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国家形成的社会基础

2009-07-02 09:50
法制与社会 2009年13期
关键词:公民民主权力

柯 卫

摘要法治是现代社会的理想状态,建设法治社会是人类的共识和追求的目标。作为治理国家的一种制度化方式,法治的实现必须有一定的经济、政治、文化条件为基础。简言之,市场经济是法治国家形成的经济基础,民主政治是法治国家形成的政治基础,而公民法治意识的形成是建立法治国家的文化基础。

关键词法治法治国家社会基础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5-198-02

法治是在商品经济中产生,以自由、平等、公正、权利等观念为基础,以宪政和民主政治制度所体现的权利制约权力为核心内容,并以人权保护为目的的一种关于治理国家的思想、原则和制度,也是一种理想的国家治理状态。法治不仅意味着“以法治理”和法律的普遍适用,完整意义上的法治具有深刻的内涵。从静态考察,法治是实现民主、权利和自由等法的精神载体,是体现法律精神的理想模式。从动态考察,法治无疑是法制现代化运动的唯一目标和结果,这个结果本身又是“法律至上”和“法律普遍适用”的运作体制。这一切的实现,必须以一定的经济、政治、文化条件为基础。

一、法治国家形成的社会经济基础

经济关系决定法律关系的规律,正如马克思认为:“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①市场经济的发展完善是形成法治文化的客观基础。法治国家的经济基础是市场经济,只有在市场经济下,“生产活动根据于个人的决定,与通过中央当局管理经济活动之间的区别,实际上是法治与专制政府之间的更具普遍性的区别的一种具体现象。”②历史实践证明,自然经济和产品经济产生出来的法制与市场经济基础上的法律制度在质上存在根本区别。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形成的地位平等、独立人格、契约自由、意思自治等观念和行为习惯是法治产生、存在的决定因素。市场文化和法治文化在逻辑上具有一致性,依据市场逻辑:一国经济发展的最终和最根本的动力源于民间(即平等的市场主体)而不是国家;市场主体的权利明确、真实;国家公共管理领域和社会私人活动领域有相对明晰的行动范围和方式,国家权力不得擅自直接干预社会私域中的事项。③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得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站在法律赋予权利而不是义务的角度来认识个体与社会的关系,参加市场活动,依照自己的意志行使自己的权利,在实践中形成有利于法治的市民文化,客观上推动以人权保护为特征的法律体系的形成。市场主体明确的权利意识、积极的权利行使和维护,能够有效地制约国家权力,并避免其滥用。

社会进步的动力在于生产力的发展,经济因素是整个社会生活和所有社会意识形态的决定力量和最终源泉。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权力对公民权利支配的范围太过宽泛,公民失去主体性,他们行使权利的机会和途径及其有限,因而极大的束缚了公民意识的发展。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改变了这一状态。因为市场经济注重个体权利,提倡权利神圣,要求市场主体地位平等和公平竞争、机会均等。市场经济主体为了取得与其他主体同等的机遇和发展权利,提出权利神圣的主张,要求注重个体权利,这些权利涉及财产、市场交易等各个方面。为充分保障个体权利,市场经济还提倡平等的自由,包括人身自由、财产自由和契约自由。在此基础上所建立的法治,就能够通过提供自由和平等切实保障人的权利。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由于它能够极大地解放生产力、推动生产力发展,并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以共同富裕为目标,所以,其对人权保障的优越性就在于,既使人权保障获得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又使人权保障具有可靠的经济依托。总之,市场经济的要求都体现着法治的内涵,而法治的形成有赖于市场经济的充分发展。马克思指出:“平等和自由不仅在以交换价值为基础的交换中受到尊重,而且交换价值的交换是一切平等和自由的生产的、现实的基础。”④可见,人权保障、自由平等原则及其契约自由原则,只有在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才能真正得以实现。

