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公司治理结构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09-07-05 10:02
现代经济信息 2009年23期
关键词:监事会相关者董事

张 帷

摘要:公司治理结构是现代企业得以存续和发展的前提之一,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能够使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持续稳定地发展。本文针对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问题,提出了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一些对策。

关键词:公司治理结构利益相关者对策

公司治理结构有狭义和广义两方面的概念。狭义的公司治理结构,是指所有者,主要是股东对经营者的一种监督与制衡机制。即通过一种制度安排,来合理地配置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与责任关系。在这一概念下,保证股东利益的最大化、防止经营者对所有者利益的背离成为公司治理的目标。其主要特点是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层所构成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内部治理。

广义的公司治理结构不仅限于股东对经营者的制衡机制,而是涉及到广泛的利益相关者,包括股东、债权人、供货商、雇员、政府等与公司有利益关系的集团。公司治理是通过一套包括正式或非正式的、内部的或外部的制度或机制来协调公司与所有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以保证公司决策的科学化,从而最终维护公司各方面的利益。在广义上,公司已不仅仅是股东的公司,而是一个利益共同体,公司的治理机制也不局限于以治理结构为基础的内部治理,而是利益相关者通过一系列的内部、外部机制来实施共同治理,治理的目标不仅是股东利益的最大化,而是要保证公司决策的科学性,从而对保证公司各方面的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最大化。企业各类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期望、利益冲突、利益均衡以及相对权力成为处理公司利益相关者问题的关键。本文针对当前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问题,从更好兼顾各方利益出发,提出一些改进的策略。

一、我国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主要问题

1、股权结构不合理

我国的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大多数都是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的,国有股和国有法人股占据绝对优势,但不能流通,公司在证券市场上的可流通股比例过小。按照股份制原理,股权的高度集中有利于所有者控制从而保证其利益。问题是国有股本身存在代理问题:产权模糊、出资者代表不明确。股权集中的结果强化了原有的政企不分,政府由企业外部直接进人企业内部,使得实为政府凭借股东身份指派的董事会成为一个凌驾于股东大会之上的权力机构。某些大股东通过技术性操作,将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策权以及经营权垄断于一身,并使董事会和经理人成为他的傀儡,然后通过“有限责任”的法律形式谋求其自身的利益最大化。同时,我国上市公司总体股权结构是以发起人股与法人股为主,近年来上市公司法人相互持股的情况又有所增加。因此,中国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实际呈现出一种由大股东控制的高度集中的特点。

2、监事会不能有效发挥监督职能

在公司组织机构中,监事会与董事会是两个平行机构,都由股东大会产生并向股东大会负责。但在我国目前国有股比例较高的情况下,因未限制多数股东的表决权,很可能出现多数股东同时控制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情况。此外,由于董事会具有决策权利,董事长是公司的法人代表,这使得仅具有部分监督权的监事会实际上成为董事会之下的一个机构,这种状况导致监事会监督作用难以发挥。加之缺乏监事履行职能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企业经营成果的好坏对监事的利益没什么影响。监事认真履行职责工作、成绩突出的不予奖励,不履行自己的职责或不认真履行职责的不予惩罚,这必然不利于调动监事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3、“内部人控制”问题存在

在我国许多公司董事会中内部董事占绝大多数,董事会结构不合理导致权力失衡。控股股东可通过推举代表其利益的董事参加董事会的方式掌控着董事会。我国多数上市公司中国家股占控股地位,自然代表国家的董事在董事会中占优势,这就使得董事会的投票决策机制形同虚设。董事会通过聘任符合自己利益的公司经理层,达到层层控制公司的目的。目前多数国有企业的董事、经理还是由控股股东委派,其代表股东行使的权力过大,甚至出现了不少董事长兼任总经理的现象,总经理取代了董事会的部分职权,将董事会架空或凌驾于董事会之上,自己管理自己,自己评价自己,成为名副其实的“内部控制人”,使得公司治理中的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完全丧失效力。这种公司治理结构不仅损害了中小股东的利益,也损害了大股东自身的利益。

4、外部监控机制不健全

我国资本市场的现状与目前的股权结构的不合理极大地限制了经理市场在约束公司经营者行为方面的作用。具体表现为经理人市场对公司的监控作用非常有限。经理人市场是个重要的外部治理机制。现阶段,国有公司的经理人员以政府部门指派为主,多数来自企业内部。公司外部的高素质经理人员很难进入公司高层,造成国有上市公司经理人员不受经理人市场约束的局面。此外,外部的公司控制权市场或者是并购市场对公司实施的监控作用也非常有限。由于我国绝大多数上市公司控股方的股份为不可流通股份以及由此导致的上市公司经营者与主管部门之间的特殊关系,使通过并购来接管上市公司进而改进公司绩效的努力也大打折扣。

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对策

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是一个上市公司能够科学决策并得以稳步发展的关键,完善公司治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改善和优化股权结构

改善和优化股权结构从根本上需要逐步建立一个完善的法律保护环境,同时从外部培育合格的机构投资者,随着法律环境的不断完善,成熟机构投资者的介入形成多个股东制衡局面,从而改善股权结构,形成一个合理的董事会格局,从内部增加对大股东的牵制和对经理层的监督,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另一方面可借鉴法人相互持股的经验,尝试发展法人持股和机构持股,特别是法人交叉持股模式,构造稳定的大股东,将上市公司内部人控制限制在一个相对正常的范围内。通过增加外部董事,改变董事会结构,避免董事长与总经理职权合一,增强对内部人的监督控制。总之,根据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特殊性,在保持一定程度的股权集中情况下,要通过对上市公司一系列有效的股权结构安排,解决所有者缺位的股权结构问题,设立一个完善的制度来体现这个所有权,来抑制内部人掠夺,优化公司治理机制,提高公司的长远发展能力。

