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检警混岗”产生的根源及危害

2009-06-22 02:55
法制与社会 2009年25期
关键词:检警司法警察人民检察院

张 震 魏 萍

一、司法警察不能全面履行职责的原因

(一)对司法警察工作的认识不到位

目前一些检察机关在使用警力时,仅让司法警察从事一般性事务工作,没有发挥司法警察在执法办案中的职能作用,造成检察机关人力资源的浪费,违背了国家编制司法警察的初衷。《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应实行编队管理。目前,司法警察部门虽已建立,但专职司法警察却不多,普遍存在着司法警察兼职的问题,即大部分法警都是兼职驾驶员、打字员、档案管理员、会计以及在业务科室兼职书记员等。这不仅影响了司法警察职能的充分发挥,也导致法律赋予司法警察的九项职责长期被检察官或书记员代替,形成“检警混岗”的局面,致使司法警察在长期工作中处于被忽视的状态。

(二)警力不足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编制、建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有的基层院编制不满,有的院虽然编制是达到了要求,也已实行了编队管理,但还是有大部分司法警察未归队,这些人虽然拿着司法警察的工资,穿着司法警察服装,占着司法警察编制,但却不从事司法警察工作。有的警务部门虽已建立,却只有一个负责人。

(三)警务装备落后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规定,司法警察工作基础设施应基本达到:有固定的办公用房和必要的训练场地,按照《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标准》,划定警务办公区;有完成任务所必需的枪支、警棍、警绳、手铐等基本械具和警车、通信、电脑等办公设施;有放置警械具、资料、档案的文件柜。但目前基层司法警察大队警务装备符合这一标准的并不多,一些司法警察大队连必要的人员(如内勤)都没有,更谈不上车辆了。由于人员和车辆、通讯等装备不到位,给基层司法警察大队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带来了困难,影响和制约了司法警察任务的完成。

(四)司法警察队伍体能、技能、业务参差不齐,缺乏战斗力

目前,由于司法警察人员没有归队,经费紧张等原因,基层司法警察的训练很难做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一些司法警察大队除上级院组织的集训外,常年不进行岗位训练,导致司法警察的作用难以得到发挥。有些基层院的司法警察还未进行编队管理,人员分散在各个业务科室;有的名义上编队,但人员仍在各业务科室,形成了业务科室与司法警察部门双管的模式;有的人员虽然集中,但实际承担的仍是大量的非警务工作,形成事实上“管的不用,用的不管”的格局。由于司法警察不到位、不集中,无法实现统一调派,使检察官在履行检察职能的关键时刻,司法警察因分散管理而难以到位,只好由检察官自己代行司法警察职责。

(五)协作配合不够

司法警察与各业务部门之间在检察院内部既是各自相对独立的部门,又共同担负着法律监督的职能。司法警察从其性质和职责看,具有浓厚的武装特点,突出“武”的特征,直接体现检察工作的国家强制力。而检察官则体现“文”的特征,在一“文”一“武”的配合上不够默契。虽然检察官在履行职责时,是唱“主角”,占主导地位,但也不应忽视司法警察的“配角”作用。

二、司法警察不履职的危害

(一)基层院司法警察的任务职能不明确

不少基层检察院出现了“法律明确是司法警察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却不让司法警察去完成,而有损于司法警察形象的事情却要司法警察去做”这种职非所用的普遍现象,造成司法警察自身心理的不平衡,不安心本职工作,消极应付工作的心理较为明显,影响其为检察工作提供警务保障作用职能的发挥。

(二)容易滋生违法违纪现象和出现办案安全事故

司法警察工作具有技能性、危险性的特点,其业务、技能、体能等综合素质的独特要求与检察官迥然不同,检警不分、以检代警,检察官在侦查活动中,集调查取证,传唤、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搜查、看管、押解等事务于一身,难免疏于防范,滋生一些本应可以避免的违法违纪现象,甚至出现办案安全事故。

(三)浪费检察资源和不利于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

检警不分,使检察官在办案的同时承担送达法律文书、执行看管、押解、追逃等大量事务性工作,既要考虑如何突破案件,又要考虑自身及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安全,“一心二用”不利于检察官把主要精力放在制定侦查谋略、研究案件的突破和证据质量的把关上,检警混用只会导致检察机关人、财、物的内耗和浪费,削弱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发挥。

(四)有损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形象

司法警察是检察机关一支准军事化的武装力量,根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试行)》第八条的规定,司法警察执行职务时,可以依照规定使用警械具或枪支,同时,根据《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的要求,司法警察执行警务时,应按要求佩带警衔标志、警号、胸徽、帽徽、领花、臂章等,做到警容严整,不得佩带其他与司法警察身份或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而现在的检察官不再具有军事化的性质,如果检察官代替司法警察履行警务,势必会给人造成检察官滥用警械、警具之嫌,而有损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形象。

只有正确摆正司法警察与检察官的位置,科学的管理司法警察队伍,并不断提高司法警察队伍的战斗力,才能最大限度的发挥司法警察工作对检察办案工作的保障作用,才能有效地减少检警混用现象的发生,使检、警各司其责,共同实现法律监督的目标,确保检察机关各项业务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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