二、法治国家形成的社会政治基础

民主政治是推行法治文化的制度保障,法治必须以民主政治为基础,体现民主政治的要求。作为阶级社会的特有现象,法律不可能脱离国家政治而生存。一方面,法律的创制体现着统治者的以政治利益的实现为中心的各种利益与意志;另一方面,法律以国家政权为后盾,获得可实现性。法律与政治的这种有机联系,意味着法律在普遍适用的条件下,更加需要政治的维持与保证,并服从政治利益的走向。因而,作为人类社会进步发展的文明标志,法治不能单纯依靠法律的普遍调整或法律运行的质的提高来实现,更需要民主政治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法治主义是一种以突出法的至上的权威性和统治地位为特征的立国原则。虽然主张依法治国的思想很早就出现,但真正的法治主义无论作为系统理论还是作为国家原则,都主要形成于近代。近代以前,实现法治所需要的种种政治条件,如主权在民、宪政民主、权力分立尚不具备,不可能产生真正的法治国家。工业革命以后,英、法等国先后制定了宪法,并在民主基础上实现分权,人类社会才开始实现了法的统治。政治民主化,民主法制化,民主文化与法治文化具有共生共荣的密切关系。政治民主的内容和实现途径都要求法治和法治国家的建立。政治会对法律提出要求并通过法律得以满足,“因为政治是各种社会力量抗衡的最直接的表现形式,为获取自身社会利益的活动,必然会表现为政治上的权力之争,而这种政治权力之争的最终结果,又必然会表现为靠政治权力强制推行的法律命题。”⑤“任何强大的、有组织的政治权力,为了实现自己的政治目标,都要创造自己的法律观念或法律命题。”“在社会结构之中,法律命题是为政治权力所支配的。因此,在法律命题之中,必然或多或少地体现着一定的政治理想。”⑥政治民主希望通过法律的方式得以实现,也同样会反映在法律中,形成对于法治或者法治国家的预期。同时,政治与法治都需要民主化,而政治民主化则是法治民主化的前提。民主政治与法治具有内在的同一性,二者的根本都在于民主。政治要根植于民主,而法治也要求每一个环节都必须是民主的。在社会主义法治的体制下,法治与政治的关系,随着政治民主化的实现而臻于和谐的状态。随着法治现代化的历史演进,民主意识已深入人心,政治框架已完全按照民主的精神而构建,也就是说,权力主体意志已经实现了现代化转变。国家机构及工作人员在稳定的民主政治的规制下,主动地、规范地行使权力主体赋予的职权,运用民主的形式、程序实现主体的各类权利和自由。

民主政治的显著标志就是政治的规范化,其实质是政治的法律化。现代民主政治建立在公民的平等、普遍自由的基础之上,提倡“主权在民”,赋予并保障公民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民主政治的权力体系的基本特征是:权力来自人民,而人民表达自己意志,授予国家机关权力的时候是以法律的形式进行的。权力只有具备了法律所承认的合法的形式,才能发挥实际的效果,也才能被认为是正当的。 法律是保护公民权利,有效控制国家权力的合理行使,保障人民主权地位得以实现的主要机制,是民主政治的安全阀。法律确认了民主的内涵与形式,并通过国家机构及职权者对法律规定的涉及民主形式的程序的积极运用,实现民主政治的目标,并在法律同民主政治的互动中,实现法律的自身价值。⑦同时,掌握权力的国家机构为了实现对社会的治理,可以对社会公众加以义务约束,但这种义务的设定都必须以保护人民的法定权利为出发点。法律应赋予人民行使权利的保证,并且设置切实的实施制度,使权利受到侵害者认识到国家机构应该并且具有负担能力来进行权利救济,国家对人民权利的实现承担政治和道义上的责任。因此,在民主政治的条件下,法律与国家权力的关系呈现出这样的格局:“法律既控制着权力,同时又表述着权力,这就像一道工序的两个方面。”⑧在这两者之间,法律则更加注重对公民自由权利的保护和对国家权力滥用现象的规制和制约。所以,自由、平等、权利、利益、秩序和权力控制成为民主政治的条件下法律的基本精神要素和法治的基本内容。

