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刑抵债”解决不了问题

2009-06-22 02:55于锦堃
法制与社会 2009年25期
关键词:抵债老赖债权人

于锦堃

2009年4月3日的法制日报上刊登了睡龙先生《以刑抵债何妨一试》的文章。文章提到:吾国已由“欠债还钱”的传统社会进入“欠债不还”的转型期。文章认为造成这一社会现象的主要原因是,法律规定太轻以及法律规定不完善,从而导致有人藐视民事制裁。而“以刑抵债”起码可以带来两方面好处。首先,可以治法律疲软之症,能在民刑之间形成有效的转化机制。其次,能切中民族法观念,即“法即是刑,刑即是法”,从而获得大众心理认同达到预防老赖行为,故其曰:以刑抵债正当其时。

我们在此不敢苟同,就原因而言,《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等均对于民事的债务纠纷有明确而详细的规定。先生所谓的法律规定不完善和规定太轻无非只是想说明执行不力。

既然,问题不是出在没有法,那又何必硬加上“以刑抵债”。法律的疲软靠严酷法律本身是解决不了的。诚如贝卡里亚指出的,刑罚只能以谋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为指向而不能沦为私人欲望与利益任意支配下的工具。债者受刑而债务能够抵消的话,那对于债权人显然是不公平的,债权人反倒因此会受到精神和物质的双重伤害。毕竟还款才是真正目的,以刑抵债只能够给债权人一时的解气之感。就另一方而言,债务人被投进大牢,有的原本能够还钱,却因牢狱失去机会。有的,可能因此心理失衡对债权人乃至社会产生报复心理。那么,“以刑抵债”所谋求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是什么呢?如此可见,“以刑抵债”既有违刑罚的目的,又很难真正帮助解决民事的债务问题,用此法可能形成不了软化民刑的桥梁,反倒可能造成混乱。

同时,如若“以刑抵债”得以成立的话,还会引起三方面的法理问题。第一,既然刑能够抵消债务,那么反过来,债是不是同样也可以抵刑了呢?如此一来岂不是只要有钱就可以买清白了吗?法律的威严岂不是要埋没在金钱之中了吗?第二,现在有相当一部分“老赖”属于有钱但故意用种种手段拒绝还款,一旦实施“以刑抵债”还是出现了先生所举的例子,即认为用牢狱抵消债务很值而甘愿受刑那又如何是好呢?这无异于是为“老赖”们开出了一份逃债的价目表。是怂恿而非遏制。第三,“以刑抵债”从某种角度而言,是赋予了债权人将债务人投进大牢的权利。也就是说有钱人可以操控欠债人的自由。真要是这样,法律的天平怕是不再会平了吧。

最后,睡龙先生指出,人们对于“老赖”的痛恨,是促成“以刑抵债”的心理方面的因素。因为中华民族的法观是“法即是刑”。换句话说,就是在中国式的思维中,做了错事就要吃板子,于是西方法系中的刑罚被看作了中国传统法制中的酷刑了。但是中西始终是有别的,中国历史上长期处于乡土社会基础是长老权,西方的社会基础是契约论。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中认为,乡土社会是个“无法”的社会,假如我们把法律限于以国家权力所维持的规则,但是“无法”并不影响社会的秩序,因为乡土社会是“礼治”的社会。礼是社会公认合式的行为规范,礼和法不同的是维持规范的力量。礼靠的是传统,文化就是传统,在中国好古是生活的保障,于是照做有福,不做就会有毛病,于是人们对于传统有了敬畏之感了。久而久之,这套行为也就成了礼了。由此提到,礼不靠外在权力来推行,从教化中养成了个人敬畏之感,使人服膺,人服礼是主动的。西方人的文化、传统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于中国的“老赖”们来说,法律是威慑不了他们的,因为我们不具备如同西方人的法律文化底蕴,在中国往往礼要比法更容易发挥作用,就像明朝的剥皮亭一样,贪官被查出来后的下场很惨,可是在利益面前还是有人前赴后继,而经商同样可以致富且是合法的,但是在重农抑商的中国,人们却以经商为耻,就算新中国成立后,也曾有一度将经商看作是投机倒把。可见在中国舆论、道德、伦理的力量完全可以被用来完善法制建设。

由此我们认为解决“老赖”问题的方法不应局限于白纸黑字。我们应该提高“老赖”的违约成本。这个代价可以是财产形式的也可以是名誉形式的。在确认当事人确实是有恶意拖欠、转移资产行为或明知自己无还款能力还肆意借款的情况下,对于那些“老赖”我们可以公示其姓名及借款情况,限制其高消费等,总之让“老赖”难以自在比让“老赖”吃苦要来得更合理,更可行。最好让那些当掉了信誉的人,在社会信誉中成为“死当”。反观“以刑抵债”带来的只能是更多的怨恨,非但化不了干戈为玉帛,有时甚至是在伤口上撒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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