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我国弱势群体法律援助机制

2009-07-05 08:14温德阳
法制与社会 2009年3期
关键词:法律援助群体法律

温德阳

摘要现阶段在我国,“弱势群体”并不是一个法律规定的明确概念。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弱势群体”的覆盖面日益增大,加强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本文通过对我国“弱势群体”的分析归类,得出建立一套完善的法律援助体系是保护其利益的根本。

关键词弱势群体利益保护法律援助

中图分类号:D9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1-088-01

“弱势群体”这一概念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涌现出的一个词汇。由于市场经济发展的不均衡性,社会阶层在分配社会产品及支配生活资料时势必会产生不平衡。在社会产品消费和再分配过程中处于较低端的社会群体,通常被认为是“弱势群体”。

目前,我国学术界对于“弱势群体”没有统一认识。学者们根据自己的研究,从不同的角度对弱势群体进行各自的界定。有的学者从经济能力角度,认为“弱势群体是由于各种外在和内在原因、抵御自然灾害和市场风险的能力受到很大限制、在生产和生活上有困难的人群”豍。有的学者从政治和法律角度,认为“弱势群体是一个相对概念,是在经济、文化、体能、智能、处境等方面,与另一部分人相比处于相对不利地位的一部分人”豎。

“弱势群体”由于划分标准不同,可以包涵多种人群。如果不能细致全面地划分,将导致人为地扩大或缩小弱势群体的范围,难以实现保护弱势群体的目的。因此,在划分我国弱势群体范围时,应当充分结合我国国情以及其他国家的经验来加以认定。一般来说,弱势群体的确定应该有一个客观的标准。依据客观社会现实导致的处于弱势地位的人不同于因主观原因而处于不利地位的人。目前理论界对弱势群体并没有统一的界定。综合各种学说和观点,可以大致地将下列人员纳入弱势群体的范畴:

1. 老年群体。老年群体的定义比较模糊,一般指男性60周岁以上,女性55周岁以上的人群。老年人群体由于离开了工作岗位,内心失落感较强,生理心理机能退化较为明显,难以适应社会竞争,需要关心和照顾。老年群体是学术界公认的弱势群体。

2. 残疾群体。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豏残疾群体由于自身生理原因,长期以来一直难以适应劳动力市场竞争的需要,难以寻找到适合自身特点的工作,生活水平较低。此外,受生理原因的限制,社会对残疾群体仍然存有偏见和歧视。残疾群体也应当成为弱势群体的一个组成部分。

3. 失业及就业困难群体。失业群体由于失去工作,丧失生活来源,在社会生活中弱势地位明显。就业困难人群是指由于自身年龄及职业技能等原因,难以适应社会身份的转变和新劳动岗位技能需求,难以实现再就业的群体。一般以50周岁左右的男性和40周岁左右的女性群体为代表。目前,就业困难群体的规模有所增大,一些20-30岁的年轻人由于自身职业技能匮乏,难以实现就业,也被纳入就业困难群体之中。

4.未成年群体。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岁的中国公民。这部份人群不具备全部民事行为能力,仍需要在监护权的限制下活动。这部份群体不具备独立生存能力,是社会必须保护的弱势群体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5. 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及从事农业劳动的农村劳动群体。这部份群体一般从事较为繁琐低级的工作,社会地位低下。在法律上,他们的权益保护规定不足,几乎不享受社会保障待遇。由于我国长期实行的城市倾斜政策导致农村发展滞后,制度上的藩篱造成社会的进步不能良性互动地带动农村的发展。1978年,我国城乡人均收入之比是2.4:1,1993年缩小到1.7:1,但1997年又扩大到2.5:1,2000年扩大到2.79:1,达到历史上的新水平豐。这个群体由于基本难以享受任何社会发展的成果,是弱势群体中重要的一个部分。

通过对于我国弱势群体的划分,我们可以清晰的发现,弱势群体涵盖面非常宽,几乎涉及到每个社会阶层和职业,因此,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实践中,必须千方百计地保护好弱势群体的利益。

党和国家历来十分重视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采取多种渠道保证弱势群体的切身利益。笔者认为,保护弱势群体的根本途径是建立一套完善的弱势群体法律援助机制。我国是一个法制化国家,解决社会问题要依靠法律途径。新中国建立后,我国在社会保障方面曾做出了不少规定,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城市弱势群体的利益。1990年制定了《残疾人保障法》;1992年颁布了《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1997年制定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虽然我国针对保护弱势群体的法律法规正在不断健全和完善,但是,弱势群体由于其在社会生活中的弱势地位,短时间内难以使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利。因此,党和政府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弱势群体的同时,还要注意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建立一套完整可行的弱势群体法律援助机制,帮助弱势群体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建立法律援助机制,就是要从根本上树立“以人为本”的原则,根据我国弱势群体的实际情况制定法律援助的体制机制。在我们的生活中,弱势群体权利遭到侵害,却因为经济困难,请不了律师、打不起官司,根本无力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事情屡见不鲜。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法律援助条例》,但在实践操作中,却往往难以落到实处。各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应避免形式主义,认真贯彻、落实法律援助制度,既要处理好纠纷的事后救济,更应通过诸如免费咨询、热线电话等方式注重事前的法律救助,同时通过多种措施,多种渠道,鼓励社会上的法律机构无偿向弱势群体提供相应的法律援助。要针对不同弱势群体的不同特点,分别制定相应的援助措施。在法律援助过程中继续推广“普惠制”原则,培养弱势群体的法律意识以及运用法律的能力,开展多种形式的普法知识教育,进一步完善立法体系。

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是一个长期艰苦的工作,需要全社会共同的努力。在我国现阶段国情之下,建立一套完整有力的法律援助机制不失为保护弱势群体利益的一条捷径。只有从根本上提高全社会对弱势群体的认识,并且共同转化为保护弱势群体的实际行动,才能为和谐社会构筑一条宽广的科学发展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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