三、法治国家形成的社会文化基础

法治的社会文化基础是公民法治意识的形成。法治意识是反映公民对法律的认识水平以及基于这种认知所形成对法律、法律的效用和功能的基本态度和信任、依赖程度。其内涵表现为:1.法治意识体现着公民对法律及其法律的社会功能有着充分、全面的认识。法治意识是公民在现代社会生活中对法律预设的权利与义务作出的价值性判断以及基于这种判断形成的对创设这种权利与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普遍认同。⑨2.法治意识是以法律信仰为最高境界的一种精神状态,它表明公民对法律的充分信任。以法律至上为特征的法律信仰,是人们在法律社会中对法律有充分认识和普遍认同的基础上所形成的对法律及法律调节机制的心理服从,是在确信法律的前提下对未来社会生活所持的一种稳定的期待。3.法治意识集中表现为公民在依赖法律及法律手段的基础上,对法定权利的积极主张和执着追求,其核心是权利意识。公民认识、进而信仰法律的动因在于对权利的追求和享有,而法律本身即为公民预设的一系列权利,且该权利能够按照法律的运用机制得以行使,由此形成了公民对法律的信任乃至信仰。

法治作为人类活动的一种模式,既离不开主体推动,也必须以主体为目的。与法治之法配套的法治主体,必须是法律化的主体。⑩而法治意识是公民对法律有充分认知、信任、依赖并对法律保持神圣信仰的精神品格,它作为法治主体内在的素质和精神动力,在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构建与推进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法治意识作为一国公民的理性品质,构成法治国家的精神底蕴。它既是法律规范化的思想动力,又是制度建设的精神支柱;它不仅影响法律规范创制的质量,而且制约着法律规范转化为现实制度的全过程,从而决定制度建设的成败。法治意识作为法治国家的内在灵魂与精神支撑,作为法治社会内在的精神动力与文化底蕴,不惟是一国实现法治的重要条件,而且也是一国实现法治的重要标志。同时,法治意识的形成有赖于主体本身的素养——即主体对法律意识的成熟程度与法律践履的自觉性。一般来讲,凡主体对法律了解愈多、理解越深、与法律情结越密,对法律的认识则更为理性,对法律的认同、确信、向往、践履则更为自觉,如此法治意识也相伴而生。而社会主义法治的实现过程,是一个由法治理念、法治意识上升为法律规范并在法治理念与法治意识的指导下转化为实态的法律制度机制的动态互换过程,公民的法治意识在其中发挥着关键性的能动作用。法治意识是现代法治的真正精神意蕴,法治的进程也就是公民法治意识逐步深入并保有神圣性的过程,只有培育起法治意识,人们对法律才明显地没有疏远和隔阂,并激发人们对法律的信任、敬畏和尊重,从而使法律获得真正的、有普遍社会感召力的神圣性。可见,法治意识是法治的内在驱动力。

现代社会的发展不仅是物质生活的丰富,更是要创造出一个人人享有自由,全面发展的和谐社会,而实行法治是建设和谐社会的根本保证。法治的主体是人,是人实现自己目标的途径。通过公民法治意识的养成,树立法律至上的信仰,发挥主体在制度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能动作用,根据公民法治意识的特点和发展要求,逐步培育和树立全体公民的现代法治意识,沿着这个方向坚定地走下去,法治国家就一定能实现。

注释: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北京:北京人民出版社.1958.121.

② [美]哈耶克著.王明毅,冯兴元等译.通向奴役之路.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72.

③ 高景海.论市场逻辑与法治的内生关系.经济与法.2000(7).

④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197.

⑤ 中国大百科全书·哲学.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5.1166.

⑥ [日]川岛武宜. 王志安等译.现代化与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232.

⑦ 眭鸿明.法治实现论.南京: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298.

⑧ [美]罗杰·科特威尔.潘大松等译.法律社会学导论.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132.

⑨ 马长山.公民意识:中国法治进程的内驱力.法学研究.1996(6).

⑩ 徐显明,谢晖.法治之法与法治之制.法学.199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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