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当代中国检察理念的创新与发展

2009-06-22 02:55
法制与社会 2009年25期
关键词:检察检察机关法治

张 宁

一、理念和检察理念及其创新与发展

“检察理念就是对检察制度的本质属性和内在规律的认识,是引导检察职能行使的高度概括的指导思想。检察理念具有独特性、深层次性、时代性和相对稳定性。”①

从检察制度到检察实践,有没有理念的创新和发展,对于检察机关的发展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对于检察人员来讲,有没有创新的意识,同样是决定其个人发展的关键。

二、当代中国检察理念的创新与发展的背景分析

我国现代意义上的社会转型从1840年鸦片战争之后开始。②尤其是改革开放至今的30年来,我国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社会结构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这些变革与转型大致可以归纳为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结构等方面。不仅对我国社会产生了重要的影响,还对我国的法律理念进而对法律制度和法律实践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引发了一系列的司法改革浪潮。在这一过程中,社会转型决定检察理念的创新与发展,检察理念的创新与发展促进社会转型和发展。

三、当代中国检察理念的根本性创新与发展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法制理论为指导,从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具体实践出发,在中国开创了无产阶级的法制,实现了法学领域的革命性变革。然而,遗憾的是,在改革开放前,我们把阶级斗争理论和阶级分析方法绝对化,运用于阶级作为整体已经消灭的社会主义社会中,造成了极为严重的后果。十一届三中全会做出了把工作着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战略决策,同时着重提出要加强社会主义法制。

四、当代中国检察理念的创新与发展的制度表现和实践

检察理念创新与发展的制度和实践的首要表现是检察工作主题的变化。200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确立了“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工作主题。“作为上层建筑组成部分的检察制度归根结底是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这一根本政治目的服务的。实现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重要保障,也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任务,理所应当的是衡量检察改革中一切举措的标尺。”③表现之二是人民监督员制度,体现了权力必须由权利来制约。不受监督制约的权力必然会被滥用,检察权也不例外。面对“检察机关监督别人,谁来监督检察机关”的疑问,检察机关做出了创造性的回应。2003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展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表现之三是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表现之四是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有效制止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保护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表现之五清理超期羁押——打击犯罪与人权的正当程序保障。

五、影响当代中国检察理念的创新与发展的因素

首先是外在影响因素。一是党和国家的政策——政治正确的考量。检察制度是政治制度的组成部分,属于上层建筑范畴,“检察机关必须接受党的领导,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把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落实到具体的执法实践中。④因此,党和国家的政策是决定检察理念的首要因素。二是利益集团的影响。利益集团开始直接或间接影响了检察理念和检察司法实践,并在其中发挥着不可忽视的力量。最后是社会舆论的压力。社会公众普遍以伦理、感情和常识判断所谓的公平正义。正是这种的非理性的法律认识与检察工作的独立性和专业性形成了一定的冲突。

其次是内在影响因素。一是检察机关的知识。在现代社会中,专业性的知识已成为社会系统相互之间区别的主要标志,同时也是一个系统拒绝外来力量介入的最正当的理由。无论是历史现实还是制度演进,其背后都是或隐或明的检察官及其法律知识和素养。二是检察权的具体运用。

当代中国检察理念的进一步创新与发展的途径。一是主体的选择:党领导下的最高人民检察院。这是由于高检的领导机关的位置使然。二是形式的规范:司法解释、司法文件和典型案例(司法审查)。三是内容的多元:基于中国的具体国情的地方性知识和全球化视角的统一。改革的正确途径应是在坚守中国检察制度法律监督特色的基础上,充分吸收借鉴西方各国检察制度中的优秀成果。

六、结语

当下,中国检察理念创新与发展的指导思想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以马克思列宁、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在总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合理借鉴中外法治文明发展的优秀成果基础上形成的,是科学的、先进的理念。“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已成为政法战线乃至整个法治领域的主流氛围。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之路已成为全党全社会的共识。”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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