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非农产品市场准入(NAMA)谈判中欧美纺织品服装标签提案

2009-06-29 09:10吴雄英
纺织导报 2009年6期
关键词:永久性纺织品标签

韩 晓 吴雄英

详细介绍并论述了美国和欧盟在WTO非农产品市场准入(NAMA)谈判中提出的纺织品服装“标签”的议案,及部分国家和行业协会对欧美提案的表态。中国作为纺织品服装出口大国,对欧美的相关提案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

Analysis of the labelling proposals of textiles and clothing in EU and USA textiles/clothing labelling proposals in NAMA negotiations of WTO have been introduced, and more details and comments from EU, USA and other countries have been also discussed. China, as a big textiles/clothing export country, should pay more attention to those proposals.

纺织品服装标签,目前成为一些国家和地区设置非关税贸易壁垒、实施贸易保护主义措施的工具,对国际贸易已经造成了一些障碍,影响和制约了全球纺织品服装市场公平竞争。WTO秘书处对2008年2月19日前有关市场准入谈判的所有文件做了汇总①,其中有关NAMA谈判中纺织品服装标签的文件有十几个,尤以欧美为多。

1纺织品服装标签

纺织品服装标签现阶段,国内外并没有统一的含义和要求。一般说来,标签通过商标、符号、图案、标识和印章等一系列具有指导性的文字和图示,说明产品的性质、用途、来源以及使用方法。

各国通常将纺织品服装标签分为永久性标签(也叫耐久性标签,permanent label)和非永久性标签(non-permanent label)。但是,各国对永久性标签的永久性要求不同,如,GB 5296.4要求永久性标签是能永久附着在产品本身上,并能承受该产品使用说明中规定的使用过程,保持字迹清楚易读的标签;美国要求永久性标签应粘附于产品不分离且在产品使用寿命内清晰可见;而加拿大要求永久性标签材料经受 10 次洗涤仍然附着在产品上,且保持字迹清晰易读。

纺织品服装标签对于消费者,具有可告知产品信息的功能;对于业界的制造商、进口商,批发商/零售商等则具有营销和促销的作用;对于政府和相关的监管部门,则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增加市场的透明度、公开公正和统一性,促进公平交易,推动市场良性循环。

标签上信息不明确会误导甚至危害消费者;一些不法商家利用标签提供虚假、欺诈性信息谋取利益。同时,标签内容和种类的多样性势必会导致生产贸易的时间和成本的增加,限制企业的自主性和灵活性,增加的生产成本也将会转嫁到消费者身上。还有许多国家和地区,利用标签设置非关税贸易壁垒,对纺织品服装进口设限,实行贸易保护。

因此,一方面,为保证公平交易,保护消费者,各国制定有关技术法规和标准;另一方面,许多国家致力于促进标签统一,建立开放透明的标签制作、使用以及贸易环境。在WTO NAMA谈判中,“标签”列入议程,欧美也都提出议案。其他国家也越来越重视纺织品服装“标签”。

2欧美纺织品服装“标签”提案

2.1美国

2.1.12006年美国的标签提案

从2004年开始,美国就开始关注纺织品(textiles)、服装(apparel)、鞋类(footwear)以及旅游用品(travel goods)(简称TAFT产品)的非关税贸易壁垒,并起草非正式文件。2006年5月15日,美国向世贸组织NAMA谈判组提交了关于减少TAFT的非关税贸易壁垒的提案②,旨在减少多种和/或过多的标签要求,统一标签强制性限制内容,放宽海关管制;减少或逐步取消繁琐的认证要求和合格评定程序,采用国际公认的测试方法,促进第三方承认测试结果;逐步取消进口登记制度、关税配额制度以及有关原材料的强制性的出口质量控制③。美国认为该提案将会在最大范围内减少生产时间(如避免错过市场机遇)和成本(如减少由于使用多种标签产生的成本),向消费者提供必要的信息,保护消费者和进出口企业的权益,维护市场监管能力。

该标签提案的具体内容如下:

(1)永久性标签或标识必须包括:纺织品和服装:原产国、纤维含量、护理说明和与消费者安全有关的必要信息;鞋类和旅游用品:原产国;制造商可酌情在永久性标签或标识上提供额外信息;

(2)WTO成员可根据情况,要求厂商在产品或其包装加贴非永久性标签,向消费者提供其他合理的信息;

