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

2009-07-05 08:14
法制与社会 2009年3期
关键词:诉讼法公共利益民事

卢 睿

摘要民事公益诉讼是今年来在我国出现的新的社会现象和法律现象,引发了学术界和实践部门的广泛关注。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对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没有明确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随着我国社会和法制的发展,建立民事公益诉讼制度逐渐成为当前我国诉讼领域关注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文从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现状入手论述了建立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和理论意义,并且提出了相关见解。

关键词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构建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1-069-01

一、民事公益诉讼的内涵

公益诉讼法律制度最早可溯及到古罗马时代。罗马法最早将诉讼分为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两种。公益诉讼是指一定的组织和个人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对违反法律、侵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的诉讼制度。民事公益诉讼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任何公民根据法律授权,对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诉讼活动。相对于普通民事诉讼而言,民事公益诉讼有如下四个方面的特征:

1.民事公益诉讼的直接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社会的公共利益,根本目的在于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目前,民事公益诉讼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是针对垄断经济、不正当竞争、环境侵权、侵犯消费者权益等违法行为。2.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不一定与被告有直接的利害关系。3.民事公益诉讼的救济内容不仅仅是对损害的赔偿和对侵害者的惩罚,还应包括要求公司、企业以及国家修改、变更有关政策或者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以避免损害的再次出现或扩大,甚至禁止被告再从事有关活动。4.被告一般是社会的强势群体。侵害公共权益者往往是经济实力强大的组织、从事公共事业的团体甚至是政府机构。

二、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现状分析

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司法制度中,民事公益诉讼作为诉讼法律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被广泛接纳和采用。而在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律制度中,却没有建立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相适应的诉讼机制。

尽管法律制度中还没有民事公益诉讼的一席之地,但司法实践中旨在保护公共利益的民事案件却时有发生。目前这类由个人提起的带有公益色彩的案件大都被法院不予受理、驳回起诉,或不予支持诉讼请求,鲜有胜诉。

三、我国构建民事公益诉讼的必要性和理论意义

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从施行至今已有16年的时间。在这16年的时间里,我国的工业化和市场化进程加快,然而,大量的公益违法案件如国有资产的流失、环境污染、侵害消费者权益、侵害众多劳动者权益以及不正当竞争的事件也随之层出不穷。这些事件发生后,大多不了了之,其原因就在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的起诉资格有着严格的限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的四个条件中的第一个条件就是“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这一规定排除了现实情况下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可能。如果这种情况继续下去,不仅社会公众的利益得不到必要的保护,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对这类恶性侵权行为的放纵,无法维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必须具备的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其后果无疑是十分严重的。

(一)民事公益诉讼在我国设立的宪法依据和法律基础

1.宪法依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虽然没有明文规定公益诉讼,但公益诉讼在《宪法》上却有着充分的依据。

2.民事诉讼法确立的立法目的为我国构建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提供了法律基础。《民事诉讼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要实现上述目的,必须赋予当事人诉权。而公益诉权正是通过民事诉讼制度保护公共利益的一种较为切实的保障措施。

(二)构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重要意义

我国十六大报告明确把社会更加和谐列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个重要目标。胡锦涛同志认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这六个基本特征决定了和谐社会应当是一个注重公益的社会。然而,目前作为和谐社会应有义的对社会公益的注重和保护却面临着法律制度的空白。而且,实践中公益诉讼案件日益增多。

四、构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设想

(一)在我国的民事实体法中明确认可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建议在以后的《民法通则》中明确规定“公共利益”受民事法律保护,任何公民均可对侵犯公共利益者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二)确立我国现阶段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

考虑到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目前处于从无到有的状态,应持慎重态度,因此应将民事公益诉讼的范围限定在国有资产流失、反垄断、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迫切需要保护的重大公共利益等领域,并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经验的积累,再逐步开放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

(三)建立协同型诉讼模式

在民事公益诉讼中应重视法院职权的发挥,以弥补双方力量对比的差异,促进诉讼效率的实现;同时也应注意当事人的积极性的发挥,以双方协同合力的方式发现事实并作出裁判,实现保护公共利益的最终目的。

(四)限制起诉人的处分权

由于民事公益诉讼的起诉人范围较广,大多数只是公益代表人,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即使是民事实体权利人,由于他提起的公益诉讼的标的是公共利益,因此,起诉人不能像处分自己的权利那样来处分公共利益。

(五)引进惩罚性赔偿制度

在民事公益诉讼中引进惩罚性赔偿制度,发挥其赔偿、制裁和遏制功能,有助于削弱侵权行为人的经济基础,并阻止社会上其他人模仿侵权行为人的行为,从而最终实现保护公共利益的诉讼目的。

(六)完善公益诉讼成本,设立奖励制度

按照现行诉讼费用收取办法,诉讼费用一般由败诉方承担,原告先行支付。由于公益诉讼的被告方大多处于强势地位,因此,公益诉讼的提起人有可能除了要支付案件受理费等费用外,还要耗费大量的时间、精力以及来自社会、被告甚至家庭等方面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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