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级所有 队为基础

2009-07-02 08:35康俊娟
档案天地 2009年4期
关键词:人民公社生产队所有制

康俊娟

“三级所有,队为基础”,是毛泽东对人民公社体制进行探索调整后所得出的结论,为此,他付出了很大的心血。

建国后,面对农业发展的新问题,毛泽东与刘少奇有了不同意见。而对河南七里营人民公社的视察,则更加坚定了毛泽东的信念。

新中国成立后,为尽快改变贫穷落后面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这位年轻的巨人实现富民强国,共产党人以大无畏的英勇气概进行着艰苦的探索。农村土地改革完成后,面对怎样改造以小农经济为特点的传统农业,特别是以什么样的组织形式来发展农业这一全新的课题,全党接受了毛泽东发展农业的思路,开始着手组建农业发展的组织方式。

1954年前以发展互助组为主。1954年到1955年底,以办初级社为主。1956年以普遍办高级社为主。到1956年底,已经有大约87.8%的农户参加了所谓高级社,“基本上实现了完全的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了由农民个体所有制到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的转变”。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之后,我党就开始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建设道路。在“赶超战略”的影响下,农业的发展被纳入到国家工业化战略进程中去,实行工农并举。1958年党的八大二次会议制定并通过了“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的总路线。

就在1958年的8月,一个名不见经传的河南平原小乡村——七里营,来了一位“大人物”。直到今天,村里不少老人对当时的情景仍然记忆犹新。这位“大人物”就是毛泽东。七里营到底有什么特别之处,会让毛主席亲自来视察呢?

原来,在“人有多大胆,地有多大产”的“大跃进”初期,毛泽东为体察农村真实情况,于当年8月,前往河北、河南、山东等省的农村地区视察。当得知河南新乡县七里营创建了全县第一个人民公社后,毛泽东表示出浓厚的兴趣,便亲往视察.

就在毛泽东视察完七里营后的8月13日,《人民日报》公开发表了毛泽东关于“人民公社好”的讲话。当月底,中央政治局在北戴河召开扩大会议,正式通过《关于建立农村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提出“人民公社将是建成社会主义和逐步向共产主义过渡的最好组织形式,它将发展成为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的基层单位”。要求各地在1958年秋收前后,把公社的架子搭起来。在党中央的号召下,全国上下奋起响应,迅速成为规模宏大的群众运动,掀起了人民公社化热潮。

人民公社化运动初期,随着新问题的出现,毛泽东即着手整顿人民公社,重点对公社体制进行调整。

人民公社建立之初,在所有制问题上,中共中央在1958年8月29日通过的《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的决议》中是这样表述的:“人民公社建成以后,不要忙于改集体所有制为全民所有制,在目前还是以采用集体所有制为好,这可以避免在改变所有制的过程中发生不必要的麻烦。实际上,人民公社的集体所有制中,就已经包含有若干全民所有制的成分了。这种全民所有制,将在不断发展中继续增长,逐步地代替集体所有制,由集体所有制向全民所有制过渡,是一个过程……过渡到了全民所有制,如国营工业那样,它的性质还是社会主义的,各尽所能,按劳取酬。”

公社化之初,在小社并大社的过程中,全国大唱人民公社“大”、“公”之赞歌,片面地认为公社的规模越大越好,不顾农业社经济条件和贫富的差异,硬加合并组成公社。至1958年10月底,全国除台湾、西藏外,原有的74万多个农业社,合并成共组成了26572个“又大又公”的人民公社,平均28.3个农业社组成一个公社,每个公社平均达4777户,其中大的公社有上万户,更有一个县只有几个甚至一个公社的,河北的徐水县就是全县合成一个公社。

公社化初期,原来农业社的财产全部归人民公社所有,包括土地、牲畜、林木、大农具,地里的农作物,已收获的但没有分配的农产品等,实行全社统一核算,统一分配。同时,社员的自留地、家畜、果树等也都收归公社所有。作为人民公社化运动新生事物的公共食堂更是在短时间内骤然兴起,如火如荼。社员在人民公社初期的确过了几天“共产主义”生活,到处敲锣打鼓,彩旗飘飘,孩子们进了托儿所,老人们进了敬老院,成年人上工实行军事化,下工后在公共食堂吃饭,但是好景不长。由于混淆了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集体所有制和全民所有制的界限,搞了“穷过渡”,刮起了“一平二调三收款”的“共产风”,瞎指挥风、强迫命令风、浮夸风、干部特殊化风也发展起来,给农村的生产和生活造成很大的损失。

