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资产证券化会计发展情况简介

2009-06-22 02:55褚红梅
商场现代化 2009年16期
关键词:次贷危机资产证券化

[摘 要] 2007年8月美国次贷危机席卷美国、欧盟和日本等世界主要金融市场。该危机的爆发引发了人们对资产证券化各方面的重新思考。为了对资产证券化过程产生的风险进行监督和控制,资产证券化会计的建立与完善就显得至关重要。本文在对国际会计理事会(IASB)资产证券化会计的研究历程介绍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得出一些启示,以期对我国资产证券化会计研究有所裨益。

[关键词] 次贷危机 资产证券化 终止确认 国际会计准则

次贷危机又称次级房贷危机,是指一场发生在美国,因次级抵押贷款机构破产、投资基金被迫关闭、股市剧烈震荡引起的风暴。它致使全球主要金融市场隐约出现流动性不足危机。美国“次贷危机”是从2006年春季开始逐步显现的。2007年8月席卷美国、欧盟和日本等世界主要金融市场。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引发了人们对资产证券化的新思考,甚至有些人将次贷危机归咎于资产证券化。无论引起次贷危机的根本原因是不是资产证券化,但是有点是可以肯定的,即资产证券化的大规模发展会对经济产生重大影响:资产证券化的过度扩张和异化,会导致风险失控,在一定条件下最终激化次贷危机;而如果没有过度的扩张和异化,资产证券化作为一项成功的金融创新,其优越性是远超过其内在矛盾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所以对资产证券化过程中风险的控制会对资产证券化本身甚至整个经济产生重要的影响。所以资产证券化会计的建立与完善就显得至关重要。

资产证券化是一种结构融资方式,其顺利进行有赖于一个合理而严谨的结构,在这个结构中SPE、发起人处于核心地位。因此,资产证券化会计主要是围绕SPE、发起人以及两者的关系展开。从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中可知,SPE与发起人之间的关系主要是产生在转让与信用增强两个环节,于是资产证券化会计的重点在于发起人是否应该终止确认证券化资产及是否合并SPE。笔者在对国际会计理事会(IASB)资产证券化会计的研究历程介绍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得出一些启示,以期对我国资产证券化会计研究有所裨益。

一、资产证券化终止确认的难点

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客观上存在着这样一对矛盾:一方面,证券投资者希望对发起人保有一定的追索权,从而在无法从SPE的资产中得到足额清偿时,可以追索发起人,而发起人有时为了提高资产的转让价格,也愿意提供这种追索权;另一方面,为了达到隔离发起人破产风险的目的,又必须符合法律上真实销售的要求。这一矛盾的客观存在模糊了证券化资产转让在资产销售与担保融资之间确定无疑的界限。同时,也是因为这一矛盾使得与资产证券化相关的会计准则频繁的修订。

二、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资产证券化会计的发展过程

1991年,IASC在ED40中提出了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终止确认标准。ED40第28段规定,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符合以下两个条件时,应该予以终止确认:(1)与资产或负债相关的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出去。(2)潜在的权利和义务已经得到实施、解除、取消或终止。这种方法使得一个实体即使放弃对一项资产的控制权给另一实体,仍继续对该资产进行确认。由于该方法不忠实地反映资产转让的影响而且有不一致的可能性,因此受到社会的普遍责难。

三年后,即1994年,IASC对上述方法进行了修正,提出如下终止确认标准:1.与金融资产相关的风险和报酬已经实质上转移给了另一方,且其包含的成本或公允价值可以可靠地予以计量;2.合约的基本权利或义务已经得到履行、清偿、取消或者终止。修正过的方法增加了实质性的规定,也就是说将以前的“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变为“风险和报酬已经实质上转移”。这种方法需要去辨别、计量和权衡一项特定金融资产中所包含的众多不同的风险和报酬中的每一项,不同的风险和报酬的个数依据所使用的定义的不同而变化,之后再去判断每一项风险和报酬是否实质上被放弃。也就是说,修改后的方法更加依赖于不同实体在汇总、抵消、组合风险和报酬时所做的必要的主观判断中对实质的不同理解。因此,修改后的方法没能对上述问题有所改进,而且增加了实际贯彻的难度。

之后,IASC在其1996年发布的IAS39中规定:“当且仅当对构成金融资产或金融资产的一部分的合同权利失去控制时,企业应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或该项金融资产的一部分。如果企业行使了合同中规定的获利权利、这些权利逾期或企业放弃了这些权利,则表明企业对这些权利失去了控制”。

