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三延伸”重塑反贪工作的社会服务功用

2009-06-28 03:34温建军
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中旬刊 2009年10期
关键词:功用强制措施办案

温建军

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为法律监督机关。法律监督的功用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上的功用是法律监督,即维护宪法和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彰显司法公平正义;广义上的功用是社会服务,即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由此可见,检察机关狭义功用是一个点,而广义功用则是个面,从点和面的关系上看,点的并联和支撑,搭建面的平台,而面的平台效用又体现了点存在的必然性和终极意义。检察机关的功用要想发挥得全面而有效,就要把点和面结合起来,把法律监督和社会服务结合起来,以期检察工作功用价值的最大化。

就目前检察实践而言,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功用齐备健全而社会服务功用不足,是影响检察机关工作开展的重大课题。反贪工作作为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业务工作,也存在同样问题。自笔者在大名县院主抓反贪工作以来,着力于解决点面结合问题,解决反贪工作法律监督功用和社会服务功用相融一体问题,由点及面,把反贪法律监督功用延伸到社会服务功用,创造性地提出 “三延伸”,实现了反贪工作职能转变,在收到了法律效果的同时,更提升了社会效果。

一、案件线索由坐等上门向社会调查延伸

以往的案件线索来源渠道主要有:来人来信举报、相关部门转来、党委人大或上级院签转、侦查人员发现等,被动接受的多,而主动发现的少。在掌握和把控线索阶段,反贪工作的社会服务功用无法体现,同时也造成了案源匮乏,影响了反贪工作的整体开展。为此,我们把传统的坐等线索延伸到社会调查:一是结合控申信访部门,走上街头,深入基层,定期开展举报宣传活动,本着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原则,对群众的举报和反映,不管是否属检察院管辖,一概予以解释或处理。二是针对社会热点难点和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召集相关部门负责人员进行座谈,以商代查,找准症结,澄清事实,以期发现蛛丝马迹,获取重要信息和线索,使问题得到圆满解决。如某村支部书记等五人合伙贪污案,该村支部五人采取隐瞒收入的手段,将征地补偿款私分。该案的线索信息就是我们通过和纪委、建设局等相关部门座谈了解而获取的。三是针对有可能发案的某一行业或某一行政行为,组织人员开展调查,摸清底数,在查看行为落实上狠下功夫,深挖犯罪。如某村村主任贪污案线索,就是通过这种途径发现的。2008年下半年,我们安排专门人员,对大名县近三年的扶贫款物落实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从中发现该村村主任有将扶贫物资卖掉的嫌疑,便对其进行了立案查处。

二、个案查办由就案说案向社会矫正延伸

个案查办以往都是就事说事,就案查案,这种惯势基点低、涉面窄、路数短、效果差,只讲求法律效果而忽视了法律监督的社会服务功用,缺乏在惩办的同时辅以矫正,社会效果体现得不是很明显。为彻底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在个案查办的每个阶段,都制定了相应措施,对办案人施以具体要求,使得个案查办过程的每个触角都向前延伸一步,触接到社会的方方面面,每个角落。用法律手段为社会把脉,探寻症状,并在实际工作中加以解决。

(一)初查,关注单位环境和社会诱因。初查一个人不能仅限于个人,而是关注此人所在单位的整体状况和周遭的社会环境,以便从整体上了解他会不会犯罪、犯罪的主客观因素,只有这样做了,才能全面、动态地掌握信息,把控局面,然后彻底地解决问题。

(二)立案,讲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完美结合。立案,作为办理贪贿案件必经的一个诉讼程序,是刑事诉讼活动开始的标志,为以后的开展侦查、采取强制措施、移送起诉等一系列诉讼活动的开展,提供了法律前提。以往,我们存在着为完成指导性目标任务而立案,为司法这个点而立案的认识。当然,这种认识并不错误,只是思考面过于狭窄了,这狭隘的立案思维有可能造成因办案而影响大局和整体工作。为此,我们坚持做到在立不立案这个问题上,除了追求司法公正以外,还要做到以下几点:①对被调查人目前所承担的工作进行全面了解。②和被调查人所在单位领导和上级主管单位进行座谈,征询意见和看法。③召开反贪局全体会,就被调查人的主观恶意程度和涉案金额等情况进行研究讨论。④按照干部管理要求,向党委汇报。这样,我们就不会因立了一个案子,而影响大局和中心工作,为社会秩序带来混乱,也不会因为放纵一个坏人,而使法律效果大打折扣。

