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与人民监督员联动监督机制以加强对自侦案件的监督

2009-06-22 02:55章立英
法制与社会 2009年25期
关键词:监督员办案纪检监察

章立英

人民监督员工作与检察机关纪检监察工作在职责、监督范围上有共同性,目的是完全吻合的,二者是相辅相成的,在规范检察机关执法办案活动,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中,都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二者缺一不可。如何切实利用人民监督员制度这一有力的外部监督措施,创新和探索人民监督员监督形式,不断促进人民监督员工作向纵深发展,实现与纪检监察工作的互动,达到联动监督目的,来确保自侦案件工作的公正、公平,完善自侦工作内部制约机制,建立多层次、多环节的监督体系,是检察机关推进人民监督员工作向纵深发展的重要课题。

一、实现联动监督的可行性

人民监督员制度目前主要职责就是查办职务犯罪这个重要监督环节,纪检监察工作面向检察工作各个环节,但是,二者都是通过程序的规范和纪律的约束共同促进检察机关依法正确、公正履行职能的有效抓手。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不仅为及时发现并纠正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的违法行为提供了有效途径,而且对于启动内部监督提供了有力的程序保障。而加强内部监督则有利于把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成效及时转化到诉讼过程中去,从而使人民群众的监督权利切实得到体现。整合内外监督资源,实现人民监督员与纪检监察工作联动监督机制,能真正实现内外监督同计划、同安排、同推进。

二、实现联动监督的措施

目前试行的人民监督员制度只针对检察机关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中发生的“三种案件”和五类情形,为了确保人民监督员制度和纪检监察工作更有效的结合,加强对直接受理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的事前监督和事后监督,可以将自侦案件全部纳入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对办案的整个过程进行监督,防止“三种案件”和“五种情形”的发生。

(一)建立详情动态监督制

建立“一案一卡”动态监督模式,即制作自侦案件查处情况明细表,将每一案件的办理情况反映在该表上,详细列出每起案件从立案、采取强制措施直至判决的所有诉讼程序,以及期限、简要案情、承办检察官、赃款赃物的处理、案件的处理结果等所有情况,实行一案一表,案件进度与表格的填写进度同步。人民监督员和纪检监察员定期或不定期对明细表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加以整改。

(二)推行参与自侦案件现场监督制

结合自侦案件办案特点和监察监督工作实际,确定被现场监督的自侦案件范围是:自侦部门办理的重大、复杂和疑难案件;改变强制措施案件;关键证人心存顾虑、举棋不定,易翻证案件;犯罪嫌疑人思想情绪不稳、认罪态度较差,易翻供案件;检察长认定为需要现场监督的案件。实行现场监督活动,应在院党组的领导下,由主管纪检监察的院领导负责,纪检监察部门具体组织实施,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自侦部门紧密配合。对自侦案件现场监督主要采取两种方法:一是细节监督。适时对自侦部门办案干警在适用搜查、扣押等侦查措施时是否按规定执行;办案人员有无应当回避而未回避情况;执行诉讼参与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等执行情况;对证人有无采取强制措施,有无违反规定使用技术侦查手段情况;有无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或接受案件当事人及亲属的宴请、礼物和提供的高消娱乐活动;有无泄露案情等细节进行全面监督。并按照规定填写《案件现场监督情况记录》。二是讯(询)问同步监督。在讯(询)问过程前、讯(询)问过程中或询问结束后,人民监督员和纪检监察员可避开侦查人员,共同向犯罪嫌疑人、重要证人作调查,了解侦查人员有无刑迅逼供、诱供、威胁、违反程序、不文明执法、吃拿卡要等违法违纪问题,如办案人员存在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要及时提出来,同时,监督人员也应对办案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同步监督,并由犯罪嫌疑人或证人签属意见。真正形成多角度、双层面的监督格局。

(三)建立延伸案后监督制

为增强自侦案件案后监督的实效性,让人民监督员在对“三类案件”监督、“五种情形”纠正的基础上拓宽监督渠道,有利于人民监督员更好的履行监督职责,可以邀请人民监督员进行回访考察,向发案单位、犯罪嫌疑人家属及重要证人了解检察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是否有违规办案或办关系案、人情案的行为;是否有刑讯逼供、态度蛮横、侮辱人格的行为;是否有违法扣押、冻结、使用、挪用涉案款物的行为;是否有其他侵害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对于联合回访检查活动的结果,应由纪检监察人员和人民监督员共同签字,存档备查。在回访中应重点考察干警文明办案情况,突出“四性”抓监督:即强化跟踪回访的责任性,防止出现互相隐瞒和造假走过场等现象;注重跟踪回访的全面性,避免出现跟踪脱节,监督落空等现象;确保跟踪回访的严肃性,对发现的问题,有一起查一起;坚持跟踪回访的长期性,做到常抓不懈。

