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北三河水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2009-06-22 02:55孟丽娜
法制与社会 2009年25期
关键词:水事水利部门水政

岳 健 孟丽娜

近年来,随着各地开发力度的不断加大,城镇建设的不断提速,水事违法违章行为发生了新的变化,多种涉水违法违章行为时有发生,我处水政支队自2007年成立以来,经过全体水行政执法人员的团结拼搏,在依法治水、依法管水、依法实施对天津北方蓟运河、潮白新河、北运河三大河系12条一级河道(下简称北三河)的水政监察管理上做了大量工作,但是在水政执法方面仍存在着不少困难和问题。

一、水政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水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和深度不够

水法规意识的养成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在沿河道地区权大于法、情重于法的思想以及地方保护主义,还不同程度地干扰着水法规的实施。

近几年来,水法的宣传只是在“世界水日”、“中国水周”等活动期间集中宣传,形式上也比较单一,大多数群众还不了解哪些行为是违反水法律法规的,部份群众有着“法不治众”观念,集体违法案件是时有发生。

(二)执法人员法律知识欠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实施后,在处罚主体资格、执法人员基本条件、执行程序、法律的适用等方面的做了规定,而实际工作中得不到认真执行,水行政执法部门一般都是水利院校毕业,不具备法律专业知识。在执法过程中难免出现适用法律、法规把握不准的问题。

(三)法律交叉

主要体现在执法对象上的交叉,例如地下水与矿泉水,砂与矿,国土和水利部门都可以管,甚至还有其他部门管,这就造成了政出多门,容易扯皮,不利于管理。

(四)外部关系协调不顺

主要体现在执法地位上,很多本来应当由水利部门加以审核、审批的内容,如采矿、环境保护方面,一些部门却往往撇开了水利部门,使我们很难进行有效的管理。

(五)执法不严

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

第一,行政干预大,当处罚涉及到地方经济利益时,政府就会出来干涉,予以保护。处罚涉及到单位是时,有关部门就进行干预。当违法主体为群体时,总是过分迁就,不能依法处理等,都导致了执法不严,处罚执行不彻底。

第二,法律可操作性不强,具体体现在河道采沙管理上,水政执法人员面对屡禁不止的非法采沙行为有心无力。很少因水事违法而被追究刑事责任。其他部门我们都可以看到因违法而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我们很少看到因水事违法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到底破坏水利设施严重到何种程度,损失多少才能量刑,无操作依据。当然并不是刻意去强求,而是有这种违法行为如果不追究,则冲淡了人们的法律意识,不利于树立水利部门的威信。

上述问题在水行政执法方面或多或少的存在,有些问题越来越明显地制约着水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如何改进水行政执法工作,开拓新形势下水行政执法工作新思路,就成为水政建设方面的重要问题。

二、水行政执法工作中的问题的解决对策

(一)加强水法规宣传教育工作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采取多种行之有效的宣传方式,持久不断地宣传,逐步形成水法制氛围,在这个氛围中提高全民水法制意识,为依法治水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加强水法规体系建设

结合水利改革与发展的实际需要,编制水法规建设计划,进一步完善水法规体系,真正实现水利事业各项工作有法可依。加快针对性法规的建设步伐,依法确立水事管理的法律制度,明确水事管理与的行政事权关系,对于改革现有水管理体制,顺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极为重要。

(三)着力提高水政监察人员的法律和执法水平

进一步提高水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增强依法办事能力。在水行政执法人员选拔任用上严格执行考核上岗的录用制度,广泛开展水利法制教育,把水法知识融入到普法教材中,提高水行政执法人员自身素质,提高水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使水行政执法人员不仅具有专业的水利知识,还要有专业的法律知识。

(四)加强与其他执法部门的协作,走联合执法之路

进一步加强与地方权力机构和行政机关的工作关系,为治水事业创造一个齐抓共管的治理环境。北三河处水行政执法队伍组建以来,同地方水务局,河道管理所及地方政府、国土等部门建立了密切联系,他们为水行政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了大力帮助和支持。处理好与地方各机关部门的工作关系,并不断保持发展,有利于事半功倍的开展水政执法工作。

(五)严厉查处河道案件,依法维护河道秩序

进一步加大水行政执法力度,从严执法,正确掌握和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明确执法(处罚)的主体,认定事实清楚,要正确把握违法主体和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正确引用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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