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体性突发事件特点原因和对策情况分析

2009-06-22 02:55
法制与社会 2009年25期
关键词:犯罪案件群体性利益

王 燕

一、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的形成、特点、规律、解决对策

改革开放给人们带来的不仅是体制上的变革,更重要的是客观上对不同阶层人员的利益进行重新分配和调整,一部分人得到了更多的实惠,另一部分人要分担改革给他们带来的困难,由此就可能产生冲突,各种矛盾如果不能得到及时合理的解决或者由于法律、政策的倾斜而使一部分人的利益受到损失,受损者的利益主张如果长期无法得到舒解,就会淤积成矛盾。

在新时期下,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矛盾。一是企业转制过程中职工的利益不能得到很好的保护或者职工下岗,往往就引发集体上访,举报企业领导有经济问题。因企业破产倒闭引发的劳资纠纷特别是农民工维权也会增多。二是在城市规划动拆迁过程中,动拆迁对象在与房屋拆迁公司进行诉讼中败诉的,相当一部分人也会选择进行申诉。三是因土地或林权纠纷引发的维权事件。四是与经济形势密切相关的社会泄愤事件和社会骚乱事件。

二、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原因

第一,社会转型带来利益、价值的调整,而作为调整手段的法律不健全、不权威。我国正处于一个重要的社会转型期。改革会带来经济发展、综合国力的提升和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但也应该看到,每项改革措施的实行,必将触动一部分人的切身利益,因为从一定意义上说,改革就是社会利益的再分配。法律具有稳定和滞后的特点,法律的不完备和漏缺是客观存在的,从某一阶段来看,法律制订处于相对静止状态,而社会进步却是日新月异,特别是我国当前处在社会发展突飞猛进时期,社会机制的调整需求不断出现,公民处于这样一种变革环境中,也就必然会产生许多涉法问题,并且新的规则体系尚未完全建立,新旧体制的调整也必然会发生冲撞,法制建设还需要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第二,理性法律理念的欠缺。中国这样有着几千年封建传统的国家,受“人治”历史影响,人们缺乏法治的体验和运用法律的素养,信“访”不信“法”。 当事人对司法机关的处理不信任,放着法律规定的正常救济途径不用,不上诉、不申诉,总觉得自己的问题引起的关注越大,就越容易引起重视,问题就越容易得到解决。因此群众性的上访情绪和上访手段较为激烈,动辄采取身穿写有“冤”字的白衣、打巨型白旗,或在国家机关静坐等方式上访申诉,有的采取闹事的方式以期引起注意,如长期纠缠、上访请愿、冲击机关、阻碍交通等。

第三,利益表达渠道不畅通,利益协商机制缺失。在群体性事件潜伏、露头、爆发的各个阶段,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工会、妇联等群众代言人和群团组织,普遍“不在场”或丧失代言权、话语权,大大增加了及时发现、化

解、处置事件的难度。

三、群体性突发事件的诱因分类及表现形式

在改革的大背景下来看待当前的群体性事件,绝大多数都是群众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利益个体自发组织起来,通过集体行动,唤起政府的关注,使自身利益能得到政府的确认和保障。分析这些事件的原因,一方面,改革进入“深水区”,体制转换、结构调整、社会变革,在广度上已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等所有领域,在深度上已触及人们具体的经济利益,另一方面是由于金融海啸引起的经济压力转化为社会危机。近年来的群体性事件虽各有原因,发展进程及规模也并不一样,却存有某些共性:事情往往起因于单一事件,有时仅是一起治安或者刑事案,却因为一些非直接利益人的参与,事态急剧扩大,其中不乏民生问题与司法公正问题交织纠结。

四、提高政法部门应对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对策和措施

第一,依法查办涉及“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职务犯罪案件。依法查办和预防重点领域和环节的职务犯罪,妥善处理涉及企业的案件,保障经济社会发展。严肃查处涉及社会保障、劳动就业、征地拆迁等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特别对侵害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反映强烈、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以及案值虽小但涉及侵犯弱势群体利益、社会影响大、严重损害党和政府形象的职务犯罪案件,坚决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攻心为上,依法打击。对一些涉嫌违法闹事者、幕后策划者,没有一定的威慑力很难达到教育转化的目的,要通过边震慑、边引导、边分化,对顽固分子要依法打击,严惩不贷,公开犯罪事实,公开处理结果,促使其他事件参与者深刻反思,进一步增强广大群众的守法意识。

第三,推进利民便民举措,畅通利益表达渠道。扎实开展“千千万”、“三问”、“六个一”活动,充分发挥“流动检察室”作用,积极开展民行检察进企业活动,深入了解社情民意,帮助企业和群众解决实际困难。深入推行检察长接访、首办责任制、被害人补偿金制度、公开听证答询等制度,健全完善风险评估预警机制,与公安、法院和上级信访部门联动,推动信访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深入推行释法说理工作,加强定期巡访,彻底排查化解涉检信访问题。

第四,注重执法办案的方式方法。在查办职务犯罪特别是涉及企业的职务犯罪案件时,坚持有利于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有利于维护企业职工权益、有利于经济社会秩序稳定的原则,慎重选择办案时机,慎重使用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认真执行“八个界限”和“五个不轻易”的要求,确保不因错误执法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确保不因执法不当和作风不正引发群众上访事件。

第五,积极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按照党委、政府统一部署要求,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突出治安问题和治安混乱部位的集中整治。加强对各类重点人员的管理控制,及时掌握思想动态,发现异常苗头立即汇报通报,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稳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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