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助长中小企业

2009-06-23 09:35胡国强
浙江人大 2009年5期
关键词:条例浙江省用地

胡国强

《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是浙江省第一部关于促进和保护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专门法规,对于把浙江省的中小企业发展纳入法制化、制度化的轨道,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2006年7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11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的正式施行,是浙江省中小企业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是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法律保障。

相对于过去各类政策措施,条例内容更为全面和具体,相关规定也更具有刚性。条例立足实践、博采众长、着眼发展、体现创新,具有浓郁的浙江地方特色。

中小企业的定义及划分标准

该条例所称的中小企业,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符合国家有关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

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是指划定某企业是否属于中小型企业的标准。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有所不同。在我国,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研究制定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将中小企业按行业分为五类,分别从职工人数、销售额和资产总额3个指标进行了界定。

立法过程中发现,对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这个问题,不仅许多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普通员工不了解,一些中小企业工作部门的工作人员也不是很了解。这是因为中小企业涵盖面广,不同行业企业在职工人数、销售额和资产总额等方面指标各不相同,难以用某一个单一的指标作为统一的标准来划分中小企业群体。不仅中国如此,美国、英国等国家和地区也是如此。因此,采用分类定义是比较科学可行的办法。

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政府的职责

改革开放初期,浙江中小企业土生土长,基本上处于自生自灭状态,自我生存,自我发展,总体成长性良好。据此,许多人认为,中小企业天生是市场经济的产物,由市场调节,自然会成长,无须政府去培育和扶持。而且中小企业量大面广,该抓哪些,不抓哪些,难以区分和确定,同时,即使去抓去管,也难抓难管,因而采取“不管或少管”的态度,中小企业难以得到政府和社会的关注与重视。

2000年以前,浙江基本没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政策措施出台。2000年以后至条例出台前,政府制定的专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也比较少。为此,在立法时,针对浙江的实际,条例明确作出“将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扶持的重点行业和领域”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为中小企业提供指导和服务”的规定。

政府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方针是条例的一项强制性条款。条例要求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必须坚持国家实行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方针,任何政策、措施不得背离此方向,要以此为指针。其次,从条例的精神看,扶持应是积极主动的,而不应是消极被动的;应注重产业指导和发展指导,减少行政管理和直接干预;建立健全公共服务和市场化服务体系,降低中小企业创业成本,提高服务水平;应引导中小企业走规范化、法制化发展之路,促进中小企业健康、持续发展,减轻中小企业负担,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推动中小企业自主创新

把推动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贯穿于始终,是条例的一个鲜明特点。中小企业自主创新需要政府和社会提供多方面、多层次的服务。最能帮助整个中小企业群体的服务内容当属公共科技创新平台的建设。

条例规定,政府应当根据系统集成、优化配置、开放共享、机制创新的原则,整合各类创新载体和创新资源,建立公共科技基础条件平台,构建行业专业创新平台和区域创新平台,组织开展事关区域内重要支柱产业发展的原创性技术、共性技术及战略性关键技术的研发、应用和推广,为中小企业的科研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必要的基础条件和公共服务。

条例还支持中小企业通过技术研发和创新形成自主知识产权。

设立发展资金: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金钥匙”

为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支持,是该条例的又一亮点。条例规定,省、市、县各级财政要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省级财政预算在安排中小企业专项资金时,应根据年度财政收入情况适当增长。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也应当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或者以其他方式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支持。各级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扶持初创的小企业和具有成长性的中小企业。设立发展资金将成为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一把“金钥匙”。

在优化资源配置、拓展融资渠道、减轻中小企业负担方面,条例规定中小企业工作部门要引导有条件的中小企业通过股权融资、项目融资、债券融资、租赁融资、境内外上市等途径,依法开展直接融资。鼓励企业资本、民间资本和境外资本多元投资建立多种形式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扶持中小企业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针对评比滥、培训乱、摊派多的问题,条例也为此设置了“红灯”。

创业扶持:增强我省经济活力

浙江省中小企业数量占全省企业总量的99%以上,政府支持的覆盖面和资源有限,在企业大量的需求与政府的有限供给之间存在着一定矛盾。比较科学的办法是实行分类指导、重点扶持,即选择某些类型的中小企业作为重点,对其加以支持。

条例把创业扶持单列一章,以增强浙江省经济活力和发展后劲。

从类型上看,根据产业发展特点,条例重点鼓励科技型、资源综合利用型、环保节能型、农产品加工型、出口贸易型、生产服务型和社区服务型等中小企业。从性质上看,确定一些具备相应发展潜力、专业特色强的成长型企业和初创型中小企业作为重点扶持对象。初创型中小企业是经济发展的源头,是区域经济发展的活力,而成长型中小企业则是今后发展成为大企业的希望之所在。对初创的、具有成长性的中小企业进行扶持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也符合国际惯例。

中小企业用地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浙江是陆域面积小省,用地紧张,国家实行最严格的土地制度,使中小企业用地原本已经紧张的问题更加突出。为了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和经济效益,各地对企业用地普遍明确规定投资密度和经济强度,有的还把企业投资规模、开办年限和纳税贡献等指标作为企业申请入园获得土地的先决条件。这一方面提高了土地的集约利用效率,但另一方面由于中小企业特别是初创的中小企业,自身实力弱,难以达到以上这些条件。因此,中小企业发展用地更趋紧张。

在立法起草过程中,调研组总结各地的典型经验,认为要解决中小企业用地难,一要在“城乡建设规划”中安排中小企业用地,二要采取盘活存量、用地指标等措施确保中小企业必要的用地,立法机关予以采纳。因此,条例作出了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建设规划中安排必要的中小企业建设用地,采取利用原有存量建设用地、闲置厂房和引导中小企业进入工业园区等多种形式,为中小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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