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和谐社会必须着力实现社会公平

2009-06-16 08:11张昌良
消费导刊 2009年10期
关键词:公平公民民主

[摘 要]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是党坚持长期执政的依据和强大动力。实现社会公平一是加强民主政治建设,努力实现政治公平;二是要“遏制”两极分化,实现分配公平;三是帮扶弱势群体,实现道义公平;四是保障公民权益,实现权益公平。

[关键词]和谐社会 社会公平

作者简介:张昌良(1951-),河南民权人,现为河南省商丘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系副主任。

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把社会公平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要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并规划了和谐社会的基本蓝图;党的十七大报告中,胡锦涛同志强调指出:“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动建设和谐社会。”并进一步指出,“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涉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我们党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因此,建设和谐社会就必须遵守和维护好公平正义,这是党坚持长期执政的依据和强大动力,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意义重大。为实现这一宏伟目标,我们必须做到:

一、加强民主政治建设,努力实现政治公平

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加强民主政治建设,是实现社会公平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实现社会公平的政治保证。政治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也是社会公平的核心内容。因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把实现社会的政治公平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为达此目的我们必须做到。首先,要发扬民主,健全法制,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同时,要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全面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完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着力加强各项法律贯彻和实施,把社会政治生活纳入法制化轨道;坚持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深入开展法律宣传教育,弘扬法制精神,提高法律意识,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的统一、尊严和权威,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提供良好的政治基础。其次,要积极推进党内民主建设。党内民主是增强党的创新活力、巩固党的团结统一的重要保证,只有发展党内民主,才能做到从严治党,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提供强有力的政治保障。要加强党的民主制度建设,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健全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反对和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积极探索扩大党内基层民主的有效途径,从而防止党内官僚主义、家长制作风等消极现象的滋生与蔓延,以保证社会公平正义的有效实现。再次,要加大反腐倡廉力度。反腐倡廉与构建和谐社会是社会发展过程中相互关联的两个方面,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实现政治公平的有效手段。反腐败要采取得力措施惩防并举,标本兼治,务求实效。1是加大对腐败的惩处力度,把惩处腐败作为实现政治公平的重要手段。2是加强监督,注重预防。逐步建立全方位的廉政监督体系和监督机制,努力使党内监督和国家专门机关监督、民主监督与社会监督结合起来,形成监督的整体合力,保证党和国家的政治生活正常化、有序化和民主化。3是以制度营造和谐社会的公正秩序。把制度建设贯穿于反腐倡廉工作的全过程,体现到各个环节,落实到各个方面,真正形成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有效机制,逐步形成公平竞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的社会舞台。

二、遏制“两极分化”,实现分配公平

改革开放后,我国实行了允许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的政策,极大地调动了人们的积极性,推动了社会生产大发展。当前,我国人均GDP超过了1000美元,根据国际经验,人均GDP在1000美元-3000美元之间,是社会问题多发期,社会最不稳定期。邓小平同志曾提出过“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要消灭贫穷”的观点,贫穷是产生社会不和谐的重要因素之一,而发展则是消除贫穷的根本途径。然而,由于各人的能力不同,主客观条件不同,获得机遇的先后和多寡不同,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于是就出现了一般社会都会出现的贫富差距,地区差别。根据调查统计,中国的基尼系数去年已达到0.45,超过国际公认的0.4警戒线,今年将要突破5.0临界值,出现富者越富、贫者越贫的现象,据估计,在我国占90%的百姓存款只占国内存款总量的20%,而占10%的富豪、白领、官员却占了80%的财富。各种迹象和资料表明:中国贫富差距正逐步扩大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随着贫富差距的拉大,各种潜在的矛盾也日益凸显出来,影响着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给我们来之不易的稳定大局埋下了安全隐患。

“民为邦本,本固邦宁”,矛盾问题的出现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构建和谐社会,首先,要确立起共享社会发展成果的基本理念。发展是以人为本的发展,这里所说的人是指全体人民,而不是少数人,人民是改革发展的推动者,是改革发展成果的受益者,发展以及改革的基本宗旨就是要让全体人民共享社会发展成果。二是深化分配制度改革。三是提高劳动者的科学文化素质和技能。衡量劳动力质量的重要标准是劳动者的劳动能力是否被社会所承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能力上的差异是导致人们收入报酬上差异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我们在制定调节收入分配政策,消除各种体制性障碍的同时,更要注重扶贫扶智,加大对劳动者专业技能的培训,提高劳动者的科学文化素质,注意培养能够胜任专业和岗位所需要的工作能力,千方百计增加全体社会成员的收入,实现共同致富的战略目标。

