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职务犯罪问题浅析

2009-06-22 02:55王静然
法制与社会 2009年25期
关键词:职务犯罪腐败检察机关

王静然

在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日趋重要的今天,我们国家虽然做了大量的保护工作,并制定了相关的环境法律法规,然而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情况仍然相当严重。破坏矿产、林业等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案件的发案率高,一部分与环境监管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相互勾结、钱权交易有着直接的关系。这些环境方面的职务犯罪让人们深恶痛绝,给能源和生态造成了直接的破坏,同时造成了无法弥补的巨大经济损失。

一、环境职务犯罪的现状

近几年来,关于环境问题的事件屡屡发生,在总结经验和反思的同时,不难发现环境犯罪中职务犯罪占有很大的比例。不得不重视和进行预防,本文对矿产和林业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了调查,发现涉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及违法发放采矿采伐许可证等。这些渎职行为害人害己,主要表现在:1.出于地方利益和短期经济效益的考虑,无视矿产林业等法律法规,盲目发展。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这些环境监管人员充当了违法行为的保护伞。3.不移交刑事案件,以罚代刑,使得犯罪分子逃避法律的制裁。4.违法发放采矿采伐许可证,造成矿产森林资源严重破坏。5.犯罪形态的团体化。从近年来环境职务犯罪案件的研究看,集体环境职务犯罪案件呈上升之势。集体环境职务犯罪发生的某个范围内,大家利益均沾,互不揭发,逃避法律的制裁,久而久之成恶性循环。这些违法行为归根到底是为了追逐经济利益。

二、现行环境职务犯罪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环境职务犯罪立法存在不足

我国对环境犯罪制定了很多法律法规,然而现在环境职务犯罪的案发率在逐年增长,我们在深入思考时发现,环境职务犯罪立法范围过于狭窄,环境监管失职罪法定的损害结果是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如果仅有监管失职的行为,没有造成法定的损害结果,行为本身是不会被认定为犯罪的。这不利于犯罪的查处,不能在环境犯罪中引起高度的重视。同时对于犯罪制裁的力度不够,有罪判决率太低,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也有待改善,可操作性不强,可以说从立法的角度能逃避法律制裁。

(二)我国环境行政执法机制存在弊端

执法中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一方面是国家机关内部监督的弊病太多,从局部利益和单位自身利益出发,对于职务犯罪行为采取大事化小或明惩暗保,对于构成犯罪的不移交检察机关。一方面是社会环境的因素,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对本地的利税大户或支柱企业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或视而不见,或以罚代刑。还有一些环境监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自己或亲友开煤矿,承包林场等,以上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在很大程度上会起到鼓励潜在违法职务犯罪人员实施违法行为,致使环境资源的破坏程度加重。

(三)我国环境职务犯罪司法体制存在问题

在司法上,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内部具备环境司法力量不够,办案人员环保专业知识匮乏,环保意识不足。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对环境刑事案件都有立案及调查的权力,因此,两者之间存在着职能交叉重叠的问题。检察机关监督机制不健全,缺乏专门的部门对环境职务犯罪深入的调查。预防监督机制不健全,所谓不受监督的权力会导致腐败,权力一旦失去监督,就如同脱缰的野马,会肆无忌惮,为所欲为。同时对于环境案件缺少必要的监测、取证设备和必要的装备。

(四)环境职务犯罪当事人的逐利行为

经济的高速发展和贫富差距的加大导致当事人补偿和寻租的心理,市场经济的等价交换原则被运用到人际交往上,对一些环境监管人员来说当自己手中的权力为别人谋取了利益的时候,等价交换原则使他们认为自己也理所应当的从中获利,使权钱交易在这些人的意识里获得了合理性,并心安理得地实施权钱交易行为。社会上的腐败现象遍及各行各业,权钱交易普遍化甚至正常化,促使环境监管人员产生人人如此、法不责众的避责心理和放纵自己犯罪行为的心理。再有家庭、工作环境、交往等因素联合促生了职务犯罪。

三、国外预防环境职务犯罪的先进经验

印度通过廉政立法体系来严惩职务犯罪。《1998年防止腐败法》对于职务犯罪的自由刑和财产刑采取并处原则,不论情节是否严重,涉案金额大小,只要违法行为为犯罪分子获得了利益,处以自由刑的同时并处罚款。印度刑法典规定公务员非法经商,非法购买,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致使他人财产受到损害的行为处以科刑。印度法律的严格仍然无法摆脱腐败的困境,只靠立法是不够的,但这里也有我们借鉴的地方。

在荷兰,公民的自律是防止腐败的最有效途径。通过加强对社会成员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思想道德教育,从提高他们的素质入手,从小有着良好的教育环境,成就了他们的自律性格。增强了社会成员和国家公职人员抵御外界各种犯罪的免疫力,以达到不愿意犯罪的境界。腐败案件少与他们的民族性格有关系,但更重要的是培养了他们较高的自律能力。

巴西更注重舆论监督来预防职务犯罪。他们认识到舆论监督对廉政建设的重要性,司法独立也是一大特色,新闻舆论机构与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时密切配合,检察机关将案件进展情况向媒体公布,媒体的跟踪报道使得办案效率高,阻力小。利于监督的同时也利于办案,正是由于新闻舆论的监督和司法的独立,使得环境职务犯罪的发案率低。

