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违法必究之我见

2009-06-22 02:55刘婷婷董卫国
法制与社会 2009年25期
关键词:违法者良法法律责任

刘婷婷 董卫国

一、违法必究的由来

1978年12月18日至22日在北京举行的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次会议上决定,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性,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是“违法必究”这个词第一次出现。从此,我国的各个法律部门逐步建立,相关法律法规相继出台,中国的法律体系开始逐步健全。

“违法必究”这个词带有浓厚的时代色彩。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经历了“文革”打击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刚刚重新起步,这个词充分体现了那个时代对于法律的迫切需求。确实,经过了文化大革命,通过党的政策和个人的统治来治理国家暴露出诸多的弊端,这个时候人们寄希望于法律。在今天看来,违法必究这四个字稍微有一点偏激,因为并不是所有的违法行为都要追究和都能追究的,对于没有违法的人有时候也是要负法律责任的。举个例子:一天早上4点左右,在深圳一家玻璃制品厂做技工的青年张见庭迷迷糊糊地去上厕所,忽然他看见宿舍中有一个人影挨个在室友们的床铺上摸索,朦胧中的张见庭猛然意识到来的人是个小偷,正在自己的宿舍里偷东西。于是他一把抓住这个人的胳臂,就在这时,对方掏出了一把自制手枪,冲着张见庭的脖子开了一枪后夺门而逃。经历了近10个小时的手术后,张见庭才脱离生命危险。然而苏醒后的他没有想到,自己颈部的伤口彻底地改变了他的声音。当地社会保障局认定,这件事不是发生在工作时间,因此不属于工伤范围。后张起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张见庭抓小偷的行为是一种见义勇为的行为,按照《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保障条例》的规定,参与社会保险的人因见义勇负伤,一律应该认定为工伤。于是,法院判决社会保障局撤销对张见庭不属于工伤的认定书,在一个月内做出具体赔偿行为。在本案中,违法者仅仅是那个偷盗并且伤人的小偷,应该由他来承担对张见庭的赔偿责任。但根据法律规定,法律责任却由公司承担,这并不符合“违法必究”的原则。违法必究是在受传统法制观念影响很深的七八十年代提出的,那时普遍认为所谓的法律主要是指刑法,在21世纪的今天,我们对待法律责任这个问题应该有新的态度。

二、违法必究的实质

违法必究,从字面上理解,是对违法者必须进行追究;违法,就是某行为不符合现存法律的规定。法律,当然应该包括现存所有的法律部门。追究,就是对违反以上法律部门规定者的制裁。从法理角度来讲,违法必究就是法律责任的问题。那么,为什么要违法必究呢?为什么对违法者必须追究其法律责任呢?

第一,违法必究“其目的就在于保证法律命令得到遵守与执行,就在于强迫行为符合业已确立的秩序”。这就要求“业已确立的秩序”是一个好的秩序,现存的法律是一部良法,正是良法规定了一个良好的秩序。所谓良法,古典自然法学派认为可以概括为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从法律的目的来看,良法应该以人民的利益为依归,不能以统治者个人或集团的利益为目的;(2)从法律的实质内容来看,良法必须确认和保护人民的自由、平等、安全、财产等基本人权;(3)从法律的形式上讲,良法应该具有普遍性(卢梭),法律条文应该简洁、明确(霍布斯);(4)法律应该与国家的地理、气候以及民族精神相适应(孟德斯鸠);(5)从法律制定的过程来看,立法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而恰恰是良法,能对法律价值进行最好的反映和维护。

第二,通过对法律责任地追究增进法律的强制力,制裁的作用远比其他促使人们有效遵守与执行法律命令的手段大得多。法律是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一部法律如果从头到尾没有规定对违反它的人进行制裁,很难想象会有人对其遵守。

第三,对法律责任的规定使法律具有更强的操作性。人们发生纠纷后诉诸法院,法院要对有过错者追究责任。正是对违法者的追究才使得法律真正得以实行,否则,法律就将成为一张张毫无意义的白纸。

违法必究,就是要严格追究违法犯罪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这是依法治国的必要保证,是法律威严的重要体现。违法不究,不但会使受到侵犯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保护和救济,使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得不到恢复,而且还会损害法律的威严,使法律失信于民。法律的执行实现了对社会秩序的维护,而法律的执行正是追究过错人法律责任的过程。我们创建法治国家,实现依法治国,违法必究是强有力的后盾。

三、当代中国关于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实现方式

法律是由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等要素构成的,而占主要地位的法律规则的结构是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部分构成的。法律后果,就是对法律责任的认定,可见法律责任是规定在法律制度当中的。而具体怎么承担和承担的方式则由国家特定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在我国,违法者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权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责任的认定权属于公安、工商、税务、环保等有特定职权的国家行政机关。

(一)认定法律责任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

1.责任法定原则:责任法定原则就是指对于法律责任追究的依据来自法律的规定,而不是法官的主观臆断。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发生后,应当按照事先规定的性质、范围程度、期限、方式追究违法者、违约者或相关人的责任。责任法定原则的基本特点为法定性、合理性和明确性,即事先用成文的法律形式明确地规定法律责任,而且这种规定必须合理。它强调“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无法律授权的任何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都不能向责任主体认定和归结法律责任,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都不能超越权限追究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国家机关都无权向责任主体追究法律明文规定外的责任。同时,责任法定原则也不允许法律的类推适用。

2.因果联系原则:因果联系指结果的发生是由原因产生而引起的,法律责任的因果联系就是责任的承担者应当是产生危害结果的人。人的某一行为引起了特定的物质性或非物质性的损害结果或危害结果。在认定和归结法律责任的时候,不仅要确认行为引起了损害结果或危害结果,且这种行为是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而且要确认这一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与其所引起的损害结果或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内在的、直接的、逻辑上的联系。

