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中实行过限问题浅析

2009-06-22 02:55
法制与社会 2009年25期
关键词:共犯犯人犯罪行为

周 红

共犯过限即实行过限,又称为共同犯罪中的过剩行为,是指实行犯实施了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行为①。实行过限问题是司法实践中对各共犯定性量刑时必须考虑的因素,公正判定各行为人对过限行为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要求。笔者试对实行过限的和共同犯罪关系、其刑事责任认定原则、实行过限与临时起意共同犯罪的区别等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一、实行过限和共同犯罪的关系

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有的共犯者超出了共同的犯罪故意范围,单独实施其他犯罪,在刑法学上被称为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过限行为是相对于实行行为而言的,而实行行为是共同犯罪中实行犯实施的共同故意范围内的行为,即共同犯罪的成立范围是实行过限中的“限”。

共同犯罪和实行过限虽是两个问题,但实行过限附随于共同犯罪,实行过限以共同犯罪为基础。从主观上看,实行过限的行为人在主观上超出了共同犯罪共同谋议的范围;从客观上看,实行过限的行为人实施了超出了共同犯罪故意的犯罪行为。可见,实行过限行为与共同犯罪行为之间既有密切联系又有本质上的区别,这种差异直接体现在刑事责任是由实行过限者承担还是共犯承担等具体问题上。

二、共同犯罪中实行过限的认定及刑事责任承担原则

对共同犯罪中是否构成实行过限,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认定:一是事前有无共同谋议,二是事中是否共同参与或放任容忍。

如果各共犯人在事前进行了犯罪预谋,达成了共识,即使某一共犯人未明确表态或者持反对意见,只要其共同参与,就应当能预见到行为结果的发生,对其而言,不存在实行过限问题;如果其他共犯人的行为超出预谋的故意范围,其不反对,也不参与,而是放任(或者容忍)结果的发生,也不存在实行过限问题;如果其他共犯人的行为超出预谋的故意范围,其未参与或持反对意见,阻止他人实行犯罪,对其而言,则构成实行过限。

刑事责任的成立以犯罪行为和犯罪心态两大条件为必要②。关于实行过限刑事责任的承担,根据我国刑法理论,行为人只有在对某一危害结果主观上具有罪过的情况下才能负刑事责任③。由于实行过限是由实行犯在实施共同犯罪过程中实施的超出共同谋议范围的行为,其他共犯对这种行为在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过失,因此其刑事责任应由实施该行为的犯罪人单独承担,这是处理行为过限刑事责任承担应遵循的原则。如果让其他共同犯罪人承担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就属于客观归罪的情况,有悖近代刑法的个人责任主义原则。

三、实行过限与临时起意共同犯罪的区别

实行过限与临时起意的共同犯罪在实践中较容易混淆,但二者是有明显区别的。所谓临时起意的共同犯罪,是指共同犯罪人预谋犯甲罪,而在共同犯罪的过程中又临时起意犯乙罪,在这种情况下,共同犯罪人均应对临时起意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区分实行过限还是临时起意的共同犯罪可以从主观是否有共同故意和客观是否有共同行为两方面辩证认定。首先,从犯罪的主观方面来看,构成共同犯罪必须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和他人围绕同一目标配合共同犯罪,并明知共同的犯罪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其既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有所认识,还对自己与他人互相配合共同实施犯罪这一点有特别的认识,即意识到自己是在和他人一起犯罪,不是孤立地在犯罪;而在实行过限行为中,实行人和其他共犯之间对自己的行为认识上是不同的,双方并没有通过意思上的联络、沟通,形成围绕同一目标相互配合进行犯罪的合意,即部分共犯人与实行人不存在主观上的共同犯罪故意。其次,在客观方面,共同犯罪还要求共同犯罪人之间要有共同的行为,“共同行为”不仅指各共犯人都实施了属于同一犯罪构成的行为,而且指各共犯人的行为在共同故意的支配下相互配合、相互协调,形成一个整体;而实行过限行为中其他共犯人并未和实行人共同实施新的犯罪故意的共同危害行为。

例如,甲乙共同入室盗窃,甲入里屋,乙在外屋,甲见床上有一妇女丙,就对丙进行强奸。乙在外屋闻声后也进入内屋强奸了丙。甲乙共谋是犯盗窃罪,但在犯盗窃罪过程中临时起意共犯强奸罪。该强奸罪虽然是超出原先共谋范围的,但两人共同实行,因此不存在实行过限的问题,甲乙两人均应对临时起意的强奸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总之,对于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问题,争议颇多,在司法实践中,只有从不同角度对各共犯在共同犯罪中相关行为的主观意志状态和客观行为进行具体分析,才能正确判定实行过限是否发生,并据此对各共犯定罪量刑,以便更好地贯彻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保证司法公正。

猜你喜欢
共犯犯人犯罪行为
利用“短信嗅探”技术实施网络侵财犯罪行为的定性研究
论故意伤害罪入罪标准
论共犯关系脱离
监狱犯人室内定位算法研究
一级谋杀与共犯一正犯和共犯罪责均衡的情况
共犯理论中“伪概念”之批判性清理
浅论共犯问题
诱惑侦查合法性之认定及此措施下毒品犯罪行为的界定
谁的错
运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