美国的《有组织的勒索、贿赂和贪污法》能有效打击腐败犯罪。是因为该法提高了职务犯罪的最高刑,加大了对贪污受贿官员的处罚力度,对违反该法的职务犯罪不仅要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而且还取消其在非法实施或参与的“组织”中的工作或经济收益。新加坡的《防止贪污法》《公务员法》《没收非法所得法》,采取高薪养廉和严格的法律制度,对预防环境职务犯罪起了重要作用。

四、我国防控环境职务犯罪的构想

(一)完善环境职务犯罪刑事立法机制

现行法律规定环境职务犯罪的范围过于狭窄,突出性不强。很多带有犯罪特征严重危害环境的行为不能得到应有的制裁,过分注重了所造成的后果,使得环境职务犯罪人员得不到应有的惩罚,现行的环境监管失职罪针对的只是重大污染事故,适用范围太窄。应该拓展本罪的适用范围,不仅对环境监管失职造成重大污染事故者制裁,对同样由于监管不力或失职,造成资源和环境严重破坏者也应加以刑事处罚。如林业监管工作人员,发现大规模的盗伐、滥伐林木没有及时制止或报告、或者对盗伐、滥伐林木没有发现,严重不负责,造成林木损失;矿产监管人员,发现有越界越层开采时,不加制止和报告,听之任之,这些都应以环境监管失职罪论处。同时加大刑事责任,使得环境监管人员不敢犯,通过法律的威慑力而最终放弃犯罪,达到保护环境的最终目的。在环境职务犯罪没有明确修改的情况下,地方法规应积极推进,地方法规应积极探索预防环境职务犯罪的经验,为制定全国性的法律提供基础。

(二)发挥检察机关职权完善执法机制

检察机关应该加大查处力度,严格追究责任。检察机关内部各部门配合行动。反贪局在查办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时,要注意审查是否涉嫌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渎职犯罪,证据确凿对其进行数罪并罚的,使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惩罚;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工作中,要加强对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案件的审查,及时发现并介入侦查;民行部门在办理抗诉案件和国有资产流失案件中,也应注意审查其中的环境渎职犯罪,一经发现立即移交渎检部门。对于其职务犯罪中有受贿行为的要从严处理,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提请相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应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机制,完善领导问责制,让环境监管人员不愿犯、不需犯、不能犯。通过社会舆论监督,使职务犯罪案件无法暗箱操作,也能加快检察机关对案件的进一步调查。最终能有效的预防和减少环境职务犯罪的发生,从源头上预防和控制环境职务犯罪。环境职务犯罪不同于其他职务犯罪,他们间接破坏的是我们赖以生存而且无法弥补的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他们的渎职行为更是深恶痛绝。

(三)完善环境职务犯罪司法监督机制

我国的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行使国家权力中的监督权,这是一项与行政权、司法权互相独立的权力,其目的在于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防止行政、司法专断和腐败。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中的个案预防、系统预防、专项预防,都是为了让这些有权作出实体决定的单位进入决定的程序,堵漏建制,自觉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建设。调查发现,环境职务犯罪的犯罪基数高、定罪概率低是我国刑事司法实践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正是由于因犯罪所获取的利益同受惩处的风险相比,存在着极大的反差,促使许多环境监管人员陷入犯罪的泥潭,严厉刑罚的震慑力往往被法网疏漏导致的侥幸心理所抵消。所以完善检察机关监督体系建设,实现全方位监督,仍有现实意义。

在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加大环境司法力量,增加办案人员环保专业知识,增强环保意识。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通力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出环境职务犯罪要及时移送检查机关。目前的环境鉴定主要是由环境保护行政机关来完成,但是环境保护行政机关本身可能就是环境刑事诉讼中的被告,或者与被告有隶属关系,由它来进行鉴定有失公平,这就要求在司法机关配备专门的环境技术人员。检察机关应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成立专门的部门对环境职务犯罪深入的调查。同时配备办理环境案件必要的监测、取证设备和必要的装备。

(四)建立健全自律和保障机制

社会因素导致的环境职务犯罪就要从社会角度进行预防,通过对其进行职业道德和思想政治教育,用党的共产主义信念、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先进人物的典型事迹,提高环境监管人员的思想觉悟,使环境监管人员通过思想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廉政教育,从思想源头上遏制腐败动机的产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正确运用手中的权力,使他们自己充分意识到腐败的严重危害,消除监管人员的补偿心理和避责心理,并坚决制止此类现象在自己身上和身边发生。形成良好的道德氛围教育氛围,建立通过自律抵制腐败的道德防线。

建立健全保障机制也是预防腐败的一个方面,环境问题关系着子孙后代的生存问题,不容轻视。可以借鉴新加坡香港的成功经验,探索出一条适合我国环境监管人员的廉政薪金制度,消除他们的后顾之忧,让他们对工作忠于职守,担负起保护环境的重任。

五、结语

现代社会我们以规矩刻画方圆,内心深处我们以良心做为道德标尺;生活中我们以条文评判是非,但法律之外永远有一个考问良知的法庭!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前提,是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应正确运用手中的权力,保护环境,造福子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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