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责制如何才能柳暗花明?

2009-06-28 11:08周兼明
凤凰周刊 2009年16期
关键词:瓮安走样问责制

周兼明

曾经给民众带来极大鼓舞,被海内外爱国人士寄予厚望的官员问责制,而今已经信誉扫地。

山西黑砖窑事件中的洪洞县原副县长,华南虎事件中的陕西省林业厅原副厅长,派警察进京抓记者的辽宁西丰原县委书记,举国哀悼日期间公款旅游的滨州市原工商局长,瓮安“6·28”事件中的贵州瓮安原县委书记,三鹿奶粉事件中遭处分的原质检总局官员……极目所见,几乎所有在重大公共事件中遭到问责而被免职的官员,都在不久后复出了。这未免让民众受伤,令舆论哗然。于是,质疑问责制被消解、被架空、被异化的声音,在每—次“复出”事件后都要此起彼伏,喧嚣一时。

其实,这种喧哗于问题的解决丝毫无补。因为症结根本不在问责制被执行“走样”,而在于导致其必然走样的那个根本点还始终没有被拎出来暴晒——“走样”早就预埋在“处罚”之中,惩罚的只是形式,而不具备实质意义。

细察每一例复出事件,就会发现,复出无一不是“符合规定”的。为什么“符合规定”的操作,却会如此大地扭曲人们想象中的正义?原因很简单,此处问责的“问”,其实只是“问问”而已;背后的“责”,本来应该是实实在在的“惩罚”,但在现实操作中其具体表现形式却多只是“免职”。注意,是“免职”,而不是“降职”,更不是“罢免”。对官场稍微有点常识的人都知道,在这个地方免职了,是可以换到另一个地方继续任职甚至升职的;只有降职或罢免,才算得上实质性惩罚。因此,对待层出不穷的“复出”事件,舆论只是哗然—下是不够的,必须揪住深层次的“免职”不放,使“免职”向“降职、罢免”的方向发展。这不是简单的“字面”功夫的扭转,而是让惩罚的板子落下来时,真正打到责任人的屁股上,而不是凳子上。如此,才不仅可以提振问责制的威严,也能避免代人受过的假摔。

何谓假摔?就是下级为了掩护上级而做的假动作,也是问责制为什么只能是“免职”并且一定要“复出”的另一个重要原因。这似乎已是官场现状下的一种必然。从三鹿奶粉事件中遭处分的原质检总局官员不降反升,以及“王帅诽谤案”中奉命行事的河南灵宝市公安局原副局长遭免职,人们不难看出蹊跷:被推到前台“问斩”的,往往只是替罪羔羊,至少不是头羊。真正的责任人不但岿然不动,而且俨然还是正义的化身,主持着问责的过程。但在风头过后,对那些为领导“顶雷”的人,必然要有所补偿。复出只是最起码的,升迁也是可以预期的。在这种潜规则下问责制是不可能对权力的滥用和乱用,对官员的不作为或乱作为形成有效制约的。对于失职官员来说,它不但起不了警示作用,反而还可能有鼓励作用——出事的后果,最终也不过如此而已;关键不在于办好差事,而在于伺候好“上面”。

只有修改惩罚的规则,变免职为降职尤其是罢免,才不仅可以增加代人受过的风险与成本——下去了,就可能再也上不來——也窄化了“一把手”越俎代庖瞎拍板的空间。下面的人不愿意“替扛”或者“扛不起”了,属于“一把手”的责任也就难以掩盖了。

可见,问责制要真正落到实处,发挥民众所期待的效力,还需要加大惩罚的力度,落实惩罚的准确度,并形成法规制度,一改多年来行政问责制始终未能完成制度化,而只散见于一些规定和条例的态势。

不难想象,问责制是民众对执政党的热烈和迫切的希望,不能把民众对体制内制衡权力仅剩的一点信心,也一并消耗殆尽,最后徒剩失望。要挽回失望的民心,让问责制柳暗花明,惩罚得当,还必须建立专门的受罚官员“复出机制”。这种机制应该是公开透明的,其透明程度,应该等同于问责时的透明程度,这是政府对民众必须作的政治交代,也是政府真正负责任的表现。同时,还可以引入听证制度。其最终目标是,通过民意的有效介入,使掌权者无法单独左右受罚官员复出的过程,增大问责时“弃卒保车”安排的难度。如此,问责才有可能落到真正的责任人上。

更重要的是,人事制度也要作出相应改革。要在任免上加大民意的权重,以掌权者无法操控的方式,保证民意的体现。同时,应建立民众定期对在任官员满意度的表达程虎并且,这种表达结果,应该能够对官员的升降留退产生民众自己就可以验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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