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口供”贪污贿赂案件的证据审查

2009-06-22 02:55张成学
法制与社会 2009年25期
关键词:定罪链条被告人

张成学

随着犯罪分子反侦察、抗审判能力的提高,司法实践中,贪污贿赂犯罪“零口供”的现象日益增多,检察机关指控贪污贿赂犯罪时,常常面临贪污贿赂“零口供”与犯罪嫌疑人人权尊重与保护的现代司法理念的现实冲突。如何审查该类犯罪“零口供”的案件证据,创立一种更为客观全面地审查嫌疑人涉嫌犯罪事实的审查起诉模式将是本文详细阐述的重点。

贪污贿赂犯罪“零口供”现象增多的原因:一方面是贿赂犯罪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既得性,行为主体是特殊群体构成,一些犯罪分子抗侦查和抗审判能力较强,给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工作带来很大的难度。另一方面是由贪污贿赂罪证据的自身特点决定的:如证据的“一对一”性。贪污贿赂犯罪主体一般在实施受贿行为过程中,为逃避法律制裁,一般都是在没有第三人在场的情况下,收受“他人”的贿赂物;有罪证据的稀缺性,贪污贿赂犯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相对于一般犯罪,缺少积极提供有罪证据的一方,同时,能够出证的知情人往往还是行贿犯罪嫌疑人,不愿作有罪证据;且以言词证据为主,比较单一。

基于贪污贿赂犯罪自身特点的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即“口供”,在侦查犯罪事实、认定其有罪过程中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而面对贪污贿赂罪“零口供”的存在,如何审查、把握证据呢?结合工作实践,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建构贪污贿赂罪“零口供”的证据审查模式:

一、定罪证据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这个证据链的完整性体现在这个证据链中所有证据相互关联,相互印证,没有矛盾,通过这个证据链条所能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是排他的。“零口供”对证据链条的完整性应该是没有决定性影响的,因为完整性不体现在证据数量,而是它的逻辑严密性。实际上这个完整链条的构建往往是相对的,只要达到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要求,在证据链条中没有其他的可能性,达到足以认定的程度就达到了证据链条的完整性,而不是需要所有证据种类中证据都应该出现和查明。因此,是否包括“口供”不是证据链条必须的,缺乏“口供”并不能必然影响链条的完整性。

要形成贪污贿赂犯罪的证据体系,必须从这一犯罪的特性出发来梳理证据锁链。首先是将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进行有效应用,在处理受贿案件时,对能够直接证实贪污贿赂犯罪的直接证据,无论是行贿方的口供,还是有关的实物证据进行重点论证;其次,对能够通过证据之间相互作用才能证实贿赂犯罪的间接证据,无论是传来证据,还是再生证据,进行有机的结合。再次,对能够通过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充分证实行为人实施贿赂犯罪的证据,甚至是犯罪嫌疑人无罪的辩解,进行严密的推定。最后对能够证实贿赂犯罪的全部证据,无论是有罪、无罪证据还是直接、间接证据,进行综合的分析和质证。以便充分发挥证据的全部潜能和作用,体现证据的有效性和证明力,形成证据的完整体系。在这一过程中,尤其是不能放过那些看似杂乱无章的间接证据,要对案件中所收集到的形态各异、证明效力不一的各类证据进行认真分析研究,找出证据之间的联系,只有形成相互联结、相互印证、相互作用的完整的证据体系,这些证据都指向同一个方向,即这些大量的已知事实形成了一个承上启下的证据体系,而后这些间接证据之间互相形成一致具有排他性,这样,即使在贪污受贿犯罪嫌疑人“零口供”的情况下,也完全可以以此证据体系来认定案件事实。

二、遵循两个原则:认定涉嫌犯罪的“定罪慎重原则”和审查起诉的“证据确实充分原则”

口供作为一种法定的证据形式,被称为“证据之王”,对证明案件事实确实具有独特的证据价值。而“零口供”现象的认同,使口供的证据价值得以重新定位,笔者认为,对贪污受贿案件的理性审查应当遵循以下两个基本原则:

(一)定罪慎重原则

坚持该原则是“零口供”案件自身特征的需要,也符合现代刑事诉讼的价值取向。“零口供”案件的客观真实存在两种现实可能:一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确实没有实施犯罪行为,无供可录。二是虽然我国刑诉法没有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相反明确规定其对讯问有如实供述的义务,但一些已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出于各种原因,如抱有侥幸或顽抗的心理,不如实供述或拒不供述,呈现“零口供”的情形。正是由于“零口供”案件存有这两种可能,且对第二种情形中被告人定罪必须依赖“确实充分”的其他类别证据,因此对“零口供”慎重定罪,是判定此类案件罪与非罪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其次,“零口供”定罪慎重原则符合平衡实现打击犯罪与保障被告人基本人权的现代刑事诉讼价值取向。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与保障被告人基本人权实质是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选择,现代刑事诉讼理念追求两者的平衡,甚至以保障被告人基本人权为前提和基础,这也是成熟法治社会对刑事诉讼应有的价值取向。因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是为社会的整体利益,实现国家的法治,其最终根本目的是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而法治理念在刑事诉讼中的落实就是最大限度维护每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权利。因此,“零口供”案件应严格贯彻定罪慎重原则,即使某个案件由于证据的原因,漏处了一个真正的罪犯,笔者以为,这也是实现法治应当付出的代价。

(二)证据确实充分原则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证据(下转第113页)(上接第94页)确实充分原则是“零口供”定罪的应有之义。定案证据“确实充分”,也是我国现行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具体内容。我国现行刑事诉讼依然采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该标准不仅提出刑事诉讼证据质的要求“确实”,也要求证据在量上须达到“充分”的标准,二者缺一不可。具体而言,对“零口供”定罪的诉讼证据,一是要求据以定罪的证据均已查证属实,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得以合理排除,且根据已认证的证据对案件作出的判定结论具有唯一性;二是案件的每一节事实都需要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和固定,没有证据的事实不能认定。虽然贪污贿赂犯罪行为人常常出现“零口供”,但并不是没有证据,期间留下的书证、票据、账目以及相关证据证言如果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同样符合“证据确实充分”的定罪要求。

三、重视三个基本方面的审查

(一)重视对犯罪嫌疑人辩解的审查分析

对贪污受贿“零口供”案件,不能因为“零口供”就轻视或放弃对犯罪嫌疑人辩解的审查,切忌先入为主地认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认罪就是态度顽固、恶劣,对其辩解轻易予以否定,而应注意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对其辩解的合理性进行判断。该类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在辩解中对自己的犯罪行为百般抵赖、做虚假供述的情形也是非常正常的,善于发现和总结其口供中的抵赖、虚假的与案件事实、其他证据的矛盾之处以及其在不同时间的口供中的相互矛盾之处,进而加以揭露,也是实际工作当中常常运用的方法,这种方法运用得当有时也会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二)重视对证据合法性、关联性、客观性的审查

证据形式的合法,是保证证据内容合法、合法取得的证据具有证明效力的前提和保障。受贿犯罪“零口供”案件中据以定案的证据在形式上是否合乎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往往更具有重要意义。在该类案件中,一些瑕疵证据往往对最终能否定案起着决定性作用,如果提交到法庭用来指控被告人有罪,很容易被被告人或其辩护人抓住漏洞,并以此为突破口推翻案件,最终导致被告人被判无罪。要特别注重对证据形式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刑事法学中的证据是指由司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的,具有法定形式,用以确定犯罪事实是否存在、被害人是否存在,是否为犯罪嫌疑人所为,犯罪情节轻重以及有关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从这一概念不难看出,与案件事实间具有关联性是证据的一个重要属性。也正是因证据的这一属性决定了证据间也必然具有相互关联性,每一证据也必然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因此,在办理“零口供”案件过程中注重证据间关联性的审查,并善于从中发现问题,也是必须注意的方面。

(三)重视对证据的不一致处的细微审查和全案证据的综合判断

“细节决定成败”的箴言是对每一位司法工作人员的警醒。细致、认真,绝对是对每一名从事审查起诉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细致、认真地审查每一案件、每一证据,善于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并在细致、认真的基础上对现有证据作出综合分析判断、分析,进而得出排他性的结论,也只有这样才能使我们所得出的结论、作出的决定更加符合客观真相。审查贪污贿赂犯罪“零口供”案件,是否具有较强的建立在认真、细致基础上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尤为重要。只有经过对每一证据的细致审查,捕捉细微之处的不同和相同,并将所有证据综合分析、判断,将现有证据有机结合,使之成为一个有机的证明整体,得出具有排他性、唯一性的结论,才能成为定案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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