3.责任相当原则:责任相当原则是公平观念在规则问题上的具体体现,其基本含义为法律责任的大小、处罚的轻重应与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轻重相适应,做到“罪责均衡”、“罚当其罪”。怎么才算均衡呢?张文显教授总结了如下三点:“(1)法律责任的性质与违法行为的性质相适应。不同性质的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表明了不同的社会危害程度,因而决定了法律责任的性质和法律责任的大小,因此就不能用刑事责任来追究民事违法行为。(2)法律责任的种类和轻重与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具体情节相适应。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情节是指反映主客观方面的各种情状或深度,从而影响违法、违约的社会危害程度的各种事实情况。(3)法律责任的轻重与种类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相适应。行为人的主观方面的故意、过失,以及平时品行、事后态度等因素,对法律责任的具体归结有影响。国家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在认定和归结法律责任时,都应当全面衡量,不应偏废。”

四、问题及解决

法律责任并不是一种制度,它是一种理念。对于我们广大老百姓来说,我们心里要明白有过错就就要承担责任。在电影《天下无贼》当中,那个女贼又是盗窃又是诈骗,违犯了我国刑法,但是在最后警察却放过了她,让她免受法律的制裁。这显然和违法必究这种理念是相违背的。但是,对于饶恕女贼的做法得到了广大群众的支持,大家都觉得这样的结果非常的好,这不禁使我们对违法必究这种理念产生了怀疑。

违法必究,我们整天挂在嘴边,然而违法真的就能够得到追究吗?在诉讼当中,特别是刑事案件当中,有一些犯罪,甚至是性质恶劣的犯罪,由于缺少证据而使我们对于违法者不能追究。对于一些案子,我们花费了很多的司法资源,到头来,追究的结果却使诉讼双方都不满意。我们对于违法的追究,特别是对于一些罪犯判处监禁或死刑,真的就是最好的办法吗?为什么那么多人在从监狱出来以后继续犯罪呢?我们要做到的就是把恶人和常人分开以取得常人的安全吗?

让我们首先来探讨法律的局限性:第一、法只是许多调整社会关系方法的一种。法是用以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方法,但它不是唯一的方法。除法律之外,还有政策、纪律、规章、道德、民约、以及其他社会规范。虽然在当代社会,就建立和维护整个社会秩序而言,法是最主要的方法,但在某些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领域,法并不是主要的方法。而在各种规范和调整社会关系的方法中,法律有时也不是成本最低的方法。第二、法的作用范围也不是无限的,并非在任何问题上都是适当的。应当看到,在不少社会关系、社会生活领域或很多问题上,采用法律手段是不适宜的。第三、法律作为规范,其内容是抽象的、概括的、定型的,并且具有稳定性,不能频繁变动,更不能朝令夕改,否则就会失去其权威性。但是现实生活则是具体的、形形色色的、易变的。因而,不可能有天衣无缝且包容全部社会生活事实的法典。另外法律对人的行为、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具有巨大的限制性,这种限制性还容易被强化而趋于僵化。这样就不可避免地限制人们的创造性活动,特别是社会经济生活和政治生活中的创新和自由。第四、在实施法律所需要的人员条件、精神条件和物质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法不可能充分发挥作用。法律作为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体系,其实行必须有人来运作。即使有最好的良法,如果缺乏具有良好法律素质和职业道德的法律专业人员,这样的法律也难以起到预期的作用。法律的实施也需要有相应的精神条件或文化氛围。我国在这些方面都是比较落后的。

关于法律的局限性在一些发达国家已经不是问题,因为他们有一种先进的制度——诉辩交易。它是美国创造的一项重要的刑事司法制度,“在美国被判有罪的刑事案件90%没有经过审判”,而是通过诉辩交易方式直接结案。诉辩交易能使诉讼资源得到了最大限度的节约,促进了诉讼效率的提高。诉辩交易制度的存在确有可取之处。

对于触犯刑法的人,我们对其进行劳动改造,试图通过劳动使他们改过自新,从新做人。然而还有不少人二进宫,这些人我们把他们叫做坏人。他的思想坏了,总是想着不劳而获,损人利己,并且甘冒风险顶风作案。还有些人,他们犯了罪,因为无人发觉,或发觉并且报了案,但并没有得到法律的惩治。在这些方面,法律突显了他的无可奈何,违法必究这一理念也化为泡影。有学者这样说到:法律学科属于社会科学,它依靠法律手段解决社会问题并不能从本质上把问题解决,问题的解决要依靠人文科学,要从人性出发,这样才能治本。我十分赞同此学者的说法。如果人们都想着靠自己的双手通过自己正当的劳动来获得劳动果实,并且人们在生活中都十分大度,开朗,遇到问题通过主动的沟通来解决,违法的情况将大为减少。

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基本内容,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这对于在新世纪全面推进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具有极为深远的历史意义。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前所未有的伟大创举,是举世注目的超级工程,涉及一系列重大的理论和现实问题。法律责任、违法必究所依据的也是法律,依据法律来对违法者进行惩治。所以,作为法律一部分的法律责任制度要必须受到足够重视。为建设真正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创建新时代的中华文明添彩。

综上所述,法律责任制度的完善对于建设社会注意法治国家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绝不能忽视。

猜你喜欢
违法者良法法律责任
中纪委:网红餐饮企业须守住安全底线
性骚扰的用人单位法律责任研究
凝聚核心价值 实现良法善治
以良法促发展、保善治、惠民生
良法善治 呵护“文明之花”绽放
强化生产者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
依法治国须完善和落实法律责任追究机制
制定良法是依法治国的前提
安阳县局“三利刃”直“ 刺”土地违法行为
从一例招投标纠纷中引发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