1958年10月下旬,毛泽东和党中央其他一些领导同志在视察河北、河南等省的一些农村时,就开始发现在人民公社所有制、分配等方面存在许多混乱现象,严重地伤害了农民的积极性,这引起了毛泽东的警觉。为此,11月2日,在第一次郑州会议上,毛泽东说,“我现在顾虑,我们在北戴河开那个口子,说少者三四年,多者五六年,或者更多一点时间,即由集体所有制搞成全民所有制,像工厂那样,是不是开了海口,讲快了?”“北戴河决议要有点修改才好。”在谈到人民公社体制时,他批评了一县一社的徐水县,他说:各县有差别,一县一社容易出秦始皇。联社不容易出秦始皇,秦始皇不好当。徐水县是独立王国,许多事情没有和省委、地委商量。关于过渡到共产主义,他提醒说“我们不要冒险。”他还亲自向参加会议的同志讲解了斯大林的《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9日,他写信给中央、省市自治区、地、县四级党委,提议要认真阅读《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和《马恩列斯论共产主义社会》这两本书,以“获得一个清醒的头脑,以指导我们伟大的经济工作。现在有很多人有一大堆混乱思想。”

11月28日,八届六中全会讨论通过了《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规定人民公社应当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制度。公社的管理机构,一般可以分为公社管理委员会、管理区(或生产大队)、生产队三级。管理区(或生产大队)一般是分片管理工农商学兵、进行经济核算的单位,盈亏由公社统一负责。生产队是组织劳动的基本单位。之后,全国普遍开展了农村的整顿人民公社工作。

对于1959年初的粮食风潮,毛泽东有自己的看法,并首次提出“三级所有,队为基础”

由于农村“一平二调”的“共产风”并没有煞住,再加上因“放卫星”导致粮食征购指标相应提高、公共食堂消耗等原因,全国粮食问题相当严重。在1958年农业大丰收的情况下,1959年一、二月全国(除少数灾区外)几乎普遍地发生瞒产私分,大闹粮食、油料、猪肉、蔬菜“不足”的风潮。完成征购任务的省市只有七八个,城市的粮食和副食品供应十分紧张,农民生产情绪不高,农村劳动力大量外流。

针对农村人民公社整顿中发现的上述问题,中共中央政治局于1959年2月27日召开了第二次郑州会议。在为期七天的会议上,毛泽东作了多次讲话,内容主要是围绕人民公社的所有制问题。毛泽东在讲话中指出,目前我们跟农民的关系存在一种相当紧张的状态,许多地方否认价值法则,否认等价交换,实行贫富拉平,平均分配;对生产队的某些财产无代价地上调;银行方面,也把许多农村中的贷款一律收回,即“一平、二调、三收款”,引起广大农民的很大恐慌,这是目前我们同农民关系中一个最根本的问题。他认为“问题的实质在于我们在生产关系的改进方面,即是在所有制上前进得过远了一点,把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三级所有制之间的区别模糊了,实际上否认了目前还存在于公社中并且具有极大重要性的生产队(或者生产大队,大体上相当于原来的高级社)的所有制,而这就不可避免要引起广大农民的坚决抵抗。”关于瞒产私分问题,毛泽东有自己的看法,他认为这是所有制问题,它的土地、它的人力生产出来的产品,你不用等价交换,它抵制,这是保卫它的神圣权利,极为正确。他还说,生产队为什么私分?你不让它公分嘛!公社应当实行权力下放,三级管理,三级核算,并且以队的核算为基础。在社与队、队与队之间要实行等价交换。

会议讨论得相当激烈,由于与会者中一些人不赞成写上毛泽东提出的生产队的基本所有制,所以最后通过的“统一领导,队为基础;分级管理,权力下放;三级核算,各计盈亏;分配计划,由社决定;适当积累,合理调剂;物资劳动,等价交换;按劳分配,承认差别。”的整社方针中,是“统一领导,队为基础”,而不是“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其实,第二次郑州会议一开始,毛泽东就提出要写一个关于所有制问题的决议。后来,由于一些与会者不赞成,他只好放弃了。

1958年4月的上海会议,对生产队(相当于原高级社)的基本所有制有了明确的表述。

1959年3月25日到4月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在上海召开,围绕公社管理体制重点进行了讨论。毛泽东说:“小队(相当于初级社)的部分所有制问题是有道理的。食堂在那里,土地在那里,耕牛在那里,小队不负责任,没有积极性怎么行!”最后会议通过《关于人民公社的十八个问题》,指出现在人民公社的所有制,除了公社直接所有的部分以外,还有生产大队和生产队的所有制;而且基本上是生产队(有些地方是生产大队,总之大体相当于原来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所有制。而生产队下边作为包产单位的生产小队,同样也应当有部分的所有制和一定的管理权限。确定各地人民公社在实行三级管理、三级核算的时候,一般是以相当于原来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单位(有些地方是生产队,有些地方是生产大队或者管理区)作为基本核算单位。

