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2009-06-22 02:55王丽美
法制与社会 2009年25期
关键词:报酬劳务用工

王丽美

随着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劳动用工的人数不断攀升,劳动力市场呈现严重的“供过于求”的现象,因此,有些用人单位或个人为了规避有关劳动法律规范,刻意混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为此,笔者特就以上两种关系进行区分,以便于劳动者判定劳动关系,进而维护自己合法的权益。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只一字之差,且都与人的劳动活动密切相关;两种关系一般都要具备双方主体,尤其是当劳务关系的平等主体是两个,而且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自然人时,它的情形与劳动关系更加相近;另外,从现象上看,都是一方提供劳动力,另一方支付劳动报酬,因此两者很容易混淆。还有一种派遣劳务人员或借用人员,致使两个单位之间的劳务关系与派出或借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紧密地交叉在一起的情形更使两种关系错综交织,难以辨别。但是,仔细分析,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两者之间却存在以下几点重要区别,依此,也可以明确划分出两者的界限。

一、两者概念本身的不同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和受劳动法律规范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在实际生活中,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并不罕见,但只要双方实际履行了上述权利和义务,即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动关系相比,仅仅是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

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照约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可以看出,两者概念之间差别比较明显。

二、两者主体不同

劳动关系中的主体双方都是确定的:一方必须是符合法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即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体经济组织;另一方只能是自然人,而且必须是符合劳动年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之规范要求,必须是年满16周岁的公民才能成为合法劳动者),能够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的自然人。

劳务关系的主体类型较多,双方可能都是单位,也可能都是自然人,还可能一方是单位,一方是个人。法律法规未对劳务关系主体提出特别要求。

三、当事人之间的隶属关系不同

在劳动过程中,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隶属关系是劳动关系的主要特征。隶属关系是指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中的一员,即当事人成为该用人单位的职工或员工,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从事用人单位分配的工作和服从用人单位的人事安排。即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虽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实际生活中的地位是不平等的。这就是我们通常理解的——用人单位是强者,劳动者是弱者。

劳务关系中,双方当事人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劳动者不是用工者的职工或员工,只是按约提供劳务,用工者也只是按约定支付报酬,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和义务,即双方当事人不仅法律地位平等,而且劳动过程中地位始终是平等的。

四、支付报酬的方式不同

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应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必须遵守当地有关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在此基础上,他对劳动者的报酬有分配权利。报酬的形式较多:工资、奖金、津贴及各项社会保险等。而且,劳动关系支付报酬的方式一般是按日、按周或按月支付,有规律性、固定性的特点。如在双方当事人未签劳动合同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只要有关于某位劳动者的月工资支付会计帐簿记录或该劳动者只要能提供用人单位相关的按月支付工资的凭据,司法机关即可认定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劳务关系中的用工方向对方支付的报酬完全由双方协商确定,当事人之间报酬,没有最低劳务报酬的法律强制性规定。此类报酬多为一次性的或按阶段、按批次支付,具有随机性、可变性的特点。另外,劳务关系中的用工方不存在承担对方社会保险的义务的问题。如居民不必为其雇用的家政服务员承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五、用人单位的管理权不同

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具有对劳动者整个劳动过程的管理权,尤其对于劳动者违法违纪行为有处罚权,例如:用人单位可以采取扣发工资、奖金,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开除等手段处罚违法违纪劳动者。

劳务关系中,用工方一般对劳动过程不直接管理,但有权对劳动结果进行验收,若劳动结果没达到约定要求,用工方有权“不再使用”该劳动者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但没有行政处分的权利。

六、调整两种关系的依据不同

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形成的特定关系,由《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相关法律规范调整,而且根据法律要求,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可以依据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解决纠纷。

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的双方的合同关系,由《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进行规范和调整,建立和存在劳务关系的当事人之间是否签订书面劳务合同,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一般依据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解决纠纷。

综上所述,尽管两种关系联系紧密,但仍存在较大区别。在劳动过程中形成的关系性质,当事人可以根据以上六点进行判定,再运用相关法律解决具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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