三、帮扶弱势群体,实现道义公平

我国官方在2002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第一次正式使用了“弱势群体”一词,社会各界也因此而开始广泛关注弱势群体。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社会弱势群体就是社会保障的对象。在一定意义上说来,社会弱者的存在是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因而对它的关注,已经成为一个全球性的话题,经济学、法学、社会学等许多学科的研究者对它都投入了极大的热情,集中体现了它的人道性。

构建和谐社会,就是要充分调动全社会各个阶层成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每个社会成员既有参与社会变革的机会,又能分享社会发展的好处,从而将全体社会成员凝聚成为一个团结和谐的整体。积极关注、帮助弱势群体,提高所有社会成员的政治经济地位,构建和谐社会,这是中国共产党成功执政的保证,也是党的性质、宗旨和根本任务的集中体现。弱势群体主要是一些需要政府和全社会予以特殊关照的人,但这并不意味着弱势群体是一些在社会发展中无关紧要的人,更不是社会发展的局外人。他们中间同样蕴藏着巨大的能量,我们绝不能因为他们暂时处在较为贫弱的地位而对他们加以贬低和忽视,对他们在思想要高度重视、在行动上要大力支持,对他们多关注、关心、关爱。一是加快经济发展,解决弱势群体的基本问题。弱势群体问题的凸显是伴随着改革和发展而出现的,从根本上解决弱势群体存在的各种具体问题,必须依靠经济的稳定快速发展,只有将弱势群体问题放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框架中进行考虑,才能真正掌握解决弱势群体问题的主动权。二是加强教育和疏导,消除对弱势群体的歧视和偏见。我们应当看到,现实社会中,一部分人不是由于自身能力的差异,而是由于制度性歧视(如农民和农民工)、整体性淘汰(如城市下岗工人、失业人员)等集体排斥方式而沦落为弱势群体,也就是说,这一部分人沦为弱势群体并非个人因素,而是因为社会没有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舞台,使他们失去或被剥夺了发展自我的机会。对此,要有一个正确的认识。要消除对弱势群体的歧视和偏见。尊重他们的基本权利和人格尊严,解决他们的心理与情绪问题,保障他们基本的生存和发展条件,使他们与全体社会成员能够在同一起点公平竞争,共同发展。三是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完善社会服务机制。社会保障制度是一项保障社会成员生活条件的有效措施,实践证明,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如果缺失了保障弱势群体权益的有效机制,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基本权益得不到维护,就会构成对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威胁,甚至极有可能导致社会矛盾的激化,阻碍社会的整体秩序与和谐结构,甚至引发社会动荡和倒退。因此,建设和谐社会,就不能遗忘“弱势群体”这个角落,要尽快建构社会保险基金征缴、使用、发放和监管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建立社会保障长效机制,实现社会保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使社会各群体的利益平衡发展,从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保证社会的整体和谐。

四、保障公民权益,实现权益公平

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我们党的基本政策,也是我国宪法的重要内容。建设和谐社会就要坚持以人为本,把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把改善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目的和归宿,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的成果由人民共享。一是提高公民权益保护意识。法律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通过多种方式对公民进行法制教育,使公民了解掌握自己有哪些权利和义务,增强公民的民主、法治、权利意识,有利于他们对自己的行为或行政行为作出预测和评价,正确地行使法律赋予的基本权利,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创造良好的法制、政策和市场环境,使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各种经济成分平等发展,各种价值追求有机整合,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各种资源有效配置,各类要素高效利用,各种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二是切实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各种权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的根本宗旨,党的一切奋斗和工作都是为了造福人民。要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尊重人民主体地位,保障人民各项权益,在想问题、办事情、作决策以及推进各项工作中,要以是否符合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衡量我们工作成败得失的最高标准,正确处理各种利益关系,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三是制定和完善有关法规、制度。逐步建立维护公民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的平等的权利享有机制、合理的利益协调机制、有力的社会保障机制、有效的权力控制机制和畅通的社会沟通机制等长效机制,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提供保障。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出版社2006,10

[2]<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人民日报2004,9,20日

[3]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人民出版社2007,10月

[4]<胡锦涛同志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的讲话>中共河南省委宣传部<高校哲学社会科学教学科研骨干研修班学习资料>2006,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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