2、加强董事会的治理作用

对董事会应尽快完善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在经济上和相关利益上与公司及经理层没有密切的关系,独立董事不受制于公司控股股东和公司管理层,能站在公司的立场上监督公司管理层,确保董事会考虑所有的股东利益,减少内部人控制和大股东操纵,能切实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此外,为了加强董事会的独立性和董事会对管理层的监督。在完善我国董事责任体系的过程中,应加强对于董事利益的法律保护,合理减轻董事的法律责任。我国公司法中应增加保护董事的法律规范。对于董事基于善意和轻微过失的责任应给与一定程度的减轻,以实现董事责任与利益保护的相对平衡。一味加重董事的法律责任,其实际效果未必会好。按董事职权、酬薪的不同给与其不同程度的责任减轻,特别是给与独立董事更大程度的责任减轻,这样有利于责、权、利的合理化。

3、完善监事会制度建设

目前我国监事会制度之所以软弱,最主要的原因就是监事会没有取得独立的法律地位。我国的监事会在很大程度上讲,就是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附庸。为了改变这一现状,我们应该赋予监事会更大的权力,以使其获取独立的法律地位。股东根据自己的利益选派的,不利于树立监事会的独立性。我们可考虑引进外部监事,以加强监事会的独立性。关于监事会的人员构成,不仅仅是存在有无独立性的问题,另外还有素质问题。既然要加强监事会的作用,那么最基本的应当保证监事会成员有较高的业务素质,以担负起他们的责任。为此,应当以立法的形式确立监事会的选任资格。同时,应当完善监事或监事会的职权:扩大职务监察权,监督的对象不应限于公司董事、经理,还应包括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监督的内容不应限于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还应包括违反股东大会合法决议的行为;同时应完善财务检查权,董事会或经理应当及时、主动地将会计月报、年报等财务报表送交监事会查验,监事会或监事可在平时不定期地检查公司财务会计资料并享有相关的调查、质询权等。

4、健全外部治理结构

首先,应该建立和完善经理人市场。建立经理人的职业发展和晋升通道,形成一个客观评价、选择和淘汰经营者的市场机制,使股东能及时在经理市场挑选合适的人选取代不称职的经营者。执行董事、经理人员与股东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作为代理人,执行董事和经理人有其自身的偏好,因此为了他们的目标不与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最大化的公司目标相矛盾,对他们进行激励是必要的。激励是否得当,不仅直接影响代理成本的高低,同时也是影响公司灵活性的重要因素。而支付高薪和给予一定的股票或股票期权是可以考虑的主要激励手段。其次,在健全外部治理结构上,应建立和完善投资市场体系:在完善全国性市场的同时建立区域性资本市场,在着重建设股票市场的同时建立和完善债券、外汇、期货等市场,为投资者提供多元化的投资机会;在股票市场上实现国有股和法人股的上市流通,达到同股同利,从而有利于培养和完善具有活力和效率的证券市场;此外还应加强市场监管,加大对违法性会计操纵行为的查处力度和处罚力度,强化信息透明机制,切实实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给公司以外在的压力。

5、用法律规范公司内部利益相关者

公司治理结构是处理公司内部利益相关者之间关系的一种机制。这种机制的建立与运行必须由法律来规范,重塑公司治理结构法治基础的关键在于使公司权力二元化,将劳动权利提升为劳动权力,并获得与资本权力等量齐观的法律地位。在我国公司治理实践中,普遍存在着无视广大职工作为劳动者应有的法律地位的现象,包括在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以国有股份为主导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劳动权利受制于公司里的各种与资本密切结合的权力。《公司法》作为关于公司制度的基本法律,在对劳动者法律地位的规范上无所作为,根本没有在公司的组织机构上给劳动者任何法律地位,仅仅规定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监事会的法律地位。事实上,仅从公司的现实与未来发展来看,公司的利益相关者除了股东、董事会及其成员、监事会及其成员、经理人员以外,劳动者是一个永远无法绕开的主体。在我国建立以公司制为核心的现代企业制度,如果不赋予劳动者应有的法律地位,就无法克服公司治理实践中的诸多困难。

6、加强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适用范围

我国当前的公司法基于“选任独立于经营权的外部董事或董事成员,从而提高意思决定的透明性”的立法设计初衷,已经对“独立董事”进行了确认,其深层次的目的是“可以更好地保护小股东的利益”, 这是国际上公司立法的一个趋势。但公司法仅将独立董事强制性适用于上市公司,对于其他股份公司则无要求。加强外部董事或独立董事进入公司管理层,使公司治理中的“内部人控制”问题得以遏制,也是解决我国公司治理存在问题的实际需要。所以将独立董事引入到公司管理和执行机关,改善董事会的构成结构,扩大独立董事在不同规模公司的适用,并不应当仅仅将独立董事制度适用于上市公司。

参考文献:

[1]赵艳. 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及完善途径[J]. 商业文化,2008,(1).

[2] 易又金. 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分析 [J]. 经济师,2008,(1).

[3] 王金曼、刘丽、王建中. 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之我见 [J]. 时代经贸,2008,(3).

作者简介:张帷(1981~),女,贵州省安顺市人,贵州财经学院会计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公司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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