(3)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一旦生效,允许有新旧标签暂时并存的过渡期。

2.1.22007年1月19日欧盟对美国在2006年标签提案的回应④

在欧盟,纺织品“纤维含量”是强制性要求;虽拟定了新的“原产地标记”规则,但尚未经欧盟委员会通过;欧盟没有对其他信息及非永久性标签内容作要求。另外,欧盟提到了标签的认证要求和合格评定程序、进口商标签注册等方面的内容。

不难发现,欧盟对涉及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威胁人类健康和保护环境问题保留一定的灵活性,从而有利于欧盟在这些方面设置非关税贸易壁垒⑤。

2.1.32007年3月29日加拿大对美国2006年标签提案的回应⑥

加拿大将消费者纺织品(大部分是服装)分为 3 类( 3 个列表),对每类产品分别进行规定,如列表Ⅲ中的产品(袜类、贴身内衣、桌布头饰等)可以只用非永久性标签,列表II中的产品可以不用标签,如鞋类。不同列表内产品永久性标签和非永久性标签上要求标注的内容不同,但强制性信息是一样的:经销商的身份(dealer identity)、用英语和法语标注纤维含量。除了列表Ⅲ中的产品,大多数消费纺织品的进口商、经销商/分销商的信息应该标注在永久性标签上。

加拿大认为制定统一的标签规定是解决标签问题的最终目标,并将针对美国的提议对本国法律法规做一些修改。

2.2欧盟

2.2.12006年欧盟的标签提案

早在2004年,欧盟也曾向世贸组织提交过有关纺织品服装标签类似的提案。2006年4月27日,欧盟再次向世贸组织NAMA谈判组提交议案⑦,讨论与纺织品服装和鞋类产品相关的非关税协定,主要针对标签问题。该提案将产品永久性标签内容限定为“原产国、纤维含量和护理说明”等 3 项;各成员国不得在产品投放市场之前,把标签的批准、注册或认证作为强制性要求;对于发展中国家可以享有 1 年的协议实施过渡期。

与美国的提案相比较有以下不同点:欧盟提案不包括旅游用品(如旅行包等);在永久性标签上,美国对“与消费者安全有关的必要信息”做了要求,而欧盟没有;在为了确保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障消费者健康及环保问题上,欧盟不阻止成员国采取必要的措施,在标签的要求上存在着相当多的灵活性。

2.2.22007年2月23日美国对欧盟在2006年标签提案的回应⑧

在美国,FTC不要求产品在进口之前注册、认证和合格评定测试,但是不排除必要时采取法律措施。当产品出现虚假的、误导性的,或歪曲产品的性质、特点或品质的信息和说明时,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署有权拒绝入境。

美国海关和FTC对TAFT商品有关永久性和非永久性标签的信息要求有所不同。纺织品法案和羊毛制品法案要求在永久性标签上标注原产国、纤维含量和注册号码或商号名称,但是FTC要求这些信息可以不是永久性的,可以标注在有背胶的标签或吊牌上。美国海关要求原产国必须作为产品的一种特性,永久性的附着在服装上,如将标签缝在服装上。大多数的纺织服装的护理说明必须是永久性的。FTC对任何额外的信息不做要求。

2.2.3针对美国和欧盟2006年标签提案其他国家的反应

据WTO贸易部官员称,针对美国标签提案,阿根廷、古巴和中国认为基于文本的讨论为时尚早;其他成员国如印尼、埃及、菲律宾和泰国认为需要对提案的一些内容作进一步的解释说明,特别是“向消费者提供必要的安全信息”这一条;巴西则对该文件的真实性质疑。而对于欧盟标签提案,一些成员国认为会造成非关税贸易壁垒。许多国家政府,开始审视纺织品服装标签问题,如南非、哥伦比亚、韩国等国,继续提出新的标签规则。另外,中国香港也曾分别对美国⑨和欧盟⑩2006年标签提案问卷调查做出回复。

2.3美国同欧盟的标签联合提案

2007年10月26日,美欧联合向WTO提交了一项标签议案11。该联合议案旨在加强TAFT产品各方合作,解决国际贸易障碍,促进TAFT产品贸易;还强调标签标准化的需求,确保各种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不会因为没有准备好或不适用,而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