对于出让方是否失去构成金融资产的权利的控制,IAS39认为应该从出让方与受让方双方的权利进行判断。如果出现以下情形,说明出让方尚未失去对已转让金融资产的控制:一是出让方有权回购已转让金融资产,除非已转让金融资产在市场上容易获得,或回购价是回购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二是出让方有权、且有责任回购或赎回已转让资产,同时向受让方支付“放款回报”;三是已转让资产不易从市场上获得,并且出让方通过与受让方之间的总回报掉期保留了所有权的全部风险和报酬,或者出让方通过受让方持有的无条件卖出期权保留了所有权的全部重大风险。而对于受让方,如果受让方有通过对受让资产的抵押、担保、转让而获利的权利,则也可以认为出让方放弃了对转让资产的控制。具体来看,在如下两种情形下,受让方能够从已转让资产中获利:1.受让方可以随意将已转让资产出售,或用已转让资产大约全部公允价值进行抵押;2.如果受让方是一特殊目的实体,其活动是受到限制的,特殊目的实体本身或该实体的受益权益持有者,几乎能够获取已转让资产上所有重大利益。

2001年1月15日,IASC发布了JWG于2000年12月研制完成的《准则草案》,其中对金融工具的转让采用后续涉入法。后来IASB将这种方法在修订过的IAS39中正式采用。后续涉入法同样认为金融资产是一系列合约权利的集合,因而是可分离的,但是,如果出让人对已转让资产存在后续涉入,则只有无条件转让的部分符合终止确认的标准,而将存在后续涉入的部分作为负债核算。IAS39中的后续涉入法是指合约条款存在如下规定的情形:1.出让人被授予或有义务重新获得已转让资产的控制权。例如,出让人持有卖方选择权或者签发卖方选择权;2.出让人将支付(或收到)与已转让资产未来经济利益有关的损失(或报酬),例如,出让方承担追索义务或者保留剩余利益。2003年底修订后的IAS39第20条规定,主体转让金融资产时,应评价它在多大程度上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具体情况如下:

如果主体转让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那么主体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并将转让中产生或者保留的权利和义务单独确认为资产或负债。

如果主体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那么主体应当继续确认该金融资产。

如果主体既没有转让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那么主体应当判断其是否保留了对金融资产的控制。具体情况如下:

(1)如果主体没有保留控制,则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并将转让中产生或保留的权利或义务单独确认为资产或负债。

(2)如果主体保留了控制,则应当根据其对该金融资产的继续涉入程度确认该项金融资产。

三、关于资产证券化会计的一个总结

从以上论述中我们可以知道,资产证券化会计每一阶段的发展都是围绕着会计确认问题展开。关于资产证券化的计量问题主要受制于公允价值理论的发展与完善,在资产证券化交易中发起人保留利益和新增权利和义务的公允价值的确定是资产证券化计量问题的重点。

关于金融资产转让的终止确认方法的选择,首先是强调风险与报酬,之后转而强调控制权,如今已发展为两者的有机结合,使得对“风险与报酬”的分析成为“控制权”转移与否判断的基础。此外,1996年颁布的IAS39中的终止确认方法与SFAS140中金融合成分析法的基本思想是一致的,都是以控制权作为判断的准绳。2003年修订后的IAS39所采用的是后续涉入法,这种方法从本质上讲也是强调控制权,但与金融合成分析法不同的是,对于没有放弃控制权的部分,后续涉入法仅仅继续确认后续涉入的部分而不是全部。本文认为,这种方法在一定程度上是受到了资产证券化融资结构在实务中广泛使用的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持有者既希望发起人与证券化资产实现真实销售从而达到破产隔离目的,又希望对发起人保有一定的追索权以降低基础资产的信用风险,且在短期内后一种愿望更加强烈。因此,发起人一般都会通过回购协议、远期承诺以及买方期权等方式进行信用增强。这样,使得放弃控制权与保留控制权之间的界限变得似是而非、模糊不清。后续涉入法能够很好地调和证券化转让过程中的固有矛盾,是证券化转让终止确认方法的较好选择。

参考文献:

[1]陈文达 李阿乙 廖咸兴:资产证券化理论与实务.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49~51

[2]褚红梅 张 媛:美国资产证券化会计发展情况简介.中国工会财会,2006,(5):30~31

[3]JWG.Financial Instruments and Similar Items: Draft Standard and Basis for Conclusion,http://www.iasb.org.uk, 2000-12

[4]周夏飞:基于经济后果分析的资产证券化会计问题研究. 会计研究,2007,(4):41~46

[5]于卫兵 梁洪华:资产证券化会计问题研究述评. 财会月刊,2008,(1):4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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