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信用卡诈骗罪的客观要件

2009-07-02 08:36王慧敏
消费导刊 2009年11期
关键词:信用卡诈骗

王慧敏

[摘 要]本文从客观方面对信用卡诈骗罪的客观要件进行简单论述,希望能对认定信用卡诈骗活动有所帮助。

[关键词]信用卡 诈骗 客观要件

一、信用卡诈骗罪的概念和特征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或者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1]如何认定“数量较大”,笔者认为,目前可以参照最相近的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1996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使用伪造信用卡、使用作废信用卡和冒用他人信用卡诈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2]

信用卡诈骗罪的特征主要有: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同时侵犯了国家对金融活动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伪造、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分子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政府间透支,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二、信用卡诈骗罪的客观要件的认定

本罪的客观方面具体表现为四种形式: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

伪造信用卡是指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非法制造信用卡的行为。伪造信用卡主要有两种行为表现,一是完全模仿真实信用卡的质地、模式、板块、图样以及磁条密码等非法制造信用卡;二是在真实信用卡基础上进行伪造,如在空白信用卡上输入其它用户的真实信息进行复制,或者在空白卡上输入虚假信息等。另外,还有一些行为也属于伪造信用卡,如在原有信用卡上涂改。行为人必须有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行为,才构成本罪。所谓“使用”,是指利用信用卡的法定功能进行支付、消费、结算等行为。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可以是行为人自己伪造后使用,也可以是明知是他人伪造的信用卡而使用,如果行为人将伪造的信用卡出售或者单纯伪造信用卡而没有使用的,以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处理。

(二)冒用他人的信用卡

“冒用他人的信用卡”即指,非持卡人未经持卡人同意或者授权,擅自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信用卡,进行信用卡业务内的购物、消费、提取现金等诈骗行为。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行为人必须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就将与借用亲属、朋友的信用卡等形式上的冒用行为区别开来。例如,使用拾得的信用卡进行消费;未经持卡人同意,使用代为保管的持卡人的信用卡进行消费。要防止信用卡被冒用,一方面持卡人应妥善保管信用卡,以防丢失或被骗走,而且不应随意将自己的信用卡交给不可靠的他人保管;另一方面,发生上述情况后,持卡人应尽快办理挂失,发卡银行应尽快将有关挂失信息通知特约商户。这时应注意,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而构成本罪的不包括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情况。

(三)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作废的信用卡,是指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不能继续使用的过期的信用卡、无效的信用卡、被依法宣布作废的信用卡和持卡人在信用卡的有效期内中途停止使用,并将其交回发卡银行的信用卡,以及因挂失而失效的信用卡。此外,对使用涂改卡进行诈骗的行为是否为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刑法学界有不同的观点。对此问题,笔者认为如果把涂改卡理解为被涂改过卡号的无效信用卡,这些信用卡本身因挂失或取消而被列入止付名单,但卡上某一个号码被压平后再压上另一个新号码用于逃避黑名单的检索。因此,涂改卡也应该是伪卡的一个种类。

根据信用卡章程,可以导致信用卡作废的原因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1) 信用卡超过有效使用期限而自动失去效用。(2) 信用卡持卡人在信用卡有效期限内中途停止使用,并将其信用卡交回发卡行,办理退卡手续后,该卡即归于作废。 (3) 因挂失信用卡而使信用卡失效作废。对因挂失而失效的信用卡,任何特约商户都将不再接受该卡的消费活动。但是在我国,由于信用卡管理系统不完善,银行传递信用卡挂失的申请到特约商户接到银行的止付令,需要两三天甚至更长时间,如果有人在这段时间里使用该信用卡到特约商户进行消费,特约商户势必按有效的信用卡对待并接受消费。

(四)恶意透支

透支是指在银行设立账户的客户在账户上已无资金或资金不足的情况下,经过银行批准,允许客户以超过其账上资金的额度支用款项的行为。透支实质上是银行为客户提供的短期信贷,透支功能也是信用卡区别于其它金融凭证的最明显特征。信用卡透支建立在持卡人良好的资信基础之上,因此,透支人仅限于合法持卡人,非合法持卡人利用所持信用卡进行透支的,不能认定为信用卡透支。所谓恶意透支,根据《刑法》第196条第二款的规定,是指信用卡的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行为人的透支目的是为了将透支款占为己有,根本不想偿还或者没有能力偿还,在行为上采取潜逃的方式躲避债务。[3]

从具体的行为方式上来看,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1)持卡人利用有效真卡进行恶意透支。一般在短时间内多次多地领取或消费不需发卡银行特别授权的最高限额,导致巨额透支后一走了之。(2)持卡人因超额使用信用卡,已被发卡银行列入止付名单,但他们抢在止付名单到达外地特约商户前,大量透支取现或消费。(3)持卡人骗取真卡后异地恶意透支。(4)持卡人与他人合伙私相接受利用真卡进行异地恶意透支。“私相接受”,根据香港商业罪案调查科的解释,是指犯罪分子以结伴形式,由其中一人取得信用卡后,交给另一人持卡到大陆境内疯狂购物玩乐,形成巨额透支。过一两个月,当签购账单寄达领卡人时,领卡人便持没有离港证明向银行报称账项出错,把透支额推给银行承担。(5)持卡人与发卡银行工作人员相勾结,利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

如今,金融诈骗已成为当前中国经济犯罪活动中危害最大的犯罪类型之一,而信用卡诈骗犯罪已成为金融诈骗犯罪中的突出问题之一,这固然与新旧体制的转型有直接关系,但不可否认的是,对抗和惩治信用卡诈骗的法律规范的滞后也是一个重要因素。在新的历史环境下,会不断出现新作案手法和新型的客观行为方式,我们不仅要在立法上维护我国的金融管理秩序,同时,还要从经济上、政策上、行业领域等多方面多角度地去惩治、防治包括信用卡诈骗罪在内的各种金融诈骗犯罪。

参考文献

[1]曲新久,陈兴良,张明楷,王平,张玲,李晓芳。刑法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年版

[2]陈伟 。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犯罪构成及处罚http://www.66law.cn/channel/lawarticle/2008-09-09/3481

[3]信用卡诈骗罪理论探讨http://www.lawtime.cn/i nfo/lunwen/xingfaxflw/2006102646650.html

猜你喜欢
信用卡诈骗
信用卡资深用户
警惕理财诈骗六现象
合同诈骗
电信诈骗
信用卡诈骗
擦亮双眼,谨防招生诈骗
信用卡滞纳金首遭法律否决
办信用卡透支还债夫妻均获刑10年
“人卡分离”时信用卡恶意透支的刑事责任及思考
将信用卡借与他人使用致恶意透支的行为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