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迁徙自由权的宪法研究

2009-06-22 02:55孔慧娟
法制与社会 2009年25期
关键词:户籍管理自由权户籍制度

孔慧娟

一、迁徙自由权的概念

迁徙自由是公民的一项不可剥夺的基本人权,它一直为国际社会所关注并被载入许多国家的宪法和重要的国际人权文件中。纵观各国关于迁徙自由的规定,迁徙自由是公民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享有自由的在国内外居住和定居的权利和不被强制要求迁徙的权利,包括依法自愿选择申请取得或放弃一国国籍的权利。

二、我国的迁徙自由权的演变情况

在中国长达几千年的封建政权统治的历史里,毫无民主、自由可言,更无人权传统,当然也就不存在迁徙自由。在我国宪法史上,最早承认公民迁徙自由权的是南京临时政府于1912年颁布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同一时期,解放区根据地的法律文件中也规定了公民的迁徙自由权。

新中国成立后,迁徙自由经历了一个由肯定到限制再到默认的曲折过程。1949年,当时起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及1954年新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都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迁徙的自由”。但1958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首次提到了“农业人口”与“非农业人口”,人为地在城乡之间树起一个屏障,迁徙自由不存在了。后来的1975、1978及现行的1982年宪法也都没有再规定“迁徙自由”。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相应措施,具体引导“民工”的有序流动,因而这一时期国家实际上是默认了“迁徙自由”,但事实上还并没有从法律上认可公民的迁徙自由权。

三、我国现行户籍制度对迁徙自由权的影响

户籍制度是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搜集、确认、登记有关公民身份、亲属关系以及法定地址等公民人口基本信息的法律制度。户籍制度在社会管理中作用是明显的,它一方面可以通过公民身份登记,从而证明身份并确立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另一方面可以为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劳动力合理配置等提供基础数据和资料。此外,户籍管理是治安管理的基础和重点,在维护治安、打击犯罪方面起到了巨大作用。因此,户籍制度是国家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重要基础性工作,也是国家行政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

与此同时,我们还应该看到我国现行户籍制度的弊端。户籍制度是世界各国最根本的社会管理制度,外国的户籍管理多叫“民事登记”或“生命登记”、“人事登记”,虽然叫法不一,但基本上与我国的户籍管理相似,只是在管理的手段上有所不同。中国户籍制度的问题是由于在户籍制度上附加了各种各样过多的行政的、经济的、福利的管理行为,人为地制造了各种差异和不公平:如户籍带有深深的身份烙印,城市户口和农村户口之间存在着等级差异性,享受的待遇明显不同;户籍被打上世袭的烙印,农村居民的子弟除考学等少数途径外,绝大部分都承袭父母的农村户籍;流动人口不能有效地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最终,实行城乡分割的二元户籍管理制度,严重阻碍了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地区间的合理流动,不利于城市化建设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也不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

四、对公民迁徙自由的立法思考

(一)赋予公民迁徙自由权的必要性

我国现行宪法没有规定公民的迁徙自由,,但现实生活中公民迁徒现象却无处不在。这种法律上的无权与事实上大量存在所产生的结果就是:人口管理的相对无序、公民的积极性得不到充分发挥。从前面的分析知道,经济的高速发展以及流动人口的急剧增加都要求城乡人口的自由流动,因此要解决这一问题应该是取消城乡的户口差别,实现人口的自由流动。中央关于和谐社会建设的决定和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决议已经为户籍改革提供了政策基础,而十六大以来建设以民生为核心的和谐社会的一系列努力,更是直接为户籍改革提供了范例、扫清了障碍。因此,迁徙自由在如今,已不只是个人热望而是实在的社会趋势。

(二)对公民迁徙自由的立法思考

我国实现迁徙自由的条件已渐趋成熟,迁徙自由立法已经具有相当的可行性。但要加强对公民迁徙自由的立法仍须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迁徙自由作为一项基本权利应严格遵循“不侵害合法利益”原则。任何自由都是相对的。公民在行使迁徙自由权的时候,同样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2.迁徙自由的法律保障。公民迁徙自由的立法,首先应成为宪法中的内容,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明确宣布其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其次应当通过制定基本法律或地方性法规,将宪法关于迁徙自由的精神具体化。最后还应当修改现行户籍制度,确立与迁徙自由原则相适应的开放性户籍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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