1959年秋庐山会议后,各种“大办”一拥而上,如大办钢铁,大办粮食,大办县、社工业,大办水利,大办养猪,大办城市人民公社等等。由于上述各种“大办”,庐山会议前有所收敛的“一平二调”的“共产风”又大刮起来。平调范围,从土地、粮食、房屋、生产工具、劳力以至生活家具,无所不有;平调单位,省、地、县、公社和生产队,一级比一级利害。由高指标、高征购变成向农民要粮。有些地方将社员的家庭副业作为“逆流”、“资本主义尾巴”对待。社员的自留地被收走,自养的猪、羊、鸡、鸭被刮进了所谓“万猪场”、“万鸡场”,使社员从事家庭副业的积极性受到重大打击。1960年以瞎指挥风和命令风为首的“五风”发展到很严重的地步。当时有一种说法,说“五风”吹得“昏天黑地”,叫做“黑风”,吹得群众不能自己作主成了“木人头”,吹得基层干部明知有害也得干,简直是“睁开眼睛朝河里跑”。再加上三年自然灾害的影响,全国人民遭受了很大的痛苦。

在严重的困难和挫折面前,党中央于1960年11月发出了由周恩来主持制定的《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明确人民公社所有制为三级所有,队为基础,是现阶段人民公社的根本制度,从1961年起至少七年不变。要加强生产队(有的地方叫管理区或者生产大队)的基本所有制和生产小队的小部分所有制,生产队是基本核算单位。允许社员经营少量的自留地和小规模的家庭副业。

《紧急指示信》发出后,全党动员和组织各级领导、广大干部深入农村,向基层干部、群众宣读、解释,同他们一道纠正错误,落实政策。

1961年的调研之风,使毛泽东意识到该清醒过来了,《农业六十条》随之诞生,生产队(相当于原初级社)所有制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体制正式确立。

1961年1月,毛泽东在党的八届九中全会上多次讲话,要求全党恢复实事求是、调查研究的作风。毛泽东的秘书田家英,赴浙江嘉善县和富阳县调研。2月6日,在杭州刘庄,田家英作毛泽东调研汇报时提到,人民公社建立以来,一直没有一个全国性的章程,使得下面无章可循,是“五风”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建议中共中央制定一个人民公社的条例。毛泽东在和浙江省委负责人江华、林乎加和田家英等人商量后,采纳了这个建议。

1961年2月下旬,毛泽东到了广州,主持起草《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简称农业六十条),规定人民公社各级的规模不宜太大,特别是生产大队(规模相当于高级社)的规模不宜太大。现阶段的人民公社,实行以生产大队所有制为基础的公社、大队、生产队三级所有制。强调“人民公社社员的家庭副业,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的补充部分。它附属于集体所有制和全民所有制,是它们的助手”。

在讨论和贯彻《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过程中,各地干部和社员普遍反映:公社在所有制上明确了“以生产队为基础”,然而究竟是生产大队还是生产小队,这个问题并不十分清楚。对此毛泽东很重视,多次强调中央要在这个问题上加强调研、充分听取群众意见,总结各地的经验,并亲自审阅、研究了各地在这方面的许多报告材料。9月,毛泽东根据几个省的意见,给中央常委和有关同志写信,提出了基本核算单位下放到原来初级社规模的生产队(有的地方叫“生产小队”,以后一律改称“生产队”,原来的相当于高级社规模的生产队改称“生产大队”)而不是生产大队的意见。毛泽东在信中说:在原来的体制下,生产权在小队,分配权却在大队,这个严重的矛盾仍然束缚着群众的生产积极性。在这个问题上,我们过去过了6年之久的糊涂日子(从1956年高级社成立时起算起),第7年应该醒过来了吧。

1961年的10月和11月,全国各地普遍地进行了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问题的调查研究和试点工作。这些调查和试点的结果表明,中央和毛泽东同志所提出的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意见,完全符合广大农民和基层干部的要求,得到他们的拥护和欢迎。一些试行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地方,继贯彻“六十条”之后,又一次地出现了生产热潮,气象一新,令人兴奋。

1962年2月中央专门发出《关于改变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问题的指示》,规定人民公社集体经济以生产小队为基本核算单位。毛泽东在审阅这个文件时批示“至少三十年为宜”。从而把农村集体经济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权和分配权下放到最低层,大大扩大了生产小队的自主权。从此集体经济虽然名义上是人民公社,但实际上己经调整到了生产队,变成了村级的合作经济,使之比较符合现实。

