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儒学对中国封建法律思想的影响

2009-06-22 02:55
法制与社会 2009年25期
关键词:儒学儒家法律

李 杨

从《法经》到《大清律》,中国封建法典具有明晰的沿革关系,长期自成体系,形成法依君主意志为转移、法以礼教为原则和基础、法以刑法为主、司法从属于行政等特点。中华法系之所以形成这样的特点,传统的儒家思想对它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

一种思想必须根源于一定的历史条件才能产生。春秋战国以前,中华民族的主体主要从事原始农业经济,土地为基本生产资料。以血缘关系结合起来的人群被固着在土地上,安土重迁,很少流动,因此氏族血缘成为强韧的群体纽带。农业生产需要经验,而老人最富经验,受到氏族尊敬。老人亡故后,后人缅怀他们功绩的同时也要求祖先赐福,于是由祭神进而到祭祖,随后便产生了用于祭祀的习惯、仪式——礼。另外农业经济的维持和发展也离不开劳力,战争可以虏掠劳力,但如何征服俘虏,这就需要动用暴力手段——刑。这些具体的历史条件决定了中国传统的思想发展,必定总是围绕宗法等级、礼、刑以及首领权威等一系列的问题展开。

一、春秋战国时期儒学对法律思想的影响

春秋战国时期,正是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的转型时期。此时生产力得到了很大程度的发展,产生了新兴的地主阶级。同时思想界也异常活跃,产生了儒、法、道、墨、阴阳、纵横等各家的不同学说,他们都从不同角度阐述了等级、权威、礼、刑等问题,其中的儒家学说对后世法律思想影响最大。

孔子是儒家学派的创始人,他在继承周礼的基础上,扩大了礼的适用范围,用“举贤才”补充周礼的“亲亲”原则,打破了周“礼不下庶人”的观点。孔子提出了“仁”的观点,仁是礼的精神实质,礼是仁的形式表现。孔子主张“人治”,认为“为政在人”,圣贤决定礼法,强调执政者在治国中的决定作用。

战国时期的孟子将孔子的“仁”运用于实际政治之中,形成具有政治法律内容的“仁政”学说。孟子坚持儒家的“人治”思想,把君主置于法律之上。但与此同时他又提出“暴君放伐”说,即臣子可以放逐或讨伐像夏桀、商纣那样的暴君。这是对儒家忠君思想的重大修正,是古代法律思想中具有民主性因素的进步思想。

荀子使儒法趋于合流。在他引法入礼,使二者统一,但在礼、法之间又将礼摆在首位,强调礼是强国根本。荀子也主张“人治”,他认为“有治人,无治法”。

他们的思想在法律思想方面的体现,就是强调法律的制定和运用必须以礼为指导,坚持人治,君主置于法律之上。儒家熔伦理、法律于一炉。一方面赋予主要的伦理原则以法律的性质;另一方面强调法律为维持伦理原则服务,使伦理原则凌驾于法律之上。儒家认为处理家族内部关系的伦理原则是国家政治和法律的基本出发点。

在德与刑的关系上,他们认为德和刑都是主要的统治方法,但应该以德为主。因为行政和刑罚手段虽然可以阻止人们犯罪,却无法从根本上消灭犯罪;而用德和礼进行教化,就能达到自觉地遵守法制和消除犯罪动机的目的。教化的内容是“导之以德,齐之以礼”。儒家以“仁”为出发点,反对酷刑滥杀,提倡先教后刑,按照礼仪原则对犯罪行为从宽处理。

二、西汉时期儒学对法律思想的影响

西汉时期是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巩固和发展的时期。汉初社会政治经济得到恢复和发展,积累了大量物质财富,但诸侯势力也逐渐强大,最高统治集团要求进一步加强中央集权。儒生董仲舒完备而又系统地神化了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思想,全面论证封建制度的合理性和永恒性。他总结了秦“专任刑罚”的教训,认为“立狱治罪”不是治本的办法,要想治本,必须把德、刑结合起来。这种刚柔相济的治国之道,便成为汉武帝以后汉王朝法制的指导思想。