(四)建立旁听法庭审讯制

对于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均可启动人民监督员与纪检监察人员旁听讯问程序,人民监督员由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及工作点采取随机抽取或排序的方式确定,旁听案件主要对5种情形进行监督:应当立案却没有立案的,不应当立案却立案;超期羁押;违法搜查、扣押、冻结财产;应当给予刑事赔偿却没有给;检察机关徇私舞弊,刑讯逼供等。人民监督员与纪检监察人员在旁听过程中,不得参与案件侦查、调查的讯问活动,只列席旁听,案件侦查、调查的讯问活动结束后,人民监督员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证人询问,了解检察机关办案过程中是否存在“五种情形”等违法违纪办案现象。旁听结束后,人民监督员与纪检监察人员应在旁听笔录上签字,交由人民监督员办公室或工作点备案。

(五)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必要的执法检查

在条件可能的情况下,可以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一些关于自侦案件的内部执法检查活动,增进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执法活动的了解,扩大监督的知情渠道和范围,推进“五种情形”监督。如检察机关自行组织的以及人大、政法委牵头的专项执法检查等。由于这些执法检查活动多是对一些已作出处理结论的案件的事后检查,且多以程序的合法合规性为重点,所以不会涉及到案件的保密和实体处理问题。而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此类执法检查,可以收到一定社会效果。如:一是有利于向社会宣传检察机关内部行之有效的制约机制,消除社会上存在的一些“检察机关监督别人,谁又来监督检察机关的”疑惑,树立法律监督机关自觉主动接受监督的形象。二是通过此项活动,可以广泛征求人民监督员的意见和建议,促进检察内部监督机制的更加完善和创新。

(六)建立工作例会机制

为便于人民监督员办公室与纪检监察部门定期互相通报工作开展情况,交流信息,分析问题,及时对需监督事项拟定计划,应建立人民监督员与纪检监察部门工作例会机制,规定一段时间召开一次工作例会。这样不但有利于外部监督与内部监督的有机结合,有利于纪检监察部门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澄清问题,同时,当人民监督员不碍于“情面”,“当面”向检察机关提出意见,利于人民监督员提意见的严肃性、正当性,有助于人民监督员监督刚性的提高。会上,应共同讨论监督案件的基本情况,做到一案一总结、一案一反馈,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使以后的监督工作更加贴紧自侦案件的实际。人民监督员受理的检察人员在办案中发生的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形的举报,受理的超期羁押、违法搜查、扣押、冻结、应予刑事赔偿而不赔偿的控告、检举,可以通过人民监督员办公室移交纪检监督、控告申诉等有关部门处理,对于处理结果可以通过书面、会议等形式及时向人民监督员反馈。纪检监察部门对于从会议中了解、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或与案件相关联、涉及检察干警的具体问题,应及时受理并予以核实,同时,要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如:对个别干警进行廉政谈话、制定有关文件、加强预防性廉政教育、对违法违纪线索进行初查等。对于处理结果纪检监察部门要及时向人民监督员反馈,人民监督员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通过人民监督员办公室要求人民检察院复议或提请上级检察院复查。纪检监察部门自行受理的检察人员违法违纪情况举报,经调查,可能影响“三类案件”、“五种情形”监督案件正确处理的,也应当及时向人民监督员办公室通报,由人民监督员讨论是否启动监督程序。

三、完善联动监督应注意的问题

一是要协调好联动机制。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纪检监察部门与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双向互动,兼职联络员协调联动的一体化工作网络,形成上下重视,左右联动,协调一致的工作局面,推动监督工作的有序开展。

二是要明确责任追究机制。明确规定在落实纪检监察和执行人民监督员制度中的责任,建立责任明确、内容详尽、操作可行的工作责任制,对违反规定不履行职责或工作失误造成工作被动的要追究相应的责任,变“软”监督为“硬”任务,确保该项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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