如果标签上标注下列信息,提案则认为不会对贸易造成障碍:(1)纺织品和服装:纤维含量、原产地、护理说明;(2)鞋类:核心部分(鞋面、鞋里和鞋内衬垫、外底)的主要材料和原产地;(3)旅游用品:纤维含量和原产地。

提案建议各成员国尽量考虑使用非永久性标签提供信息,而不一定要用永久性标签。

如果标签标注内容有下列要求,则认为是过度限制,有违世贸规定,会对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

(1)禁止使用多种语言标注,例如禁止用非本成员国的语言;

(2)要求标签预先批准、注册或认证;

(3)禁止标签包含没有要求提供的资料(如品牌名称),即只能含有要求的内容;

(4)对制造标签的材质进行要求。

联合提案还提出,如果成员拟采纳或修订完全或部分有关标签的技术法规或合格评定程序,应当在修订之前提交修订意见,在出版物上公示,并且通过WTO秘书处通知其他成员,给其他成员国提供不少于 60 天的时间提交书面评议意见。

比较美欧联合提案及原来各自的提案不难发现,联合议案是妥协达成的结果。在强制性信息要求方面表现尤为突出:在2006年美国要求永久性内容必须包括“原产国、纤维含量、护理说明和与消费者安全有关的必要信息”等 4 项,欧盟只有“纤维含量”要求是强制性的;而联合提案只是指出:标有“纤维含量、原产地、护理说明”不会被认为对贸易造成障碍。

2.4中国香港对欧美联合提案的表态

香港贸发局认为联合提案的目的是要在成员国之间采取一项具有约束性的协议,加强标签的标准化;并提醒香港

TAFT产品制造商要提高警惕。而且,相对于必要条例,香港制造商对议案中贸易限制条例更感兴趣。

3结束语

我国是纺织品服装出口大国,欧美提案可能影响我国产业出口利益。因此,相关的行业协会、企业、政府和监管部门应该引起重视,及早从我方利益出发,提出我国的“标签”提案。

针对美欧“标签”提案,目前还有许多研究工作要做:

(1)欧美纺织品服装“标签”提案若通过,会对我国的出口贸易有哪些具体的影响?

(2)科学客观地分析评价纺织品服装“标签”提案:

① 建立一个统一的标签国际标准,包括标签上要求显示的信息及表达方式等。

② 关注“标签”统一背后隐藏的问题:“标签”的统一,不简单是标注内容的统一,更是标签标准体系的统一,如标签相关的批准、注册或认证等合格评定程序的统一。在标签标准统一时,最好依据国际上通行的并被大多数国家认可和采用的国际标准,如ISO标准。我国的纺织标准体系基本上是参照ISO标准,这将会对我国十分有利。

③ 关注国内外纺织品服装“标签”发展变化,归纳发展的轨迹并总结出其发展趋势。

(3)我方在提出纺织品服装“标签”提案时,要采取主动措施,不能被动适应和服从;同时要全面考虑,注意细节。

参考文献

[1] 国家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 国内外纺织服装技术法规[M]. 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4:26.

[2] U.S.Submits Draft Negotiating Text to WTO on Textile Labeling Requirements[EB/OL]. http://info.hktdc.com/alert/us0611c.htm.

[3] Labeling[EB/OL]. http://www.apparelandfootwear.org/LegislativeTradeNews/LabelingIssues.asp.

[4] 欧盟与美国向世贸提交纺织品、鞋履及旅行用品标签议案[EB/OL]. http://www.gdtbt.gov.cn/snookerPool/ShowArt.jsp?id=4859.

[5] EU and US Seek WTO Accord on Labeling of Textiles,Footwear and Travel Articles[EB/OL]. http://info.hktdc.com/alert/eu0723a.htm.

② 参见文件号:JOB(07)/65的文件

③ 参见文件号:JOB(07)/64的文件

④ 参见文件号:JOB(07)/4的文件(JOB指一些非正式的文件或草案。如:主席团发表的一些评论性的文章或讲话,由秘书处收集到的一些国家对某一提案的反馈意见、下发的通知等)

⑤ 参见文件号:JOB(07)/45的文件

⑥ 参见文件号:JOB(07)/36的文件

⑦ 参见文件号:TN/MA/W/11/Add.7的文件

⑧ 参见文件号:JOB(07)/22的文件

⑨ 参见文件号:JOB(07)/65的文件

⑩ 参见文件号:JOB(07)/64的文件

○ 参见文件号:TN/MA/W/93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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