董仲舒作为地主阶级的思想家,提出了一套唯心主义的“君权神授”理论。这一理论体现在法律制度上,就是加强君王专制的中央集权,把“欺谩”、“抵欺”、“诬罔”、“不敬”、“大不敬”、“阑入宫殿门”等有损皇权的行为定为犯罪。

儒家把伦理中的“孝”纳入仁的要求,并进而把孝与为政联系起来。“亲亲得相首匿”便成为汉律中定罪量刑的一项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卑幼首匿尊亲长”不负刑事责任。另外在民事立法上,也推行孝道,提倡同居共财,不与祖父母、父母分居析财。这些原则为此后封建法典所继承。

董仲舒为了神化孔子的思想理论,提出“《春秋》决狱”,以《春秋》精神和事例作为审判的法律根据,从而把儒家经典法律化。

三、唐朝时期儒学对法律思想的影响

唐代,思想界基本上是儒、道、佛并立的局面。有些思想家想重新恢复儒学的正宗地位,在反对佛、道的同时,或明或隐地吸取了佛学思辩哲学的若干方面,这种思想倾向开启了后来宋代理学的先河。隋唐时期儒学发生的第一个变化就是儒学同佛学的结合。其次,早期儒学中的重民、爱民思想在唐代有所发展。

唐初李世民主张巩固政权,必须重视立法,加强法制建设。“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集中体现了初唐法制指导思想的基本精神,德,这里主要是指君主要以“宽仁治天下”;礼,主要是指以封建纲常对臣民进行教化。统治者崇德尚礼,根本要旨在于将剥削和压迫限制在百姓可以承受的程度上,又能在伦理道德和各种关系上严格自我约束,不致犯上作乱,以图王朝的长治久安,这才是“政教之本”。

在唐律中称严重影响封建统治的十种犯罪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为“十恶”,对犯罪者惩罚极严,其根本目的是为了巩固封建统治秩序。

为了进一步确立了统治阶级的特权,唐律中沿袭了儒家等级制度,规定了“八议”、“请”、“减”、“赎”、“官当”等贵族、官员的犯罪减免制度。

当然任何一种思想要成为当时的统治思想,必须适应时代要求,对于有可能触动皇权根本的行为,则不必拘于礼。如“谋反、大逆罪缘坐父子”,则与“父子相隐”的礼相悖。由此可见,无论是礼还是刑,其根本目的都是为了维护当时的统治秩序。

四、宋朝时期儒学对法律思想的影响

宋起于“五代”更替之末,面临的是长期混战的局面,为了巩固统治,在儒、佛、道相结合的基础上孕育产生了新儒学的思想体系——“理学”。它以儒家思想的内容为主,同时也吸收了佛学和道教的思想,用新的思辩哲学来论证封建道德纲常、等级秩序和专制集权的合理性、神圣性。它加强了中央集权,调和了统治阶级内部的关系,巩固了政治统治。

理学代表人物朱熹的思想体系中,“克己复礼”是关键。克己就是灭除私欲,复礼就是使自己的言行完全合乎“礼”的规则,“礼”是沟通主观自我和客观天理的媒介。

朱熹所说的“政者,为治之具;刑者,辅治之法”,是宋代中后期以德礼为治国之本思想的归纳。在德、礼、政、刑的关系上,朱熹认为“德礼为政教之本,政刑为政教之末”二者相为始终。在特定条件下,以政去刑,以礼去政,以德去礼,最终实现“天理”,这样就极大的丰富了传统的“德主刑辅”论。

受“理学”影响的宋朝法律思想主要体现在加强中央集权,调和统治阶级内部关系方面。但随着政治形势的发展变化,为了巩固统治,王朝越来越倾向于重刑。后来朱熹更直接提出当政者“当以严为本,而以宽济之”。对敢于造反的叛逆者所采取的刑罚手段,被宋代理学家粉饰成了“从天理、灭人欲”的“正义”措施。刑律中扩大了“刺配”之刑的使用范围、“凌迟”成为法定一等死刑等,其目的无非是发挥刑罚威吓作用,“惩其一以戒百……使之无犯”。尽管朱熹主张重刑,但他的理论依据仍然是儒家的“仁”,即“保权性命”。由此看来,随着时代的发展,儒家思想也在不断变化。

