渎职犯罪轻刑化问题分析及对策

2009-06-22 02:55
法制与社会 2009年25期
关键词:渎职犯罪党委政府国家机关

刘 帅

一、渎职犯罪轻刑化的现实表现及存在的问题

渎职犯罪轻刑化主要表现为缓刑的适用相当广泛。2004年至2008年间,某市对渎职犯罪共立案201件245人,判决143件180人,其中判处缓刑的案件有127人(另有24人判处免于刑事处罚),所占比例达到了全部判决人数的70.56%。

缓刑是我国刑法运用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的刑事政策而确立的重要刑罚制度之一,体现了国家对犯罪分子一定的宽大政策。也是我国刑事法律惩治与教育相结合的重要体现。但是,对渎职犯罪过多地适用缓刑,一方面违背了罪责刑性适应的原则,不能有效地打击犯罪;另一方面,失去了刑法本身应具有的教育和预防作用,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重视。

二、依法严惩的必要性

就社会发展而言,严惩渎职犯罪的主要目的并不是要惩罚犯罪人,而是要努力减少和预防渎职犯罪。依法严惩渎职犯罪的必要性是多方面的,在此,笔者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渎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应罚性

所谓渎职犯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国家管理活动,致使公共财产或者国家与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其本质,是对权力运行与责任的背离。国家机关的活动,除了必须具有合法性之外,还必须具有客观公正性,故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实际上是指合法、客观公正地执行国家机关职能的活动。刑法上规定渎职罪,是为了保护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以及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由于国家机关职务的多样性,现实中的渎职犯罪也具有多种形式,但无论渎职表现为何种形式,其根本属性,就是对公共权力的滥用,对公共信任的亵渎,造成公共利益的损失。而这,也正是腐败的特征,因此我们说,渎职是一种严重的腐败。

(二)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对渎职犯罪应予严惩

就渎职犯罪而言,无论是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还是其他罪名,都围绕着职权,即公权力。作为公权力,其内涵必然包涵着权力与义务或者是责任,对于法律规定享有该种权利的主体而言,其怠于行使职权与滥用职权,都影响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都是对公权力的亵渎。而这种亵渎之所以被规定为犯罪,是因其对社会公益和个人法益所造成的侵害已达到了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

三、渎职犯罪轻刑化的原因分析

(一)对渎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不足

对广大社会民众而言,认识不到渎职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渎职犯罪在很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眼里都“不是大问题”,他们会认为没把公家财物据为己有,只是在工作程序上不注意或者方便了他人,没有什么大不了的。这种心态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尤其是基层的机关工作人员中相当普遍。不仅如此,甚至个别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也存有“渎职犯罪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法律意识淡薄责任心不强等原因造成的”这种不正确的认识。这样,广大社会民众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都对纯渎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因渎职犯罪带来的社会危害后果缺乏深刻的认识,造成了不希望严惩的倾向。

(二)对反渎职侵权工作的认知程度和支持力度不够

我国现行的司法体制下,司法机关办理各类案件都力求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这本是无可厚非的。但由于各方面的原因,一些司法机关的办案更追求一种社会效果或者说经济效果,致使社会公众,特别是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领导干部对反渎职侵权工作的认知程度不高。

查办渎职犯罪案件,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贯彻,很大程度上是和党委、人民的感受相契合。对于查办社会公众和党委、人大等有关部门认知程度不高的渎职犯罪案件,检察机关的办案当然无法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也就无法得到必要的支持。

(三)渎职犯罪的司法认定难

渎职犯罪司法认定中遇到诸多实际操作难题,特别是在量刑上缺乏一个具体、明确的标准。这既有立法些许疏漏形成的司法介入缺位,也有规范解释论上存在的意见分歧,从而导致刑事法律适用时出现了现实的困难。

四、对策分析

要想解决渎职犯罪轻刑化的问题,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一)加大渎职犯罪宣传力度

检察部门不仅要着力查处渎职犯罪,更要加大宣传力度,向党委政府提出预防措施等方式预防渎职犯罪的发生。要加大资金投放力度,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在各行政单位加强渎职犯罪宣传。拓宽渎职犯罪线索举报渠道,要让老百姓知道渎职犯罪对社会的巨大危害性,增强群众举报的积极性,检察机关必须认真对待群众的举报,做到件件有结果,件件有回音,要让群众信得过。检察机关办案人员要善于同党委政府打交道,积极向有关领导汇报,最大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

(二)检察机关应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办案人员业务素质

各级检察机关通过定期组织各基层办案人员集中学习,交流经验,对好的有效的侦查经验应及时加以推广,鼓励基层办案人员互相学习,加强经验交流。达到全国检察机关反渎工作素能培训的要求,使检察机关“有一支想监督、敢监督、能监督和会监督的检察队伍,法律监督才能真正由“软”变“硬”,取得更加扎实、良好的效果”。

(三)建立健全科学的量刑制度,特别是建立健全一个具体、明确的缓刑适用标准

增加缓刑判决案件的可操作性,严格把握适用缓刑的各项条件,合理利用缓刑适用的自由裁量权,使缓刑地适用走向公平合理,通过我们检察机关查办渎职犯罪案件,真正实现法律监督的效果和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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