(三)侦查,方法方式融入大局和中心工作。侦查,是整个办案过程中最为关键的一环,是决定案件大小成败的关键。而侦查的策略和方法方式最能考验办案人侦查能力和执法素养。所谓侦查能力,就是侦查人员运用法律和各种侦查手段突破案件,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的能力。所谓执法素养,即是侦查人员在整个侦查过程中,将侦查手段、方法方式融入大局和中心工作中,在突破案件、惩治腐败的同时,也维护了社会稳定,促进了经济发展。近年来,我们坚持侦查办案不是惹乱,更不能给大局工作找麻烦的原则,将侦查工作融入大局和中心工作中,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四)强制措施,前置人权和社会道德。检察机关在侦查案件中,强制措施的适用,直接受到影响的将是犯罪嫌疑人。强制措施适用的主体是检察机关,面对代表国家行使权力的法律监督机关,犯罪嫌疑人必然处于弱势地位。在这种情况下,强调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就显得尤为重要。同时,在适用强制措施的时候,也要考虑到社会道德问题,我们既不能因为适用强制措施而把人权保障抛开,也不能把社会道德置于不顾,而使道德观念受损。据此,我们在实践中牢牢把握在适用强制措施时前置人权和社会道德这一原则,慎用强制措施,收到了很好的效果。比如在查办黄某某挪用公款案,尽管黄某某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但我们考虑到他主动交待犯罪事实,积极与检察机关配合,即使在办案人员跟他讲清楚犯罪后果的严重性后,也没有产生抵触情绪,就对他采取了取保候审的措施。又如在办理赵某某贪污案时,由于办案需要,我们将其拘留并逮捕。后又通过了解,知道赵某某的妻子在生病住院。于是,我们便增加办案力量,加紧固定证据,并尽快为其变更了强制措施。此案办结后,赵某某多次到检察院表示感谢,说检察院不但办案公正,而且顾及我的家庭,真让我心服口服啊。

三、侦结案件由案后放手向社会预防延伸

刑法的目的是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由此可见,刑法的终极意义不单单是为了惩罚犯罪,而要通过对犯罪的惩罚,来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人身民主权利,维护社会经济秩序。那么,对检察机关反贪部门而言,查处腐败,打击犯罪的最终目的在于最大程度地遏制和减少犯罪,由此可见,打击只是手段,预防才是目的。在查办的同时,搞好预防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

基于以上,我们在侦结每个案件后,都不是一诉了之,一判放手。而是根据每个案件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将办案工作延伸到预防工作,做好“惩防一体化”这项社会工程。具体在实践中,我们提出了“案后三个一”工作模式,“三个一”即是:1.案后一建议。每个案件侦结后,办案人员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写出检察建议书,向发案单位提出,并督促发案单位整改落实,要求发案单位将情况及时书面回复。2.案后一回访。回访内容主要有:回访举报人看其是否满意,回访嫌疑人及其家属问其是否需要帮助,回访嫌疑人所在单位要其对办案工作提出建议或意见。如在办理容某某贪污案后,我们针对部分村民仍不满意,多次组织到省里市里上访的现状,专门组织人员做息诉罢访工作。通过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一一澄清了他们提出的问题,并协同有关单位想办法解决,经过半年多的努力,该村的不稳定局面得以有效控制。3.案后一帮扶。案后对有困难的举报人、犯罪嫌疑人家庭、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进行帮扶,是稳定三方情绪、解决社会矛盾的重要途径。为此,我们要求办案人员要全面了解情况,拿出帮扶计划,实施帮扶措施,对检察院本身无法帮扶的,也要建议其他有关单位给予帮助支持。如在办理某村村支部书记挪用打井款一案时,我们将被挪用款项追回,案后派专人到水厂联系,督促抓紧施工,及时为村里铺设了管道,按上了水龙头,使得村民吃水问题得到了很好的解决,村民逢人便夸:检察院里有咱们的贴心人啊。■

(河北大名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反贪局长)

猜你喜欢
功用强制措施办案
清明节气的形成及农时功用
疫情防控与检察办案“两不误”——河北检察机关积极探索“无接触”办案
关于许可对人大代表采取强制措施制度的探讨
行政强制措施检察监督研究
抢钱的破绽
古诗文用典功用略谈
风药之功用辨析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监管强制措施操作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