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被害人救助对象的范围初探

2009-06-22 02:55陈国儒
法制与社会 2009年25期
关键词:被害者犯罪行为救助

陈国儒

近年来,我国积极倡导和筹划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提出对于国家、社会和个人的权利都应予以有效保护,建立和谐的法治社会。

一、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及价值取向

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是指国家在一定范围内对因犯罪遭受损害而生活确实困难、迫切需要救助的被害人及其受养人,通过法律程序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的制度。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体现了公平和秩序这两种值取。首先,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的建立是为了平等保障刑事被害人和犯罪人的权利。公正的刑事诉讼制度是一项能调和各诉讼主体之间利益冲突的刑事制度,也是一项寻求各诉讼主体之间利益平衡并全面保障人权的刑事诉讼制度。其次,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能够充分实现刑法防卫社会的刑事政策诉求。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刑事政策所关心的客体,已从犯罪被害者补偿制度,逐渐发展至刑事司法程序上被害者权益之保护。

二、我国法律关于刑事被害人救助对象的规定

从立法层面来看,我国没有一部专门的刑事犯罪被害人权益保护法,有关被害人权益保护的规定都零散地体现于宪法及其它法律之中,如我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我国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从司法实践来看,很多地方的司法机关正在积极探索如何建立规范化制度,对被害人进行救助。可见,我国法律对刑事被害人救助对象范围的规定从法律层面而言是很模糊很笼统的,尚处于实践探索之中。

三、外国法律关于救助对象的规定

从世界各国的规定来看,救助对象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1.所有犯罪的被害人都是救助对象。救助的对象不限于暴力犯罪的被害者,而是在最广泛的范围内给予被害者补偿,既包括故意犯罪也包括重大过失的犯罪。如加拿大于1968年2月所草拟的刑事被害补偿及由犯罪者赔偿建议案(共十条)规定,只要刑事犯罪案件引起刑事被害人死亡的近亲属都具有国家补偿的请求权。2.由于暴力犯罪导致生命或健康遭受损失的被害人。如最早制定这类法规的国家新西兰,制定了《暴力犯罪被害补偿法》,该法规定受补偿对象为:凡因特定的暴力犯罪而受伤害者或死亡者之遗属。日本1981年通过了《犯罪被害人等给付金发放法》,规定补偿对象限于故意以暴力犯罪造成死亡、重伤的伤害者。采用这种划分的国家还有英国、美国等。3.除犯罪被害人或者暴力犯罪被害人外,因制止犯罪、协助警方逮捕罪犯、帮助被害人等受损的或因其它类似因素在法律上不构成犯罪之场合的被害者也应给予救助。

四、如何确定我国刑事救助对象的范围

(一)确定的原则

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救助对象范围的宽窄主要决定于一个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状况及社会的承受能力。我国目前尚属于发展中国家,国家财力有限,不可能对每一个被害人都进行救助,因此,在确定救助对象的范围时,不宜过宽,宜采取有限补偿原则。

(二)确定的条件

在确定救助对象时,要求被害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第一,被害人必须是因为犯罪遭受损害而生活确实困难、迫切需要救助的人。第二,被害人对于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的损害,如果能够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者保险理赔等获得补偿,则不能再申请国家救助。第三,被害人自身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如果被害人对引发其自身的损害结果在主观上存在重大过错,而仍然对其实施救,则有失公平。

(三)关于救助对象的范围

救助对象的范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确定:

从主体来说,只限于自然人,不应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

从侵害行为角度来说,救助对象所遭受的侵害行为既包括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也包括重大过失犯罪行为。我国建立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应当充分考虑到,有些非暴力犯罪,如重大过失犯罪给被害人带来的生活生存危机也是相当大的。

从损害的权益来说,既包括因犯罪行为而使人身权遭受侵害的被害人,也包括因遭受重大财产损失,致使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的人。笔者认为,被害人及其受养人因犯罪行为而遭受重大财产损失,致使生活陷入特别困难,如果不采取救助措施,很容易激发新的社会矛盾,不利于社会的各谐稳定。因而,同样应列入救助对象范围。

从被害人与加害行为的关联性来说,可分为直接被害人和间接被害人。直接被害人就是指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被害人,主要指人身权直接受损的对象和财产权受损的对象。间接被害人主要指人身权受侵害的死者或伤者需要赡养或扶养、抚育且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家人,具体可包括被害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赡养、抚养的无劳动能力和经济收入的近亲属。此外,理论界普遍认为,在救助对象的确定上不可能涉及所有的被害人,而是应有一定价值倾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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