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马斯•琼斯的组织伦理决策理论研究述评

2009-06-25 11:07黄宝东
新西部下半月 2009年11期

黄宝东

[摘要]托马斯•琼斯的伦理决策研究从构成问题的道德强度的六个变量出发,为我们理解组织中的伦理决策问题提供了一個全新的角度。道德认可模型很好地解释了决策者的道德判断与道德行为之间的不一致,对于我们理解组织伦理决策,改进伦理决策质量有着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组织伦理决策;问题权变模型;道德认可模型;道德强度

一、引言

随着大量企业非伦理事件的出现,近年来组织的伦理决策研究已引起越来越多的西方学者的关注。虽然国内学者也偶有涉及,但我们不得不承认,无论是广度还是深度与西方的学者相比,都相差甚远。这与国内近年来愈演愈烈的企业非伦理闹剧,以及广大消费者对规范企业行为的愈来愈高的呼声是极不相称的。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本文详细介绍在西方影响颇大的美国学者托马斯•琼斯的组织伦理决策理论并加以简要的评价,以期能够为推动我国的组织伦理决策理论研究尽一点绵薄之力。

二、托马斯•琼斯的组织伦理决策理论

1、问题权变模型

在诸多企业伦理决策模型中,最为人们所关注的就是Jones在1991年提出的问题权变模型。这一模型建立于Rest的个体伦理决策与行为四阶段模型之上。Jones注意到此前的所有模型虽然都为我们理解伦理决策做了不少贡献,但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缺陷,那就是他们都仅仅只是从决策者的个人特征、道德素质或者决策的环境因素着手,而没有提到道德问题本身的特征对伦理决策过程的影响。按Jones的理解,如果道德问题自身的特征不重要,那么,对于所有的道德问题,个体的决策过程都将是相同的,但事实并非如此。基于此,Jones把道德强度(moral intensity)这一概念引入他的模型,以此来深化人们对伦理决策过程的理解。道德强度被Jones界定为“特定形势下与问题相关的道德紧迫程度”,后来Herdon则更为通俗的把它解释为“行为的坏的程度”,它包括后果的大小程度、社会一致性、后果产生的可能性、时间的紧迫性、与受害者的接近程度和后果集中度等六个维度。

所谓后果的大小(Magnitude of Consequences)是指某种伦理行为对受害者的伤害有多大或对受益者的利益有多大?社会一致程度(Social Consensus)是指有多少人认为这种行为是邪恶的(或善良的)。结果发生的可能性(Probability of Effect)指行为实际发生并造成实际伤害(或带来实际利益)的可能性的大小。紧迫性(Temporal Immediacy)指在行为和其预期后果之间的时间间隔有多长。接近程度(Proximity)指受害者(或受益者)与决策者(在社会上、心理上或身体上)挨得多近。后果的集中程度(Concentration of Effect)指伦理行为对有关人员的影响的集中程度如何。Jones认为,当决策者面临的道德问题的后果较大、社会一致程度很高、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大、紧迫性高、与受害者的接近程度大、后果集中度高时,问题的道德强度就高,就会唤起决策者的道德自觉。道德强度对伦理决策过程(认识道德问题、做道德判断、建立道德意向以及从事道德行为)的每一环节都有直接的影响。而组织因素只是对决策过程的后两个阶段建立道德意向与从事道德行为有直接的影响。正如Jones所言,他只是引入一个以前研究中没有的概念,提供一个补充的模型,而非取代其它的模型

