产业结构,我们的各行各业是否已适应国际大环境?是否已能对前所未有的挑战应对自如?是否已做到了与国际规则接轨?随着时间的推移,中国已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第七个年头,世界已向中国全面开放,大量的外资企业、跨国公司、合资(合作)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我们的档案管理工作是否已介入其中,对其开展指导,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了呢?该问题应引起有关方面的充分关注与足够的重视。

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前,《哈尔滨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办法》规定:对排水工程建设管理,实行“四统一”。其中一项就是“统一组织施工--责成排水事业管理部门为排水建设工程施工的总甲方”,既是建设单位又是管理单位。城市排水建设工程竣工后的工程项目档案资料很容易收集整理归档,而且齐全完整,内容准确。完整准确的档案资料为哈尔滨市城市排水行业管理工作提供了有利的保障。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进入九十年代后,哈尔滨市城市排水建设工程实行建管分离,引入了竞争机制,建设单位和管理单位不再由一个部门承担,社会上许多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都被允许从事排水工程项目的施工,跨地区的施工企业也可以投标的形式参予竞争,这是社会进步发展的必然趋势。竞争推动了排水事业的发展,同时也给排水设施项目档案管理工作带来了新的问题。哈尔滨市城市排水设施项目档案管理工作中所出现的上述比较突出的问题,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呢?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有关部门存在着重建设轻档案的思想观念。哈尔滨市城市排水设施项目建设一般只列为城市道路(桥梁)、小区建设的配套工程,工程项目竣工之后的竣工档案资料归档工作相比较工程主体本身的建设而言不被有关部门重视,经常被忽视。

二是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和合同中对于工程项目竣工之后的档案归档工作没有详细明确的条款,没有对档案内容准确度的要求,也没有对未能及时移交竣工项目档案的施工单位所应采取的法律约束办法和经济制裁手段。这也是长期以来人们档案意识淡薄的原因所造成的严重后果。

三是建设工程项目监理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执业技能与其监理的工程项目不相适应。不具备相应的排水设施建设工程专业知识,致使工程项目监理工作仅仅流于形式,并未达到监理工作应产生的效果。

四是社会上不正当的竞争行为给一些良莠不齐的施工企业提供了可乘之机。由于个别施工企业资质不够,通过挂靠等非法手段承揽工程,其施工技术和经验、管理水平、人员素质等各个方面都存在着严重的不足。又以赢利为目的,从而导致了排水设施建设工程项目竣工档案的归档率低、不能及时归档及归档资料质量的低下。

五是档案管理工作法律的不健全,这也是最重要的原因。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对于其档案移交工作和档案内容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没有详尽细致的法律条款来限制约束施工企业。

综上所述,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建立健全有关排水设施建设工程项目竣工档案管理的法规并且将其细化是当务之急。因为在世界贸易组织形式下的各行各业,国际惯例都是以法律的形式来进行约束管理的。我国因为某些法律的不完善而受到的伤害与歧视在国际上是有目共睹的。

让我们再来回顾一下早在2000年发生的著名的东芝笔记本电脑事件,日本东芝公司对使用其同一产品的美国用户和中国消费者的诉讼所采取的态度是不同的。日方的理由是在美国有惩罚性损害赔偿法律存在,因此在美国可以得到高额的损害赔偿,为此赔付美国用户10.5亿美元;而在中国法律中没有这方面条款,所以拒绝赔偿,只提供补丁软件修补暇疵。受到这样不公证对待就是因为中国法律与美国法律对消费者的保护程度不一样。该事件已过去了八年,我们是否已完善了这方面的法律?中国的法律是否有能力来保护我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再受到同样的伤害和歧视?前不久刚刚发生的在华韩资企业非法撤离事件,又一次为我们敲响了警钟。据韩国驻青岛总领馆提供的数字,从2003年开始的韩国企业在山东的“擅自撤退”,当年发生了21起逃离,此后开始逐年增加,2004年有25家,2005年有30家,2006年有43家,2007年上升到87家。据山东省外经贸厅提供的数据,从2003年至2007年,四年来逃逸的206家韩资企业涉及员工2.6万人,拖欠职工工资1.6亿元,拖欠银行贷款近7亿元,国内大批原辅材料供应商损失惨重。

那么,为什么这么多韩资企业选择非法撤资外逃呢?据了解,主要原因:他们认为中国的清算法律复杂,程序慢。为什么几年来能让这么多的韩资企业轻而易举地逃离?为什么我们国家不能有效地掌控外资企业?这不能不让我们深思。我们必须从此次事件中吸取教训,进一步完善有关法律和制度,这不仅仅是对国外投资者的约束,更是对我们国家和人民利益的一种保护,对中国经济的长远发展意义重大。该事件再次说明我国的部分法律无法约束和制裁外国公司(企业)的不法行为,存在着诸多纰漏和问题。

到目前为止,我们档案管理工作还没有发生因档案法的不完善而引发的纠纷,但也不能就此保证档案法规已完全符合国际惯例。作为档案管理者应从以上两个事件中吸取经验和教训,并引以为戒,做到防患于未然。通过“东芝事件”和在华韩资企业非法撤离事件,我们不难看出,档案法规的修改、补充、完善工作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摆在有关档案管理工作者面前的一项势在必行的重要工作。只有建立健全有关档案法规,才能对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的经济活动中涉及到档案管理方面的工作进行正确的指导和合理合法的有效的监督,才能保证各类档案完整、真实、准确、及时地归档,才能有效地管理好各类档案,才能真正地实现各类档案的价值,以便更加充分发挥各类档案在城市建设中的信息资源作用,为我国经济建设服务。

由此可鉴,档案法规的健全完善工作应引起有关方面的足够重视。面对潮水般涌入中国的技术先进管理科学的国外公司(企业),我们将面临世界范围内更严峻的行业竞争,涉外档案也将大量的形成,能否有效地将涉外企业档案管理工作纳入到我们日常的档案管理工作中,我们是否能驾驭他们,让他们为我国的城市建设事业带来更多的益处,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正当权益,其关键所在是掌握WTO规则,根据国际规则推进和完善我国原有的相应法律法规。档案管理工作也应如此,也只有档案管理工作有关法规的合情合理化,并且完全适应已加入的世贸组织后的国际规则,才能推动档案管理工作的进步和发展,才能充分发挥档案在国家经济建设中的信息资源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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