朱熹的客观唯心主义理学体系,适应了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统治阶级维护“三纲”、“五常”强化封建礼教的需要,因此它被奉为官方御用哲学,并进而成为封建社会各个领域的指导思想。而他的“存天理,灭人欲”为核心的法律思想,又为统治阶级提供了达到上述目的的方法和手段。因此朱熹及其理学备受历代统治者的推崇。

五、明朝时期儒学对法律思想的影响

明代处于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社会经济有了很大的发展,东南沿海开始出现了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萌芽,传统生产方式成为生产力进步的束缚。与此同时也出现了许多前所未有的社会问题。明朝统治者采取的对策是强化君主专制中央集权。所以明代建立后,继续把理学奉为官方思想。

明代更加注重运用法律武器巩固政治统治。“刑乱国用重典”是明初最主要的法制指导思想,强化了法律的镇压作用。在明律中还取消了唐宋律“官当”、“除免”等优待官员的制度。“重典治吏”可以加强君主专制集权,防止官员结党营私威胁君主权力和严厉镇压敢于犯上作乱的民众。当然“重典”是针对“乱世”而言,一旦统治秩序日趋稳定,就可改用“中制”治理,“平世刑自当轻,所谓刑罚世轻世重也”。

立法必须简明、严厉。这是明初法制指导思想的又一特色。“简”指法律应简易明了,使人一读就懂;条文也要精简,不必面面俱到,着重打击重大犯罪。“严“指处罚应严厉,强调法的威慑作用。

德主刑辅、礼法结合一直是中国传统的法制指导思想。和历代皇朝一样,明初统治者也注意纲常礼教对于巩固统治的重要,也强调对百姓施教化,还在乡间设“申明亭”以申明教化,以图稳定统治秩序。但明初统治者的侧重点在于使用法律手段推行教化,教化与刑罚,二者是并列的统治手段,不分主辅。

六、清朝时期儒学对法律思想的影响

清朝是中国传统法制走向解体的时期。清统治者为了减少了与汉族地主阶级的摩擦,同时压制、肃清汉族地主和官僚士大夫的反满意识,继承了明朝法制,保持了法律制度的连续性。清入关后竭力以儒家正统自居,力图以儒家“天命”、忠君的思想统一中原汉族地主阶级的意识。并大力提倡理学,全盘继承和发展“明刑弼教”、“正人心,厚风俗”的理学思想,以此作为法制指导原则。

清朝康熙、雍正、乾隆三朝皇帝对儒家传统的“有治人无治法”、“刑罚世轻世重”、“宽猛相济”之类的思想融会贯通,比前代统治者有更深刻的发挥,执行也更圆通娴熟,把君主专制的“人治”原则运用得炉火纯青。在实行“人治”方面,首先是强调皇帝本人亲自掌握刑罚大权;其次是重视司法官员对皇帝的忠实,强调皇帝的“用人”权。提倡人治,就能灵活运用法律打击威胁专制统治的犯罪行为,从而巩固政治统治。

清律注重维护宗族权,将宗族族权纳入政治统治的体系,默认族权的权威,承认宗族拥有对于族人的裁决,惩处的权力。另一方面,清律竭力维护和确认满族特权。其根本目的是为了保证八旗官兵的经济来源,从而稳固统治阶级的基础。

马克思说过:“理论在一个国家实现的程度,决定于理论满足这个国家需要的程度。”儒学的产生适应了春秋战国时期新兴地主阶级的政治需要,所以才能成为当时一个重要的思想派别。后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朝代的更迭,儒学家根据不同时期的政治需求,不断地丰富和发展儒家思想,从而使儒学长期保持了封建正统思想的地位。儒学对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都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尤其是在法律制度方面,儒家思想得到了很大程度的实现。这对中国封建法律思想的发展及中国封建法制建设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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