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

2009-06-22 02:55洪家磊
法制与社会 2009年25期
关键词:人民陪审员陪审员审判

洪家磊

一、人民陪审制的价值分析

(一)体现司法民主

我国是社会主义人民民主专政国家,人民民主意味着人民当家作主.那么,怎么体现人民当家作主呢?法庭审判是司法过程中最为重要的一环.它决定一个人是有罪还是无罪,是罪轻还是罪重。它将决定一个人的命运走向。在这样一个关乎人民切身利益的活动中,让人民参与其中无疑是体现民主的最好的方式,也是最有价值的方式。人民陪审员制度正是让普通的民众有效地参与司法活动,使人民的意志得以体现,升张.因此,人民陪审员制度体现了司法民主。

(二)拉近民众与司法的距离

法律来源于生活中的习惯、习俗、伦理,为维护生活中的秩序。但是,法律不应该与生活脱节。职业法官思维严密而理性,但常年累月的审判使得他们思维模式化,引进普罗大众的观点和感性,也许可以使法律得到更有效的实施,更能得到老百姓的拥护,从而使得法律能够最终达到它的目的。

(三)教育民众

陪审制使的公民亲自参与司法活动,在行使司法权利的同时也设身处地的感受了公权力的力量,这样会潜移默化地培养公民的法制精神。

法国的思想巨匠托克维尔极为推崇陪审制度对陪审员法治教育的功能和作用:“应当把陪审团看成是一所常设的免费学校,每个陪审员在这里运用自己的权利,经常同上层阶级最有教养的最有知识的人士接触,学习运用法律的技术并依靠律师的帮助、法官的指点,甚至双方的责问而使自己精通了法律。我认为,美国人的政治常识和实践常识,主要是在长期运用民事陪审制度当中获得的。”①

二、如何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

(一)资格设定

1.一般资格。鉴于我国的教育现状,应该把文化要求限制在初中毕业。世界上很多国家的陪审制对陪审员的要求都不高。陪审员毕竟不是专业法官,而且也不要制作专业的判决书,熟练运用法理知识对案情进行归纳总结。

2.不适格。受过刑事处罚的,被开除公职的,以及身体健康和精神状况不足以参加审判的。

3.职责豁免。70周岁以上,有重要事由(生活负担过重,生病或因公出差等)经基层法院认可。

(二)人民陪审员的遴选问题

为了避免人民陪审员的遴选受地方行政力量和司法机关所操控,应建立分级遴选和庭期制度。首先,由省高级法院收录省内有陪审员资格的公民的名单,相应的中院以及基层法院拥有本地区的陪审员子名单。其次,设立庭期制度,每个庭期长3个月。各级法院在每个庭期开始前,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正式陪审员,登记造册。最后,每一个具体案件开庭审判前,法官当被告人的面,从庭期陪审员名单中抽签产生此案的参审陪审员。

(三)完善庭审方式

1.保证审判独立。审查委员会的存在与审判独立是矛盾的,与自由心证是冲突的。虽然,有人提出现阶段保留审委会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如可以减轻“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对独任法官和合议庭的影响;可以减轻法官负担,分担责任。但笔者认为,审委会的确可以切断“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对独任法官和合议庭的影响,但是却无法确保自己不受影响。至于减轻法官负担,分担责任的说法,动机是好的,但是方法不好,从长远的角度看,也不一定能达到目的。是治标不治本。法官的水平与能力是亲自参与案件审理,独自决策的活动中锻炼出来的。而不是其他组织或个人照顾而产生的。因此,宜早不宜迟,将完整的裁决权交还法官,实现审判独立是必要的。

2.确立自由心证制度。自由心证是指事实裁判者依据良心和理性对证据的证明力进行自由评价,以达到内心确信从而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的活动。良心和理性是普通公众对善恶,好坏的评价标准。内心的确信是判断的结论。自由心证原则为陪审制实现其拉近司法与民众的距离提供了重要手段和有效的途径。法律不应对证据形式及证明力作任何预设,由法官自由判断。裁判者必须通过证据排除任何可能的怀疑,并达到真正的内心确认。

3.确立现代庭审制度。(1)确立集中审理原则,保证人民陪审员在短时间内准确进行心证。对案件的审判应当持续不断的进行一气呵成,至审结为止。这样,可以实现迅速审判,保证审判人员进行准确的心证,以避免裁判人员因时间拖延而记忆模糊,从而加大心证的难度。另一方面,迅速审判也可以减轻陪审员的负担和司法机关的司法资源浪费。(2)确立直接言辞原则,保证陪审员通过亲自体验进行心证。法庭审理应该通过诉讼参与人的言辞进行,而不应该以书面陈述代替出庭出庭陈述和质辩。否则,不仅仅剥夺了当事人双方的质证权,而且也使裁判人员无法在审理的过程中,对称述者的意思表示甚至心理状况获得直接而清晰的第一印象。尤其是对通过平民理性裁断的陪审员,直接而清晰的感受是形成心证的重要因素。(3)确立对席审判原则,保证审判员兼听控辩双方的意见。该原则指控辩双方双方地位平等,可以对案件中的所有证据材料进行质证双方当事人权利平等,尤其是平等的享有对证人进行提问的权利。依据该原则,控辩双方必须向法院提供各种证据材料,并证明各自的诉讼请求。

总之,陪审员制度对刑事审判制度有重要影响,甚至影响中国的司法进程,所以我们在进行陪审员制度改革的时候要多方论证,更要实践检验,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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