1962年9月八届十中全会通过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中,明确规定将人民公社的基本核算单位进一步下放到生产队。

由于《农业六十条》针对出现的弊端提出了许多相应的解决办法,使三年动荡不安的农村终于有章可循,农民的情绪得到一定程度的稳定,积极性也开始提高,农业生产有了明显的好转。薄一波说:“它的制定和试行,在一定的程度上稳定了几亿农民的生产情绪,成为我国农村摆脱连续三年的严重灾祸,迈向60十年代中期新发展的转折点。十年“文化大革命”中,农村所以能够保持相对稳定,农业所以能够保持继续增长势头,同《六十条》继续发挥作用是分不开的,……它的历史作用应当充分肯定。”可以说“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体制的确立,既解决了当时吃饭问题,又为国家工业化作了大量贡献。这就为其能够得到确立、保持提供了不可动摇的依据。

“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在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同时,随着社会的发展,仍然表现出种种的不适应

人民公社体制诞生于1958年,在1962年形成“三级所有队为基础”体制,从此稳定了20年。不可否认,“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体制,虽然对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起了重要作用,但它存在的问题和弊病也是不可小视的。一是“政社合一”的体制,使人民公社仍然集行政和经济权力于一身,削弱了生产队的自主权,助长了瞎指挥和强迫命令,导致了四面八方继续向生产队伸手和摊派,农村党政干部“大权独揽、小权不散”。二是“三级所有”的体制保留了逐步向全民所有制和共产主义过渡的具体形式。持续不断的“穷”过渡,造成了大队“共”生产队的“产”,穷队“共”富队的“产”,使集体财产遭受严重损失,农民生产积极性一再受挫。三是人民公社三级所有,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体制仍然排斥家庭经营方式,仍然不能解决社员之间的平均主义问题。

人民公社体制存在的弊端在“文革”被进一步放大,一波又一波的政治运动,严重干扰了农业生产。我国农村经济除短期稳定外,更多的是较长时期的波折,农民生活很艰苦。1978年,全国农业人口人均年收入只有70多元,有近1/4的生产队社员收入在50元以下,有些地方甚至不能维持简单再生产。因此,对人民公社体制进行调整和改革,探索一条适合我国社会主义农业合作化的新路,就成为历史发展的迫切要求。

“小岗村”现象的出现,使“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体制最终退出历史舞台。

1978年12月,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全会深入讨论了农业问题,在国家政策的号召下,广大农民逐渐从半梦半醒的状态中苏醒过来,他们要求划小核算单位,分队分组作业,联产计酬。1979年至1980年形成分队分组热,开始是以队核算、以组包产,很快过渡到以组核算,个别队干脆悄悄地把以组为单位定额上缴的提留粮、农业税款分到了户,由户承担向队缴纳任务。这就是后来广为普及的农村大包干。当时流行这样的顺口溜“大包干大包干,直来直去不拐弯”、“交足国家的(税),留够集体的(提留),剩下的都是自己的。”

但是,由于人民公社是在毛泽东支持和倡导下搞起来的,当时仍然是一个改革的禁区。即使是思想大解放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仍然在强调“不许包产到户”。以“双包”为主的生产责任制只是在一些小范围内偷偷摸摸实行,并引起全社会的广泛议论和责难。

1978年夏秋,安徽发生百年不遇的大旱,省委决定“借地渡荒”,凡是集体无法耕种的土地,可以借给农民种麦,并鼓励农民开荒多种,谁种谁收谁有,国家不征公粮,不分统购任务,从而诱发了农民对包产到户的积极性。肥西县山南公社首先闯开禁区,搞了包产到户。与此同时凤阳县梨园公社小岗生产队18户农民,决定分田,包干到户。这一举动,翻开了中国农村发展史上新的一页,宣告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这一新的农业生产体制的形成。

1979年1月,《人民日报》陆续报道了安徽、四川、云南、广东等四个省实行生产责任制的情况。一石激起千层浪,引发了一场改革与反对改革的争论。关键时刻,邓小平对生产责任制表明了支持的态度,热情赞扬了肥西和凤阳的包产到户。虽然情况有了好转,但全国性的争论并没有停止。

在党内改革派的支持下,责任制很快在全国推行。联产承包生产责任制扩大了农民的自主权,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发挥了小规模经营的长处,释放了农业生产的巨大潜力,使全中国人的吃饭问题迅速得到了解决。上个世纪80年代初,国务院下发社改乡文件,提出取消人民公社称号,实行双层经营联产承包责任制,标志着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体制真正地退出了历史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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