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当前检察技术工作的困境及解决途径

2009-06-22 02:55王艳雯
法制与社会 2009年25期
关键词:技术性物证检察

王艳雯 张 霁

在当前司法改革不断深入的今天,从完善我国诉讼监督制度,加强检察权的角度分析,我国检察技术部门实际上应该行驶代表国家对技术性鉴定证据的审查和监督的权力,检察技术工作对技术性证据的审查和监督贯穿于检察诉讼监督工作的各个环节,并且它的这种审查监督不代表任何部门和个人的利益,而是站在国家诉讼的高度对技术性证据进行审查监督,具备诉讼监督的特点,另外由于审查内容以及其监督对象的特殊性(技术性证据),再加上其极强的专业性。因此它成为一个独立的检察业务部门顺理成章。也就是说检察技术的审查权是一种独立的检察监督权的形式。

但是,当前由于各种条件的制约,检察技术工作仍然存在着与检察机关的科学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在局部地区仍很突出,困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1.对检察技术部门工作的理解,重点突出了“技术”,即利用专业技术解决专业性问题的属性,此种定位带来了检察技术要配合检察机关业务部门搞好业务工作的种种要求和提法,无形中将检察技术排斥于业务部门之外,排斥于法律监督工作之外,是法律监督机关中一个无法律监督职能的服务部门。

2.检察技术业务范围未能有效拓展,实践中,检察技术工作的主要精力是在司法会计检验和法医伤情鉴定方面,与检察技术法律监督的地位和刑诉法关于检察技术业务范围的规定不能吻合。

3.检察技术人员在配置上不够科学合理,检察技术人员自身业务素质有待于进一步提升,现有管理机制难以提高检察技术人员工作积极性。

这些问题的存在,从总体上影响了检察技术工作质量和效率的进一步提升,制约着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的提高。其实回顾一下检察技术的发展历史,我们就很清楚的看到我们对检察技术工作的性质认识的曲折过程。从最初的没有技术部门,到因工作需要成立刑事技术部门,再到后来的检察技术。从单纯的审查技术到鉴定技术再到现在的审查和鉴定技侦服务并举的工作局面,一方面反映了检察机关的机构设置变化,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检察技术工作发展的客观需要。但是,由于我们对检察技术工作的认识没有上升到检察权的高度,检察机关的技术部门只是低头作鉴定,而没有抬头作监督。致使检察技术在诉讼监督上明显理论缺位。应该说没有检察技术监督的检察权是不完善的检察权。目前的司法鉴定所出现的混乱局面与检察机关在技术证据监督上的缺位有直接关系。其实这个问题也同时暴露了我国检察技术工作的困境。要改变这一局面,笔者认为,应从以下途径进一步加强检察技术工作:

一、突出检察机关技术部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作用

应当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为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落实“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加强技术工作,重新审视检察机关技术工作的定位:检察机关的技术部门应当突出的是“检察”,检察权的核心是法律监督权,也就是说检察技术突出的应当是技术部门的法律监督职能。检察技术的行为界定应当是指检察机关中的技术部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由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运用专门知识,对技术性证据的合法性、科学性、客观性、规范性等进行审查并开展相应监督工作的专门性活动。因此,将目前的检察技术科更名为司法鉴定监督科不仅能够更准确的反应这个科室的工作性质,促进检察院的技术部门更好的作好自身的定位,开展对司法鉴定的监督工作,理顺鉴定关系,同时也是对检察监督权的一种完善,促进司法鉴定法规的统一正确的行使,确保鉴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不仅是对检察权完善是一种贡献,也是对我国诉讼制度完善是一种贡献。

二、科学界定技术性证据审查范围

技术检察权是以诉讼中的技术性证据为监督对象的法律监督权。技术性证据审查是检察机关确保案件质量的重要工作手段,检察技术部门通过对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等案件中的技术审查,防止因错误鉴定结论导致错案的发生。因此,没有司法鉴定监督权的检察权是不完善的检察权。检察技术担当起对诉讼中的技术性证据的监督权是我国国家诉讼监督理念的应有之意,必须站在应有的高度来认识。有了认识,还要有科学的界定,检察技术对诉讼中的技术性证据的审查包罗了刑事诉讼的所有环节,对此,通过检察技术平时的业务工作中加以总结即可详细列明。其内容主要有:

第一,对侦查监督报捕的案件中的技术性鉴定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出具文证审查意见书。对经过复合,认为原鉴定不够全面的或是有重大缺陷的,进行补充鉴定。对鉴定结论错误的,进行重新鉴定。第二,对审查提起公诉的案件中的技术性证据进行审查,完善诉讼的证据锁链,并协助公诉人做好出庭应诉的工作。第三,在刑法的执行监督上,对保外就医的人犯的病情证明进行审查,确保做到不枉不纵。第四,对申诉案件中的有关人身伤害或有关的物证进行检验鉴定,帮助申诉部门处理好有关案件中的技术性证据问题。第五,对职务犯罪案件中的有关证据进行检验鉴定以及信息技术应用等等。

三、创新工作方式,建立长效监督机制

首先为使公安机关物证鉴定工作更加规范,确保鉴定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科学性,增强法律监督力度,提高办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有关规定,可以结合自身工作实际情况,与侦查机关共同签定一些机制性文件,如:可以签订《物证鉴定侦查技术监督工作细则》,在其中明确规定,物证鉴定侦查技术监督是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中的鉴定工作进行侦查监督和技术监督。物证鉴定侦查技术监督工作的任务是监督公安机关的物证鉴定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在鉴定程序、过程中出现的程序不合法或鉴定结论与案件其他证据不符等情形,保证准确、及时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物证鉴定侦查技术监督工作具体由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检察技术部门与公安局刑警大队共同实施,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同时还可以规定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应当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对物证技术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分析、整改,不断完善物证鉴定侦查技术监督工作的方法和程序,规范物证鉴定工作等,以建立技术证据审查的长效工作机制。

四、逐步推行鉴定人出庭制度,助推诉讼制度的改革创新

实践中,鉴定人一般不出庭,使法庭对鉴定人鉴定结论的采信存在两方面问题。首先,在对同一问题仅有一个鉴定结论的情况下,由于辩护方不能当庭对鉴定人的鉴定过程进行询问,即使心存疑虑,一定程度上也只能认可鉴定结论,难以对鉴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纠偏,可能影响审判结果的公正。其次,在对同一问题存在多个相异甚或相反鉴定结论的情况下,鉴定人不出庭接受控辩双方的交叉询问,法官则难以对各个鉴定结论的可信度和可采性达成共识进而作出职业化的判断,即使法官根据自身的经验作出比较准确的判断并从中作出选择,也不能得到对方当事人发自内心的尊敬和信服,这就从根本上影响到司法的权威。因此推行司法鉴定人出庭制度,是一项事关司法权威的重大举措。

五、大力深化检察队伍管理机制改革,实现对技术人员的分类管理,提高检察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当前我国实行的仍是单一的检察官管理体制,其特点是参照公务员的一体化管理模式,没有照顾到检察技术人员的专业化特点,不利于检察技术人员潜心钻研业务,提高技术水平。而实现分类管理,则要求对技术人员参照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标准设定职称,除管理人员外不再设置行政职务。同时进一步大力加强对检察技术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技术人员的职业能力。要定期开展针对技术人员的教育培训,使教育培训常态化、专业化。既明晰了检察技术人员的职责,又为其长期成长创造了条件,必然会促进检察技术事业的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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