2、道德认可模型

Jones与Ryan认为现存的模型都无法解释道德判断与实际的道德行为之间的不一致。于是1997年在现有的道德哲学与社会心理学理论的基础上,通过构造一个道德认可(moral approbation)概念,Jones和Ryan发展了原有的模型以期能够合理地解释二者之间的不一致。道德认可被界定为“自己或别人的道德认同”。与以往模型不同的是,在这一模型中,当道德行为者认识到道德问题,进入道德判断阶段,在建立道德行为意向之前,还要经过一系列的环节,对于行为者而言,这些环节的发生可能只是下意识的,仅仅是通过诸如忧虑或者快乐之类的情感反应实现的。在做道德判断时,行为者会用如下四个因素:后果的严重程度、道德确信度、参与(合谋)程度与受强迫程度来确定他所要承担的道德责任的程度,然后比较预期的行为与所要承担的道德责任程度,衡量行为能获得多大程度的道德认可。个体总是希望被他人,尤其是与自己有关系的人认为是道德的,个体的哲学价值观、宗教信仰、社会化情况、认知发展状况甚至生物学特征等因素,使得个体动机被看作是道德的。当预期的道德认可程度超过了道德行为人的心理门槛,道德行为意向可能会如期建立,反之,行为者就必须从新思考行为过程,继续通过道德认可循环,直到能够通过行为者的心理门槛。根据这一模型,当行为风险高,行为的不道德性确定,需要决策者的密切参与,并且行为的外在压力低时,人们感到道德责任大,行为倾向于合乎伦理,因为每一个人都希望得到别人的道德认同,希望被看作是一个道德的人。

三、对托马斯•琼斯的组织伦理决策理论的评价

首先,Jones的伦理决策研究可谓独辟蹊径,他没有从人们惯常的角度出发,去研究诸如决策者个人的个性特征、价值观、道德素质等因素,也没有研究组织文化、组织结构等组织因素,而是从决策问题本身入手去研究组织伦理决策,很好地解释了为什么同一个人,在同一个组织中,面对着不同的道德问题在进行伦理决策时会表现得如此不一致:有时决策伦理质量很高,有时则完全不合乎伦理。这一模型虽然不可能为组织的伦理决策提供实际的指导,但它从构成问题的道德强度的六个变量出发,为我们理解组织中的伦理决策问题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角度。

其次,Jones & Ryan的道德认可模型很好地解释了决策者的道德判断与道德行为之间的不一致。人们通常把不道德的决策归因于决策者个人的道德素质与道德认知能力的欠缺,或者是,决策的环境因素,以为只要提高了决策者的道德素质,改进了决策环境的伦理氛围,就能够改进决策的伦理质量。这样的研究当然是必要的。但它无法面对这样的事实:一个不合乎伦理的决策的作出,有时并不是由于决策者的道德认识和道德判断的问题,他清楚的知道这样做是不合乎伦理的,但这并不影响他作出决策。这一模型很好地解释了这一事实,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组织成员的道德心理,提高我们预测他们的实际道德行为的能力,同时,它也提醒我们关注在组织中个体的伦理决策组织应当扮演的角色,这对于我们理解组织伦理决策,改进伦理决策质量有着重要的意义。

当然,没有一个理论是没有局限的。首先,托马斯•琼斯的组织伦理决策模型,并不告诉决策者当面临一个道德困境时应该如何决策,只是解释了决策者实际上做了什么。这种决策行为可能是合乎伦理的,也可能是有违伦理的,因此叫作伦理决策模型也许是不恰当的。其次,在问题权变模型中,决定问题的道德强度的六个变量各自与问题的道德强度的关系,以及它们对伦理决策过程的各个阶段,认识道德问题、做道德判断、建立道德意向以及从事道德行为到底有着怎样的影响,都需要大量的实证研究来验证。再次,托马斯•琼斯在进行伦理决策研究中所依据伦理原则几乎完全是后果主义的,而对规范伦理学研究所提供的大量工具视而不见,似乎驱动决策者进行伦理决策的力量只有行为的后果以及由此引起的责任。另外,托马斯•琼斯在分析人的行为时所依据的依旧是理性经济人的假设,而忽视了人性的丰富性,因此使得他对人的行为的分析与解释略显片面。

[参考文献]

[1]Jones,T.M.Ethical decision making by individuals in organizations:AnIssue-contingent model[J],Academy of Management Review,1991,16:366-395.

[2]Jones,T.M.&L.V.Ryan,The Link Between Ethical Judgment and Action in Organizations:A Moral Approbation Approach[J],Organization Science,1997,8(6):663-6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