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构行之有效的商业贿赂社会控制手段系统

2009-06-22 02:55钱国玲封海东神克羊
商场现代化 2009年16期
关键词:举报人证人手段

钱国玲 封海东 神克羊

社会规范系统对社会的控制主要是通过相应的手段系统完成的,经济利益、政治权威、教育文化熏陶、舆论引导等手段构成了社会控制手段系统的基本控制手段。 在构建商业贿赂社会控制手段系统时,要充分认识到不同的控制手段会发挥不同的控制作用。这些手段之间在共同价值目标基础上的协调配合,会发挥更大的社会控制效果。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建立的行贿犯罪档案制度,作为一种法律控制手段,如果和舆论控制手段相结合,即将已经审结的案件的行贿者的行贿犯罪行为在媒体上公布,不仅会对作为行贿者的法人和非法人单位的商誉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并对其预期的商业利益带来巨大的不稳定因素,从而使其因为行贿而提高了商业经营的风险指数,而且这一举措也有利于培育健康的商业规则。

一、将反商业贿赂纳入公司社会责任机制

反商业贿赂除了完善法网之外,在全社会建立诚信机制可谓是“治本”之举。因此在公司建立反商业贿赂机制就显得尤为重要。此举来源于20世纪70年代美国媒体披露了其国内一些大公司尤其是公众公司为获取商业利益或者商业机会,进行国内或国际的商业贿赂或非法政治捐款的行为,从而引起了美国一场旨在加强公司社会责任的讨论。从公司社会责任所保护的利益角度来看,其和反商业贿赂是很契合的。公司社会责任的初衷是为了保护公司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这当中包括公司的对手、交易对方、用户和消费者的利益以及社会的经济发展利益等。而这些利益主体恰恰是商业贿赂的直接或间接侵害对象。有鉴于此,新公司法明确将公司社会责任原则列入总则条款,其中遵守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公众的监督等内容尤为重要。反商业贿赂不仅是公司法律制度的课题,也需要借助其他相关公司治理制度的配合。这其中包括证券市场、会计审计、银行税收等法律制度的完善。如美国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该法案中关于加强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加大公司的财务报告责任、强化公司的财务披露义务以及加重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等方面对商业贿赂的治理不无裨益,值得我国反商业贿赂公司治理立法、执法和司法的借鉴。

二、市场相关制度的安排

1.改革企业会计制度,明确企业责任人对企业会计账目的真实性承担的法律责任。从制度上压缩为商业贿赂做假账的会计空间,规范企业自身商业行为。

2.限制垄断,保证自由、公开、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商业贿赂之所以发生,是因为部分竞争者可以利用竞争过程的不透明,通过贿赂决策者获取交易机会。中国经济的进一步市场化,是反商业贿赂的重要一关。

3.重视商业伦理,使其成为行业自律的基石。法律不是万能的,尤其是对于商业贿赂这种复杂的社会现象而言,建立和完善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既可以降低法律执行的成本,防止违法行为扩大化,又可以提升从业人员的道德素质。应当建立相应的职业道德规范和行业协会,对轻微的商业贿赂行为依靠道德规范给予处分,防微杜渐,弥补法律的不足。

三、创设保护和奖励举报人的具体制度。

举报人制度是打击商业贿赂最有力的武器。但是,近年来,举报人的真实身份很快被举报人知道,甚至举报信落入被举报人手中的事情早已屡见不鲜。这种情况在伤害举报人的同时,也使得更多的人不得不放弃举报的念头。这不仅不利于目前正在开展的打击商业贿赂,也不利于打击腐败和我国的法制化建设。为了更好的发挥举报人的作用,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美国有一部保护举报人的"吹哨人法案"(美国将举报人称为吹哨人),该法案规定,司法部如果在收到举报人投诉、告发决定作为原告参与起诉,举报人可以分到赔偿额的15%~25%;如果司法部不参与,举报人可以自行调查、起诉,并分得赔偿额的25%~30%。而且美国建立起了系统的"保护证人计划"。负责证人安全项目的机构有四个:联邦马歇尔办公室负责证人的安全、健康;司法部执行局负责证人进入项目的确认;联邦监狱局负责强制证人的监管;联邦总检察长办公室,对进入项目的具体案件作最后审批和确认。各个部门相互协作、密切配合,采用整容、改变住址甚至移民等多种手段,来确保证人的安全。更重要的是,在国外,对于公务员的一般渎职行为的惩处都非常严厉,对于像透露证人或者举报人这样的泄密行为的惩处之严厉,更是超乎想像——这是确保证人或举报人安全的最重要的一个前提。但在我国,由于泄密者几乎不需承担任何成本,目前,泄密情况十分严重。人大应该制定、出台像《证人保护法》这样的法律,规定有关部门对于举报人的保护的义务和责任,并严厉惩处泄密者。我国香港地区,在建立了比较完善的证人保护制度以后,30多年来民众实名举报的比例从33%上升到71%,成为推动香港地区廉政建设的最强大而持久的力量。在反腐败斗争依然严峻的今天,严惩泄密者,保护举报人和证人,已成为当务之急。

综合上述,商业贿赂得不到有效治理有多种原因。但我国当前商业贿赂的泛滥,其根本原因就在于经济体制转型期出现的制度缺陷:集权体制影响下发展不足的民主政治和官员政治仕途的升迁任职,以及由此导致的政府对资源和企业经营的过度干预。因此从制度上着手是反商业贿赂的必经之路,一是要继续深化改革,不断发展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给经营者创造一个完善的市场环境。实现经营者行为程序化、彻底公开经营者在商业活动中的办事程序和制度。二是加强管理,建立和完善各种反商业贿赂的市场监管制度:创设举报人保护制度。缺乏具体的保护和奖励举报人的相关制度安排,是我国反商业贿赂法律的一个严重的缺失。我们必须给知情人提供举报的安全条件和保护,要让知情人勇于举报。从总体上来讲,制度预防无疑是一种低成本的反腐败的策略选择,而事后的惩治则不能不是一种高成本低收益的策略选择。

参考文献:

[1]吴鹏森:《犯罪社会学》.北京:中国审计出版社、中国社会出版社,2001年版,第295页

[2]张心向:社会组织商业贿赂行为的特点、原因及其控制——以越轨社会学理论为分析视角,载《南开学报》,2006年第5期

[3]万国华 张小芳L从公司治理角度探寻反商业贿赂路径,载《南开学报》,2006年第5期

[4]王晓航:郑州大学.2006年硕士学位论文《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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