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制度之历史回溯

2009-06-22 02:55张文婷
法制与社会 2009年25期
关键词:精神病院收容精神病人

张文婷

一、渊源:西欧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制度

在基督教诞生之前,人们对于精神疾病现象持着朴素唯物主义的观点,古希腊学者希波克里特最早提出的“体液说”理论被视为疯狂的根源。这个时期的刑事立法对精神病人已具有一定的理性精神。如最早的犹太法律己经简单的指出:痴愚、幼儿和聋哑者伤害他人是不该受到处罚。古罗马帝国的法律中,对精神病人也规定了丧失权利能力和免除刑罚处罚的条文,对待犯罪的精神病人主要采用监护措施。

基督教诞生之后,乃至整个中世纪,在欧洲大陆,精神医学为宗教和神学所控制,精神障碍者多被认为是恶魔附体,在刑罚的执行上,并没有受到优待。直至文艺复兴运动开始,医学科学从宗教和神学中分离出来,人们对待精神病人看法才有所改观。工业革命之后,随着人口迁移和城市化发展,对低廉劳动力的需求和社会稳定秩序的压力促使西欧各国普遍将精神病人连同大量失业者、穷人、游手好闲者不加区分地予以强制性收容和禁闭,并强迫他们劳动。17、18世纪,由于思想启蒙运动的影响,一些国家开始注意到犯罪人的不同类型,建立起不同的禁闭机构。精神障碍犯罪人和其他精神障碍者一起被关押在专门的精神病人收容所,但仍然只是监禁而不予治疗,因为精神疾病此时仍然被认为是不能治愈的。开始对精神障碍犯罪人给予医疗和人道的待遇,是在18世纪末皮内尔实行改革之后。

19世纪前,对“有公众危险的精神病患”和精神障碍犯罪人多依条例或行政命令加以收容。随着“社会本位”观念的确立,在各国刑法均把精神错乱列为免除刑事责任的理由后,国家就需要一些具保安可能性的后续措施。基于法治国家的自由主义原理,普鲁士刑法的创建者克莱因首先提出了“保安处分”的理论及“刑罚和保安处分”并存的措施主张。19世纪的欧洲大陆,当时共有三种主张和做法:(1)建立犯罪(司法)精神病院,由司法机关强制性地收容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犯罪人。(2)司法机关放弃对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犯罪人的控制,转由行政当局进行管理,一般是送入普通精神病院。法国、德国、比利时、葡萄牙、瑞典等国即是如此。(3)在荷兰、丹麦、西班牙、俄罗斯等国,由司法机关决定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犯罪人是由犯罪精神病院还是由普通精神病院收容。

到20世纪初,将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犯罪人强制收容进犯罪精神病院已经成为保安处分制度的重要内容。在20世纪下半叶,随着精神医学的发展,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犯罪人的处遇中,更强调对精神障碍的治疗和医学控制。在一些国家的保安处分制度中,强制收容的概念已经被强制医疗这个更具有人道主义色彩的概念所取代。

二、医疗模式的司法化:美国民事收容制度

早期的美洲居民绝大多数是英国的移民,因而大多数殖民地的宪章都规定其法律应符合英国法律的格式和精神。诺曼人征服英格兰后,犯罪的精神病人由国王决定免于处罚。按照中世纪的普通法,一个人的行为有刑法上的可罚性须是有意志的行为,即有过失或故意的犯意(最早规定精神病无罪的法规是1265年的野兽条例)。18世纪,精神病人判无罪的标准是,概括其有病,达到了发狂和完全混乱的状态就行了。1800年《精神错乱刑事法》规定,对因患精神病而被宣布无罪的精神病犯罪人,法院必须发布命令将其置于羁押之下,直至恢复神志。而在此前后,已经有人建议设置犯罪精神病院。

殖民地时期的美国,在很多乡镇和城市没有看守所和监狱,更别说建立征收的收容机构来照顾和治疗精神残疾者了。虽然于1773年在弗吉尼亚的威廉斯堡建立了第一所专门的精神病院,以监禁暴力的精神病人,但从独立战争后到19世纪初,放逐一直是美国主要的刑罚方式。19世纪后,由于人口增加和城市人口的集中,才难以实行。19世纪中期以后,由于大量移民的涌入,加上早期收容几乎没有严格的程序设计,精神病院的医疗条件大大降低,美国掀起了民事收容的改革运动,各州都逐渐通过立法,以有效保护病人的权利及限制医院工作人员的收容权利。20世纪70年代以前,民事收容制度基本上遵循的是医疗模式的路子,医生在民事收容程序中起着极为决定性的作用。进入70年代后,美国最高法院通过一系列判例,审查有关民事收容的法律是否违宪,要求制定合乎宪法正当程序条款的强制收容标准和收容程序,这些判例对美国民事收容制度摆脱单纯的医疗模式,转向更为公正的司法模式起了积极的作用。可以看出,美国承继了早期西欧的收容实践经验,但在社会发展进程中又形成自己独特的收容制度。

猜你喜欢
精神病院收容精神病人
社区管理精神病人全血细胞分析
收容教育制度退出历史舞台
新局势下浅谈精神病院绿化养护的重要性及其管理方法
收容教育所举办文艺汇演
土地庙
精神病人住院自缢 医院担啥责
精神病院的故事
不负刑事责任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相关问题探讨
艺术天才与精神病人或有遗传关联
“被精神病”之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